礼记正义 - 第 144 页/共 200 页
○“带绖”者,带谓要带,绖谓首绖。緦之绖带,以朋友之恩,故加带与绖也。若无朋友之恩,则无带,唯绖而已。
○“与主人拾踊”者,拾,更也。谓主人先踊,妇人踊,吊者踊,三者三,是与主人更踊。
○注“始死”至“而入”。
○正义曰:知“始死,吊者朝服裼裘”者,《檀弓》云“子游裼裘而吊”是也。知朝服者,《论语》云“羔裘玄冠不以吊”是也。小敛之后不用吊,则小敛之前可以吊。云“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者,约子游之吊也。云“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者,凶冠则武与冠连,不别有武免,亦无武。今云“加武”,明不改作凶冠,亦不作免吊,所以有免。以四代袒免亲及朋友皆在他邦,嫌有免理,故云“亦不免”。引《檀弓》曰以下者,证小敛之前裼裘,小敛之后袭裘。贺氏以为加素弁於吉冠之武,解经文似便,与郑注不改冠其义相妨。熊氏云:“加武带绖,谓有朋友之恩,以经加於武,连言带耳。”熊氏又云:“小敛之时,君於臣,大夫之士,士於朋友之恩,若两大夫不假朋友之恩,皆朝服、袭裘加绖於玄冠之上。若大夫、士无朋友之恩,皆玄冠、朝服,袭裘而已。”若士大敛之时有朋友之恩者,及两大夫相为,并君於大夫皆皮弁服,袭裘加弁绖。故《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殡则大敛也。君於士大夫,士自相於无朋友恩者,视大敛则亦皮弁服、袭裘,无弁、绖也。故《士丧礼》云君於士视大敛,注云“皮弁服,袭裘,无绖也”。故《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钖衰”,若“当事,则弁、绖”。不云士,则士虽当事,不弁绖。君於士尚皮弁,明君於卿大夫亦皮弁。当事弁绖,与士异也。比所云皆谓未成服之前吊服也。若成服之后,其锡衰、緦衰之等已具上《檀弓》疏。然熊氏以武上加绖与带,带文相妨,其义未善。两家之说,未知孰是,故备存焉。
君丧,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壶,雍人出鼎,司马县之。乃官代哭。代,更也。未殡,哭不绝声,为其罢倦,既小敛可以为漏刻,分时而更哭也。木,给爨灶。角,以为<奭斗>水斗。壶,漏水之器也。冬漏以火爨鼎,沸而后沃之。此挈壶氏所掌也,属司马,司马莅县其器。
○壶音胡。县音玄,及下注同。更,古行反,下同。罢音皮。倦,其卷反。漏音陋。爨,七乱反,下七官反。下“爨鼎”同。<奭斗>音俱,水斗也,《隐义》云“容四升也”。挈,苦结反,又音结。大夫,官代哭,不县壶。下君也。
○下,户嫁反。“下成君”、“不相下”、“下大夫”同。士,代哭不以官。自以亲疏哭也。君堂上二烛,下二烛。大夫堂上一烛,下二烛。士堂上一烛,下一烛。烛,所以照馔也,灭燎而设烛。
○馔,仕眷反。燎,力召反,又力吊反。
[疏]“君丧”至“一烛”。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及大夫、士小敛后代哭之异。
○“君丧,虞人出木角”者,虞人,主山泽之官,故出木与角。
○“狄人出壶”者,狄人,乐吏,主挈壶漏水之器,故出壶。
○“雍人出鼎”者,雍人主亨饪,故出鼎也。所以用鼎及木者,冬月恐水冻,则鼎漏迟,迟更无准,则故取鼎暖水,用虞人木爨鼎煮之,故取鼎及木也。
○“司马县之”者,司马,夏官卿也。其属有挈壶氏,掌知漏事,故司马自临视县漏器之时节,故《挈壶氏》云“凡丧,县壶以代哭者”。
○“乃官代哭”者,县漏分时,使均其官属,更次相代而哭,使声不绝也。
○注“烛所”至“设烛”。
○正义曰:有丧则於中庭终夜设燎,至晓灭燎,而日光未明,故须烛以照祭馔也。
宾出,彻帷。君与大夫之礼也。士卒敛,即彻帷,彻或为废。
[疏]正义曰:士小敛竟而彻帷。此至小敛竟,下阶拜宾,宾出,后乃除帷,是人君及大夫礼舒也。注云:“士卒敛,即彻帷”者,《士丧礼》文。
哭尸于堂上,主人在东方,由外来者在西方,诸妇南乡。由外来,谓奔丧者也。无奔丧者,妇人犹东面。
○乡,许亮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通明小敛后尸出在堂时法也。
○“主人在东方”者,主人之位,犹在尸东。妇人之位,亦犹在尸西,如室中也。
○“由外来者在西方”者,由,从也,从外来,谓新奔丧者,若於时有新奔丧从外来者,则居尸西方也。所以尔者,阼阶有事,故升自西阶,乃就西方。又一通云:欲见异于在家者,故在西方也。若未小敛而奔者,则在东方也。故《奔丧》注云“其未小敛而至,与在家同”是也。
○“诸妇南乡”者,诸妇,主妇以下在家者,若无奔丧者,则妇人位本在西方,东乡。今既有外新奔者,故移辟之,而近北以乡南也。
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妇人所有事,自堂及房,男子所有事,自堂及门。非其事处而哭,犹野哭也。出门见人,谓迎宾客者也。
○处,昌虑反。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为后者不在,则有爵者辞,无爵者,人为之拜。在竟内则俟之,在竟外则殡葬可也。丧有无后,无无主。拜者,皆拜宾於位也。为后者有爵,摄主为之辞於宾耳,不敢当尊者礼也。
○衰,七雷反。人为,于伪反,下“人为”、注“为下”、“为君”皆同。竟音境,下同。
[疏]“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至“丧有无后,无无主”。
○正义曰:此一节明小敛之后,男主女主迎送吊宾及拜宾之位,又广明丧主不在之义。妇人质,故迎客送客不下堂。
○“下堂不哭”者,敌者不下堂,若有君夫人吊,则主妇下堂至庭,稽颡而不哭也。
○“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者,男子遭丧,敌者来吊,不出门。若有君命,则出门迎,亦不哭也。故《士丧礼》“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是也。
○“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於寝门内”者,此以下明丧无主而使人摄者礼也。若有主,则使男主拜男宾,女主拜女宾。若无女主者,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也。
○“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者,若无男主者,亦使女主拜男宾於阼阶下位也。乡云女有下堂,明谓此也。男拜女宾于门内少远阶下,而犹不出门也。
○“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者,若有子,虽幼小,则以衰抱之为主,而人代之拜宾也。
○“为后者不在”者,谓主出行不在,而家有丧。
○“则有爵者辞”者,谓不在家之主有官爵,其摄主无官爵,则辞谢於宾云:己无爵,不敢拜宾。
○“无爵者,人为之拜”者,谓不在之主无官爵,其摄主之人而为主拜宾也。
○“在竟内则俟之”者,若主行近在国竟之内,则俟其还乃殡葬也。
○“在竟外则殡葬可也”者,若主行在国外,计不可待则殡,殡后又不可待则葬可也。
○“丧有无后,无无主”者,释所以必使人摄及其衰抱幼之义。无后,已自绝嗣,无阙於人,故可无后也。若无主则相对宾有阙,故四邻、里尹主之,是无得无主也。
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子、大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於尸则去杖。大夫於君所则辑杖,於大夫所则杖。三日者,死之后三日也。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辑,敛也。敛者,谓举之不以柱地也。夫人、世妇次於房中,即位堂上。堂上近尸殡,使人执杖,不敢自持也。子於国君之命辑杖,下成君,不敢敌之也。卜,卜葬,卜日也。凡丧祭,虞而有尸。大夫於君所辑杖,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独焉则杖。君,谓子也。於大夫所杖,俱为君,杖不相下也。
○辑,侧立反,下同,敛也。去,起吕反,后“去杖”皆同。见,贤遍反。敛,力检反,下同。柱,知主反。近,附近之近。
[疏]“君之”至“则杖”。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君及大夫、士三日之后杖之节制,各依文解之。
○“子、大夫寝门之外杖”者,子,谓兼適、庶及世子也。寝门,殡官门也。子、大夫庐在寝门外,得持杖柱地行以至寝门也。
○“寝门之内辑之”者,敛之不柱地,殡柩在门内,神明所在,故入门敛之,不敢柱地也。若庶子至寝门则去杖,不得持入也。此大夫与子同者,谓大夫特来,不与子相随也。若与子相随,子杖则大夫辑,子辑则大夫去杖,故下文云“大夫於君所则辑杖”是也。“”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者,次,谓妇人居丧之地,在房内则得持杖柱地也。
○“即位则使人执之”者,妇人之位在堂,堂上有殡。若出房即位,则不复自执,但使人代执之自随,不柱地也。
○“子有王命则去杖”者,子亦谓世子也。世子若有天子之命则对之,则不敢杖,故之以尊王命也。
○“国君之命则辑杖”者,国君若邻国之君,使人来吊,虽为敌国,而世子自卑,未敢比成君,故自敛杖以敬彼君命也。
○“听卜、有事於尸则去杖”者,听卜,谓卜葬、卜日也。有事於尸,谓虞及卒哭、祔祭事尸时也。敬卜及尸,故去杖也。
○“大夫於君所则辑杖”者,君,谓世子也。若大夫与世子俱来在门外,位大夫则辑杖,敬嗣君也。
○“於大夫所则杖”者,大夫若不与世子俱来,而与诸大夫俱在门外位。既同是为君杖,无相敬下,故并得执杖柱地也。
○注“三日”至“下也”。
○正义曰:知死后三日者,下文云“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则知君、大夫三日者,与士同,故知死后三日也。云“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者,以下云大夫之丧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今君丧,亲疏杖不同日,是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熊氏云:“经云子杖,通女子在室者,若嫁为他国夫人则不杖,嫁为卿夫夫之妻,与大夫同五日杖也。”《丧服四制》“七日授士杖”,君之女及内宗外宗之属,嫁为士妻,及君之女御,皆十日杖。云“夫人、出妇次於房中”者,谓西房也,故上文云“妇人髽、带麻于房中”是也。云“即位堂上”者,前文云“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是即位堂上也。云“卜,卜葬,卜日也”者,以经文卜在有事於尸之前,虞而立尸,虞祭之前,卜者唯卜葬日耳。故知卜,谓卜葬日也。云“凡丧祭,虞而有尸”者,《檀弓》云“虞而立尸”,又《上虞礼》有尸,是虞有尸也。云“大夫於君所辑杖,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者,以经云“子、大夫寝门之外杖”,故知是寝门外位。若寝门内位,则君亦辑之,大夫当去杖也。云“君,谓子也”者,以经前云子,后云君,嫌是别人,故云“君,谓子也”者。
○“於大夫所杖,俱为君杖,不相下也”者,谓大夫於大夫所,是两大夫相对,故云“俱为君”,不相降下也。
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大夫有君命去杖,此指大夫之子也。而云大夫者,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授人杖,与使人执之同也。
○为夫,于伪反,下及注“妾为君”、“为人得”并同。
[疏]“大夫”至“人杖”。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杖节。
○“三日之朝既殡”者,谓死后三日,既殡之后乃杖也。
○“主人、主妇、室老皆杖”者,应杖者,三日悉杖也。
○“大夫有君命则去杖”者,大夫,即大夫嗣子也。嗣子而云大夫者,郑云“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对君命亦然也,大夫及嗣子有君命则去杖以敬之也。
○“大夫之命则辑人”者,若嗣子对彼大夫之使,则敛杖,以自卑下之也。若两大夫自相,对则不去杖,敌,无所下也。
○“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者,内子,卿妻。若卿大夫妻,有夫及长子丧,君夫人有命吊己者,皆为夫人之命去杖也。
○“为世妇之命授人杖”者,若有君之世妇命吊,内子敬之,则使人执杖以自随也。世妇卑於夫人,随而不去也。经云“大夫之丧”,不举命妇,而举内子、卿妻者,举内子则命妇可知也,文相互也。欲见卿丧与大夫同。
○注“通实”至“丧也”。
○正义曰:经云“大夫之丧”,则其子非大夫也。今云大夫有君命,是谓子为大夫。经虽以子为主,兼通身实为大夫有父母丧也。
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士二日而殡者,下大夫也。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此二日於死者,亦得二日也。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子皆杖,不以即位。子,谓凡庶子也。不以即位,与去杖同。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大夫、士之子於父,父也,尊近,哭殡可以杖。天子、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弃杖者,断而弃之於隐者。以丧至尊,为人得而亵之也。
○棄,本亦作古弃字。断,下管反,注“断瓜”同。
[疏]“士之”至“隐者”。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之杖节。
○“二日而殡”者,除死日为二日也。
○“三日之朝”者,谓殡之明日是也。
○“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者,谓士之子於君命,其妻於夫人之命,如大夫之礼,君命、夫人之命皆去杖。
○“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者,谓士之子於大夫之命,其妻於世妇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之礼,大夫之命则辑杖,世妇之命则授人杖也。“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定本“如大夫”作“如夫人”,二字异义,亦通。
○注“士二日”至“室者”。
○正义曰:案前文大夫三日殡,此士二日殡,是降下大夫也。云“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者,殡是为死者,故首荠日为三日。杖是为生者,故数来日为三日。云“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前经“大夫之丧”云“主人、主妇”,此士之丧直云“妇人皆杖”,妇人是众群妇,故知容妾为君及妻子子在室者也,以其皆杖故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正义曰:皇氏云:“子谓大夫、士之庶子也。不以杖即位,辟適子也。所以知此是大夫、士庶子者,见下有大夫、士適子哭殡哭柩,推此大夫、士適子,故知此是大夫、士之庶子也。”然案郑注此云“子,谓凡庶子也”,凡於贵贱则庶子是也。容人君適子入门辑杖,犹得即位,庶子宜在门外之位去之,故无即门内之位理也。大夫、士之適子则得哭殡哭柩,如下所说,其庶子则宜与人君之庶子同,并不得以杖即位也。熊氏云:“此文承注君、大夫、士之丧下,则此谓君、大夫、士之庶子,故注云:子谓凡庶子。”义亦通也。
○注“不以”至“杖同”。
○正义曰:不以杖即位,郑恐人疑庶子虽不得以杖即位,犹得辑之人门,故明之也。言与去杖同,凡去杖者不复辑也。
○“夫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
○正义曰:大夫、士,谓大夫、士之適子。“哭殡则杖”者,既攒涂之后,於父,父也,其尊逼近,故哭殡可以杖也。“哭柩则辑杖”者,谓将葬,既启之后,对柩为尊,则敛去其杖。
○注“哭殡”至“庙门”。
○正义曰:“哭柩,谓启后也”者,启谓将葬启殡而出柩也,知非未殡之前而哭柩者,大夫、士之丧未殡之前则未杖也。云“天子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者,天子、诸侯,其尊广远,庙门之内则去杖。庙门,谓殡宫之门,柩之所在,故云庙也。
○“弃杖者,断而弃之於隐”者,杖是丧至尊之服,虽大祥弃之,犹恐人亵慢,断之不堪他用,弃於幽隐之处,使不秽污。
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襢第。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此事皆沐浴之后,宜承“濡濯弃於坎”下,札烂脱在此耳。造犹内也。襢第,祖箦也,谓无席,如浴时床也。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盘中,乃设床於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秋凉而止。士不用冰,以瓦为盘,并以盛冰耳。汉礼:大盘广八尺,长丈二,深三尺,赤中。夷盘小焉。《周礼》天子夷盘,《士丧礼》君赐冰亦用夷盘。然则其制宜同之。
○盘,本又作槃,步于反。造,七报反,下及注皆同。并,步顶反,注同。襢,之善反,单也,注同。第,侧里反。含,胡暗反。濡,奴乱反,下文同。濯,直孝反,下文同。坎,口感反。札,侧八反。烂,力旦反。箦音责。盛音成。广,古旷反。长,直亮反。深,尸鸩反。
[疏]“君设”至“一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初死沐浴之节。
○“造冰焉”者,谓造内其冰於盘中也。
○“大夫设夷盘”者,小於大盘,亦内冰焉。
○“上并瓦盘,无冰”者,瓦盘既小,故并盘。士卑,故无冰。
○“设床,襢第”者,置冰於下,设床於上,去席襢,袒第箦。
○“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者,言此三节各自有床也。
○“皆有枕席”者,唯含一时暂彻枕,使面平,故《士丧礼》云“商祝彻枕设巾”是也。含竟而并有枕也,而含、袭、及堂皆有席,故郑注《士丧礼》“商祝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衽如初”。又注《士丧礼》“设床第於两楹之间,衽如初,有枕”。云“衽,寝卧之席也”,亦下莞上簟是也。
○“君、大夫、士一也”者,自设床襢策至此以下,贵贱同然也。
○注“造犹”至“同之”。
○正义曰:造是造诣。凡造诣者,必入於内,故云造犹内也。云“襢策,袒箦也,谓无席,如浴时床也”者,浴时无席,为漏水也;设冰无席,为通寒气也。云“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盘中”者,若人君仲春则用冰,若命夫命妇则火出之后而用冰,故昭四年《左传》云“献羔而启之,公始用之”,谓仲春也。又云“火出而毕赋”。《周礼 凌人》:“夏颁冰。”是卿大夫以下,三月以后而得用冰也。云“既袭,既小敛”者,谓大夫、士也。既袭,谓大夫也。既小敛,谓士也。皆是死之明日。若天子、诸侯亦三日而设冰也,在袭、敛之前也。云“夷盘小焉”者,谓小於大盘。云“《周礼》天子夷盘”者,案《周礼 凌人》云“大丧,共夷盘冰”是也。但天子之夷盘,即此之大盘也。依尸而言,则曰夷盘。此云夷盘者,据大夫所用,对君大盘为小。云“《士丧礼》君赐冰亦用夷盘”者,案《士丧礼》云“士有冰,用夷盘”。何不言君赐,知君赐者,诸侯之士既卑,若无君赐,何得用冰?云“其制宜同之”者,以天子夷盘,此大夫云夷盘,《士丧礼》又云夷盘,三者俱有夷名,是其制宜同,但大小稍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