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141 页/共 200 页
○注“蜡之”至“义大”。
○正义曰:云“蜡之祭,主先啬也”者,谓以先啬神农为主。云“大饮烝劳农以休息之”者,谓於时天子、诸侯有群臣大饮於学。烝,升也。谓升牲体於俎。於此之时,慰劳农人,使令休息。云“言民皆勤稼穑,有百日之劳,喻久也”者,解经“百日之蜡”,言百日劳苦,而有此蜡。其实一年,而云百日,举其成数,以喻其久也。云“今一日饮之饮酒燕乐,是君之恩泽”者,解经“一日之泽”,言一日之中,由人君之恩泽。
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张、弛,以弓弩喻人也。弓弩久张之,则绝其力,久弛之,则失其体。
○弛,尸是反,下及注同。弩,弓乃反。
[疏]“张而”至“道也”。
○正义曰:此孔子以弓喻於民也。张谓张弦,弛谓落弦。若弓久张而不落弦,则绝其弓力,喻民久劳而不息,则亦损民之力也。
○“文武弗能也”者,言若使民如此,纵令文武之治,不能使人之得所,以言其苦,故称其不能。
○“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者,言弓久落弦而不张设,则失其弓之往来之体,喻民久休息而不劳苦,则民有骄逸之志。民若如此,文、武不能为治也,而事之逸乐,故称不为也。
○“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者,言弓一时须张,一时须弛,喻民一时须劳,一时须逸。劳逸相参,若调之以道,化之以理,张弛以时,劳逸以意,则文、武得其其中道也,使可以治。文、武为政之道,治民如此,故云文武之道也。
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记鲁失礼所由也。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也。鲁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献子欲尊其祖,以郊天之月对月禘之,非也。鲁之宗庙,犹以夏时之孟月尔。《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太庙。”
○太庙,音泰。
[疏]“孟献”至“之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鲁之郊禘之事。献子,鲁大夫仲孙蔑,谥曰献子。正月,周正月,建子之月也。日至,冬至日也。有事,谓南郊祭所出之帝也,上帝灵威仰也。而周以十一月为正,其月日至。注云“若天子则圜丘,鲁以周公之故得郊天,所以於此月得郊所出之帝灵威仰而已”,故云“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也”。此言是也。
○“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者,七月,周七月,建午之月也。日至,夏至日也。有事,谓禘祭於祖庙,故云“有事於祖”。献子言十一月建子,冬既祭上帝,故建午夏至亦可禘祖,以两月日至相对,故欲祭祖庙,与天相对也,故云“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也。此言非也。所以为非者,鲁之祭祀宗庙,亦犹用夏家之法。凡大祭宜用首时,应禘於孟月,孟月於夏家是四月,於周为六月,故《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是夏之孟月也。献子舍此义,欲以此二至相当,以天对祖,乖失礼意。
○“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者,献子有此之失,故记其失所由也。
○注“记鲁”至“大庙”。
○正义曰:云“记鲁失礼所由”者,言七月而禘,是鲁之失礼时暂为之,非是恒行,故《春秋》献子之后,无七月禘庙之事。又此不云“自献子始”,是不恒行也。云“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也”者,以《左传》称孟献子,经书仲孙蔑也。云“鲁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者,此是《明堂位》文,故《明堂》云“鲁君孟春乘大路,祀帝于郊,配以后稷”,是后稷配之也。“亦”者,天子正月郊祭,以始祖配天。鲁以十一月郊祭,亦以后稷配天,故云“亦”也。云“鲁之宗庙,犹以夏时之孟月尔”者,以《明堂位》称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周之季夏,即夏之孟月,建巳之月。又《春秋》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庙”,谓禘祭也,是用建巳之月。按《春秋》宣九年,献子始见经,按僖八年,於时未有献子。而“七月禘”者,郑答赵商云“以僖八年正月,公会王人于洮”。六月应禘,以在会未还,故至七月乃禘。君子原情免之,理不合讥,而书之者,为致夫人,故书“七月禘”也。献子既七月而禘,非时失礼。《春秋》之例,非时祭者皆书於经,以示讥。献子以后,之禘而用七月,不书於经,而不讥者,郑《释废疾》云“宣八年六月,‘有事于大庙’,禘而云‘有事’者,虽为卿佐卒张本,而书有事,其实当时有用七月而禘,因宣公六月而禘得礼,故变文言有事。《春秋》因事变文,见其得正也”。如郑此言,则献子之时禘皆非正,因宣公六月禘为得正,故变文云有事,以明馀禘之不正也。故馀禘不载於经,唯讥於宣公得正之禘也。郑又一解云《礼记》之言,不可合於《春秋》书例,故郑答赵商云“《礼记》之云,何必皆在《春秋》之例”,是《礼记》不与《春秋》合也。
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鲁昭公始也。亦记鲁失礼所由也。周之制,同姓,百世昏姻不通。吴,大伯之后,鲁同姓,昭公取於吴,谓之吴孟子,不告於天子。自此后取者遂不告於天子,天子亦不命之。
[疏]“夫人”至“始也”。
○正义曰:诸侯夫人亦天子所命,或是王后无畿外之事,故天子命畿外诸侯夫人,此文是也。若畿内诸侯及卿大夫之妻,则《玉藻》注云“天子诸侯命其臣,后夫人亦命其妻”是也。
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皆谓嫁於国中者也。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女也。其无服而嫁於诸臣者,从为夫之君,嫁於庶人,从为国君。
○外宗为,于伪反,注同,下“为夫、为之服”,下注“为其”亦同。
[疏]“外宗”至“宗也”。
○正义曰:外宗者,谓君之姑、姊妹之女及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谓君五属内之女。君内宗为君悉服斩衰,为夫人齐衰,则君之外宗之女,为君及夫人与内宗同,故云“犹内宗也”。亦即是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之例也。
○注“皆谓”至“国君”。
○正义曰:知“皆谓嫁於国中”者,以经云“为君夫人”,则君夫人者,是国人所称号,故知嫁於国中。国外当云诸侯。云“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者,按礼:族人不敢以其戚戚君,则异族者亦不可以戚戚君,故不得以其亲服服至尊也。云“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者,古者大夫不外取,故君之姑、姊妹嫁於国内大夫为妻,是其正也。舅之女及从母皆是者,谓君之舅女及君之从母在国中者,非正也。所以非正者,以诸侯不内取,故舅女及从母不得在国中。诸侯虽曰外取,舅及从母元在他国,而舅之女及从母不得来嫁与已国卿大夫为妻,以卿大夫不外取。知“内宗,五属之女”者,以其称内,故内五属之女也。凡外宗内宗,皆据有爵者,云“其无服而嫁於诸臣者,从为夫之君”者,总谓外宗内宗之女皆然也。云“嫁於庶人,从为国君”者,亦内外宗之女并言之,则服齐衰三月。此等内宗外宗,熊氏云“虽嫁在他国,皆为本国诸侯服斩也,今依用之”。若贺循、谯周之等云在己国则得为君服斩,夫人齐衰;若在他国则不得也。今并存焉,任贤者择之,此外宗与《丧服》外宗为君别也。故郑注彼云“外宗是君之外亲之妇”,此外宗唯据君之宗。崔氏云兼据夫人外宗,其义非也。又《周礼》外宗、内宗,谓外内之女。而崔氏云“郑注《特牲》云女者,女有出適,嫌有降理,故举女,不言男”,其义亦非也。
厩焚,孔子拜乡人为火来者。拜谢之。拜之,士壹,大夫再,亦相吊之道也。言拜之者,为其来吊己。《宗伯职》曰:“以吊礼哀祸灾。”
[疏]“厩焚”至“道也”。
○正义曰:厩焚,孔子马厩被火焚也。
○“孔子拜乡人为火来”者,谓孔子拜谢乡人为火而来慰问孔子者。
○“拜之,士壹,大夫再”者,言拜此乡人之时,若士则壹拜之,大夫则再拜之。
○“亦相吊之道”者,此言虽非大祸灾,亦是相哀吊之道也。
孔子曰:“管仲遇盗,取二人焉,上以为公臣,曰:‘其所与游,辟也,可人也。’言此人可也,但居恶人之中,使之犯法。
○上,时掌反。辟,匹亦反。管仲死,桓公使为之服。宦於大夫者之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有君命焉尔也。”亦记失礼所由也,善桓公不忘贤者之举。官,犹仕也。此仕於大夫,更升於公,与违大夫之诸侯同尔,礼不反服。
[疏]“孔子”至“尔也”。
○正义曰:此二节明大夫之臣虽仕於公,反服大夫之服。孔子论说管仲之事,故云“孔子曰”。
○“管仲遇盗,取二人焉”者,谓管仲逢遇群盗,於此盗中,简取二人焉。
○“上以为公臣”者,谓管仲荐上此二人,以为桓公之臣。
○“曰:其所与游,辟也,可人也”者,此管仲荐此盗人之辞,言此盗人所与交游是邪辟之人,故犯法为盗。可人也者,谓其人性行是堪可之人也,可任用之。
○“管仲死,桓公使为之服”者,谓管仲之死,桓公使此二人著服也。
○“宦於大夫者之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者,言依礼仕宦於大夫、升为公臣,不合为大夫著服。今此二人,是仕宦於大夫、升为公臣者之为大夫而著服也。从管仲为始,言自此以后,升为公臣,皆服官於大夫之服也。
○“有君命焉尔也”者,言此二人,所以为管仲著服者,有桓公之命使之焉尔。作记之者亦记失礼所由,又记桓公不忘贤者之举也。
过而举君之讳,则起。举,犹言也。起立者,失言而变自新。与君之讳同,则称字。谓诸臣之名也。
[疏]“过而”至“称字”。
○正义曰:此一节明辟君之讳也。过,谓过误也。举,犹言也。若过误言君之讳,则起而改变自新。
内乱不与焉,外患弗辟也。谓卿大夫也。同僚将为乱,己力不能讨,不与而已。至於邻国为寇,则当死之也。《春秋》鲁“公子友如陈葬原仲”,传曰:“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
○与音预,注同。辟音避,注同。僚,本又作寮。力,雕反。难,乃旦反,下同。
[疏]“内乱”至“辟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卿大夫之礼。有内乱,力不能讨,可辟之事。
○“内乱不与焉”者,谓国内有同僚为乱,则身自畏辟,不干与焉,以其力弱,不能讨也。虽不与而已,若力能讨,则当讨之。
○“外患弗辟也者,外,谓在外。邻国为其寇患,虽力不能讨,不得辟之,当尽死於难也。
○注“《春秋》”至“外难”。
○正义曰:引《春秋》者,庄二十七年《公羊传》文。按注云“公子友如陈,葬原仲。大夫不书葬,此何以书?通乎季子之私行也。又云“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内难者何?公子庆父、公子才通乎夫人以胁公,季子起而治之,则不得与于国政;坐而视之,则亲亲”。何休云:“不忍见其如此,故请至于陈而葬原仲,时季友讨庆父,为不与国政,力不能讨。至庄三十二年,季子与国政,故逐庆父而酖叔牙也。”此注云力不能讨,亦谓不与国政。若与国政、力能讨之而不讨,则责之,故宣二年晋史董孤书赵盾以“弑君”,云“子亡不越竟”是也。
《赞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藻,三采六等。”《赞大行》者,书说大行人之礼者名也。藻,荐玉者也,三采六等,以朱白苍画之再行也。子、男执璧,作此《赞》者失之矣。
○厚,户豆反。剡,以冉反。画,胡卦反,徐胡麦反。再行,户刚反。哀公问子羔曰:“子之食奚当?”问其先人始仕食禄,以何君时。
○当,如字,注同,旧才浪反。对曰:“文公之下执事也。”
[疏]“赞大”至“事也”。
○正义曰:此明五等诸侯所执圭玉之制。
○“《赞大行》曰”者,赞,明也。大行,谓《周礼》有《大行人》篇,掌诸侯五等之礼。旧作记之前,有人说书赞明大行人之事,谓之赞大行。今亦作记者,引此旧书,故云“《赞大行》曰”,曰,发语端也。
○“博三寸”者,谓圭博三寸也。
○“厚半寸”者,谓圭与璧各厚半寸。
○“剡上左右各寸半”者,谓圭与璧则杀也,杀上左右角各寸半也。
○“玉也”者,言五等诸侯,圭璧长短虽异,而俱以玉为之,故云玉也。
○“藻,三采六等”者,藻,谓以韦衣、扳以藉玉者。三采,朱、白、苍也。六等,六行也。谓画上三色,每色为二行,是三采六等。
○注“赞大”至“之矣”。
○正义曰:云“书说大行人之礼者名也”者,谓作此记之前,别有书论说大行人之礼,其篇名谓之《赞大行》。云“三采六等,以朱白苍画之再行也”者,按《聘礼记》云“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缫三采六等,朱、白、苍;朱、白、苍”是也。既重云朱、白、苍,是一采为三等,相间而为六等也。若五等诸侯皆一采为一就,《典瑞》云公、侯、伯“皆三采三就”,谓一采为一就,故“三采三就”,其实采别二就,三采则六等也。《典瑞》又云子、男“皆二采再就”,二采谓朱绿也。二采故二就,其实采别二就,二采则四等也。《典瑞》又云“瑑圭、璋、璧、琮、缫皆二采一就,以覜、聘”,此谓卿大夫每采唯一等,是二采共一就也,与诸侯不同。其天子,则《典瑞》云“缫五采五就”,亦一采为一就,五采故五就。其实采别二就,五采则十等也。云“子男执璧,作此《赞》者失之矣”者,以此经列公侯伯子男,总云“博三寸,剡上左右各寸半”,此谓圭也。今总包子男,则子男亦执圭,故云作此《赞》者失之矣。
成庙则衅之,其礼: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庙新成必衅之,尊而神之也。宗人先请於君曰:“请命以衅其庙”,君诺之,乃行。
○衅,许靳反。纯,侧甚反。雍人拭羊,宗人视之,宰夫北面于碑南,东上。居上者,宰夫也。宰夫,摄主也。拭,静也。
○拭音式。碑,彼皮反。觐,本亦作静,同才性反。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门、夹室皆用鸡,先门而后夹室。其皆于屋下。割鸡,门当门,夹室中室。自,由也。谓将刲割牲以衅,先灭耳旁毛荐之。耳,听声者,告神,欲其听之,《周礼》有刉。
○刲,苦圭反。夹,古洽反。,如志反。刉,古伐反,又古对反,一音其既反。珥,如志反。有司皆乡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有司,宰夫、祝、宗人。
○乡,许亮反,下同。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告者,告宰夫。反命于君曰:“衅某庙事毕。”反命于寝,君南乡于门内,朝服。既反命,乃退。君朝服者,不至庙也。
○朝,直遥反,注同。路寝成,则考之而不衅。衅屋者,交神明之道也。言路寝者,生人所居。不衅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设盛食以落之尔。《檀弓》曰“晋献文子成室,诸大夫发焉”是也。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豭豚。宗庙名器,谓尊、彝之属。
○豭音加。彝,以之反。
[疏]“成庙”至“豭豚”。
○正义曰:此一节论衅庙及考路寝之事。
○“成庙则衅之”者,谓宗庙初成,则杀羊取血以衅之,尊而神之也。
○“其礼: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者,其礼谓衅庙之礼,欲衅之时,宗人先请於君曰“请命以衅某庙”,君诺之乃行事。爵弁者,士服也。纯衣者,谓丝衣,则玄衣纁裳也。
○“雍人拭羊”者,雍人是厨宰之官。拭羊谓拭静其羊,拭於庙门外。按《大戴礼 衅庙篇》云:“成庙则衅以羊。君玄服立於寝门内,南乡,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玄服。宗人曰:‘请命以衅某庙。’君曰:‘诺。’遂入。雍人拭羊,乃行入庙门。碑南北面,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此皆《大戴礼》文。既云拭羊乃行入庙门,是拭羊在庙门之外。但初受命於寝门内之时,君与祝、宗人、宰夫、雍人等皆著玄服,谓朝服、缁衣、素裳等,其祝、宗人、宰夫、雍人等著玄服,谓朝服、缁衣、素裳等,其祝、宗人、宰夫、雍人等皆入庙之时,则爵弁、纯衣,雍人举羊升屋者,熊氏云“谓抗举其羊升於屋上。自中者,自,由也。谓升屋之时,由屋东西之中,谓两阶之间而升也”。
○“中屋南面”者,谓当屋栋之上,亦东西之中,而南面刲割其羊,使血流于前,雍人乃降。皇氏云:“举羊,谓县羊。升屋,谓挂羊於屋。自中,谓在屋之中。中屋谓羊在屋栋之下,县之上下处中。”今谓屋者,谓室之在上之覆也。前云升屋,下云乃降,与《丧大记》“复者升屋”其文正同,何得以升为县?又中屋为屋栋,去地上下为中。此正得云屋中,不得云中屋。若室里县羊,血则当羊而下,何得云“血流于前”?又下文“其皆於屋下”,明知其衅则在屋上。检勘上下,皇氏之说非也。
○“门、夹室皆用鸡”者,门,庙门也。夹室,东西厢也。其减於庙室,故衅不用羊也。门与夹室各一鸡,凡用三鸡,故云“皆”也。谓衅门、夹室用鸡之时,如上用羊之法,亦升屋而割之。
○“先门而后夹室”者,谓先衅门,后衅夹室,又卑於门也。
○“其皆於屋下”者,谓未刲割羊与鸡之时,先灭耳旁毛以荐神,庙则在庙之屋下,门与夹室则在门、夹室之屋下,故云“其皆於屋下”,讫然后升屋而衅也。
○“门当门,夹室中室”者,谓讫为衅之时,门则当门屋之上中,夹室则当夹室上之中,以割鸡使血流,故云“门当门,夹室中室”。此衅庙以羊,门、夹室以鸡,总云其,则毛牲羽牲,皆谓之。而郑注《周礼》云“毛牲曰刉,羽牲曰”者,以此经有羊有鸡,无别刉文,故总以包之。《周礼》刉、相对,故以毛牲曰刉,羽牲曰。
○“有司皆乡室而立”者,谓衅夹室之时,宰夫、祝、宗人皆当於夹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而立。
○“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者,谓衅事既毕,宗人告摄主宰夫以事毕,宰夫及祝、宗人等乃退。
○“反命于寝”者,谓衅既毕,反报君命於路寝。
○“君南乡于门内,朝服”者,谓君受命之时,南乡于路寝门内,南面而立,身著朝服。即《大戴礼》云“玄衣以不入庙,故朝服”。
○“路寝成,则考之而不衅”者,路寝是生人所居,不用神之,故不衅也。考之者,谓设盛馔以落之,如《檀弓》晋献文子成室是也。庾蔚云:“落谓与宾客燕会,以酒食流落之,即欢乐之义也。”
○“衅屋者,交神明之道也”者,释所以不衅路寝之义,言此屋与神明相交,故衅之也。
○“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豭豚”者,器之名者,尊、彝之属也。若作名者成,则衅之,若细者成,则不衅。名器则杀豭豚血涂之也。不及庙,故不用羊也。
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国,以夫人之礼行。至,以夫人入。行道以夫人之礼者,弃妻致命其家,乃义绝,不用此为始。
○比,必利反。使者将命,曰:“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使使臣某敢告於执事。”主人对曰:“寡君固前辞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前辞不教,谓纳采时也。此辞宾在门外,摈者传焉。宾入致命如初,主人卒辞曰:“敢不听命!”
○使,巴吏反。有司官陈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器皿,其本所赍物也。律:“弃妻畀所赍。”
○皿,武景反,《字林》又音猛。赍,子兮反,下同。畀,必利反,与也;又婢支反,偿也。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於侍者。”主人对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诛,敢不敬须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肖,似也,不似,言不如人。诛,犹罚也。
○共音恭。粢盛,上音咨,下音成。肖音笑。辟音避。如舅在则称舅,舅没则称兄,无兄则称夫。言弃妻者,父兄在则称之,命当由尊者出也。唯国君不称兄。主人之辞曰:“某之子不肖。”如姑、姊妹亦皆称之。姑、姊妹见弃,亦曰:“某之姑,某之姊若妹不肖。”
[疏]“诸侯”至“称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出夫人及卿大夫以下出妻之事。
○“诸侯出夫人”者,谓夫人有罪,诸侯出之,命归本国。
○“使者将命”者,使者谓送夫人归者,将行,君命以告夫人之国君。
○“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者,礼尚谦退,不能指斥夫人所犯之罪,故引过自归。云寡君才知不敏,不能随从夫人共事社稷宗庙,故君使臣某敢告在下之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