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143 页/共 200 页
○正义曰:“君以卷,谓上公也,夫人以屈狄,互言耳”者,男子举上公,妇人举子男之妻,男子举上以见下,妇人举下以见上,是互言也。云“升东荣”者,谓卿大夫士也者,以乡饮酒、乡射是大夫、士之礼。云设洗当东荣,此云东荣,故知是卿大夫、士礼。今之两下屋,云“天子诸侯言东霤”者,霤谓东西两头为屋檐霤下。案《燕礼》云:设洗当东霤,人君殿屋四注。《燕礼》是诸侯礼,明天子亦然也。
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复者,庶其生也,若以其衣袭敛,是用生施死,於义相反。《士丧礼》云:“以衣衣尸,浴而去之。”
○衣尸,於既反,注“衣尸”同。敛,力验反,后不出者皆同。去,起吕反。妇人复,不以袡。袡,嫁时上服,而非事鬼神之衣。
○袡,而廉反,妇人嫁时上服。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妇人不以名行。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气绝则哭,哭而复,复而不苏,可以为死事。
[疏]“复衣不以衣”至“以敛”。
○正义曰:复是求生,若用复衣而袭敛,是用生施死,於义为反,故不得将衣袭尸及敛也。
○“妇人复,不以袡”者,袡是嫁时上服,乃是妇人之盛服,而非是事神之衣,故不用招魂也。绛襈衣下曰袡。
○“凡复”至“称字”者,自殷以上,贵贱复同呼名。周则天子,称天子;诸侯称某甫,且字矣;大夫、士称名。而妇人并称字。
○“唯哭”至“死事”者,唯哭先复者,气绝而孝子即哭,哭讫乃复,故云“唯哭先复”也。“复而后行死事”者,复而后望生,若复而不生,故得行於死事,谓正尸於床乃浴袭之属也。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妇人哭踊。悲哀有深浅也。若婴儿中路失母,能勿啼乎?
○啼,大兮反。
[疏]“始卒”至“人哭踊”。
○正义曰:主人,孝子男子女子也。亲始死,孝子哀痛呜咽不能哭,如婴儿失母,故啼也。
○“兄弟哭”者,有声曰哭,兄弟情比主人为轻,故哭有声也。
○“妇人哭踊”者,妇人,众妇也。宗妇亦啼,众妇人轻,则哭也。然妇人雀踊,而此云踊者,通自上诸侯并踊也。
既正尸,子坐于东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夫人坐于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外命妇卒外宗哭于堂上,北面。正尸者,谓迁尸牖下,南首也。子姓谓众子孙也,姓之言生也。其男子立於主人后,女子立於夫人后。世妇为内命妇,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外宗,姑、姊妹之女。
[疏]“既正”至“北面”。
○正义曰:此经明人君初丧,子及夫人以下哭位也。
○“子坐于东方”者,子谓世子,世子尊,故坐于东方,谓室内尸东,故《士丧礼》云“主人入坐于床东”是也。
○“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者,案《士丧礼》“众主人在其后”,又云“亲者在室”,郑云:谓大弓以上依唯士礼,父、兄、子姓大功以上,正立于室内东方。今此经总云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以士礼言之,当在室内,但诸侯以上位尊,不可不正定世子之位,故《顾命》康王之“人翼室,恤宅宗”,不宜与卿、大夫、父、兄、子姓俱在室内也。卿、大夫等或当在户外之东方,遥继主人之后。
○“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者,以其卑,故在堂下、北面,不云东方稍近西而当户,以堂下西方无妇人位故也。案《士丧礼》云小功以下,“众兄弟堂下北面”,此经直云有司、庶士在堂下,则诸父、兄、子姓等虽小功以下,皆在堂上西面也。
○“夫人坐于西方”者,亦近尸,故《士丧礼》云“妇人侠床东面”,但士礼略,但言侠床,人君则当以帷鄣之也。
○“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者,内命妇则子妇也。姑、姊妹谓君姑、姊妹也。子姓,君女孙。皆立于西方也。
○“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者,外命妇谓卿大夫妻,外宗谓姑、姊妹之女。外命妇、外宗等疏於内命妇,故在尸外。妇人无堂下之位,故皆堂上北面。
○注“正尸”至“之女”。
○正义曰:知“正尸,谓迁尸牖下,南首也”者,《既夕礼》云“设床策当牖,及迁尸”是也。知“南首”者,按《士丧礼》“将含之时,商祝入,当牖北面,受具奠于尸西”。郑注云“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是也。云“子姓,谓众子孙也”者,谓子孙所生也。云“其男子立於主人后,女子立於夫人后”者,约《士丧礼》文,或诸侯位尊,男子等当立于户外东方,已具前说。云“世妇为内命妇,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者,前文云大夫世妇,则世妇与大夫妻相敌。此经内命妇与外命妇相当,故知内命妇是世妇也。案《丧服传》云命妇者大夫之妻,故云外命妇卿大夫妻。又《周礼》命及於士,则其妻亦为命妇,故郑注《内宰》云“士妻亦为命妇”,士妻与女御相对,俱褖衣,则君之女御,内命妇中兼之也。云“外宗,姑姊妹之女”者,但姑、姊妹必嫁於外族,其女是异姓所生,故称外宗。案《周礼》“外宗,外女之有爵者”,若其有爵则为外命妇,此别云“外宗”,容无爵者。女之女亦是异姓所生,而不云者,则上文所谓子姓是也。《周礼》有“内宗,内女之有爵者”,此不言者,则前文姑、姊妹是也。但姑、姊妹已嫁国中,则为命妇,别云姑、姊妹者,各在室女未嫁及嫁於他国,或虽嫁国中,从本亲之位,故别云姑、姊妹也。不云舅之女及从母之女者,外宗中兼之,略可知也。
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命夫命妇来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士贱,同宗尊卑皆坐。凡哭尸于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承衾哭者,哀慕若欲攀援。
○扳,本又作攀,普班反,一音班。援音爰,徐于原反。
[疏]“大夫”至“而哭”。
○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初有丧,哭位之礼。
○“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者,谓哭位之中,有命夫命妇,虽有卑於死者,以其位尊,故坐哭。若其无命夫命妇,能尊於死者,亦皆立哭。
○注“命夫”至“者立”。
○正义曰:知“命夫命妇来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者,案《左氏传》“士逾月,外姻至”。今大夫初丧,正尸,无容即有异姓,故知是同宗之亲来哭者。知非异姓卿大夫来吊者,以其与主人等并列哭位,故知是为丧来哭者。若有吊者,当立哭,不得坐也。此大夫之丧,不显父、兄、子姓及姑、姊妹哭位者,约上文君丧及下文士丧略可知也。云“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皇氏云:凡,谓君与大夫,其哭者若爵位尊者则坐,故上文君丧,子及大夫坐;大夫之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是也。君之丧,卿大夫皆立;大夫之丧,非命夫命妇者皆立是也。此云尊卑,非谓对死者为尊卑也。若其今所行之礼,与古异也。成服之后,尊於死者,则坐。卑於死者,则立也。
○注“士贱”至“皆坐”。
○正义曰:君与大夫位尊,故坐者殊其贵贱。士既位下,故坐者等其尊卑,无所异也。
君之丧未小敛,为寄公、国宾出。大夫之丧未小敛,为君命出。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而出。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出者,或至庭,或至门。国宾,聘大夫。不当敛,其来非敛时。
○为寄,于伪反,下皆同,下注“为母”、“为其罢倦”皆同。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大夫、士等未小敛之前,主人出迎宾之节。
○“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则出”者,谓士之丧,大夫来吊,其主人於大夫来吊之时不当小敛之时,则出迎大夫。
○注“出者”至“敛时”。
○正义曰:云或至庭者,谓世子迎寄公及国宾,士出迎大夫、士也,皆至庭,故下文云“降自西阶”。又云“上於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於门外”是也。云或至门者,谓大夫於君命,故下文云“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是也。以此言之,则世子於天子之命,士於君命,亦皆然也。云“不当敛,其来非敛时”者,上君与大夫。云“未小敛”,谓未敛之前去小敛远也。士云“不当敛”,谓去小敛近,大夫与士至小敛相逼也。士於大夫,虽与小敛相逼,不当敛之时尚为大夫出,若未小敛之前,为大夫出可知也。案《檀弓》云“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彼亦谓小敛之事,与此同。敛讫,大夫至,即拜之。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是也。此但云敛,不云袭者,未袭之前,唯士为君命出,其馀则不出,故《士丧礼》未袭之前,“君使人吊,主人迎於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是也。君使退,主人哭拜,送于外门外。於时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因送君使而拜之,非谓特出迎宾也。此云不当敛则出迎宾,《杂记》云“士丧当袒,大夫至,绝踊而拜之”,与此违者,皇氏云:若正当敛时不出,若敛后而有大夫至,则绝踊而拜之。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阶。君拜寄公、国宾于位。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士於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於门外。“拜寄公、国宾於位”者,於庭乡其位而拜之。此时寄公位在门西,国宾位在门东,皆北面。小敛之后,寄公东面,国宾门西,北面。士於大夫亲吊,谓大夫身来吊士也。与之哭,既拜之,即位西阶东面哭。大夫特来则北面。
○跣,悉典反。扱,初洽反。衽,而审反,又而鸩反。裳,际也。拊音抚。使,色吏反。乡,许谅反。
[疏]“凡主”至“门外”。
○正义曰:前经明出迎宾远近,此经更辨拜迎委曲之仪。
○“降自西阶”者,不忍当主位,降自西阶。
○“君拜寄公、国宾于位”者,寄公,谓失位之君也。国宾,谓邻国大夫来聘者。遇主国君之丧拜于位者,於庭乡其位而拜之。
○“士於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於门外”者,谓士之丧,大夫亲来吊,立于西阶下东面,主人则降自西阶下,南面拜之。拜讫,即位西阶下,与大夫俱哭,不迎大夫於门外。
○注“拜寄”至“北面”。
○正义曰:“此时寄公位在门西,国宾位在门东,皆北面”者,熊氏云“凡宾吊,北面,是其正”。故《檀弓》云“曾子北面而吊焉”,且尸在堂上,乡之可知也。知寄公在门西者,寄公有宾义,故在宾位,故知在门西。知国宾在门东者,宾虽为君命使,或本是吉使,而遭主国之丧,而行私吊之礼,故从主人之位,故知在门东。云“小敛之后,寄公东面,国宾门西北面”者,熊氏云“小敛之后,主人位於阼阶下西面,寄公稍依吉礼,渐就宾位,东面乡主人也。国宾亦以小敛后渐吉,转就门西宾位,但爵是卿大夫,犹北面也”。又《士丧礼》云“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是也。云“既拜之,即位西阶东面哭”者,以大夫身来吊士之时,在西阶之南,主人降自西阶,乡其位而拜之。拜讫,主人即位於西阶下,东面哭之,故《士丧礼》云“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郑注云“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是据主人也。而皇氏云“即位西阶东面哭,谓大夫之位也”。下云“大夫特来则北面”,皇氏即云“是大夫之位”,俱与《士丧礼》违,又与郑注《士丧礼》不同,其义非也。云“大夫特来则北面”者,以大夫与士若俱来,皆东面,故主人即位西阶,在大夫之北俱东面而哭。今大夫独来,不与士相随,故大夫北面也。必知北面者,以凡特吊皆北面,故《檀弓》云“曾子北面而吊”,是特吊也。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命妇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出,拜之於堂上也。此时寄公夫人、命妇位在堂上,北面。小敛之后,尸西,东面。
[疏]正义曰:前经明男子迎宾,此经明妇人迎宾也。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者,出,谓出房也。妇人不下堂,但出房而拜於堂上也,妇人尊卑与夫同,故所为出者亦同也。
○“命妇为夫人之命出”者,亦同其夫为君命也,此出亦不下堂耳。
○“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者,前经明士於大夫不当敛出,故此士妻於命妇亦不当敛而出也。
○注“出拜”至“东面”。
○正义曰:知拜於堂上者,男子降阶,拜宾於庭,妇人无外事,故知拜於堂上。云“此时寄公夫人、命妇位在堂上北面”者,以前文云君之丧,外命妇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故知此命妇在堂上,北面。知寄公夫人亦然者,以《士丧礼》“他国异爵者门西”,北堂,与己国大夫同,则知寄公夫人亦与命妇同也。云“小敛之后,尸西,东面”者,以小敛之后,迁尸於堂,故知从妇人之位,在尸西,东面也。
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主妇东面,乃敛。卒敛,主人冯之踊,主妇亦如之。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妇人髽,带麻于房中。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但三日也。妇人之髽、带麻於房中,则西房也。天子、诸侯有左右房。
○冯,皮冰反,本或作凭,后皆同。袒,大旱反。说髦,本作税,同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同。髦音毛。髽,侧瓜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君、大夫、士等小敛之节,及拜迎於宾及奠祭吊者之仪,各随文解之。
○“主人即位于户内”者,以初时尸在牖下,主人在尸东,今小敛当户内,故主人在户内稍东,西面。
○“主人冯之踊”者,敛讫,主人冯尸而踊。
○“主妇亦如之”者,冯尸竟,亦踊,与男子同也。
○“主人袒”者,向小敛不袒,今方有事,故袒衣也。《士丧礼》冯尸已竟而云“髻发袒”,此未括发先云袒者,或人君礼也。
○“说髦”者,髦,幼时翦发为之,至年长则垂著两边,明人子事亲,恒有孺子之义也。若父死说左髦,母死说右髦,二亲并死则并说之,亲没不髦是也。今小敛竟,丧事已成,故说之也。案郑注“士既殡,说髦”,今小敛而说者,人君礼也。
○“括发以麻”者,以,用也。人君小敛,说髦竟,而男子括发,括发用麻也。士小敛后亦括发,但未说髦耳。
○“妇人髽”者,妇人髽亦用麻也,对男子括发也。
○“带麻于房中”者,带麻,麻带也,谓妇人要绖也。《士丧礼》云“妇人之带牡麻,结本在房”,郑云:“妇人亦有苴绖,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苴绖也。”带,男子带绖于东房,而妇人带绖在西房。既与男子异处,故特记其异也。妇人重带,故云带而略於绖也。于房中者,谓男子说髦、括发在东房,妇人髽、带麻於西房也。
○注“士既”至“右房”。
○正义曰:“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者,谓数往日也。云“妇人之髽、带麻於房中,则西房也”者,案《士丧礼》“主人髻发袒,众主人免于房”,郑注云“释髻发宜於隐”者,是主人等括发在东房。《士丧礼》又云“妇人髽于室”,以男子在房,故妇人髽于室。大夫士唯有东房故也。此经兼明诸侯之礼有东西房,男子既括发於东房,故知妇人髽及带麻于西房。云“天子诸侯有左右房”者,欲明经中房是西房也。天子路寝制如明堂,熊氏云:“左房则东南火室也,右房则西南金室也。诸侯路寝室在於中房,在室之东西也。”
彻帷,男女奉尸夷于堂,降拜。夷之言尸也,於迁尸,主人、主妇以下从而奉之,孝敬之心。降拜,拜宾也。
○奉,芳勇反,注同。夷于堂,如字,陈也,本或作侇,同音移,一本作奉尸于堂。从,才用反,又如字。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士之丧,小敛讫,彻帷夷尸之节。
○“彻帷”者,初死恐人恶之,故有帷也。至小敛衣尸毕,有饰,故除帷也。此士礼耳,诸侯及大夫宾出乃彻帷,事见於下文。
○“男女奉尸夷于堂”者,夷,陈也。小敛竟,相者举尸将出户,往陈于堂,而孝子男女亲属并而扶捧之至堂,以极孝敬之心也。
○“降拜”者,降,下也,既陈於堂,则適子下堂拜宾也。
君拜寄公、国宾、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氾拜众宾於堂上。众宾,谓士妻也。尊者皆特拜,拜士与其妻皆旅之。
○氾,芳敛反。主人即位,袭带绖、踊。即位,阼阶之下位也。有袭绖乃踊,尊卑相变也。母之丧,即位而免。记异者,礼:斩衰括发,齐衰免,以至成服而冠。为母重,初亦括发,既小敛则免。
○免音问,后放此。乃奠。小敛,奠也。吊者袭裘,加武带绖,与主人拾踊。始死,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时也。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矣。武,吉冠之卷也。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檀弓》曰:“主人既小敛,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绖而入。”
○拾,其劫反。裼,思历反。卷,起权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大夫、士小敛讫拜宾也。
○“君拜寄公,国宾”者,君,谓嗣君也。小敛毕,尸出堂,嗣君下堂,拜宾也。寄公尊,故先言之也。拜寄公及国宾,并就於其位卿而拜之,故郑注《士丧礼》云“拜宾,乡宾位拜之”是也。
○“大夫,士”者,嗣君又次拜大夫、士也。大夫、士既是先君之臣,皆同有斩衰之服,而小敛讫,出庭列位,故嗣君出拜之也。
○“拜卿大夫於位”者,此更申明拜卿大夫、士之异,卿大夫则就其位乡而拜之也。
○“於士旁三拜”者,旁,犹面也。若拜於士,士贱,不可人人拜之,故每一面并唯三拜也。必三拜者,士有三等,故三拜之。故《士丧礼》云“大夫特拜,士旅之”。《隐义》云:“士有三等,一等一拜,故三下膝也。”一云:旁,犹不正也,或云众士都共三拜也。
○“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者,妇人无下堂位,并在堂上,故夫人拜寄公妻於堂上也。
○“大夫内子、士妻”者,夫人亦拜大夫、士之妻也。卿妻曰内子,大夫妻曰命妇。此不云“命妇”者,欲见卿妻与命妇同也。
○“特拜命妇”者,此更申明拜命妇与士妻之异也。特,犹独也,谓人人拜之,尊故也。特拜命妇,则内子亦然也。
○“氾拜众宾”者,谓不待也。众宾、士妻贱,故氾拜之,亦旁三拜也。
○“於堂上”者,拜命妇及士妻,亦并於堂上也。此经唯举君丧拜宾,不云大夫士丧拜宾者,文不具也。其大夫士之丧拜宾亦然也。故《士丧礼》云“主人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是也。按上注小敛之后,寄公门西东面,国宾门西北面,大夫当在门东北面,士当在门西国宾之南,东面,嗣君於阼阶之下,少南乡其位而拜之。案上注云寄公夫人、命妇小敛之后,尸西东面,其嗣君夫人本位在西房,当在西房之外,南面拜女宾也。若士妻於阼阶上西面拜宾也,以无西房故也。以上皆是皇氏所说。熊氏以为,大夫、士拜卿大夫、士者,是卿大夫、士家自遭丧,小敛后拜卿大夫於位,士旁三拜。大夫内子、士妻,亦谓大夫、士妻家自遭丧,小敛后拜命妇及拜士妻之礼。大夫、士各自遭丧,并言之者,以其大夫、士家丧,小敛后拜宾同故也。此即君、大夫、士之丧,小敛后拜宾,且与上文未小敛时文类,其义逾於皇氏矣。
○“主人即位”。
○正义曰:主人拜宾之后,稍近北,即阼阶下位。
○“袭带绖,踊”者,拜宾时袒,今拜讫,袭衣加要带首绖於序东,复位,乃踊也。
○注“即位”至“变也”。
○正义曰:前经注云未小敛,主人即位西阶下东面位,恐此亦然,故明之。云“阼阶之下”,必知然者,以《士丧礼》小敛后“众主人东即位”,又云主人“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故知此即位在阼阶下也。云“有袭绖乃踊,尊卑相变也”者,案《士丧礼》先踊乃袭绖,此先袭绖乃踊,士为卑,此据诸侯为尊,故云“尊卑相变”也。
○“母之丧,即位而免”。
○正义曰:为父丧,拜宾竟而即阼阶下位,又序东带绖,犹括发。若为母丧,至拜宾竟,即位时不复括发,以免代之。免以袭绖,至大敛乃成服也。所以异於父也。
○“乃奠”者,奠,谓小敛奠也。拜宾、袭绖、踊竟后始设小敛之奠也。
○“吊者”至“拾踊。
○“吊者”,谓小敛之后来吊者,揜袭裘之上裼衣。若未小敛之前来吊者,裘上有裼衣,裼衣上有朝服,开朝服,露裼衣。今小敛之后,吊者以上朝服揜袭,裘上裼衣加武者,贺氏云:“武,谓吉冠之卷。主人既素冠素弁,故吊者加素弁於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