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112 页/共 200 页
○为,于伪反,下“为其士”,注“死为之”、“为其妻”、“为之大功”、“不相为”皆同。辟音避。别子为祖,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继别为宗,别子之世適也,族人尊之,谓之大宗,是宗子也。
○適,丁历反,下文及注皆同。继祢者为小宗。父之適也,兄弟尊之,谓之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迁,犹变易也。继别子,别子之世適也。继高祖者,亦小宗也。先言“继祢”者,据别子子弟之子也。以高祖与祢皆有继者,则曾祖亦有也,则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疏]“庶子”至“义也”。
○正义曰:上经论人君绝宗,此一节论卿、大夫以下继属小宗大宗之义,各依文解之。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者,案《小记》云:“庶子不祭祖。”下文云:“不祭祢。”此直云“不祭”者,嫌祖、祢俱不祭,但《小记》辨明上士、下士,故有“不祭祖”、“不祭祢”之文,此则总而言之,故直云“不祭”。
○“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案《小记》云:“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斩则三年,与此一也。《小记》文详,故云“不继祖与祢”,此文解略,故直云“不继祖”也,其义具在《小记》,已备释之。
○“别子为祖”。
○前既云明其宗,故此以下广陈五宗义也。“别子”谓诸侯之庶子也,诸侯之適子適孙继世为君,而第二子以下悉不得祢先君,故云“别子”并为其后世之始祖,故云“为祖”也。
○注“别子”至“祖也”。
○正义曰:“别子谓公子者”,诸侯適子继世为君,其適子之弟别於正適,是诸侯之子,故谓之“别子”也。云“若始来在此国者”,此谓非君之戚,或是异姓始来在此国者,故亦谓之“别子”,以其别於在本国不来者。
○“继别为宗”。
○谓别子之適子世继别子为大宗也,族人与之为绝宗也,五世外皆为之齐衰三月,母、妻亦然。
○“继祢者为小宗”。
○谓父之適子,上继於祢,诸兄弟宗之,谓之小宗,以本亲之服服之。
○“有百世不迁之宗”,此一经覆说大宗小宗之义,并明敬宗所以尊祖也。云“有百世不迁之宗”者,谓大宗也。云“有五世则迁之宗”者,谓小宗也。云“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此覆明大宗子百世不迁之义也。云“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此覆明小宗五世则迁之义。云“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者,此总结大宗小宗,以大宗是远祖之正体,小宗是高祖之正体,尊崇其祖,故敬宗子,所以敬宗子者,尊崇先祖之义也。
○注“迁犹”至“凡五”。
○正义曰:“继别子,别子之世適也”者,解经“宗其继别子”之文,以是别子適子適孙,世世继别子,故云“别子之世適”。经云“别子之所自出”者,自,由也,谓别子所由出,或由此君而出,或由他国而来,后世子孙,恒继此别子,故云“继别子之所自出”。云“继高祖者,亦小宗也”者,以前文云“继祢者为小宗”,是小宗定称在於继祢。今此经云“宗其继高祖者”,缘无小宗之文,故云“继高祖者”亦小宗也。云“先言继祢者,据别子子弟之子也”者,郑以经继高祖为小宗,何以前文先云“继祢者为小宗”?郑释此意,先云“继祢者,又承上继别为大宗之下,则从别子言之。别子子者,别子之適子弟之子者。别子適子之弟所生子也。弟则是祢,其长子则是小宗,故云“继祢为小宗”,因别子而言也。云“以高祖与祢皆有继者,则曾祖亦有也”者,郑以此经文宗其继高祖者,上文云“继祢为小宗”,是高祖与祢皆有继文,唯曾祖及祖无继文,故云“明曾祖亦有也”。云“小宗四与大宗凡五”者,小宗四谓:一是继祢,与亲兄弟为宗;二是继祖,与同堂兄弟为宗;三是继曾祖,与再从兄弟为宗;四是继高祖,与三从兄弟为宗。是小四并继别子之大宗,凡五宗也。
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此三事也。公子,谓先君之子,今君昆弟
[疏]“有小”至“是也”。
○正义曰:以前经明卿、大夫、士有大宗有小宗,以相继属,此经明诸侯之子,身是公子,上不得宗君,下未为后世之宗,不可无人主领之义,各依文解之。
○“有小宗而无大宗”者,谓君无適昆弟,遣庶兄弟一人为宗,领公子礼如小宗,是“有小宗而无大宗”。
○“有大宗而无小宗”者,君有適昆弟,使之为宗,以领公子,更不得立庶昆弟为宗,是“有大宗而无小宗”也。
○“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唯一,无他公子可为宗,是有无之宗”,亦无他公子来宗於巳,是亦“莫之宗”也。
○“公子是也”,言公子有此三事,他人无,唯公子也。
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適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道也。所宗者適,则如大宗,死为之齐衰九月,其母则小君也,为其妻齐衰三月。无適而宗庶,则如小宗,死为之大功九月。其母、妻无服,公子唯己而巳,则无所宗,亦莫之宗。
○唯己,音纪。
[疏]“公子”至“道也”。
○正义曰:此一节覆说上公子宗道之意,云“公子有宗道”一句,为下起文,言公子有族人来,与之为宗敬之道。
○“公子之公”者,公,君也。谓公子之君,是適兄弟为君者。
○“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则君之庶兄弟为士大夫,所谓“公子”者也。
○“宗其士大夫之適”者,言君为此公子士大夫庶者,宗其士大夫適者,谓立公子適者。士大夫之身与庶公子为宗,故云“宗其士大夫之適”也。此適者即君之同母弟,適夫人所生之子也。
○“公子之宗道也”者,言此適公子为庶公子宗,是公子宗道,结上“公子有宗道”文也。
○注“公子”至“之宗”。
○正义曰:云“公子不得宗君”者,君尊,族人不敢以戚君,故不得宗君也。云“君命適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者,公子既不得宗君,其父子宗亲之事,无人主领,故君命適兄弟为之宗,使宗领之也。云“所宗者適,则如大宗,死为之齐衰九月,其母则小君也”者,以经文公子既有小宗大宗,故知適者如大宗,庶者如小宗。云“则如大宗”者,大宗之正,本是别子之適,今公子为大宗,谓礼如之耳,非正大宗,故云“如”也。“死为齐衰九月”者,以君在厌降兄弟降一等,故九月,以其为大宗,故齐衰;与君同母,故云“其母则小君也”。云“为其妻齐衰三月”者,同丧宗子之妻也。既立適为大宗,则不复立庶为小宗。前经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是也。云“无適而宗庶,则如小宗,死为之大功九月。其母、妻无服”者,此则庶子为宗,礼如小宗,与寻常兄弟相为,君在厌降一等,故死为之大功九月,母则庶母,妻则兄弟之妻,故无服也。既无適子可立,但立庶子为小宗,前文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者”也。云“公子唯巳而巳,则无所宗,亦无之宗”者,无所宗,则前经云“有无宗”也;亦无之宗者,则前经云“亦莫之宗”。郑於此注遥释前耳。
绝族无移服,族昆弟之子,不相为服。
○移,本或作施,同,以豉反。移,犹旁也。亲者属也。有亲者,服各以其属亲疏。
[疏]“绝族”至“属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尽则无服,有亲则有服。“绝族”者,谓三从兄弟同高祖者。族兄弟应麻,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为族属,既绝,故无移服。在旁而及曰“移”,言不延移及之。
○“亲者属也”者,谓有亲者各以属而为之服,故云“亲者属也”。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於祢。是故人道亲亲也。言先有恩。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收族,序以昭穆也。严,犹尊也,《孝经》曰:“孝莫大於严父。”百志,人之志意所欲也。刑,犹成也。
○罚中,丁仲反。《诗》云:“不显不承,无斁於人斯。”此之谓也。斁,厌也,言文王之德,不显乎?不承成先人之业乎?言其显且承之,人乐之无厌也。
○斁音亦。厌,於艳反,下同。
[疏]“自仁”至“谓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道亲亲,从亲己以至尊祖,由尊祖,故敬宗,以收族人,故宗庙严,社稷重,乃至礼俗成,天下显乐而无厌倦,各依文解之。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於祢”者,前文巳具,此重说之者,前文论服之轻重,故云“一轻一重”,此论亲亲之道,故先亲亲而后尊祖,故云“亲亲”,不言“轻重”也。
○“亲亲故尊祖”者,以巳上亲於亲,亲亦上亲於祖,以次相亲,去巳高远,故云“尊祖”。
○“尊祖故敬宗”者,祖既高远,无由可尊,宗是祖之正胤,故敬宗。
○“敬宗故收族”者,族人既敬宗子,宗子故收族人,故《丧服传》云“大宗,收族者也”是其事。
○“收族故宗庙严”者,若族人散乱,骨肉乖离,则宗庙祭享不严肃也。若收之,则亲族不散,昭穆有伦,则宗庙之所以尊严也。
○“宗庙严故重社稷”者,此以下并立宗之功也,始於家邦,终於四海,若能先严宗庙,则后乃社稷保重也。
○“重社稷故爱百姓”者,百姓,百官也。既有社稷可重,故有百官可爱也。
○“爱百姓故刑罚中”者,百官当职,更相匡辅,则无淫刑滥罚,刑罚所以皆得中也。
○“刑罚中故庶民安”者,上无淫刑滥罚,故庶民安也。
○“庶民安故财用足”者,民皆手足有所措,各安其业,故财用得足也。
○“财用足故百志成”者,百姓足,君孰与不足?既天下皆足,所以君及民人百志悉成,是谓“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也。
○“百志成故礼俗刑”者,“刑”亦“成”也。天下既足,百志又成,则礼节风俗於是而成,所以太平告功成也。
○“礼俗刑然后乐”者,“乐”谓不厌也。礼俗既成,所以长为民庶所乐而不厌也。
○“《诗》云:‘不显不承,无斁於人斯’,此之谓也”者,此《周颂 清庙》之篇,祀文王之庙,美文王之功,言文王之德岂不光显乎?言光显矣。文王岂不承先父之业乎?言承之矣。“无斁於人斯”,斁,厌也。文王之德,既能如此,无见厌於人,谓人无厌倦之者。斯,语辞也。今尊祖敬宗,人皆原乐,亦无厌倦,故云“此之谓也”,谓与文王相似矣。《诗笺》云:“周公祭清庙,是不光明文王之德与?言其光明之也。是不承顺文王志意与?言其承顺之也。”与此注不同者,《礼注》在前,《诗笺》在后,故《诗》有与《礼注》不同,故郑答炅模云然也。
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陆曰:“少,诗照反。少犹小也。郑云:‘以其记相见及荐羞之小威仪。’”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少仪》者,以其记相见及荐羞之少威仪,少犹小也。此於《别录》属《制度》。”
闻始见君子者,辞曰:“某固原闻名於将命者。”君子,卿大夫若有异德者。固,如故也。将,犹奉也。即君子之门,而云原以名闻於奉命者,谦远之也。重则云“固”。奉命,传辞出入。
○始见,贤遍反,下文注,除注“二相见”并同。闻名,如字,徐音问,注皆同。谦音谦,本又作谦。远,于万反。重,直用反。传,文专反,下“传辞”同。
[疏]“闻始”至“命者”。
○正义曰:此一经论见君子之法,但此一篇杂明细小威仪,不复局以科段,各随文解之。
○“闻始见君子者”,谓作《记》之人,心自谦退,不敢自专制其仪,而传闻旧说,故云“闻始见君子者”,谓始欲见君子贵胜之人。
○“辞曰:某固原闻名於将命者”,辞,客之辞也。某,客名也。再辞曰固,固,如故也。闻名,谓名得通达也。将命,谓传辞出入、通客主之言语者也。客云愿以已名使通闻於将命之人也。然客实原见君子,而云“原闻名於传命者”,不敢必斥见於君子,但原将命者闻之而已。不云“初辞”,而云“固”者,欲明主人不即见己,已乃再辞,故云“固”也。若初辞则不云“固”,当惟云“某原闻名於将命者”耳。
不得阶主。阶,上进者,言宾之辞不得指斥主人。
○上,时掌反。
[疏]正义曰:解上经文云“闻名”之义也。阶,进也。主,谓主人也。客宜卑退,故其辞不得斥进主人也。
○注“阶,上进者”。
○正义曰:“阶”是等,故人升阶,必上进,故以阶为上进。《隐义》云:“阶可升上,故云上进也。”
適者,曰:“某固愿见。”敌,当也。愿见,愿见於将命者,谦也。
[疏]正义曰:此明敌体始相见言,敌体不谦,故云“愿见”也。虽云“原见”,亦应云愿见於将命者,因上巳有,故此略之。又云“固”者,义亦如前。
罕见曰闻名,罕,希也。希相见,虽於敌者,相为尊主之辞,如於君子。
○罕见,贤遍反。
[疏]正义曰:前二条明始相见,此明已经相见而疏者。罕,少也。若少见尊者,辞云“愿闻名於将命者”。若少见敌者,亦云“愿闻名於将命者”。然敌者始来曰“原见”,重来而疏,翻曰“闻名”者,亦奖之使不疏也。或云:“始来礼隆,故尊卑宜异;重来礼杀,故宜同也。”
○注“罕希”至“君子”。
○正义曰:案《尔雅 释诂》文,罕,希也,是罕得为希。云“希相见,虽於敌者,犹为尊主之辞,如於君子”者,尊而希者,故宜同於始来相见,敌而希者,其辞重於始来,故郑偏解之也。
亟见曰“朝夕”。亟,数也。於君子则曰“某原朝夕闻名於将命”者,於敌者则曰“某愿朝夕见於将命者”。
○亟,去冀反,注及下同。数,色角反。瞽曰闻名。瞽,无目也。以无目,辞不称见。
[疏]“亟见”至“闻名”。
○正义曰:此谓数相见者也。亟,数也。若数见尊者,则其辞云“某愿朝夕闻名於将命者”,若数见敌者,则云“某愿朝夕见於将命者”。
○注“亟,数也”。
○正义曰:《尔雅 释诂》文。
○“瞽曰闻名”者,瞽无目也,其来不问见贵贱,则并通云原闻名於将命者,其目无所见,故不云“愿见”。
適有丧者曰“比”,適,之也。曰“某愿比於将命者”。比,犹比方,俱给事。
[疏]正义曰:前明吉礼相见,此以下明凶事相见者也。適,往也,此谓往適者丧家也。比,比方也。丧不主相见,凡往者,皆是助事,故云“比”,谓比方其年力,以给丧事也。君五十从反哭,四十持盈次,皆是比方其事,故郑云“比谓比方,俱给事”,故辞云“原比於将命者”也。
童子曰“听事”。曰“某愿听事於将命者”,童子未成人,不敢当相见之礼。
[疏]正义曰:童子未成人,虽往適它丧,不敢以成人为比方,但来听主人以事见使,故云“原听事於将命者”也。
適公卿之丧,则曰“听役於司徒”。丧忧戚,无宾主之礼,皆为执事来也。
○为,于伪反,下文“为君丧”、注“虽为”并同。
[疏]正义曰:前往適丧,此敌贵者丧也。不敢云相比方而使,但听主人之见役,轻重唯命,不敢辞也。不直云“听役於将命”,而云“於司徒”者,司徒主国之事,故国有大丧,谓公卿之丧,则司徒皆率其属掌之。故《司徒职》云:“大丧,帅六卿之众庶属其六引而治其政令。”郑云:“众庶所致役也。”又《檀弓》云“孟献子丧,司徒旅归四布”是也。《隐义》云“公卿亦有司徒官,以掌丧事”也。
君将適他,臣如致金玉货贝於君,则曰“致马资於有司”。敌者曰“赠从者”。適他,行朝会也。资,犹用也。赠,送也。
○適它,音他。从,才用反。朝,直遥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