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108 页/共 200 页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得依常葬之礼也。赴,犹急疾也,急葬谓贫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不得待三月也。急虞,谓亦葬竟而急设虞,谓是安神,故宜急也。
○“三月而后卒哭”者,虽急即虞而不即卒哭,卒哭犹待三月,所以然者,卒哭是夺於哀痛,故不忍急而待齐哀杀也。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偕,俱也,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曾子问》曰:“葬先轻而后重。”又曰:“反葬奠,而后辞於殡,遂备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待后事,谓如此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衰宜从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
○偕音皆。令,力呈反。
[疏]“父母”至“斩衰”。
○正义曰:此一节论并遭父母丧虞、祔及衣服之制也。
○“父母之丧偕”者,“偕”谓同月若同日死也。
○“先葬者不虞、祔”者,虽有同日月死,而不得同月葬,如《曾子问》篇中所言“葬先轻而后重”者,谓先葬母也。葬母既竟,不即虞祔,而更脩葬父之礼也。所以不即虞祔者,虞祔稍饰,父丧在殡,故未忍为虞祔也。
○“待后事”者,“后事”谓葬父也。葬母竟,不即虞祔,待葬父竟,先虞父,乃虞母,所谓“祭先重而后轻”也。
○“其葬,服斩衰”者,言父母俱丧而犹服斩者,从重也。虽葬母亦服斩衰葬之,以其父未葬,亦不得变服也。
○注“皆俱”至“服重”。
○正义曰:“谓同月若同日死”者,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者。前月谓母死前之月也,或一月,或二月、三月,但是未葬之间,皆是前月,未必唯母死前之一月也。以其父死未葬不变服故也。云“及练葬皆然”者,以经云“其葬服斩衰”,直以葬为文,明为母虞祔、练祥皆齐衰也。云“卒事反服重”者,卒事之后,还服父服,故云“卒事反服重”。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祖不厌孙也,大夫为庶子大功。
○厌,一妾反,徐於艳反,下文注皆同。大夫不主士之丧。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
[疏]“大夫”至“之丧”。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尊降庶子一等,兼不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
○“大夫降其庶子”,故为其庶子不为大夫者,服其大功也。而《丧服条例》云:“父之所不服,其子亦不敢服。”故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为母大功也。今嫌既降其子,亦厌其孙,故此明虽降庶子,而不厌降其孙矣。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犹为三年也。
○“大夫不主士之丧”,谓士死无主后,其亲属有为大夫者,尊不得主之。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恩不能及。
○为,于伪反,下“其妻为”、“为母之”,“为妻禫”、“为庶母”、“为祖庶母”皆同。
[疏]“为慈”至“无服”。
○正义曰:此一节论慈母虽如母,犹不为慈母之党服。此慈母即是丧服中慈母者,父虽命为母子,而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为慈母之父母有服者,为恩所不及也。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以不贰降。
○“降”,一本作隆。
[疏]“夫为”至“大功”。
○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不贰隆之义。贺云:“此谓子出时巳昏,故此妇还,则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昏,至所为后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犹臣从君而服,不从而税,人生不及祖之徒,而皆不责非时之恩也。”今按夫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不论识前舅姑与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其妇虽不识,岂不从夫服也?熊氏云:“然恐贺义未尽善也。”
士祔於大夫,则易牲。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也。
[疏]“士祔”至“易牲”。
○正义曰:谓祖为大夫,孙为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之前也。祭殇与无后者,不云“易牲”,而此云“易牲”者,前是宗子家为祭,不得同如宗子之礼,故殇及无后者,依亡人之贵贱礼供之。此是士卑,许进用大夫牲,故曰“易牲”。然又此下云“贱不祔贵”,而此云“士祔大夫”者,谓无士可祔,则不得不祔於大夫,犹如妾无妾祖姑,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若有士则当祔於士,故《杂记》云:“士不祔於大夫。”谓先祖兄弟有为士者,当祔於士,不得祔於大夫也。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录恩服深浅也,见同财则期,同居异财,故同居。令异居,及继父有子,亦为异居。则三月。未尝同居则不服。
○见,贤遍反。
[疏]“继父”至“异居”。
○正义曰:此一经明继父同居、异居之礼,此解《丧服》经中“有继父同居及不同居”之文也。
○“继父”者,谓母后嫁之夫也。若母嫁而子不随,则此子与母继夫,固自路人,无继父之名,故自无服也。今此言谓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随母適后夫,后夫亦无大功之亲,后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四时使之祭祀,同其财计,如此则是继父同居,故为服期。若经同居而今异居,异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昔同今异,二者今虽共居,而财计各别,三者继父更有子,便为异居,异居则服齐衰三月而巳。今言“有主后者为异居”者,谓继父更有子也。举此一条,馀亦可知矣。然既云“皆无主后”为同居,则有主后者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
哭朋友者,於门外之右,南面。变於有亲者也。门外,寝门外。祔葬者,不筮宅。宅,葬地也。前人葬既筮之。
[疏]“哭朋”至“南面”。
○正义曰:此一经论哭朋友之处也。门外,寝门外也。右,西边也。南面,向南也。乡南为主,以对答吊宾。
○注“变於”至“门外”。
○正义曰:按《檀弓》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无侧室,哭於门内之右。”今哭门外,是变於有亲也。云“门外,寝门外”者,按《檀弓》云“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是也。
士、大夫不得祔於诸侯,祔於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士、大夫,谓公子、公孙为士、大夫者。不得祔於诸侯,卑别也。既卒哭,各就其先君为祖者兄弟之庙而祔之。中,犹间也。
○亡如字,又音无。昭,常遥反,后“昭穆”皆放此。间,间厕之间。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人莫敢卑其祖也。
[疏]“士大”至“於士”。
○正义曰:此一节论贵贱祔祭之义,此谓祔祭也。礼:孙死祔祖。今祖为诸侯孙,为士大夫而死,则不得祔祖,谓祖贵,宜自卑远之故也。
○“祔於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诸祖,祖之兄弟也。既不得祔祖,当祔祖之兄弟亦为大夫、士者也。
○“其妻祔於诸祖姑”者,夫既不得祔祖,故妻亦不得祔於祖姑,而可以祔於诸祖姑也。诸祖姑,是夫之诸祖父兄弟为士大夫者之妻也。若祖无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不为诸侯者也。然上云“士易牲,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祔於诸侯者,诸侯之贵绝宗,故大夫士不得轻亲也。
○“妾祔於妾祖姑”者,言妾死,亦祔夫祖之妾也。
○“亡则中一以上而祔”者,亡,无也。中,间也。若夫祖无妾,则又间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
○“祔必以其昭穆”者,解所以祖无妾,不祔曾祖而祔高祖之义也。凡祔必使昭、穆同,曾祖非夫同列也。然此下云“妾母不世祭”,於孙否,则妾无庙,今乃云祔及高祖者,当为坛祔之耳。后别释。
○“诸侯不得祔於天子”者,亦谓祔祭卑孙不可祔於尊祖也。
○“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者,祖虽贱而孙虽贵,祔之不嫌也。若不祔之,则是自尊,欲卑於祖也。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从也,所从亡则巳。
[疏]“为母”至“不服”。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责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谓母之適母也。此亲於子为轻,故徒从也。已母若在,母为之服,已则服之。已母若亡,则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之妻,尊也。
[疏]“宗子”至“妻禫”。
○正义曰:此一节谕宗子妻尊,得为妻伸禫之事。宗子为百世不迁之宗。贺玚云:“父在,適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存,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厌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尚然,则其馀適子母在为妻禫可知。贺循云:“出居庐,论称杖者必庐,庐者必禫。”此明杖章寻常之礼,谓杖章之内,居庐必禫。若别而言之,则杖有不禫,禫有不杖者。按《小记》篇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则其非宗子,其馀適庶母在,为妻并不得禅也。《小记》又云:“父在,为妻以杖即位。”郑玄云:“庶子为妻。”然父在为妻犹有其杖,则父没母存,有杖可知。此是杖有不禫者也。《小记》篇云:“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若其不杖,则《丧服》不杖之条,应有庶子为母不杖之文。今无其文,则犹杖可知也。前文云“三年而后葬”者,但有练、祥而无禫,是有杖无禫。此二条是杖而不禫。贺循又云:“妇人尊微,不夺正服,并厌,其馀哀。”如贺循此论,则母皆厌,其適子庶子不得为妻杖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厌,故特明得禫也。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巳。不先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己庶子为后。
[疏]“为慈”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庶母后之事。《丧服》:“有慈母如母。”《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子母,而子服此慈母三年,此即为慈母后之义也。记者见《丧服》既有妾子为慈母后之例,将欲触类言之,则妾子亦可为庶母后也。“为庶母后”者,谓妾经有子,而子巳死者,馀他妾多子,则父命他妾之子为无子之妾立后,与为慈母后同也。故云“为庶母后可也”。
○“为祖庶母可也”者,又触类言之。此既可为庶母后,则亦可为祖庶母之后。故云“为祖庶母之后可也”。祖庶母者,谓巳父之妾,亦经有子,子死今无也。父妾既无子,故巳命己之妾子与父妾为后,故呼己父之妾为祖庶母。既为后,亦服之三年,如已母矣。必知妾经有子者,若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也。贺玚云:“虽有子道,服於慈庶母三年,而犹为已母不异,异於后大宗而降本也。”
○注“谓父”至“为后”。
○正义曰:“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皇氏云“此郑注总解经慈母、庶母、祖庶母三条也,皆是庶子父命之使事妾母也,故云父命为子母也”。云“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巳。不先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者,庾氏云:“郑注此一经,明庶子为適母后者,故云即庶子为后,谓为適母后。此皆子者,此庶子皆適母之子。今命之为后,但命之传重而已。母道旧定,不须假父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云“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后”者,言缘《丧服》有妾子为慈母后义,今起此妾为后之文也。然缘《丧服》慈母而起命二妾之后,而注不云“命后已妾”,唯言“后父妾”者,缘已妾既可为慈,亦可为庶母后易见,不言自显但以已子后父妾,於文难明,故特言之也。
为父、母、妻、长子禫。日所为禫者也。
○为父母,于伪反,注“目所为”,下文“则为其母子”,“为妻”,下注“恩为已”、“为之变”、“为今死者”皆同。
[疏]“为父”至“子禫”。
○正义曰:此一经,郑云“自所为禫者”。此一人而巳,然慈母亦宜禫也。而下“有庶子在父之室,为其母不禫”,则在父室,为慈母亦不禫也,故不言之。妻为夫亦禫也,但《记》文不具。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以其非正。《春秋传》曰:“於子祭,於孙止。”
[疏]“慈母”至“祭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礼有不合世祭之事。祭慈母即所谓承庶母、祖庶母后者也,妾母谓庶子自为其母也。既非其正,故唯子祭之,而孙则否。
○注“以其”至“孙止”。
○正义曰:《春秋传》“於子祭,於孙止”者,此《穀梁传》隐五年,谓鲁孝公之妾,是惠公之母。五年传:“九月考仲子之宫,考,成也。成之为夫人也。”注云:“仲子本孝公之妾。”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则惠公也。惠公立为仲子之后,故成之为夫人也。传又云:“礼:庶子为君,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注云:“公子者,长子之弟,及妾之子也。”传又云“於子祭,於孙止”者,此经云“妾母不世祭也”,故郑引为注,此明不得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言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
○冠,古乱反。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
[疏]“为殇”至“服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宗子殇死,族人不得以父道为后之事。
○“为殇后”者,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以其父无殇义故也。既不后殇,而宗不可绝。今来为后殇者之人,不以殇者之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也。
○注“言为”至“服之”。
○正义曰:言“为后者,据承之也”者,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云“为后”,今言“为后”,是据巳承其处为言也。云“以本亲之服服之”者,谓既不以父服服殇,而今来后其宗,事事如子,为彼殇服,依其班秩,如本列也。为人后者,若子於无后之宗,既为殇者父作子,则应服以兄弟之服,而云“以本亲之服服”者,当在未后之前,不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恩。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唯为后及所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馀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
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巳。其馀,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不葬者丧不变也。
[疏]“久而”至“则巳”。
○正义曰:此一节论久而不葬不变服之事。
○“久而不葬”者,谓有事碍,不得依月葬者,则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今云“唯主丧者”,亦欲广说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得为丧主,四者悉不除也。
○“其馀以麻终月数”者,其馀,谓期以下至緦也。“麻终月数”者,主人既未葬,故诸亲不得变葛,仍犹服麻,各至服限竟而除也。
○“除丧则巳”者,谓月足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然此皆藏之,至葬则反服之也,故下云“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是也。然虽緦亦藏服,以其未经葬故也。卢曰:“其下子孙皆不除也,以主丧为正耳,馀亲者以麻,各终其月数除矣。”庾云:“谓昔主,《要记》按《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故谓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详,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无缘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长服衰绖也。且前儒说‘主丧不除,无为下流’之义,是知主丧不除,唯於承重之身为其祖曾。若子之为父,臣之为君,妻之为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卢植云:“下子孙皆不除。”萧望之又云:“独谓子。”皆未善也,谓庾言为是。
箭笄终丧三年。亦於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
[疏]“箭笄终丧三年”。
○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人以箭笄终丧之事,前云“恶笄以终丧”,是女子为母也。此云“箭笄终丧三年”,谓女子在室为父也。自卷持者,有除无变也。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虽尊卑异,於恩有可同也。
[疏]“齐衰”至“绳屦”。
○正义曰:此一经论尊卑屦同之事。
○大功以上,同名重服,故大功与齐衰三月,可同绳屦,谓以麻绳为屦,虽尊卑则异,於恩有可同者。齐衰为尊,大功为卑,而三月为恩轻,九月恩稍重,制之在尊卑深浅之间。礼法有常,乘权而降,在尊既为深,故宜有异也,所以衰服殊,而为恩情处为浅深矣,故有可同也,所以同其末屦,以表恩而不同也。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临事去杖,敬也。濯,谓溉祭器也。
○濯,大角反。溉,故代反。大祥吉服而筮尸。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间传》曰:“大祥素缟麻衣。”
○缟,古老反。
[疏]“练筮”至“筮尸”。
○正义曰:此一经论练祥筮日筮尸之时,所著衣服也。练为小祥也。
○“筮日”谓筮占小祥之日,“筮尸”亦筮占小祥之尸。
○“视濯”者,谓视小祥之祭器。祭器须洁,而视其洗濯也。
○“皆要绖、杖、绳屦”者,为丧至小祥,男子除首绖,唯有要绖,而病尚深,故犹有杖,屦是末服,又变为绳麻。将欲小祥,前日豫筮其日,而占於尸。及视濯器,则豫著小祥之服,以临此三事也。所以然者,此前三事悉是为祭,祭欲吉,故豫服也。不言“衰与冠”者,亦同小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