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109 页/共 200 页

○“有司告具而后去杖”者,有司谓执事者。曏者变服犹杖,今执事之人既告三事办具,将欲临事,故孝子便去杖,亦敬生故也。   ○“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者,“筮日与尸”二事皆有宾来,曏当临事时去杖,今若执事之人告筮占之事巳毕,则孝子更执杖,以拜送於宾矣。不言“视濯”者,视濯轻而无宾,故不言也。   ○“大祥吉服而筮尸”者,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缟冠朝服。今将欲祥,亦於前日豫服大祥之服,以临筮日及筮尸、视濯,今唯云“尸”,不言“日”及“濯”者,从小祥可知也。大祥则并去绖、杖、绳屦,故不云杖、绖、屦。   ○注“凡变”至“麻衣”。   ○正义曰:“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者,下云“大祥,朝服缟冠”,是祥祭之时,唯著朝服。此筮尸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不以凶临吉故也。引《閒传》者,以大祥之后著素缟麻衣,此云“吉服”,则非祥后之服,是朝服也。故引以证之。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妾子父在厌也。庶子不以杖即位,下適子也。位,朝夕哭位也。   ○下適,户嫁反。適,丁历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   ○伸音申。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舅不主妾之丧,子得伸也。   [疏]“庶子”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庶子父在应杖及不应杖之节。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下禫”者,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如下言则亦犹杖也。禫为服外,故微夺之可。   ○“庶子不以杖即位”者,谓適、庶俱有父母之丧也,適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以下於適子也。然此承前而云杖,则似庶子不禫亦不杖,如贺言也。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主適子丧而有杖,故適子子不得以杖即位,以辟祖故耳,非厌也。今此父不主庶子丧,故庶子子则得杖即位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皆厌子,故舅主適妇丧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妾子亦厌而降服,以服其母也。至於祖虽尊贵,而并不厌孙,故大夫降庶子,为其孙不降其父也。庾云:“谓《杂记》上: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郑注:‘辟尊者。’按祖不厌孙,而长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以祖为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犹如庶子之子亦非厌也。父不为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   ○“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者,此谓庶子也。父不主其妻,故其子得为妻以杖即位也。《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亦谓同宫者也。又《丧服》注云:“为其妻以杖即位,谓庶子也。”舅主適妇,则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谓父主妻丧,故主適妇,所以適子不杖也,明主適妇犹於主妻故也。父既不主妾丧,故不主庶妇,所以庶子得杖。庶子得杖,由於父不主妾故也。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或问者云:“但以杖自足,何须言即位?言即位,如似適妇之丧,长子亦得有杖,祗不得即位耳。”答曰:“庶子为父母厌,下於適子,虽有杖,不得持即位。今嫌为妻亦得杖,而不即位,故明之也。   诸侯吊於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君为之主,吊臣,恩为已也。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巳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必免者,尊人君,为之变也。未丧服,未成服也。既殡成服。   [疏]“诸侯”至“锡衰”。   ○正义曰:此一节明诸侯吊丧衣服之节。   ○“吊於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者,君无吊他臣之礼,若来在此国,遇主国之臣丧时,为彼君之故而吊,故主国君代其臣之子为主。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者,此有二种:一云此句因前而发,吊必皮弁锡衰,谓吊异国臣也;若自吊己臣,则素弁环绖锡衰也,故郑注:“国君於其臣弁绖,他国之臣皮弁。”一云此亦为自吊已臣而未当事,则皮弁锡衰,至当事乃弁绖耳,《檀弓》巳论。   ○“所吊虽巳葬,主人必免”者,此承上也,谓诸侯来吊,主人必为之重礼:凡五服,自大功以上为重,重服为免之节,自始死至葬卒哭后,乃不复免也。小功以下为轻,轻服为免之节,自始死至殡,殡后不复免,至葬启殡之后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若人君来吊,虽非服免时,必为免,以尊重人君故也。而此云“主人必免”,谓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则不然也。何以知然?下云:“亲者皆免。”注云:“大功以上。”故知之。   ○注“君为”至“不拜”。   ○正义曰:云“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者,按《士丧礼》:“君吊,主人出迎于门外,见马首,入门右北面,君升,主人中庭,拜稽颡,成踊。”彼为主人为主,故中庭拜。今邻国君吊,君为之主拜宾,则主人中庭北面哭,不拜。《曾子问》称“季桓子之丧,卫君来吊,鲁君为主,季康子立於门右北面,拜而后稽颡”,故讥其丧有二主,当唯哭、踊而巳,是於礼不拜也。   ○注“必免”至“成服”。   ○正义曰:“未丧服,未成服也”者,以经云“未丧服”,嫌谓未括发、未散麻带绖之属,故云“未成服”。云“既殡成服”者,《士丧礼》:“既殡三日成服。”是殡后乃成服也。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不丧服,求生主吉,恶其凶也。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死则当为之主。其为主之服,如素无丧服。   ○养,羊尚反。恶,乌路反。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入,犹来也。谓养耆无亲於死者,不得为主,其有亲来为主者,素有丧服而来为主,与素无服者异。素无服,素有服,为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尊,谓父兄,卑,谓子弟之属。   [疏]“养有”至“者否”。   ○正义曰:此一节论自有丧服亲族有疾患者养之法,各依文解之。   ○“养有疾”者,谓养此亲属有疾者,不丧服,为巳先有丧服,养疾之时,不著巳之丧服,求生主吉,恶其凶故也。   ○“遂以主其丧”者,疾者既死无生后,此养者遂以主先来无服之法,主其死者之丧也。   ○注“不丧”至“丧服”。   ○正义曰:云“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者,养者若於病者无亲,疾时虽养,死不得为主。今死得为主,故知养者於死者有亲也。云“其为主之服,如素无丧服”者,身虽先有服,养时既去其服。今疾者身死,巳为之主,还与素无服同也。   ○“非养”至“丧服”。   ○此谓死者之亲属当死者病时,不得来为养,而死时来为主。此主虽身有前丧之服,今来为主,则不易已丧服。所以然者,已既前不养,不经变服,故今为新死者不易已之丧服。   ○注“入犹”至“成也”。   ○正义曰:云“谓养者无亲於死者,不得为主,其有亲来为主者”,谓养者无亲者也,病者若死,而此养者不得为主,既不得为主,故知死者之亲来入主丧者也。云“素有丧服而来为主”者,素,犹本也,本有丧,谓有前丧之服也,已服前丧之服而来主之,不易服也。云“与素无服者异”者,本无服,谓若来为丧主者,身本吉,无丧服。既来为主,则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若本有丧服,今来为丧主,仍以先丧之服主之,故云“异”也。云“素无服,素有服,为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者,谓巳身若本有服,及本无服,若与死者有亲,则皆至三日成服,皆为死者服其服也。若本有服重,而新死者轻,则为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则仍服死者新服也。身本吉而来为主,则计今亲而依限服之也。庾云:“谓此无主后,亲族为其丧主者。郑云‘养者无亲於死者,不得为主’,谓亲族不得养其病,朋友养之者。又云‘有其亲来为主’,谓亲族也。前云丧服者及其主丧,则与素无服者同,此明既死而往主,即不易已之丧服,故郑又云‘与素无服者异也’。”   ○“养尊”至“者否”。   ○此广结前文“养有疾者不丧服”之文。尊,谓父兄也,卑,谓子弟也。前虽云“养有疾者不丧服”,不分明尊卑,故此明之。养尊者必易已之丧服也。若养卑者不变也。庾云:“前云去丧服而养之,遂以主丧,是必父兄之行也。”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女君,適祖姑也。易牲而祔,则凡妾下女君一等。   ○適,丁历反。下,户嫁反。   [疏]“妾无”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祔祭之法也。   ○云“妾无妾祖姑”者,谓妾当祔於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当祔於高祖妾祖姑。故前文云:“亡则中一以上。”今又无高祖妾祖姑,则当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於女君可也。   ○注“女君”至“一等”。   ○正义曰:郑恐女君是见在之女君,故云:“女君,適祖姑也。”妾与女君牲牢无文,既云“易牲”,故云“下女君一等”。下女君一等者,若女君少牢,妾则特牲。若女君特牲,妾则特豚也。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妇,谓凡適妇庶妇也。虞、卒哭祭妇,非舅事也。祔於祖庙,尊者宜主焉。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宗子尊,可以摄之。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亲质,不崇敬也。   [疏]“妇之”至“为主”。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祭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者,虞与卒哭,具在於寝,故其夫或子则得主之,祔是祔於祖庙,其事既重,故舅主之。妇之所祔者,则舅之母也。   ○“士不”至“宗子”。   ○此谓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也。   ○“士摄大夫,唯宗子”者,谓若宗子为士,而无主后者,可使大夫摄主之也。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为主,士卑故也。宗子尊则可以摄之也。   ○“主人”至“为主”。   ○“主人未除丧”者,谓在国主人之丧服未除,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者,谓五属之亲,从远归奔者也。夫免必有时,若葬后唯君来吊,虽非时,亦为之免。崇敬欲新其事故也。若五属之亲,非时而奔,则主人不须为之免也,嫌亲始奔,亦应崇敬为免如君,故明之也。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多陈之,谓宾客之就器也,以多为荣。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以节为礼。   ○省,所领反,下及注同。   [疏]“陈器”至“可也”。正义曰:此一节论以明器送葬之事。   ○“陈器之道,多陈之”者,谓朋友宾客,赠遗明器,多陈列之以为荣也。   ○“而省纳之可也”者,虽复多陈,不可尽纳入壙,故省少纳之可也。以纳有常数故也。   ○“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者,谓主人所作明器,依礼有限,故省陈之。省陈既少,而尽纳之於壙可也。   ○注“多陈”至“为礼”。   ○正义曰:云“谓宾客之就器也”者,而遗死者谓之“就”者,以其可用故也。故《既夕礼》注云:“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也。总而言之,亦曰明器。故《宰夫》云:“凡吊,与其币器。”注云:“器,所致明器也。”是宾客致者,亦曰明器也。云“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者,此正明器主人所作,故上《檀弓》云“旬而布材与明器”,又《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沬”之属是也。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於宫而后之墓。兄弟先之墓,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宫,故殡宫也。   [疏]“奔兄”至“之墓”。   ○正义曰:此一节论奔兄弟之丧之事。   ○注“兄弟”至“宫也”。   ○正义曰:言“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者,解“兄弟之丧,先之墓”之意。兄弟骨肉,自然相亲,不由主人,故先往之墓。若所知之丧,由主人乃致哀戚,故先哭於宫而后至墓。   父不为众子次於外。於庶子略,自若居寝。   ○为,于伪反。下注“犹来为”、下文“为出母”、“为夫杖”同。   [疏]“父不”至“於外”。   ○正义曰:众子,庶子。次,谓中门外次也。庶子贱略之,故父不为之次,自若常居於寝也,不为之处门外为丧次也,长子则次於外为丧次也。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谓卿大夫以下也,与尊者为亲,不敢以轻服服之。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   [疏]“与诸”至“服斩”。   ○正义曰:熊氏以为谓诸侯死,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也。以诸侯体尊,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也。   ○注“谓卿”至“年也”。   ○正义曰:“谓卿大夫以下也”者,经云“与诸侯为兄弟服斩”,恐彼此俱作诸侯为之服斩,故云“谓卿大夫以下”。若俱为诸侯,则各依本服。然卿大夫与君自应服斩,而云“兄弟”者,或服本义之服,故明之云“服斩”也,以与尊者为亲,不敢以轻服服之云:“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者,郑以经不云“与君为兄弟”,而言“与诸侯为兄弟”,故知客在异国也。然既在异国,仕於他君,得反为旧君服斩者,以其曾在本国作卿大夫,今来他国未仕,故得为旧君反服斩。郑言“谓卿大夫”者,据本国经为卿大夫者也,或可与诸侯为兄弟,虽在他国仕为卿大夫,得为旧君服斩,异於寻常。按下《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如内宗。”注云:“谓嫁於国中者。”此云“异国”,二注不同者,《杂记》据妇人,故云“嫁於国中”;此据男子,故得云“异国”。是以郑注云“谓卿大夫以下”,惟谓男子。贺循云:“以郑二注不同,故著《要记》以为男子及妇人皆谓在国内者。”谯周亦以为然,并非郑义,今所不取也。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诎而反以报之。报犹合也,下殇小功,本齐衰之亲,其绖带,澡率治麻为之。带不绝其本,屈而上至要,中合而纠之,明亲重也。凡殇散带垂。   ○澡麻,本又作藻,音早,一本无“麻”字。不绝,本或作“子绝本”,非也。诎,丘勿反。澡率,上音早,下所律反,又音律。上,时掌反。纠,居黝反,徐居虬反。散,先但反,下文注并同。   [疏]“下殇”至“报之”。   ○正义曰:谓本期亲,在下殇降在小功者,服澡麻为绖带,而断麻根本,示轻故也。今若下殇在小功者,则但首绖无根,而要带犹有根,示其重故也,故云“带澡麻不绝”,不绝,谓不断本也。“诎而反以报之”者,凡殇不纠要垂,皆散其带,而此下殇则不散垂,免麻向下,又屈反向上,故云“屈而反也。屈向上,合而纠之,故云报也。   ○注“报犹”至“带垂”。   ○正义曰:谓合纠为绳,贺玚云:“下殇小功,男子绖牡麻而带澡,妇人带牡而绖澡。”故小功殇章云:“牡麻绖。”若依其次,不应前带,故知前言男子之带,后言妇人之绖也。云“澡率治麻为之”者,谓戛率其麻,使其洁白也。云“带不绝其本,屈而上至要”者,其带本垂,今乃屈上至要也。云“中合而纠之,明亲重也”者,谓屈所垂散麻,上至於要,然后中分麻为两股,合而纠之,以垂向下也。所以然者,明亲重也。云“凡殇散带垂”者,谓成人大功以下之殇,其殇既轻,唯散麻带垂而下,不屈而上纠之,异於下殇小功故也。   妇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於亲者。谓舅之母死,而又有继母二人也。亲者,谓舅所生。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以大夫牲。妻为大夫,夫为大夫时卒。不易牲,以士牲也。此谓始来仕无庙者,无庙者不祔,宗子去国,乃以庙从。   ○从,才用反。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適子正体於上,当祭祀也。   [疏]“妇祔”至“故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妇人祔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祖姑有三人,则祔於亲”者,谓舅之母有三人,亲者谓舅之所生者,言妇祔祖姑,则祔於舅之所生者也。   ○“其妻,为大夫而卒”者,谓夫为大夫时而妻死者也。   ○“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者,谓妻死后夫或黜退,不复为大夫而死也。   ○“而祔於其妻,则不易牲”者,谓夫既不为大夫,死若祔祭此妻,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时牲。   ○“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以大夫牲”者,此谓妻死时,夫未得为大夫也。妻死后,夫乃得为大夫。今既祔祭其妻,则得用大夫牲,妻从夫之礼故也。   ○注“妻为”至“庙从”。正义曰:此谓始来仕无庙者,若其有庙,则死者当祔於祖,不得祔於其妻。今夫死祔於其妻,故知是“无庙者”。若其宗子去他国,乃以庙从,则祔於祖矣。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姑不厌妇。母为长子削杖。嫌服男子当杖竹也。母为长子服,不可以重於子为巳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   [疏]“妇人”至“人杖”。   ○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应杖之节,各随文解之。   ○“姑在为夫杖”者,郑义唯谓出嫁妇人礼也。若成人妇人在家为父母,虽不为主亦杖。若在夫家,唯为主乃杖,故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若馀非为主,则不为杖。但夫是移天之重,妇虽不为主而杖,而云“姑在”者,舅主適妇丧,则厌適子,使不杖;今有姑在,姑主子丧,恐姑既为主则亦厌妇,明今姑虽为主,不厌妇也。所以知郑意然者,注下经“一人杖”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成人则正杖。”又《丧大记》云:“主之丧二日,妇人皆杖。”注云:“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也。”故《丧服传》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是为郑学者,则谓为童子妇人,不能为父母杖也。而难郑者,云郑以妇人不杖,唯谓童子妇人,然童女未嫁,何以得称妇人?又《丧服传》云“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乃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明知妇人非童子也。故贺循等以为,妇人不杖,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则不杖,其不为主而杖者,唯姑在为夫杖,故此《记》特明之。郑必以为童子妇人乃不杖者,郑以此下经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既云“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云“主丧者不杖”,若主丧者杖,则此童女不杖,今由主丧者不杖,则此童女一人杖。郑据此文,故知妇人谓童子之妇人也。若其成人出嫁,妇人为主皆杖,故《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妇杖。”《丧服传》:“妻为夫杖。”《小记》云:“母为长子杖。”是成人妇人皆杖也。童女得称妇人者,《丧服》小功章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殇之童得称妇人,未嫁而称妇人者,以其将有適人之端,故得称妇人也。   ○注“许嫁”至“杖也”。   ○正义曰:知“许嫁及二十而笄,为成人正杖”者,以其许嫁,则巳有出適人之理,非复在室,其虽未许嫁巳在二十而笄,犹男子之冠,非复童子,故知“成人则正杖”也。   緦、小功,虞、卒哭则免。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间,虽有事不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皆免,自主人至緦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