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106 页/共 200 页

○注“谓为”至“外成”。正义曰:“知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者,以经云“必使同姓”,“必使异姓”,故知先无主后。云“异姓,同宗之妇也”者,同宗谓丧家同宗,其妇必与丧家异姓,故云“异姓,同宗之妇”。云“妇人外成”者,解妇主使异姓之意。今与死者同姓妇人,不得与丧家为丧主,以其外成,適於他族,故不得自与已同宗为主。此云“异姓”者,与夫家为异姓。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不敢以已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   ○为出,于伪反,下注“为其族人”、“为其兄弟”同。传,丈专反,下“传重”皆同。   [疏]“为父”至“无服”。   ○正义曰:此一经论適子承重,不得为出母著服之事。出母,谓母犯七出,为父所遣。而母子至亲,义不可绝。父若犹在,子皆为出母期。若父没后,则適子一人不复为母服,所以然者,已系嗣烝尝,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故无服。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已上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高祖,以孙亲玄孙,九也。杀,谓亲益疏者,服之则轻。   ○已音纪。   [疏]“亲亲”至“毕矣”。   ○正义曰:此一经广明五服之轻重,随人之亲疏,著服之节。   ○“亲亲以三”者,以上亲父,下亲子,并已为三,故云“亲亲以三”。“为五”者,又以父上亲祖,以子下亲孙,曏者三,今加祖及孙,故言五也。   ○“以五为九”者,已上祖下孙则是五也,又以曾祖故亲高祖,曾孙故亲玄孙,上加曾高二祖,下加曾玄两孙,以四笼五,故为九也。然已上亲父,下亲子,合应云“以一为三”,而云“以三为五”者,父子一体,无可分之义,故相亲之说不须分矣。而分祖孙,非已一体,故有可分之义,而亲名著也。又以祖亲曾祖,以孙亲曾孙,应云“以五为七”,今言“九”者,曾祖、曾孙,为情已远,非已一体所亲,故略其相亲之旨也。庾氏云:“由祖以亲曾、高二祖,由孙以亲曾、玄二孙。服之所同,义由於此也。”   ○“上杀”者,据已上服父祖而减杀故服父三年,服祖减杀至期,以次减之,应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俱齐衰三月者,但父祖及於已,是同体之亲,故依次减杀。曾祖、高祖非已同体,其恩已疏,故略从齐衰三月,曾、高一等,所以《丧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不可以大功小功旁亲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齐衰也。   ○“下杀”者,谓下於子孙而减杀。子服父三年,父亦宜报服,而父子首足,不宜等衰,故父服子期也。若正適传重,便得遂情,故《丧服》云“不敢降”是也。父服子期,孙卑,理不得祖报,故为九月。若传重者,亦服期也。为孙既大功,则曾孙宜五月,但曾孙服曾祖正三月,故曾祖报亦一时也。而曾祖是正尊,自加齐衰服,而曾孙正卑,故正服緦麻。曾孙既緦麻三月,玄孙理不容异。且曾孙非已同体,故服不依次,减杀略同三月。   ○“旁杀”者,世叔之属是也。父是至尊,故以三年。若据祖期年,则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体,故加至期也;从世叔既疏,加所不及,据期而杀,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无服也。此是发父而旁渐至轻也。又祖是父一体,故加至期,而祖之兄弟非已一体,故加亦不及,据於期之断杀,便正五月;族祖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无服。是发祖而旁渐杀也。又曾祖据期本应五月,曾祖之兄弟谓族曾祖,既疏一等,故宜三月也。自此以外,及高祖之兄弟悉无服矣。又至亲期断,兄弟至亲一体,相为而期;同堂兄弟疏於一等,故九月;从祖兄弟又疏一等,故小功;族之昆弟又杀一等,故宜三月;此外无服。是发兄弟而旁杀也。又父为子期,而兄弟之子但宜九月,而今亦期者,父为其子,本应报以三年,特为尊,是故降至期;而兄弟之子为世叔,本应九月,但言世叔与尊者一体,而加至期,世叔旁尊,不得自比彼父祖之重,无义相降,故报兄弟子期,且已与兄弟一体,兄弟之子,不宜隔异,欲见犹子之义,与己子等,所以至期,故《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是也;又同堂兄弟之子,服从伯叔无加,则从伯叔亦正报五月也;族兄弟之子又疏,故宜緦耳。此发子而旁杀也。又孙服祖期,祖尊,故为孙大功;兄弟之孙服从祖五月,故从祖报之小功也;同堂兄弟之孙既疏,为之理自緦麻;其外无服矣。曾祖为曾孙三月,为兄弟曾孙以无尊降之,故亦为三月。   ○“而亲毕矣”者,结亲亲之义也。始自父母,终於族人,故云“亲毕”矣。且五属之亲,若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高祖则緦麻,高祖外无服,亦是毕也。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禘,大祭也。始祖感天神灵而生,祭天则以祖配之。自外至者,无主不上。   ○王如字,又于况反,下同。禘,大计反。而立四庙。高祖以下与始祖而五。庶子王亦如之。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祭天立庙,亦如世子之立也。春秋时,卫侯元有兄絷。   ○兄絷,知急反。   [疏]“王者”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者庶子之郊天立庙,与適子同之义,各依文解之。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者,禘,大祭也,谓夏正郊天。自,从也。王者夏正,禘祭其先祖所从出之天,若周之先祖出自灵威仰也。“以其祖配之”者,以其先祖配祭所出之天。   ○“而立四庙”者,既有配天始祖之庙,而更立高祖以下四庙,与始祖而五也。   ○“庶子王亦如之”者,天位尊重,故虽庶子而为王者,则郊天立祀五庙事,事亦如適子为王也。嫌其不得,故特明之。   ○注“禘大”至“不上”。   ○正义曰:禘,大祭也,《尔雅 释天》文。云“自外至者,无主不上”,《公羊》宣三年传文,“外至”者,天神也,“主”者,人祖也。故祭以人祖配天神也。   ○注“世子”至“兄絷”。   ○正义曰:以其庶子为主,明知世子有废疾不可立也。云“春秋时,卫侯元有兄絷”者,按昭七年《左传》称长子孟絷之足不良,而立次子元,元即卫灵公也。   别子为祖,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也。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继别为宗。别子之世长子,为其族人为宗,所谓百世不迁之宗。继祢者为小宗。别子,庶子之长子,为其昆弟为宗也。谓之小宗者,以其将迁也。   ○祢,乃礼反。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谓小宗也。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是故祖迁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宗者,祖、祢之正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明其尊宗以为本也,祢则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谓宗子、庶子,俱为適士,得立祖祢庙者也。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   ○適,丁历反,篇内同。   [疏]“别子”至“宗也”。   ○正义曰:此一节并论尊祖敬宗之义,各依文解之。   ○“别子为祖”者,谓诸侯適子之弟,别於正適,故称“别子”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谓此别子子孙为卿大夫,立此别子为始祖。   ○注“谓之”至“先君”。   ○正义曰:郑云此者,决上文“庶子王”,今诸侯庶子乃谓之别子,是别为始祖。若称庶子及公子,若世子不立,则庶子公子皆得有祢先君之义。今言“别子”,明適子在,故云“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   ○“继别为宗”。   ○谓别子之世世长子,恒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   ○“继祢者为小宗”。   ○祢谓别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长子,继此庶子,与兄弟为小宗。谓之“小宗”者,以其五世则迁,比大宗为小,故云“小宗”也。   ○“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   ○“五世”者,谓上从高祖,下至玄孙之子。此玄孙之子,则合迁徙,不得与族人为宗。故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其继高祖者”。此五世合迁之宗,是继高祖者之子,以其继高祖之身,未满五世,而犹为宗。其继高祖者之子,则已满五世,礼合迁徙,但《记》文要略,唯云“继高祖”,其实是继高祖者之子也。   ○注“谓小”至“则迁”。   ○正义曰:言“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者,以别子之后,族人众多,或有继高祖者,与三从兄弟为宗,或有继曾祖者,与再从兄弟为宗,或有继祖者,与同堂兄弟为宗,或有继祢者,与亲兄弟为宗,不废族人。一身凡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適,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適,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適,是继高祖小宗也。於族人唯一俱时事四小宗,兼大宗为五也。又云“皆至五世则迁”者,继高祖者,至子五世。继曾祖者,至孙五世。继祖者,至曾孙五世。继祢者,至玄孙五世也。是皆五世,不复与四从兄弟为宗,故云“皆至五世则迁”,各自随近相宗。然则小宗所继非一,前文独云“继祢者为小宗”,虽四初皆继祢为始,据初为元,故特云“继祢”也。   ○“是故”至“祢也”。   ○四世之时,尚事高祖,至五世之时,谓高祖之父,不为加服,是“祖迁於上”。四世之时,仍宗三从族人,至五世,不复宗四从族人,各自随近为宗,是“宗易於下”。宗是先祖正体,所以“尊祖故敬宗”。更覆说云“敬宗所以尊祖祢”,覆结尊祖之文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此犹尊宗之义也。庶子適子,俱是人子,并宜供养,而適子烝尝,庶子独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適,明有所宗,故云“明其宗”也。   ○注“祢则”至“庶也”。   ○正义曰:郑据子名对父,此言庶子,则是父庶。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故云“祢则不祭”也。而《记》不应言“不祭祖”,祖是对孙。今既云“庶子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为適士。適士得立二庙,自祢及祖,是適宗子得立祖庙祭之,而已是祖庶,虽俱为適士,得自立祢庙,而不得立祖庙祭之,故云“庶子不祭祖”。云“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者,解所以谓祢適为庶子之义也。正体谓祖之適也,下正谓祢之適也。虽正为祢適,而於祖犹为庶,故祢適谓之为庶也。五宗悉然。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尊先祖之正体,不二其统也。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   ○为,于伪反,下注“为君母”、“自为已”同。   [疏]“庶子”至“故也”。   ○正义曰:此亦尊宗之义也。然此所明,与《丧服》中义同而语异也。《丧服》明父是適,为长子斩,此明父是庶子,不得为长子服斩者也,是互相明也。但经、记文混,正不知几世之適得遂兹极服,马季长注《丧服》云:“此为五世之適,父乃为之斩也。”而郑注此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矣。”庾氏云:“用恩则祢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二重,而为长子斩。若不继祖,则不为长子斩也。”如庾氏此言,则父適二世承重,则得为长子三年也。而郑不明言世数者,郑是马季长弟子,不欲正言相非,故依违而言曰“不必”也。然孙系於祖,乃为长子三年,而此不云庶孙不得为长子,必云庶子者,孙语通远,嫌或多世。今欲明比祖非远,故言子以示近。既义须继礻尔,言不继祖自足,又曰“与祢”者,庾氏云:“若直云不继祖,恐人谓据庶子长子死者之身不继祖,故更言‘不继祖与祢’,欲明死者之父不继祖与祢,非据死者之身。”郑注《丧服》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则是父之適子,即得为长子三年,此经云“必为父適祖適,乃得为长子斩”者,但礼有適子者无適孙,虽已是祖正,若父犹在,则已未成適,未成適则不得重长,重长必是父没后者,故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然己身虽是祖庶,而是父適,则应立庙,立庙则已长子传重。当祭而不为斩者,以是祖庶厌降,故不敢服斩。且死者其父见在,父自供祭。然礼,为后者有四条皆不为斩,何者?有“体而不正,有正而不体,有传重而非正体,有正体而不传重”是也。“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正而不体”,適孙为后是也。“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正体不传重”,適子有废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悉不得斩也。唯正体又传重者,乃极服耳。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不祭殇者,父之庶也。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此二者,当从祖祔食。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体焉。祖庶之殇,则自祭之。凡所祭殇者,唯適子耳。“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   ○殇音伤。祔,徐音附。所食,音嗣。共音恭。墠,皇音善,徐徒丹反。   [疏]“庶子”至“祔食”。   ○正义曰:此事与《曾子问》中义同而语异也。《曾子问》中是明宗子所得祭,就宗子之家,宗子主其礼。今此所言,是庶子不得在当家祭者也。   ○“庶子”者,谓父庶及祖庶也。“殇”者,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后”,谓成人未婚,或已娶无子而死者。“不得祭殇”者,谓父庶也。“不祭无后”者,谓祖庶也。   ○“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者,解庶所以不自祭义也。已不得祭父祖,而以此诸亲皆各从其祖祔食,祖庙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自祭之也。   ○注“不祭”至“祭之”。   ○正义曰:云“不得祭殇”者,父之庶也”者,谓已是父之庶子,及馀兄弟亦是父之庶子庶子。所生之適子为殇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其已是父庶,不合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子殇也。殇尚不祭,成人无后,不祭可知。云“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者,已是祖庶,不合立祖庙,故兄弟无后者,不得祭之。已若是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诸父无后者。诸父无后,当於曾祖之庙而祭。已是曾祖庶,不合立曾祖之庙,故不祭之。此直云“祖之庶”,不云“曾祖之庶”者,言祖兼曾祖也。此“无后”者,身并是庶,若在殇而死,则不合祭也。云“此二者当从祖祔食。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者,一是殇,二是无后,此二者当从死者之祖而附食,祖庙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祭祖,无所食,以私家不合祭祖,无处食之也。云“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者,谓殇者之亲,共其牲物,而宗子直掌其礼。庾氏云:“此殇与无后者所祭之时,非唯一度四时,随宗子之家而祭也。”但牲牢不得同於宗子祭享之礼,故《曾子问》注云:“凡殇特豚。”其义具《曾子问》疏。云“祖庶之殇,则自祭之”者,已於祖为庶,故谓已子为祖庶之殇。已是父適,得立父庙,故自祭子殇在於父庙也。云“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者,昆弟谓已之昆弟,已是祖庶,祭无后昆弟,当就祖庙,已无祖庙,故不祭无后昆弟。云“诸父也”者,已是曾祖之庶,祭诸父当於曾祖之庙。已无曾祖之庙,故不祭无后诸父。云“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者,宗子合祭诸父,诸父当於宗子曾祖之庙,宗子是士,唯有祖、祢二庙,无曾祖庙,故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若宗子为大夫得立曾祖庙者,则祭之於曾祖庙,不於墠也。若宗子有太祖者,不立曾祖庙,亦祭之於墠,按《祭法》云:“先坛后墠。”今祭之墠者,皇氏云:“以其无后,贱之,故於墠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立祢庙也。虽庶人亦然。   [疏]“庶子”至“宗也”。   ○正义曰:解庶所以不祭殇义也。祢適故得立祢庙,故祭祢,祢庶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其祢,明其有所宗。既无祢庙,故不得祭子殇也。   ○注“谓宗”至“亦然”。   ○正义曰:前文云“不祭祖”,以有祖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適士。”此文云“不祭祢”,唯有祢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下士。”若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此下士立庙於宗子之家,庶子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礼,虽庶人是有祭义。若宗子为下士,是宗子自祭之,庶子不得祭也。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言服之所以隆杀。   [疏]“亲亲”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服之降杀之义。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曾祖、高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别”者,若为父斩为母齐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是男女之有别也。   ○“人道之大者也”,言此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人间道理最大者。皇氏云:“亲亲,结上‘以三为五’。尊尊,结上‘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长长,结上‘庶子不祭祖’。按郑注云:“言服之所以隆杀。”为服发文,记者别言其事,非是结成上义,上文自论尊祖敬宗,不论服之降杀。皇氏说非也。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谓若为君母之父母、昆弟、从母也。   ○巳音以。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谓若自为己之母党。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为女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犹为子期,妾於义绝无施服。   ○则不为、于伪反,注“妾为”、“犹为”皆同。期音期,下文及注“不及期”皆同。施,以豉反。   [疏]“从服”至“子服”。正义曰:此一节论从服之事,各依文解之。   ○“从服”者,按服术有六,其一是“徒从”者,徒,空也,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徒中有四: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就此四徒之中,而一徒所从虽亡,则犹服。如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其馀三途,则所从亡而已,谓君母死,则妾子不复服君母之党,及母亡,则子不复服母之君母,又君王,则臣不服君党亲也。其中又有妾摄女君,为女君党,各有义故也。今上云“所从亡则已”,已,止也,止谓徒从亡则止而不服者。   ○注“谓若”至“母也”。   ○正义曰:郑此谓略举一隅也。   ○“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此,明属从也。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亦有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妻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此三从,虽没犹从之,服其亲也。注特云“谓若自为己之母党”者,亦举一隅也。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妾服女君之子,皆与女君同,此云“从而出”,谓侄娣也。侄娣从女君而人,若女君犯七出,则侄娣亦从而出。母自为子犹期,侄娣不复服出女君之子,巳义绝故也。   礼,不王不禘。禘谓祭天。   [疏]“礼不王不禘”。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者郊天之事。王,谓天子也。禘,谓郊天也。礼,唯天子得郊天,诸侯以下否。故云:“礼,不王不禘。”此经上下皆论服制,记者乱录不禘之事厕在其间,无义例也。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故知谓郊天也,非祭昊天之禘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世子,天子诸侯之適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主,言“与大夫之適子同”,据《丧服》之成文也。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虽尊,犹为適妇为主。   ○其为妻,于伪反,注“为妻”、“犹为”皆同。伸音申。正见,贤遍反。以上,时掌反,凡“以上”皆同。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祭以天子诸侯,养以子道也。尸服士服,父本无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   ○养,以尚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谓父以罪诛,尸服以士服,不成为君也。天子之子,当封为王者后,以祀其受命之祖。云“为士”,则择其宗之贤者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为王者后,及所立为诸侯者,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如遂无所封立,则尸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僣用尊者衣物。   [疏]“世子”至“士服”。   ○正义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者,世子谓天子诸侯之適子,与君连体,故不降妻之父母,亲亲之故也。   ○“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者,世子既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亦不降,与大夫之適子为妻同也。   ○注“世子”至“为主”。   ○正义曰:知“世子是天子诸侯之適子”者,以其《春秋》王与诸侯適子皆称“世子”。云“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者,言世子为妻,亦齐衰不杖。“亦”者,亦如大夫之適子为妻。知“齐衰不杖”者,以《丧服》齐衰不杖者,称大夫適子为妻,故知“齐衰不杖”。所以“不杖”者,父为主,其子不得伸。今世子为妻亦不杖,故云“君为主,子不得伸也”。云“主,言与大夫之適子同,据《丧服》之成文也”者,此解经所以言世子与大夫適子同齐衰,以大夫適子,《丧服》齐衰不杖,有成文,故云据《丧服》之成文也。云“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虽尊,犹为適妇为主”者,言“本”主谓《丧服》本文也。《丧服》若举世子为妻,嫌大夫以下有降,《丧服》若举士子为妻,其士既职卑,本无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为適妇而降,故特显之。   ○注“祭以”至“卑之”。   ○正义曰:云“尸服士服”者,谓尸服玄端。若君之先祖为士大夫,则服助祭之服。故《曾子问》云:“尸弁冕而出。”是为君尸,有著弁者,有著冕者。若为先君士尸,则著爵弁,若为先君大夫尸,则著玄冕是也。若大夫士之尸,则服家祭之服。故郑注《士虞记》“尸服,卒者之上服,士玄端”是也。   ○注“谓父”至“衣物”。   ○正义曰:知“谓父以罪诛”者,以其尸服士服故也。以其尝为天子诸侯,不可以庶人之礼待之。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云“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者,按《尚书序》云“成王既黜殷,命杀武庚,命微子启代殷后,是择其贤者,不立封纣子”是也。云“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者,按《左传》云:“宋祖帝乙。”帝乙是以礼卒者,而宋祀以为祖,明其服天子之服,推此则诸侯亦然。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巳,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当丧,当舅姑之丧也。出,除丧,绝族也。   ○为,于伪反,下文“不为”、注“不相为”同。   [疏]“妇当”至“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妇人遭丧出入之节。“当丧而出”者,谓正当舅姑之服时,被夫遣出者也。恩情既离,故出即除服也。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者,谓妻自有父母丧时也。女出嫁为父母期,若父母丧未小祥,而妻被夫遣归,值兄弟之小祥,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既巳绝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故云“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者,巳,止也,若父母丧巳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巳除,今归,虽在三年内,则止,不更反服也。所以然者,若反本服,须随兄弟之节,兄弟小祥之后,无服变节,故女遂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