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40 页/共 187 页

[疏]注“社谓”至“于社”   ○释曰:郑知“社,谓社主在军者也”者,以其大军旅非在国,故先郑引《书》为证,彼《书》,谓《甘誓》,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誓士众辞。社是阴,杀亦阴,赏是阳,祖是迁主亦阳,故各於其所。必於祖社主前者,尊祖严社之义也。   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属,士师以下也。故书“跸”作“避”,杜子春云:“避当为辟,谓辟除奸人也。”玄谓跸,止行也。   ○<走毕>,本亦作跸,音毕。)   [疏]注“属土”至“行也”   ○释曰:云“凡邦之大事”者,言“凡”语广,则国有大事,王动行,皆使其属跸。郑知其属是士师以下者,见《士师职》云:“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注云:“诸侯来朝,若飨食时。”《士师》云帅其属,则士师以下上士、中士、下士皆跸。知者,以此注云“士师以下”故也。   ●卷三十五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外朝,朝在雉门之外者也。国危,谓有兵寇之难。国迁,谓徙都改邑也。立君,谓无冢选於庶也。郑司农云:“致万民,聚万民也。询,谋也。《诗》曰‘询于刍荛’,《书》曰‘谋及庶人’。”   ○难,乃旦反。,丁历反。荛,而招反。)   [疏]“小司”至“立君”   ○释曰:外朝之职,朝士专掌。但小司寇既为副贰长官,亦与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者,案下文,群吏并在内,而此经独云致万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万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狱乃致之,故特言之也。   ○注“外朝”至“庶人”   ○释曰:外朝在雉门之外,则亦在库门之外也。云“国危,谓有兵寇之难”者,谓邻国来侵伐,与国为难者也。云“国迁,谓徙都改邑也”者,谓王国迁徙,若殷之盘庚迁殷之类。若迁卿大夫都邑,不在询限。云“立君,谓无冢选於庶也”者,冢双言。案《内则》而言,谓后所生,最长者为冢,若无冢,后所生次冢以下为,则者非一。若无,则於众妾所生择立之。众妾所生非一,是以须与阍人共询可否。此三者皆采众心,众同乃可依用也。先郑引《诗》及《书》者,证致万民之意也。   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见者,孤从群臣。乡大夫在公後。   ○乡,许亮反。长,丁丈反。见,贤遍反。)   [疏]注“群臣”至“公後”   ○释曰:案《射人》及《司士》,孤位皆西方东面北上,今此独在东方西面,从群臣之位者,孤无职,尊之如宾,恒在西。但此三询之朝,即朝士所掌之位。案《朝士》外朝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後”。以此故知孤从群臣之位。三公北面者,案《郊特牲》:“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三公,臣中之尊,北面屈之,答君之意。知乡大夫在公後者,以州长众乡之属在公後,又二乡公一人,明乡大夫亦在公後可知也。每乡大夫皆别命卿为之,六卿别也。   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摈,谓揖之使前也。叙,更也。辅志者,尊王贤明也。   ○摈,兵刃反,注同。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谋”   ○释曰:云“以叙进”者,案《小宰》六叙皆先尊後卑,则此言以叙进,谓先公卿,以次而下。   ○注“摈谓”至“明也”   ○释曰:此既在朝立定而问之,明摈者无别相见之礼,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问之。云“辅志者,尊王贤明也”者,专欲难成,舍己稽众,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今能以众辅成己志,是尊王贤明者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著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王制》曰:“刑者亻刑也,亻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   ○讯,音信。尽,津忍反。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   ○释曰:云“附于刑,用情讯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云“至于旬乃弊之”者,缓刑之意,欲其钦慎也。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   ○注“附犹”至“论之”   ○释曰:引《王制》云“刑者亻刑也”者,上刑为法,下亻刑为著,谓行法著人身体。又训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变,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更续,是其不可变也。故君子尽心焉,不可滥。此释用情讯之也。汉时“读鞫已乃论之”者,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春秋传》曰:“卫侯与元亘讼,甯武子为辅,钅咸严子为坐,土荣为大理。”   ○为治,于伪反。亘,况阮反。钅咸,其廉反。严,刘音庄,《左传》作庄,案《汉书》明帝名庄,改为严。)   [疏]注“为治”至“大理”   ○释曰: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严威,恐狱吏亵尊,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引《丧服传》者,《丧服经》有“大夫命妇”,子夏传解之云:“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今此云“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误,当以彼为正。云《春秋传》者,《左氏》僖二十八年,卫侯坐杀弟叔武,元亘诉於晋,晋使人断之。引之者,证命夫命妇不身坐狱讼之事。若然,元亘、甯子、钅咸庄子皆大夫得坐讼者。大夫身不得与士坐讼,若两大夫,或代君,皆得坐,无嫌,以是卫侯不得坐,使庄子与元旦对坐也。若然,观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不通士。案《内宰》云:“佐后使治外内命妇”,先郑云:“外命妇,卿大夫之妻。”後郑云:“士妻亦为命妇。”又《阍人》云“凡外内命夫命妇”,注:“内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宫中者。”如是,士及士妻亦得为命夫命妇者,彼皆据王臣而言。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此文兼诸侯臣,子男士则不命。以是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为文,不通士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郑司农云:“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疏]注“郑司”至“兄弟”   ○释曰:此囚上论断狱之事,故说“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故先郑云“当刑诸甸师氏”。故《甸师》云“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必於甸师者,甸师掌耕耨王籍,其场上多屋,就隐处刑之。引《礼记》者,《文王世子》文。彼据诸侯法。云“刑于隐者”,谓就屋中。云“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杀,国人见之,亦谋虑兄弟,是与国人虑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与也。天子之礼亦然,故引为证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   ○释曰:案下五事惟辞听一是声,而以五声目之者,四事虽不是声,亦以声为本故也。案《吕刑》云:“惟貌有稽,在狱定之後。”则此五听,亦在要辞定讫,恐其滥失,更以五听观之,以求民情也。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疏]注“观其”至“则烦”   ○释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故云“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赧,女板反。)   [疏]注“观其”至“赧然”   ○释曰:理直则颜色有厉,理曲则颜色愧赧。《小尔雅》云:“不直失节,谓之惭愧。面惭曰赧,心惭曰恧,体惭曰悛。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喘,昌兖反。)   [疏]注“观其”至“则喘”   ○释曰:虚本心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聆,音零。)   [疏]注“观其”至“则惑”   ○释曰:《尚书》云:“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观其事直,听物明审,其理不直,听物致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然。   ○眸,莫侯反,刘无不反。毛,莫报反,本又作旄同。)   [疏]注“观其”至“然”   ○释曰: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ツ分明,理若虚陈,视乃毛乱。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玄谓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故书附作付,附犹著也。)   [疏]“以八”至“刑罚”   ○释曰: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   ○注“辟法”至“著也”   ○释曰:以辟为法,谓八者之法。子春读“丽”为“罗”,後郑不从,谓丽,附也,破子春为罗。若作罗,则入罗网,当在刑书,何须更议之也。後郑以不在刑书,故须议,议讫,乃附邦法。《易》曰:“日月丽于天。”但天自然无形,而得附著者,天者自然之气。日月本在虚空,而附自然之气,故得为附著也。   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   ○释曰:“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议限。亲不假贵,故亲贤能及功勤。若贵亦不假馀贤能之等,各据一边,则得入议。假令既有亲,兼有馀事,亦不离议限。   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郑司农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偷,他侯反,徐吐豆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