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27 页/共 187 页

凡乘车,充其笼ゅ,载其弓弩,(充笼ゅ以盛矢。)   [疏]“凡乘”至“弓弩”   ○释曰:缮人惟主王所乘之车而言吉,凡乘车,则除革路之外,玉、金、象、木之车,车皆有右,备制非常,皆充其笼ゅ及所载弓矢。   ○注“充笼ゅ者以矢”   ○释曰:以笼是盛矢器,今云充之,明所充实者是矢可知也。   既射则敛之。(敛,藏之也。《诗》云:“彤弓召兮,受言藏之。”   ○召,昌遥反。)   [疏]注“敛藏”至“藏之”   ○释曰:所敛者,惟据王所乘车上有弓矢者,既射,还敛取藏之,引《诗》,证既射弛而藏之义也。   无会计。(亡败多少不计。   ○会,古外反,下“大会”同,後“会计”之类放此。)   [疏]“无会计”   ○释曰:以其王所费损,故不会计之。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   ○赍音咨,後皆同也。)   [疏]“槁人”至“其工”   ○释曰:“掌受财于职金”者,谓有罪人出赎之物,金罚、货罚,故须财者往受之。   ○注“赍其”至“之直”   ○释曰:弓弩矢ゅ,皆是冬官百工造之,故云“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也。   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弓人职》曰:“弓长六尺六寸,谓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长六尺三寸,谓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长六尺,谓之下制,下士服之。”弩及矢ゅ长短之制,未闻。)   [疏]“弓六”至“如之”   ○释曰:《弓人》惟云弓之长短,不言弩之长短,盖当与弓同。但无文,故注亦云“未闻”。   ○注“三等”至“未闻”   ○释曰:云“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者,皆据凡人长短为上中下士,非谓命数者也。此经惟言弓弩,不言矢ゅ,以下经有矢ゅ,因此弩并云未闻。按《矢人》造矢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注云:“羽者,六寸。”其羽六寸,则矢长三尺,而此云矢未闻者,彼矢长三尺,约而言之,亦无正文。且弓之长短既不同,明矢亦当有差等,其矢之差等未闻,及ゅ亦未闻也。但弓六物为三等不言“皆”者,下别言弩,故六弓不言皆。下矢八物皆三等言皆者,矢八物中兼有弩矢,故须言皆也。   矢八物皆三等,ゅ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矢ゅ,春作秋成。)   [疏]“矢八”至“献成”   ○释曰:按《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应作四等,而言三等,盖据长短为三等法。《矢人》注“矢长三尺”者,假设言之,弩既无长短之文,矢亦未闻长短也。若然,ゅ随矢长,则弓之矢ゅ与弓矢齐,弩之矢ゅ亦与弩矢齐。但矢既未闻,故ゅ亦未闻也。   ○注“矢ゅ春作秋成”   ○释曰:按《士丧礼》,明器有献素献成,注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此矢ゅ亦然。   书其等以飨工。(郑司农云:“书工功拙高下之等,以制其飨食也。”玄谓飨,酒肴劳之也。上工作上等,其飨厚。下工作下等,其飨薄。   ○劳,洛报反。)   [疏]注“郑司”至“飨薄”   ○释曰:按下文自有下上其食,此文飨据以酒肴飨之。先郑以飨为食,非,故後郑不从。後郑不言中飨者,举有上下,明有中可知也。   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诛赏。(郑司农云:“乘,计也,计其事之成功也。”故书“试”为“考”。玄谓考之而善,则上其食,尤善又赏之,否者反此。   ○试,音考,出注。下上,时掌反,注同。)   [疏]注“郑司”至“反此”   ○释曰:云“故书试为考”,後郑亦从考为义也。   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功,成。)凡赍财与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会而考之,亡者阙之。(皆在槁人者,所赍工之财及弓弩矢ゅ,出入其簿书,槁人藏之。阙犹除也。弓弩矢ゅ弃亡者除之,计今见在者。   ○见,贤遍反。)   [疏]“乃入”至“阙之”   ○释曰:数事皆在槁人者,以人是弓矢官之主,故皆有簿书藏之也。   戎右掌戎车之兵革使。(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春秋传》曰:“战於ゾ,晋梁弘御戎,莱驹为右。战之明日,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   ○使,色吏反,注“使谓”同。)   [疏]注“使谓”至“斩之”   ○释曰:戎右者,与君同车,在车之右,执戈盾,备制非常,并充兵中使役,故云“掌戎车之兵革使”,谓执兵著甲之使也。引《春秋》者,文二年《左传》文。秦晋战於ゾ,时囚呼,莱驹失戈,引之者,证戎右以兵革使事。   诏赞王鼓。(既告王当鼓之节,又助击之。)   [疏]注“既告”至“击之”   ○释曰:大仆已赞王鼓,此亦同是助击其馀面也。   传王命于陈中。(为王大言之也。   ○传,直宣反,下注“传敦”同。陈,直慎反,刘直吝反。为,于伪反,下“为众”同。)会同,充革车。(会同王虽乘金路,犹以革路从行也。充之者,谓居左也。《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   [疏]注“会同”至“旷左”   ○释曰:知会同王乘金路者,《巾车》云“金路以宾”,是也。此言充革车,故知犹以革路从。云“充之者,谓居左也”者,尊者左载,王既不乘,故戎右居左赞王处,是以引《曲礼》为证。彼注云“君在,恶空其位”是也。   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郑司农云:“敦,器名也。辟,法也。”玄谓将歃血者,先执其器,为众陈其载辞,使心皆开辟也。役之者,传敦血,授当歃者。   ○敦,音对,刘又都爱反,沈都回反,注同。歃,所洽反,徐所辄反。)   [疏]注“郑司”至“歃者”   ○释曰:先郑以辟为法,此无取於法义,故後郑为开辟盟者之心。云“将歃血者,先执其器”者,凡盟,先割牛耳,盛於珠盘,以王敦盛血,戎右执此敦血为陈其盟约之辞,使心开辟,乃歃之。   赞牛耳桃。(郑司农云:“赞牛耳,《春秋传》所谓执牛耳者。故书‘’为‘灭’,杜子春云‘灭当为厉’。”玄谓尸盟者割牛耳取血,助为之,及血在敦中,以桃沸之,又助之也。耳者盛以珠盘,尸盟者执之,桃鬼所畏也。,苕帚,所以扫不祥。   ○,音列,沈音例。盛,音成。苕,音条。帚,之受反。)   [疏]注“郑司”至“不祥”   ○释曰:引《春秋》者,按哀十七年,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问於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季羔曰:“曾阝衍之役,吴公子姑曹。”注云:“在七年。”“发阳之役,卫石。”注云:“发阳,郧也,在十二年。”武伯曰:“然则彘也。”以其鲁於齐为小国故也。云“玄谓尸盟者割牛耳”者,尸盟即是小国也。云“桃鬼所畏也。,苕帚,所以埽不祥”者,杀牲取血,旁有不祥,故执此二者於血侧也。   齐右掌祭祀、会同、宾客前齐车,王乘则持马,行则陪乘。(齐车,金路,王自整齐之车也。前之者,已驾王未乘之时。陪乘,参乘,谓车右也。齐右与齐仆同车,而有祭祀之事,则兼玉路之右,然则戎右兼田右与?   ○齐,侧皆反,下“齐车”、“齐仆”皆同。乘,刘绳证反,沈音绳。与,音馀。)   [疏]注“齐车”至“右与”   ○释曰:云“前之者,已驾王未乘之时”者,《曲礼》曰:“仆执策,立於马前。”备惊奔,谓未乘时。此亦未乘之时,在马前备惊奔也。云“陪乘”者,王与仆及车右为参车也。云“齐右与齐仆同车,而有祭祀之事,则兼玉路之右”者,齐仆同乘金路,惟可据齐时,今此经云祭祀不言齐,明是兼祭祀乘玉路时为右可知也。以其玉路有五,其右惟有齐右、道右、戎右三者,不见祀右及田右,祭祀时亦名齐,田与战伐俱用兵,可以相通,故知齐右兼玉路右,戎右兼田右也。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凡有牲事,则前马。(王见牲则拱而式,居马前行,备惊奔也。《曲礼》曰:“国君下宗庙,式齐牛。”   ○拱,居勇反。,音却。)   [疏]注“王见”至“齐牛”   ○释曰:云“王见牲则拱而式”者,凡男子立乘,前视五。若有敬事则式,式视马尾,当须端拱,故云拱而式也。“居马前行,备惊奔也”者,以其王既拱而式,是以齐右居马前行,备惊奔故也。引《曲礼》曰“国君下宗庙,式齐牛”者,按彼经云“国君式宗庙,下齐牛”,此所引不同者,但宗庙尊,宜下,将彼经为误,故郑改之,依正而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