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19 页/共 187 页

[疏]注“ヘ车戎车之副”   ○释曰:大师,谓王出征伐,王乘戎路,副车十二乘皆从王行,则使有爵者命士已上乘之。知“ヘ车,戎车之副”者,《戎仆》云:“掌王ヘ车之政”,郑云:“ヘ,车之副也。”   有大宾客,则作卿大夫从,(作者,选使从王见诸侯。   ○从,才用反,注同。)   [疏]注“作者”至“诸侯”   ○释曰:大宾客,不言会同,则是秋冬觐遇,并春夏受享在庙之时,从王见诸侯也。   戒大史及大夫介。(戒,戒其当行者。《觐礼》曰:“诸公奉箧服,加命书于其上,升自西阶,东面,大史氏右。”)   [疏]注“戒戒”至“氏右”   ○释曰:此谓王有命,使三公命诸侯及衣服就馆赐之时,则射人戒大史及大夫,与诸公为介。注引《觐礼》者,证王使诸公就馆赐侯氏之法。云“大史氏右”者,谓於西阶东面之时,大史在公之右,命侯氏也。是以《公羊传》曰:“命者何?加我服。锡者何?赐也。”   大丧,与仆人迁尸,作卿大夫掌事,比其庐,不敬者苛罚之。(仆人,大仆也。仆人与射人俱掌王之朝位也。王崩,小敛、大敛,迁尸于室堂,朝之象也。《檀弓》曰:“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扶左。君薨,以是举。”苛谓诘问之。   ○比,毗志反。苛,音何,又呼何反。朝,直遥反,下皆同。)   [疏]“大丧”至“罚之”   ○释曰:作大夫掌事者,谓王丧宜各有职掌。比其庐者,谓若宫正所云亲者贵者居庐,当比其本服亲疏及贵贱。   ○注“仆人”至“问之”   ○释曰:知“仆人,大仆也”者,见大仆掌内朝,射人掌正朝,掌事是同,《周礼》又更无仆人职,故知是大仆。是以郑云仆人与射人俱掌王之朝位也。云“王崩,小敛、大敛,迁尸於室堂”者,始死於北牖下,迁尸於南牖下。又云“小敛於户内”,是迁尸於室。小敛讫,迁尸於户外。又迁尸大敛,大敛於阼阶。大敛讫,又迁尸於西阶以入棺,是迁尸于堂也。云“朝之象也”者,君所在,臣朝之,故云朝之象也。引《檀弓》者,证射人与仆人,君之疾薨,皆是二人之事。彼郑云“卜当为仆”,即仆人也。   服不氏掌养猛兽而教扰之。(猛兽,虎豹熊罴之属。扰,驯也。教习使之驯服。王者之教,无不服。   ○扰,而小反,刘音饶。罴,彼皮反。驯,似遵反,一音胥。)   [疏]注“猛兽”至“不服”   ○释曰:猛兽云“之属”者,兼有豺狼貔貅之等,故云之属。教驯之,象天下皆服。王者之教,无服故也。   凡祭祀,共猛兽。(谓中膳羞者。兽人冬献狼。《春秋传》曰“熊蹯不熟”。   ○蹯,音烦,掌也。)   [疏]注“谓中”至“不熟”   ○释曰:上云“养猛兽”,则猛兽皆养之。此言祭祀所共,据堪食者,故郑云谓中膳羞。中膳羞唯有熊狼,故引《献人》与《春秋》为证。按《内则》亦云狼蜀膏可食也。《春秋传》者,宣公二年,晋灵公之时,宰夫而熊蹯不熟,杀之,赵盾谏之时也。   宾客之事则抗皮,(郑司农云:“谓宾客来朝聘,布皮帛者,服不氏主举藏之。抗读为‘亢其雠’之亢。”玄谓抗者,若《聘礼》曰“有司二人举皮以东”。   ○抗,注亢同,苦浪反,刘公郎反。)   [疏]注“郑司”至“以东”   ○释曰:朝聘布皮帛者,按《聘礼》,行享礼之时,皮帛布於庭,使服不氏举皮以东,抗即举也,故引为证也。读为“亢其雠”之亢者,读从僖二十八年城濮之战,子犯云:“背惠食言,以亢其雠。”引之者,取亢举之义也。後郑引《聘礼》者,增成先郑义。二人者,即服不氏也。   射则赞张侯,以旌居乏而待获。(赞,佐也。《大射礼》曰:“命量人、巾车张三侯。”杜子春云:“待当为持,书亦或为持。乏读为匮乏之乏,持获者所蔽。”玄谓待获,待射者中举旌以获。   ○巾,如字,刘居令反。中,丁仲反。)   [疏]注“赞佐”至“以获”   ○释曰:引《大射》者,证服不氏佐量人、巾车张侯之事。後郑云“待获,待射者中举旌以获”者,以获,则《大射礼》唱获者居乏中,中则举旌以宫,下旌以商者是也,故不从子春待为持也。   射鸟氏掌射鸟。(鸟谓中膳羞者,凫、雁、鸨、之属。   ○射,食亦反,下“射鸟”同。凫,音扶。鸨,音保。,于苗反。)   [疏]注“鸟谓”至“之属”   ○释曰:知“中膳羞”者,以上文猛兽有共祭祀,此下文云“祭祀,<区攴>乌鸢”,乌鸢不中膳羞则<区攴>之。此经直云射鸟,明是中膳羞者也。郑知“凫雁鸨”者,《内则》云:“舒凫翠、雁肾、鹄胖。”此等去翠、肾、胖是可膳羞者也。云“之属”者,兼有雉、鹑、之等也。   祭祀,以弓矢<区攴>乌鸢。凡宾客、会同、军旅,亦如之。(乌鸢,善钞盗,便污人。   ○<区攴>,起俱反。鸢,代专反。钞,初教反,又初交反。便,婢面反,刘符绢反。)   [疏]“祭祀”至“如之”   ○释曰:宾客、会同<区攴>鸢者,以其会同皆有盟诅之礼,位牲之事,军旅亦有较牲巡陈之事,故须<区攴>乌鸢。   射则取矢,矢在侯高,则以并夹取之。(郑司农云:“王射,则射鸟氏主取其矢。矢在侯高者,矢著侯高,人手不能及,则以并夹取之。并夹,针箭具。夹读为甲,故《司弓矢职》曰‘大射燕射共弓矢并夹’。”   ○夹,音甲。著,直略反。针箭,其炎反,李其严反,沈云:“或作钻。”)   [疏]注“郑司”至“并夹”   ○释曰:射皆三番,第一番虽有六耦,二耦诱射,虽中不获。第二、第三皆众耦共射,皆释获。有取矢之法,先郑引《司弓矢职》,直有大射、燕射,不言宾射,亦同大射、燕射也。   罗氏掌罗乌鸟。(乌谓卑居,鹊之属。   ○卑,音匹,又如字。)   [疏]注“乌谓”至“之属”   ○释曰:郑知乌卑居者,见《小弁》诗云“弁彼[B246]斯,归飞提提”,注云:“[B246],卑居。卑居,雅乌。”云“鹊”者,即山鹊,卑居之类。云“之属”者,兼有馀鸟也。   蜡,则作罗襦。(作,犹用也。郑司农云:“蜡,谓十二月大祭万物也。《郊特牲》曰:‘天子大蜡,谓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襦,细密之罗。襦读为‘有衣衤如’之。”玄谓蜡,建亥之月,此时火伏,蛰者毕矣,豺既祭兽,可以罗网围取禽也。《王制》曰“豺祭兽,然後田”,又曰“昆虫已蛰,可以火田”。今俗放火张罗,其遗教。   ○襦,女俱反,或音须,注“”同。索,色白反。衤如,女居反,字又作絮。)   [疏]注“作犹”至“遗教”   ○释曰:先郑所云,其义得矣,後郑增成之。言“蜡”者,自取当蜡之月,得用细密之罔,罗取禽兽,故後郑云此时火伏。十月之时,火星已伏在戌,将蛰者毕矣。引《王制》者,证十月蜡祭後得火田,有张罗之事。云“今俗放火,张罗,其遗教”者,汉之俗间,在上放火,於下张罗丞之,以取禽兽,是《周礼》之遗。教则知周时亦上放火下张罗也。   中春,罗春鸟,献鸠以养国老,行羽物。(春鸟,蛰而始出者,若今南郡黄雀之属。是时鹰化为鸠。鸠与春鸟变旧为新,宜以养老助生气。行谓赋赐。   ○中,音仲。)   [疏]注“春鸟”至“赋赐”   ○释曰:此文仲春行羽物,按《司裘职》云:“仲秋献良裘,王乃行羽物。”彼注云:“仲秋鸠化为鹰,仲春鹰化为鸠,顺其始杀与其将止,而大班羽物”若然,则一年二时行羽物。但彼注云:“此羽物,小鸟鹑雀之属,鹰所击者”,此注云“春鸟若今南郡黄雀之属”,不同者,各举一边,互见其义。   掌畜掌养鸟而阜蕃教扰之。(阜,犹盛也。蕃,蕃息也。鸟之可养使盛大蕃息者,谓鹅鹜之属。   ○蕃,音燔,注同。鹅,五何反。鹜,音木。)   [疏]注“阜犹”至“之属”   ○释曰:云“鸟之可养使盛大蕃息者,谓鹅鹜之属者,鹜即今之鸭,民间所畜,故云焉。   祭祀,共卵鸟,(其卵可荐之鸟。   ○卵,刘本作,音卵。)   [疏]注“其卵可荐之鸟”   ○释曰:还谓上经鹅鸭之属,其鸡亦在焉。   岁时贡鸟物,(雁之属,以四时来。)   [疏]注“雁”至“时来”   ○释曰:不言鹅鹜鸡者,所畜非贡物,故以野鸟为贡者也。   共膳献之鸟。(雉及鹑β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