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16 页/共 187 页
羊人掌羊牲。凡祭祀,饰羔。(羔,小羊也。《诗》曰:“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
[疏]“羊人”至“饰羔”
○释曰:凡正祭皆用成牲,今言“祭祀饰羔”,则非正祭用羔,是以郑引《诗》为证。云“四之日”者,谓用建子为正,至建卯四月,夏之二月之日,公始用冰,欲开冰之时,先献羔祭韭而启冰室,乃出冰也。
祭祀,割羊牲,登其首。(登,升也。升首,报阳也。升首于室。)
[疏]注“登升”至“于室”
○释曰:知“升首于室”者,见《郊特牲》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注云:“制祭之後,升牲首於北墉下。”云“报阳”者,首为阳,对足为阴。祭祀之时,三牲之首俱升,此特言羊者,以其羊人所升,不升馀牲,故言羊也。
凡祈珥,共其羊牲。(共犹给也。)
[疏]“凡祈”至“羊牲”
○释曰:犬人共犬,此云共羊,或羊或犬,俱得为衅,故两职各共之也。
宾客,共其法羊。(法羊,飧饔积膳之羊。
○食飨,音嗣,本又作“飧饔”。)
[疏]注“法羊”至“之羊”
○释曰:郑知法羊是为此等者,以其言法,即是依法度多少,送於宾馆及道路,是以掌客致於宾馆有上公飧五牢、饔饩九牢及殷膳大牢。致於道路,有五积之等。其飨食及燕速宾自馔陈者,不言之也。
凡沈辜、侯禳、衅、积,共其羊牲。(积,故书为眦。郑司农云:“眦读为渍,谓衅国宝、渍军器也。”玄谓积,积柴,祀、酋燎、实柴。
○眦,徐赐反,与渍同。酋,羊久反。燎,良召反,下同。)
[疏]注“积故”至“实柴”
○释曰:先郑不从故书“眦”,故读从“水渍”。後郑不从渍军器者,以此羊人所共,共《小子职》,彼云“衅邦器及军器”,以此知不得为渍军器也。後郑云“积,积柴,祀、酋燎、实柴”,历言此三者,以互而相通,皆须积柴、实牲币,烟气上闻故也。但祭天用犊,其日月已下有用羊者,故《我将》诗云“惟牛惟羊,惟天其之”,彼亦据日月以下及配食者也。
若牧人无牲,则受布于司马,使其贾买牲而共之。(布,泉。
○贾,音古。)
司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行犹用也。变犹易也。郑司农说以《鄹子》曰:“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枣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酋之火,冬取槐檀之火。”
○酋,羊久反,又音由。)
[疏]“司”至“时疾”
○释曰:云“掌行火之政令”者,即四时变国火,及季春出火等皆是也。云“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者,火虽是一,四时以木为变,所以禳去时气之疾也。
○注“行犹”至“之火”
○释曰:先郑引《鄹子书》,《论语》注引《周书》,不同者,《鄹子书》出於《周书》,其义是一,故各引其一。言“春取榆柳”之等,旧师皆以为取五方之色同,故用之。今按:枣杏虽赤,榆柳不青,槐檀不黑,其义未闻。
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火所以用陶冶,民随国而为之。郑人铸刑书,火星未出而出火,後有灾。郑司农云:“以三月本时昏,心星见于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黄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内火。故《春秋传》曰‘以出内火’。”
○见,贤遍反。)
[疏]注“火所”至“内火”
○释曰:郑知出火内火据陶冶火者,以其上经四时变国火据食火,明此春秋据陶冶,故引《春秋传》为证也。云“民随国而为之”者,释民咸从之义。云“郑人”已下,按《左氏》昭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灾乎!火未出而作火。’六月丙戍,郑灾。”是其後有灾。昭十七年,梓慎曰:“火出,於夏为三月,於商为四月,於周为五月。夏数得天正。”先郑云“三月本时昏,心星见於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内火”者,心星,则大火辰星是也。三月诸星复在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之昏,心星始时未必出见卯南,九月本始之黄昏,心星亦未必伏在戍上,皆据月半後而言。云“《春秋传》曰‘以出内火’者,《左氏传》襄公九年文。
时则施火令。(焚莱之时。)
[疏]注“焚莱之时”
○释曰:上言行火政,此又言施火令,则不掌火禁,故郑云“焚莱之时”。其火禁者,则《宫正》云“春秋以木铎火禁”,注云:“火星以春出,以秋入,因天时而以戒。”司ピ亦云:“仲春,以木铎火禁于国中。”彼二官直掌火禁,不掌火令。
凡祭祀,则祭。(报其为明之功,礼如祭爨。)
[疏]注“报其”至“祭爨”
○释曰:郑云“礼如祭爨”者,祭爨,祭老妇也,则此祭谓祭先出火之人。
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野焚莱,民擅放火。)
[疏]注“野焚”至“放火”
○释曰:“国失火”,谓在国中民,失火有罚,若今民失火有杖罚。“野焚莱有罚”者,《大司马》仲春田猎云“火弊”,郑云:“春田主用火,因除陈生新。”则二月後擅放火则有罚也。
掌固掌城郭、沟池、树渠之固,颁其士庶子及其众庶之守。(树谓枳棘之属有刺者也。众庶,民递守固者也。郑司农说树以《国语》曰:“城守之木,於是乎用之。”
○枳,居氏反。刺,七赐反。递,刘待礼反,又待计反。)
[疏]“掌固”至“之守”
○释曰:云“掌城郭沟池”者,谓环城及郭皆有沟池。云“树渠”者,非直沟池有树,兼其馀渠上亦有树也。云“之固”者,总城郭已下数事,皆是牢固之事也。云“颁其庶子”者,即《宫伯》所云,士谓卿大夫士之子。庶子,其支庶。彼据宿卫王宫,此掌固所颁,亦据宿卫王宫而言。以其庶子不合城郭之处用之,以掌固是固守之官,故兼掌宿卫之事也。
○注“树谓”至“用之”
○释曰:云“众庶民递守固者也”者,谓使守城郭之所及要塞之处也。先郑引《国语》者,按《楚语》云“灵王为章华之台,伍举谏为台榭。云瘠硗之地,於是乎为之,城守之木,於是乎用之”。是其事。引之者,证城有守法。
设其饰器,(兵甲之属。今城郭门之器亦然。)
[疏]注“兵甲”至“亦然”
○释曰:郑知经饰器是兵甲之属者,以其掌器是防御之器,故知是兵甲之属也。云“今城郭门之器亦然”者,汉时城郭门守器所饰,亦若今城郭门傍所执予戟,皆有幡饰之等是也。
分其财用,均其稍食,(财用,国以财所给守吏之用也。稍食,禄禀。)
[疏]注“财用”至“禄禀”
○释曰:云“财用”者,谓所用之财物分与之,明是以财所给守吏,为守事之用者也。云“稍食禄禀”者,所守之处,官及民合受官食;月禄禀者,所守之处,守月给米禀与之,故谓之稍食也。
任其万民,用其材器。(任谓以其任使之也。民之材器,其所用堑筑及为藩落。
○堑,七艳反。)
[疏]注“任谓”至“藩落”
○释曰:云“民之材器其所用堑筑及为藩落”者,对上文财用谓官之财物,此云民之材器,明材是材木,用为桢,以掘堑筑作所用,及不筑处,即用材为藩屏篱落以遮障也。
凡守者受法焉,以通守政,有移甲与其役财用,唯是得通,与国有司帅之,以赞其不足者。(凡守者,士庶子及他要害之守吏。通守政者,兵甲役财,难易多少,转移相给也。其他非是,不得妄离部署。国有司,掌固也。其移之者,又与掌固帅致之。赞,佐也。
○凡守者,刘收又反,注“凡守”者,下“有守者”同。易,以豉反。离,力智反。)
[疏]注“凡守”至“佐也”
○释曰:云“凡守者,士庶子及他要害之守吏”者,此郑还据上文士庶子及众庶之守而言。云他要害者,谓城郭所守,是其常处,除此有要害之处,苦ゾ、皋、河、汉要路之所,皆为他要害也。云“通守政者,兵甲役财,难易多少,转移相给”者,郑据上文饰器而言,变材器言役材者,欲见材器是民役之材,非财用者。云“其他非是,不得妄离部署”者,此则释经“唯是得通”之言,其馀非所通之外,皆不得离其本处也。
昼三巡之,夜亦如之。(巡,行也。行守者,为众庶之解惰。
○行,下孟反,下皆同。为,于伪反。解,佳卖反。)
[疏]“昼三”至“如之”
○释曰:此乃掌固设法与所守之处,非是掌固自巡行之也。
夜三{鼓蚤}以号戒。(杜子春云:“读{鼓蚤}为造次之造,谓击鼓行夜戒守也。《春秋传》所谓‘宾将趣’者与?趣与造音相近,故曰‘终夕与燎’。”玄谓{鼓蚤},击{鼓蚤},警守鼓也。三巡之间,又三击{鼓蚤}。
○{鼓蚤},音戚。造,七报反,下同。趣,庄久反,刘祖侯反,杜七柱反。者与,音馀。近,附近之近。与燎,音预。)
[疏]“夜三{鼓蚤}以号戒”
○释曰:此乃掌固设法与所守之处,言“以号戒”者,使击{鼓蚤},有所以号呼,使戒守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