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14 页/共 187 页

军司马。(阙。)   舆司马。(阙。)   行司马。(阙。)   [疏]“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   ○释曰:军司马当宰夫、肆师之等,皆下大夫,四人。舆司马当上士,八人。行司马当中士,十六人。馀官皆无异称,此独有之者,以军事是重,故特生别名。此等皆与上同阙落之。   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赏地,赏田也。在远郊之内,属六卿焉。等犹差也,以功大小为差。)   [疏]注“赏地”至“为差”   ○释曰:知赏地是赏田在远郊之内者,以《载师职》云“牛田赏田,任远郊之地”,故知也。知“属六乡”者,以其远郊内置六乡故也。云“以功大小为差”者,以下文云“轻重视功”,则赏地大小不定,故知以功大小为差。   王功曰勋,(辅成王业,若周公。)   [疏]“辅成王业若周公”   ○释曰:知据王业者,以其言王,继王身而言,明据王之位业而说耳。以周公摄政,相幼君,致大平,还政成王,是辅成王业之事,故以周公托之。但经之所云不得专为周公、伊尹之等,故皆云若此拟之耳。   国功曰功,(保全国家,若伊尹。)   [疏]注“保全国家若伊尹”   ○释曰:郑知“保全国家”者,以其言国,继国而言,故知是保全国家者也。以伊尹比之者,以汤时天下太平,汤崩,孙太甲即位,不明政事,伊尹为数篇书以谏之,谏既不入,乃放之桐宫。三年思庸,复归於亳,国家得全,故以伊尹拟之耳。   民功曰庸,(法施於民,若后稷。)   [疏]注“施於民若后稷”   ○释曰:知“法施於民”者,以其言民,继民言之。先王之业,以农为本,以后稷比之者,周之先祖弃,为尧之稷官,农人植嘉,天下为烈,岂一手一足哉。庸,亦功也,以法施於民有功,故以后稷拟之。   事功曰劳,(以劳定国,若禹。)   [疏]注“以劳定国若禹”   ○释曰:知“以劳定国”者,以其言劳,据勤劳施国而言。尧遭洪水,下民昏垫,国家不定,命禹治之,手足胼胝,三过门不入,弼成五服,国乃获安,故以禹拟之也。   治功曰力,(制法成治,若咎繇。   ○治,直吏反,注同。咎,音羔。繇,音遥。)   [疏]注“制法成治若咎繇”   ○释曰:以其言“治”,言“力”,故知制法成治,出其谋力。按《虞书》,帝谓咎繇云:“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是咎繇制其刑法,国家治理,故以咎繇拟之。   战功曰多。(克敌出奇,若韩信、陈平。《司马法》曰:“上多前虏。”)   [疏]注“克敌”至“前虏”   ○释曰:知多是“克敌出奇”者,以其言多,是於众之中比校多少之事,故知是克敌出奇,比彼为多者也。汉之二将,是克敌出奇之人,故以拟之耳。云“《司马法》曰‘上多前虏’”者,彼亦是战以功多为上,居於陈前,虏获俘囚,故引以证多为战功者也。此上六者,皆对文为义,若散文则通。是以《春秋左氏》云“舍爵策勋”,彼战还而饮至,不云“舍爵策多”,是通也。《明堂位》云:“周公为有勋劳於天下。”是周公德大有勋兼劳者也。   凡有功者,铭书於王之大常,祭於大,司勋诏之。(铭之言名也。生则书于王旌,以识其人与其功也。死则於先王祭之。诏,谓告其神以辞也。盘庚告其卿大夫曰“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是也。今汉祭功臣於庙庭。   ○识,音志。盘,步干反。与,音预。)   [疏]“凡有”至“诏之”   ○释曰:云“凡有功”,谓上六者,故云凡以该之。使司勋诏之者,以其司勋知功之有无大小故也。诏之,谓诏司常书之,又以辞使春官告神。   ○注“铭之”至“庙庭”   ○释曰:言“生则书於王旌,以识其人与其功也”者,以王建大常,故云王旌。必於王旌识功与人者,王旌,车上建之,就旌上书之,欲取表显示人故也。引“盘庚告其卿大夫”者,盘庚,殷王,欲迁往亳,殷臣民有不肯者,故告之,云:“我不掩尔善,所以者何?兹予大享於先王之时,尔祖其从先王,与在享祭之中,况尔见在,不掩可知,何不从我迁乎?”引汉法,欲见古者祭功臣在庙庭也。必祭功臣在冬之蒸祭者,蒸者,众也,冬时物成者众,故祭功臣。按彼《书注》以大享为蒸尝者,此举冬祭物成者众而言,其尝时亦祭之也。或可周时直於蒸时祭功臣,殷时蒸尝俱祭,礼异故也。   大功,司勋藏其贰。(贰犹副也。功书藏于天府,又副于此者,以其主赏。)   [疏]注“贰犹”至“主赏”   ○释曰:郑知功书藏於天府者,《天府职》文也。   掌赏地之政令,(政令,谓役赋。)   [疏]注“政令谓役赋”   ○释曰:郑以“政”为“征”,征,税也。赏地在六乡之内,亦从沟洫贡天子法,其民亦从乡之徭役之法。   凡赏无常,轻重视功,(无常者,功之大小不可豫。)   [疏]注“无常”至“可豫”   ○释曰:赏地在远郊之内,有疆界,未给者空之,待有功乃随功大小给之,故云“不可豫”也。   凡颁赏地,参之一食,(郑司农云:“不以美田为采邑。”玄谓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   [疏]注“郑司”至“於臣”   ○释曰:先郑意以参之一食者,谓以下地可食三之一,似下地再易,家得三顷,岁种一顷食之,故云“不以美田为采邑”。又以赏田与采邑为一物。後郑不从者,不以美田为采邑,亦无文以言之。又按《载师职》,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疆地,自三百里已外为之,其赏田任在远郊之内,何得为一物,故郑不从也。後郑云“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者,采地之税四之一,与小国入天子同。今赏田三之一,一分入天子,与次国三之一入天子同。   惟加田无国正。(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所以厚恩也。郑司农云:“正谓税也。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若今时侯国有司农少府钱矣。独加赏之田无正耳。”   ○正,音征,注同,本亦作征。少,诗照反。)   [疏]“惟加田无国正”   ○释曰:言“无国正”,无税入天子法,其民出税入主则有之。但加田未知所在,或可与赏田同处,以其仕田在近郊,加田任远郊可知也。   ○注“加田”至“正耳”   ○释曰:知“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者,以其文承赏田之下,即云加田,故知赏田之外,所加赐之田可知。先郑云“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举汉法,“侯国有司农少府钱”者,汉法,入司农,钱入少府,故举以为况。禄田,即采地之税及赏田之等是也。加田是加恩厚,又不税入天子。凡大夫士赐地有四种。大夫已上有采,家邑任稍地之等是也,又有赏田及加田,《载师》又有仕田,及《王制》圭田,圭田即仕田,是有四种。《礼记 王制》云:“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少宰》、《特牲》是大夫有田者,是知士亦有田之法也。   马质掌质马。马量三物,一曰戎马,二曰田马,三曰驽马,皆有物贾。(此三马,买以给官府之使,无种也。郑司农曰:“皆有物贾,皆有物色及贾直。”   ○贾,音嫁,注及下同。种,章勇反,下同。)   [疏]“马质”至“物贾”   ○释曰:云“马质”者,质,平也,主平马力及毛色与贾直之等。   ○注“此三”至“贾直”   ○释曰:云“此三马,买以给官府之使,无种”者,马有六种,此三者无种。买以给官府,馀三者仍有种马、齐马、道马。其齐马、道马,亦无种,不买之者,其种马上善似母者,其齐马、道马,虽非上善似母者,亦容国家所蕃育,不买之也。   纲恶马。(郑司农云:“纲读为‘以亢其雠’之亢,书亦或为亢。亢,御也,禁也,禁去恶马不畜也。”玄谓纲,以縻索维纲狎习之。   ○亢,苦浪反,又音刚,下同。御,鱼吕反,本亦作御,下同。去,起吕反,《小子》注“去之”同。縻,亡皮反。)   [疏]注“郑司”至“习之”   ○释曰:先郑读为“以亢其雠”之亢者,按僖二十八年,晋子犯曰“背惠食言,以亢其雠”是也,谓禁去恶马不畜。後郑不从者,此马质所掌,皆买之无种,何有恶马禁去之类,故不从也。   凡受马於有司者,书其齿毛与其贾,马死,则旬之内更,旬之外入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郑司农云:“更谓偿也。”玄谓旬之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旬之外死,入马耳,偿以毛色,不以齿贾,任之过其任也。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不任用,非用者罪。   ○内更,音庚,下及注同。任用,音壬,又而鸩反。)   [疏]注“郑司”至“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