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13 页/共 187 页
○注“徒乃”至“宗庙”
○释曰:“《月令》季秋天子既田”云云者,证彼祭禽于四郊,与此饣盍兽于郊为一物。其实彼一解以为是仲秋祭禽,以祠礻方为一也。
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师,所谓王巡守若会同,司马起师合军以从,所以威天下、行其政也。不言大者,未有敌,不尚武。
○从,才用反,下同。)
[疏]注“师所”至“尚武”
○释曰:云“师,所谓王巡守若会同”者,以对下文云“若大师”是出军法,故郑云“未有敌,不尚武”也。
若大师,则掌其戒令,莅大卜,帅执事莅衅主及军器。(大师,王出征伐也。莅,临也。临大卜,卜出兵吉凶也。《司马法》曰:“上卜下谋,是谓参之。”主,谓迁庙之主及社主在军者也。军器,鼓铎之属。凡师既受甲,迎主于庙及社主,祝奉以从,杀牲以血涂主及军器,皆神之。)
[疏]“若大”至“军器”
○释曰:云“帅执事莅衅主及军器”者,按《小子职》云“衅邦器及军器”,彼官衅之,而大司马临之。
○注“大师”至“神之”
○释曰:郑知临大卜者,按《大卜》云“掌龟之八命:一曰征”,故知也。云“《司马法》曰‘上卜下谋,是谓参之’”者,卜在庙,又龟有神,故云上卜。谋人在下,故云下谋。君居其中,故云参也。云“主谓迁庙之主及社主在军也”者,《曾子问》云:“军行则以迁庙之主行。”《左传》祝佗云:“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尚书》云:“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皆是在军者也。
及致,建大常,比军众,诛後至者。(比或作庀。郑司农云:“致,谓聚众也。庀,具也。”玄谓致,乡师致民於司马。比,校次之也。
○比,必履反,注同,或毗志反,刘芳直反。作庀,匹是也,刘芳美反,具也,沈方二反。)
[疏]注“比或”至“之也”
○释曰:先郑云“庀,具也”者,先郑从古书庀,後郑不从,以为校次者,凡物有数者,皆须校次乃知具不,故不从具也。“玄谓致,乡师致民於司马”者,据《乡师职》知之,其司马用王大常者,以上文大师王亲御六军,故司马用王之大常致众。若王不亲,则司马自用大旗致之。
及战,巡陈,事而赏罚。(事,谓战功也。
○氐,音视。)
[疏]“及战”至“赏罚”
○释曰:“巡陈”者,司马当战,对阵之时,巡军陈,氐其战功之事,知有其功无功而行赏罚也。
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功,胜也。律所以听军声,钺所以为将威也。先犹道也。兵乐曰恺。献于社,献功于社也。《司马法》曰:“得意则恺乐,恺歌,示喜也。”郑司农云:“故城濮之战,《春秋传》曰,振旅恺以入于晋。”
○钺,音越。道,音导。濮,音卜。)
[疏]“若师”至“于社”
○释曰:云“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者,谓战陈知有胜,功讫乃执律者,示此律听军声克胜耳。右秉钺,示威也。
○注“功胜”至“于晋”
○释曰:云“律所以听军声”者,《大师职》文。彼初出军时,大师执听,至此克胜,司马执之。先郑引城濮之战者,僖二十八年,晋文公败楚於城濮,兵入曰振旅,整众而还,歌恺乐而入晋,彼诸侯法,与此天子礼同,故引为证也。赵商问:“《夏官》,师有功则献于社。《春官 大司乐》‘王师大献,则令奏恺乐’,注云:‘大献,献捷於祖。’不违异意。”郑答曰:“司马主军事之功,故献於社。大司乐,宗伯之属,宗伯主宗庙,故献于祖。若然,军有功,二处俱献,以其出军之时告于祖,宜于社,故反必告也。”
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郑司农云:“厌谓厌冠,丧服也。军败则以丧礼,故秦伯之败於ゾ也,《春秋传》‘曰秦伯素服郊次,乡师而哭’。”玄谓厌,伏冠也。奉犹送也。送主归於庙与社。
○厌,於涉反,李一音於入反,注同。ゾ,户交反,刘音豪。乡师,许亮反。)
[疏]注“郑司”至“与社”
○释曰:《春秋》秦伯事,《左传》僖三十三年,秦师袭郑之事。按彼僖三十年,秦晋围郑,郑使烛之武说秦伯,秦师退,使杞子、逢孙、杨孙戍郑。至僖三十三年,秦使孟明视、白乙丙、西乞术袭郑,将至郑,逢商人弦高将市于周,诈之,秦师还至ゾ,晋师与姜戎败之,获三帅,囚之於晋,晋舍三师还,秦伯素服郊次,乡师而哭之,是其事也。玄谓“厌,伏冠也”者,按下《曲礼》云:“厌冠不入公门。”彼差次当缌小功之冠,以义言之,五服之冠皆厌,以其丧冠反。吉冠於武上向内缝之,丧冠於武下向上缝之,以伏冠在武,故得厌伏之名。按《檀弓》注“厌冠,丧冠,其服亦未闻”。若然,先郑引秦伯素服者,彼据在国向外哭,此则从外向内,不同,故云其服未闻。後郑不破者,已有《檀弓》注,此从破可知。
王吊劳士庶子,则相。(师败,王亲吊士庶子之死者,劳其伤者,则相王之礼。庶子,卿大夫之子从军者,或谓之庶士。
○劳,老报反,注同。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师败”至“庶士”
○释曰:按《宫伯》云“掌宫中士庶子”,注云“士,子。庶子,其支庶”,与此注云“庶子为卿大夫之子”,庶俱兼,则经中士为卿大夫士之身。与《宫伯》注不同者,彼宫正掌卿大夫士身,宫伯别掌士庶子,士庶子为子支子明矣。此惟一文云“吊劳士庶子”,不见别有吊劳卿大夫士身,故分之。郑望经为注,故不同也。若然,此注不云士之子者,以其卿大夫之子,为王与后与士同,故亲吊劳之。士之子如众人,不得为王及后如士,故不吊劳之也。
大役,与虑事属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赏诛。(大役,筑城邑也。郑司农云:“国有大役,大司马与谋虑其事也。植,谓部曲将吏。故宋城,《春秋传》曰‘华元为植巡功’。属谓聚会之也。要者,簿书也。考,谓考校其功。”玄谓虑事者,封人也。于有役,司马与之。植,筑城桢也。属,赋丈尺与其用人数。
○与虑,音预,又如字,注与谋同。属,音烛,注同。植,直吏反,注同。华,户化反。桢,音贞。)
[疏]“大役”至“赏诛”
○释曰:此谓筑城邑之时,封人虑事计功,大司马虽不掌徒役,亦得与谋也。“属其植”者,属,谓属聚徒役,计其人数,付其丈尺,以课其功也。植者,版之属,计其人事,各使备足也。
○注“大役”至“人数”
○释曰:先郑以为与虑事,大司马与在谋虑其事中,後郑从之,增成其义。按宣十一年:“楚令尹艾猎城所,使封人虑事,以授司徒。”注云:“封人,司徒之属官。”是封人虑事,司马与在谋虑中也。《春秋》宋华元者,按宣二年《左氏传》云:“宋城,华元为植,巡功。”注云:“植,将主也。”先郑云:“植,谓部曲将吏。属,谓聚会之。”後郑不从,以为植筑城桢也。“属,赋丈尺与其用人数”者,按昭三十二年,“晋士弥牟营成周,计丈数,揣高卑,度厚薄,仞沟洫”。又云:“以令役於诸侯,属役赋丈尺。”宣十一年,计虑用人功之数。以此知属谓赋丈尺与人数也。
大会同,则帅士庶子而掌其政令。(帅,师以从王。)
[疏]注“帅师以从王”
○释曰:知“帅,帅以从王”者,按《诸子职》云“若会同宾客,作群子从”,注云:“从,从王。”是其事也。
若大射,则合诸侯之六耦。(大射,王将祭,射于射宫,以选贤也。王射三侯,以诸侯为六耦。)
[疏]“若大”至“六耦”
○释曰:王大射之时有诸侯来朝,在京师者,大司马令之为六耦。
○注“大射”至“六耦”
○释曰:云“大射,王将祭,射于射宫,以选贤也”者,按《礼记 射义》云:“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於天子,天子试之於射宫,而中多者得与於祭。”《大射礼》亦射於郊学宫中,皆是为祭选士,故云选贤也。云“王射三侯”者,《司裘》云“王大射,则共虎侯、熊侯、豹侯”是也。此大射是将祭而射,故用诸侯为六耦。若宾射,射人亦用六耦,但不用诸侯,当用卿大夫为之。燕射三耦,自然用卿大夫已下为之。
大祭祀、飨食,羞牲鱼,授其祭。(牲鱼,鱼牲也。祭,谓尸宾所以祭也。郑司农云:“大司马主进鱼牲。”
○食,音嗣,後“飨食”皆放此。)
[疏]“大祭”至“其祭”
○释曰:大祭祀,谓天地宗庙。此大祭,据祭庙而言,其中小之祭祀,亦为之矣。飨食,谓诸侯来朝,上公三飨三食之等,行之在庙,故与大祭祀同。皆羞进鱼牲。
○注“牲鱼”至“鱼牲”
○释曰:云“祭,谓尸宾所以祭也”者,大祭祀授尸祭,飨食授宾祭。祭者,鱼之大脔,即《少牢下篇》云:“主人、主妇、尸侑各一鱼,加无,祭於其上。”无,谓鱼之反覆者。《公食大夫》亦云“授宾祭”。故云祭谓尸宾所以祭。若王祭,则《膳夫》云“授王祭”是也。先郑云“大司马主进鱼牲”者,必使司马进之者,司马夏官,夏阴气所起,鱼,水物,亦阴类,故使司马进之也。
大丧,平士大夫。(郑司农云:“平,一其服也。”玄谓平者,正其职与其位。)
[疏]“大丧平士大夫”
○释曰:必使司马平之者,司马之属有司士,主群吏。今王丧,不得使司士,故司马士之。
○注“郑司”至“其位”
○释曰:先郑云“平,一其服也”者,後郑不从者,《小宗伯》已悬衰冠,故後郑以为平者正其职与其位也。
丧祭,奉诏马牲。(王丧之以马祭者,盖遣奠也。奉犹送也,送之至墓,告而藏之。
○遣奠,弃战反,後“遣奠”、“遣车”之类皆同。)
[疏]注“王丧”至“藏之”
○释曰:郑知丧祭是大遣奠者,以其丧奠、反虞、卒哭丧祭之等,无奉送诏告,惟有大遣奠。入圹之时,有奉送之事,故知丧祭是大遣奠耳。
●卷三十
小司马之职掌,(此下字脱灭,札烂文阙,汉兴,求之不得,遂无识其数者。。)
[疏]注“此下”至“数者”
○释曰:郑知“脱灭,札烂又阙”者,见《天官 小宰》、《地官 小司徒》、《春官 小宗伯》之等职掌下其文多矣。凡小祭祀之言,皆是於下总结,以此知此下脱灭札烂又阙也。言脱灭者,直据职掌下一经脱灭。札烂又阙者,以其下经简札,为韦编折烂阙落,知“汉兴求之不得”者,此阙与《冬官》所亡同日,皆为遭暴秦燔灭典籍,兴购求遗书不得也。云“遂无识其数”者,以其无文,遂无记识职掌以下之数耳。
凡小祭祀、会同、飨射、师田、丧纪,掌其事,如大司马之法。
[疏]“凡小”至“祭祀”
○释曰:云“小祭祀”已下至“丧纪”,皆蒙此“小”字,对大司马“大祭祀”之等。大司马之小会同,谓诸侯使卿大夫来聘,王使卿大夫与之会同。言“飨射、师田”,皆是诸侯卿大夫来聘,王还使卿大夫与飨燕及射、师田之等也。小丧纪者,三夫人已下。云“掌事,如大司马之法”,亦如大司马羞鱼牲授,其祭之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