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90 页/共 117 页
○注“统於豆也”。
○释曰:云“统於豆”者,豆即脾析也。以其云“北上”,上谓二С,醴酒继豆言北上,故云统於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由重北西,既奠,由重南东。)
[疏]“奠者”至“而踊”。
○注“亦以”至“南东”。
○释曰:自上已来,堂下设奠、彻奠皆云“主人要节而踊”,注皆云“往来为节”,此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来时由重北而西,既奠由重南而东,此奠馔在辂之东,言由重北者,亦是由车前明器之北,乡柩车西设之,设讫,由柩车南而来者,礼之常也。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还重不言甸人。抗重言之者,重既虞将埋之,言其官,使守视之。抗,举也。出自道,出从门中央也。不由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道左,主人位。今时有死者,凿木置食其中,树於道侧,由此。)
[疏]“甸人”至“倚之”。
○注“还重”至“由此”。
○释曰:自此尽“彻者出踊如初”,论将葬重及车马之等,以次出之事。云“道左倚之”者,当倚於门东北壁。云“还重不言甸人”者,上云二人还重,不言甸人,至此乃言甸人也。云“重既虞将埋之”者,《杂记》文。彼注云:“就所倚处埋之。”但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未虞以前,以重主其神。虞所以安神,虽未作主,初虞其神即安於寝,不假重为神主。又士大夫无木主,明亦初虞即埋之也。云“不由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者,恒出入则东西也。云“道左,主人位”者,《檀弓》云“重主道”,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则重主死者,故於主人之位埋之也。郑云“今时”以下者,引汉法,证重倚道左之事也。
荐马,马出自道,车各从其马,驾于门外,西面而俟,南上。(南上,便其行也。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
[疏]“荐马”至“南上”。
○注“南上”至“序从”。
○释曰:云“南上”者,谓於门外之时南上。云“便其行也”者,以其葬於国北,在路则南上,上者常在前,故云便其行也。云“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者,案下记云:“乘车载旃,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是序从也。
彻者入,踊如初。彻巾,苞牲,取下体。(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取下体者,胫骨象行,又俎实之终始也。士苞三个,前胫折取臂,後胫折取骼,亦得俎释三个。《杂记》曰:“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
[疏]“彻者”至“下体”。
○注“苞者”至“为哀”。
○释曰:云“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案《杂记》文而言之。云“取下体者,胫骨象行”者,以父母将行乡广,故取前胫後胫,下体行者以送之,故云象行也。云“又俎实之终始也”者,此盛葬奠用少牢,其载牲体亦当与少牢同。案《少牢》载俎云:“肩臂专骼在两端。”又云“肩在上”,以此言之,则肩臂在俎上端,为俎实之始,专胳在俎下端,为俎实之终。今取此两端胫骨,包以归父母,直取胫骨为象行,又两端为俎实之终始也。云“土包三个”者,自上之差。案《檀弓》云:“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注云:“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遣车之差,大夫五,诸侯七,则天子九。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杂记》曰:遣车视牢具。”彼注云:“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遣奠,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大夫以上乃有遣车。”以此而言,士无遣车,则所包者不载于车,直持之而已。士有一包,而云包三个,郑又云个谓所包遣奠,则士一包之中有三个牲体,故云“前胫折取臂、,後胫折取骼”者。若然,大夫云遣车五乘,包五个,则一包之中有五个,五五二十五,一大牢而为二十五体。则亦取下体,前胫取臂、,後胫取骼,三牲有九体,又就九体折分为二十五个,五包,包各五个。诸侯亦大牢而包七个,天子亦一大牢,又加以马牲,牲别有三体,则十二体。就十二体中,细分为八十一个,九包,包各九个。大夫以上,皆不得全体,谓若《少仪》云大牢则以“牛左肩臂折九个”之类,亦为不全体也。云“亦得俎释三个”者,羊俎,上注云“体不殊骨也”,其脾又不升,则骼别为一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其肩仍著胖为一段,後胫折取骼,仍有肫一节在俎,则羊俎仍有两段在俎,豕则左胖,豚解为四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後胫折取骼,仍有四段在俎。若然,羊俎有二段,豕俎有四段,相通则二俎,俎有三段在,故得为俎释三个。案《特牲》“俎释三个”,注云:“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则此奠虽不改,为馔西北隅留之,亦为分祷五祀也。引《杂记》者,案彼云:曾子谓或人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注云:“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取此者,以证此包牲归父母,亦是宾客父母之事也。
不以鱼腊。(非正牲也。)
[疏]“不以鱼腊”。
○注“非正牲也”。
○释曰:云“非正牲也”者,正牲谓上三牲鱼腊。非正牲,故不以鱼腊载之,故云非正牲。
行器,(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
[疏]“行器”。
○注“目葬”至“之次”。
○释曰:包牲讫,明器当行乡广,故云“行器”。云“目葬行明器”者,即下云“茵包”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从,(如其陈之先後。)
[疏]“茵包器序从”。
○注“如其陈之先後”。
○释曰:此直云“序从”者,序从即上文“器西南上茵包”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包,以其为首故也。
车从。(次器。)
[疏]“车从”。
○注“次器”。
○释曰:上陈明器讫,次列车以从明器,故云“次器”也。
彻者出,踊如初。(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
[疏]“彻者出踊如初”。
○注“於是”至“柩车”。
○释曰:彻者,谓包牲讫,当彻去,所释者出庙门,分祷五祀者,彻者出时,主人踊。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者,以其上文明器及车马乡广者皆出,唯有柩车在庙未出,故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也。
主人之史请读,执从。柩东,当前束,西面。命毋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妇哭。烛在右,南面。(史北面请,既而与执西面於主人之前读书释。烛在右,南面,书便也。古文皆为。)
[疏]“主人”至“南面”。
○注“史北”至“为”。
○释曰:自此尽“灭烛出”,论读、读遣之事。经直云“史请读”,郑知“史北面请”者,以其主人於车东,北面,所请者,请於主人,明史北面问之,故知史北面也。又知在“主人之前读之”,对面当柩,故知在主人之前西乡柩也。请讫,乃西面,请时及入时,书在前,在後,则史西面之时,在史南西面。今烛在史北,近史,书为便。若在左,则隔,不便也。
读书,释则坐。(必释者,荣其多。)
[疏]“读书释则坐”。
○注“必释”至“其多”。
○释曰:读书者,立读之,敬也。释者,坐为释之,便也。云“必释者,荣其多”者,以其所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释,显其数者,荣其多故也。
卒,命哭,灭烛,书与执之以逆出。(卒,已。)
[疏]“卒命”至“逆出”。
○释曰:言“逆出”,则入时长在前,出时长在後。烛言灭不言出者,以其烛已灭,不得言烛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东面,命毋哭,主人、主妇皆不哭。读遣,卒,命哭。灭烛,出。(公史,君之典礼书者。遣者,入广之物。君使史来读之,成其得礼之正以终也。烛侠辂。)
[疏]“公史”至“烛出”。
○注“公史”至“侠辂”。
○释曰:知公史是君之典礼书者,以其言公史,故知君史。案《周礼》大史、小史皆掌礼,则诸侯史亦掌典礼可知。云“成其得礼之正以终”者,以其死葬之以礼,是死者得礼之终事,故以君史读而成之也。知“烛侠辂”者,上陈设葬奠,云执烛夹辂,北面,故知也。
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居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使引者执披者知之。士执披八人。今文无以。)
[疏]“商祝”至“执披”。
○注“居柩”至“无以”。
○释曰:自此尽“杖乃行”,论柩车在道发行之事。云“执功布”者,谓执大功之布粗者也。云“以御柩执披”者,葬时乘人,故有柩车前引柩者,及在傍执披者,皆御治之,故云御柩执披也。云“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谓下阪时,道有仰,谓上阪时,倾亏谓道之两边,在车左右辙有高下。云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则抑下其布,使知下阪,道有仰则扬举其布,使知上阪。云左右者,谓道倾亏高下,则左右其布,使知道之有倾亏也。若东辙下,则下其布向东,西边执披者持之;西辙下,则下其布向西,东边执披者持之。若然,郑云“使引者执披者知之”者,执披者知其左右,引者知其上下也。知士执披八人者,案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士执披者八人也。
主人袒,乃行,踊无。(袒,为行变也。乃行,谓柩车行也。凡从柩者,先後左右如迁于祖之序。)
[疏]“主人”至“无”。
○注“袒为”至“之序”。
○释曰:云“乃行谓柩车行”者,经云“乃行”,文承“主人袒”下,嫌主人行,故云乃行谓柩车行。以行处据柩为主,柩车行主人行可知,故举柩车行也。云“凡从柩者,先後左右如迁于祖之序”者,上迁于祖时,注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後。此从柩向广之序,一如迁于祖之序,故如之也。
出宫,踊,袭。(哀次。)
[疏]“出宫踊袭”。
○注“哀次”。
○释曰:云“哀次”者,以经云“出宫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者,止为出宫大门外,有宾客次舍之处,父母生时接宾之所,故主人至此感而哀,此次是以有踊,踊讫,即袭,袭讫而行也。故《檀弓》云:“哀次亦如之。”注云“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是也。
至于邦门,公使宰夫赠玄束。(邦门,城门也。赠,送也。)
[疏]“至于”至“束”。
○注“邦门”至“送也”。
○释曰:云“邦门”者,案《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此邦门者,国城北门也。赠用玄束帛者,即是至广窆讫,主人赠死者用玄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终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听命。宾由右致命。(柩车前辂之左右也。当时止柩车。)
[疏]“主人”至“致命”。
○注“柩车”至“柩车”。
○释曰:此谓宰夫将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车前辂之左右。若然,在庙,柩车南乡,左则在东,此出国北门,柩车乡北,左则在前辂之西也。宾由右致命,则在柩车之东矣。经直云左右,郑必知据“前辂左右”者,次柩车在庙门时,宾在柩车右,主人在柩车左,故知此亦当前辂左右也。云“当时止柩车”者,下记云:“唯君命,止柩于恒,其馀则否。”注云:“不敢留神。”明此宰夫致命时,柩车止也。
主人哭,拜稽颡。宾升,实币于盖,降。主人拜送,复位,杖,乃行。(升柩车之前,实其币於棺盖之柳中,若亲受之然。复位,反柩车後。)
[疏]“主人”至“乃行”。
○注“升柩”至“车後”。
○释曰:宾既致公赠命讫,主人乃哭拜稽颡,宾乃升车,实币于棺之盖中,载以之广。上文在庙所赠之币,皆奠於左服。此实于盖中者,彼赠币生死两施,故奠左服。此赠专为死者,故实于盖中,若亲授之然。云“复位反柩车後”者,上在庙位,在柩车东,此行道,故在柩车後也。
●卷四十既夕礼第十三
至于广,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於广。)
[疏]“至于”至“北上”。
○注“统于广”。
○释曰:自此尽“拜送”,论至广陈器及下棺讫送宾之事。云“统于广”者,对庙中南上,此则北上,故云统于广也。
茵先入。(当藉柩也。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
[疏]“茵先入”。
○注“当藉”至“茵焉”。
○释曰:云“当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後属引下棺於其上,以须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者,元士谓天子之士,葬时,先以共轴由羡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知元士葬用共轴者,《檀弓》云:“孺子<享黄>之丧,哀公欲设拨。”注云:“拨可拨引盾车,所谓绋。”“问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颜柳曰:天子龙盾而椁帱,诸侯盾而设帱,为榆沈,故设拨。三臣者废盾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诸侯殡葬,皆用盾,朝庙用盾,可知大夫虽殡葬,不用盾,朝庙亦用盾,以其士殡葬不用共轴,朝庙得用之,明大夫朝庙得用盾。故上注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朝庙得用盾,故言之也。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轴者,《春秋》之义,王人虽微,犹在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谓之为元。元者,善之长,故得用共轴,不与诸侯大夫同也。
属引。(於是说载除饰,更属引於缄耳。古文属为烛。)
[疏]“属引”。
○注“於是”至“为烛”。
○释曰:云“於是说载”者,谓柩车至广,解说去载与披及引之等。“除饰”者,解去帷荒池组之等,然後下棺。云“更属引於缄耳”者,案《丧大记》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郑注云:“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齐人谓棺束为缄,以此而言,则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後,於束末皆为缄耳。以绋贯结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横木之上以属绋也。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侠羡道为位。)
[疏]“主人”至“不哭”。
○注“侠羡道为位”。
○释曰:主人袒者,为下棺变。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为下棺宜静。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广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上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乃窆。主人哭,踊无。(窆。下棺也。今文窆为封。)
[疏]“乃窆”至“无”。
○注“窆下棺也”。
○释曰:主人哭踊,不言处,还於广东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谓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袭,赠用制币玄束。拜稽颡,踊如初。(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疏]“袭赠”至“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