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86 页/共 117 页

○释曰:此祝不言商夏,则周祝也。烛既入室,周祝从而入室,彻宿奠降,降时夏祝自下升取铭,降置于重,为妨启殡故也。云“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者,谓昨暮所设夕奠,经宿,故谓之宿奠也。此宿奠拟朝庙所用,即下云“重先奠从”者是也。此奠所彻所置之处虽不言,案上篇大敛迁,小敛奠于序西南,此亦序西南可也。云“吉事交相左”者,则《乡射》、《大射》皆云“降与射者交於阶下相左”是也。云“凶事交相右”者,此凶事不言交相左者,以凶事反於吉,明交相右可知。交相右者,周祝降阶时当近东,夏祝升阶当近西,是交相右也。云“今文铭皆作名”者,此铭及下陈明器云“取铭置于茵”,二者皆名,但铭书作名,亦通一涂也。   踊无。(主人也。)   [疏]“踊无”。   ○注“主人也”。   ○释曰:下文云“商祝拂柩”,则踊无,当知开棺柩之时,以其踊为哀号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商祝拂柩用功布,无用夷衾。(拂,去尘也。无,覆之,为其形露。)   [疏]“商祝”至“夷衾”。   ○注“拂去”至“形露”。   ○释曰:开柩已出时,是棺南首,夷衾本拟覆柩,故敛时不用。今得覆棺,於後朝庙及入广,虽不言用夷衾,又无彻文,以覆棺言之,当随柩入广矣。   迁于祖,用轴。(迁,徙也。徙於祖,朝祖庙也。《檀弓》曰:“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轴,共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共状如长床,穿程。前後著金而关轵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天子画之以龙。)   [疏]“迁于祖用轴”。   ○注“迁徙”至“以龙”。   ○释曰:自此尽“由足西面”,论以柩朝庙之事。云“迁于祖用轴”者,谓朝庙之时,从殡宫迁移于祖庙,朝时用共轴载之。案《士丧礼》将殡云:“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则迁于祖时,亦升共轴於阶上,载之挽柩而下。若然,未升馔,陈之当在堂下,是以下记云:“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注云:“明阶者,位近西,夷床馔于祖庙,共轴馔于殡宫。”而言阶,明在堂下也。云“《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者,殷人将殡之时,先朝庙讫,乃殡,至葬时不复朝也。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殡于路寝,至葬时乃朝,朝讫,而遂葬。引之者,证经将葬朝祖之事。云“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曲礼》云“出必告,反必面”是也。案《聘礼》大夫将出聘,告于祢乃行,介无告祢之事,故不得象之。云“轴,共轴也”者,下记云“夷床共轴”是也。云“轴,状如转辚”者,此以汉法况之,汉时名转轴为转辚,辚,轮也,故《士丧礼》云“升棺用轴”,注云:“轴,共轴也。共状如床,轴其轮,免而行。”是以轮为辚也。云“刻两头为轵”者,以轴头为轵,刻轴使两头细,穿入共之两髀,前後二者皆然。云“共状如长床,穿呈,前後著金而关轴焉”者,此共既云长如床,则有先後两畔之木,状如床髀,厚大为之,两畔为孔,著金钏於中,前後两畔皆然,然後关轴於其中。言呈者,以其厚大可以容轴,故名此木为呈也。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者,大夫殡葬,虽不用盾,士朝庙用共轴,则大夫朝庙当用盾。诸侯天子殡葬、朝庙皆用盾。但天子画辕为龙,谓之龙盾。《檀弓》诸侯云“盾”,天子云“涂龙盾”是也。此盾皆有四周为盾,故名为盾也。   重先,奠从,烛从,柩从,烛从,主人从。(行之序也。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後。)   [疏]“重先”至“人从”。   ○注“行之”至“在後”。   ○释曰:此论发殡宫乡祖庙之次序。柩之前後皆有烛者,以其柩车为隔,恐ウ,故各有烛以道。若至庙,烛在前者升正柩,在後者在阶下,升柩,故下记云“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是也。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者,经直云“主人从”者,以主人为首者而言,故郑总举男子妇人并五服而言,知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者,以《内则》云:“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郑云:“地道尊右。”彼谓吉时,此虽凶礼,亦依之也。云“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者,假令昭亲,则在先,昭疏,则在後。就同昭穆之中,又以年之大小为先後,男从主人後,女从主妇後。云“男宾在前,女宾在後”者,谓无服者亦各从五服男子、妇人之後为序也。   升自西阶。(柩也。犹用子道,不由阼也。)   [疏]“升自西阶”。   ○注“柩也”至“阼也”。   ○释曰:云“犹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奠俟于下,东面北上。(俟正柩也。)   [疏]“奠俟”至“北上”。   ○注“俟正柩也”。   ○释曰:既升阶,当正之於夷床之上,北首,既正乃设奠,故云“俟正柩”也。   主人从升。妇人升,东面。众人东即位。(东方之位。)   [疏]“主人”至“即位”。   ○注“东方之位”。   ○释曰:主人、主妇从柩而升。言“妇人升东面”,不言“主人西面”,举主妇东面,主人西面可知,故下文云“主人西面”也。云“众人东即位”者,唯主人、主妇一自众主人以下,从柩至西阶下,遂乡东阶下即西面位。   正柩于两楹,用夷床。(两楹,象乡户牖也。是时柩北首。)   [疏]“正柩”至“夷床”。   ○注“两楹”至“北首”。   ○释曰:云“两楹,象乡户牖也”者,以其户牖之,宾客之位,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处,父母神之所在,故於两楹之北面乡之。若言乡户牖,则在两楹而近西矣。故下记云“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馔夷床,俟正柩而言,西阶东,则正柩于楹近西可知矣。云“是时柩北首”者,既言朝祖,不可以足乡之,又自上以来设奠,皆升自阼阶,今此下文设奠升降,皆自西阶下,郑注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以此而言,此时柩北首明矣。   主人柩东,西面。置重如初。(如殡宫时也。)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殡宫时也”。   ○释曰:主人、主妇从柩升,即当西面,东面乡柩。主妇上文即言东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妇东面位不改,故从柩升,因言东面。男子在柩东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讫,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从之时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讫乃置之。云“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郑云“如殡宫时也”。   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阶。(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从奠设如初,东面也。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巾之者,为御当风尘。)   [疏]“席升”至“西阶”。   ○注“席设”至“风尘”。   ○释曰:此论设宿奠於柩西。云“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者,知当西阶,以其柩当户牖之南,席北铺之,自然当西阶之上。云“从奠设如初,东面也”者,如初,谓如殡宫朝夕设奠于室中者,从柩而来,此还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据神东面设之於席前也。云“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者,谓不近柩设奠,若近柩,则统於柩,为神不西面,故不近东统於柩。知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设席于奥东面,则天子诸侯亦不西面可知。云“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者,此亦据神位在奥不在东而言也。若然,小敛奠设于尸东者,以其始死,未忍异於生。大敛以後,奠皆设于室中,亦不统於柩。此奠不设于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处故也。云“巾之者,为御当风尘”者,案《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据小敛、大敛之等也,有牲肉,故不露,故巾之。以此宿奠脯醢醴酒,无祭肉巾之者,以朝夕奠在室,不巾,此虽无祭肉,为在堂风尘,故巾之,异於朝夕在室者也。   主人踊无,降,拜宾,即位,踊,袭。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亲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疏]“主人”至“西面”。   ○注“设奠”至“房中”。   ○释曰:云“降拜宾,即位踊袭”者,实谓在殡宫看主人开殡朝祖之宾,袭者从殡宫中拜宾,入即位袒,至此乃袭。袭者先即位踊,踊讫乃袭于序东。云“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者,知妇人户西南面者,案下记云将载柩,“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则知此设之时,妇人辟之,亦户西南面。待设奠讫,乃由柩足向柩东西面,不即乡柩东西面者,以主人在柩东,待设奠讫,主人降拜宾,妇人乃得东也。若然,云“亲者西面”,则大功以上相随同西面也。又云“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者,以其言亲者西面,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为堂上迫狭,自然在房中西面矣。   荐车,直东荣,北。(荐,进也。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今时谓之魂车。,辕也。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   [疏]“荐车”至“北”。   ○注“荐进”至“中庭”。   ○释曰:自此尽“还出”,论荐车马设迁祖奠之事。荐车者,以明旦将行,故豫陈车。云“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者,案《曲礼》云:“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於马前,已驾,仆展令。”是生时将行陈驾,今死者将葬,亦陈车象之也。云“今时谓之魂车”者,郑举汉法况之,以其神灵在焉,故谓之魂车也。云“,辕也”者,《周礼考工记》有人为,亦谓之辕,故云辕也。云“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者,此车既非载柩之车,即下记云荐乘车、道车、槁车,以次言之,则先陈乘车,次陈道车,次陈槁车。知东陈西上者,下云“陈明器于乘车之西”,明器继乘车而西,明乘车在上,已东有道车、槁车,故知三者西上也。乘车既当东荣,则三者不当中庭,而云中庭者,据南北之中庭,不据东西为中庭也。何者?以下经云荐马入门,三分庭一在南,马右还,出荐马者,当车南在庭,近南,明车近北当中庭矣。   质明,灭烛。(质,正也。)   [疏]“质明灭烛”。   ○释曰:自启殡至此时在殡宫、在道及祖庙皆有二烛为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灭烛也。   彻者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彻者,辟新奠,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   [疏]“彻者”至“西阶”。   ○注“彻者”至“为亵”。   ○释曰:云“新奠”者,谓迁祖之奠将设新,故彻去从奠,以辟新奠也。云“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者,为彻从奠,不设于序西南,为再设亵黩,故不设也。其再设者,未启殡前夕时一设,至此朝庙又设,是再设也。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阶。(为迁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   [疏]“乃奠”至“西阶”。   ○注“为迁”至“其足”。   ○释曰:云“为迁祖奠也”者,谓迁柩朝祖之奠也。云“如初”者,亦於柩西当阶之上,东面席前为之则同,其馔则异,以其上三鼎及东方之馔,皆大敛之奠是也。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者,以前大敛、小敛及朝夕奠,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今此迁祖奠,升不由阼阶,故云辟足。辟足者,以其来往不可由首,又饮食之事不可亵之由足,故升自西阶也。若然,彻时所以由足者,奠毕去之,由足无嫌也。   主人要节而踊。(节,升降。)   [疏]“主人要节而踊”。   ○注“节升降”。   ○释曰:云“节,升降”者,奠升时主人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主人踊,此不言妇人,文不具也。   荐马,缨三就,入门,北面,交辔,圉人夹牵之。(驾车之马,每车二匹。缨,今马鞅也。就,成也。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盖绦丝也。其著之如然。天子之臣,如其命数,王之革路绦缨。圉人,养马者。在左右曰夹。既奠乃荐马者,为其践污庙中也。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   [疏]“荐马”至“牵之”。   ○注“驾车”至“在南”。   ○释曰:荐马并荐缨者,缨为马设,故与马同时荐之。案下记云“荐乘车”,又云“缨辔贝勒,县于衡”,又云“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注云:“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若然,荐车之时,缨县于衡,此荐马得有缨者,以荐车时县于衡,至此荐马时又取而用之,故两见之也。云“驾车之马”者,即上文荐车之马也。云“每车二匹”者,下经云“公赠两马”,注云:“两马,士制也。”故知此车有三乘,马则六匹矣。云“缨,今马鞅也”者,古者谓之缨,汉时谓之鞅,故举汉法为况也。云“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荐马缨三就,则不依命数,则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车》上公缨九就,侯伯缨七就,子男缨五就,诸侯之臣不得与子男同五就,故知与士同三就。此三色,则如《聘礼》记三色,朱、白、苍也。云“此三色者盖绦丝也”者,谓以丝为绦,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云“其著之如然”者,郑注《巾车》云:“玉路之樊及缨皆以五采饰之,十二就。”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注皆云“五色饰之”。此则三采丝为绦饰之,但著之则同,故云其著之如然也。云“天子之臣如其命数”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命数虽卑於诸侯,以王人虽微,犹序诸侯之上,故得与同依命数。就依命数,其色则无过五采,以其金路以下与诸侯,其饰与王同。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与诸侯同。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於诸侯之臣当同色,与诸侯之臣同矣。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於天子,大夫宜与三卿同三色也。云“王之革路绦缨”者,至革路、木路不用而用绦丝为缨,与此缨三色者同,故引为证也。云“圉人,养马者”,案《周礼校人职》云:“乘马一师四圉。”是圉人以养马,以其养马,故使之荐也。云“在左右曰夹”者,以车三乘马则六匹,每马二人交辔牵之,故云在左右曰夹。云“既奠乃荐者,为其践污庙中”者,车马相将之物,前荐车在奠上,今此荐马在奠後者,欲其既荐即出,恐践污庙中,故後荐之也。云“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者,大敛陈事在庭,分为三分,一分在北,则继堂而言;一分在南,则继门而言。此既继门,故云三分庭一在南。又不言门左门右,则当门之北矣。   御者执策立于马後。哭,成踊,右还,出。(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   [疏]“御者”至“还出”。   ○注“主人”至“荐马”。   ○释曰:云“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者,以其车得马而成,故前荐车时,主人不哭踊,至荐马乃哭,是由车成於荐马故也。主人哭踊讫,马则右还,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   有司请祖期。(亦因在外位请之,当以告宾,每事毕辄出。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   [疏]“宾出”至“祖期”。   ○注“亦因”至“始也”。   ○释曰:自此尽“属引”,论祖时饰柩车之事。此宾即上来吊主人启殡者,朝庙事毕而出,主人送之。云“亦因在外位请之”者,上既夕哭讫,因外位请启期,故云“亦”也。此经不言告宾,知告宾者,若不告宾,时至则设,何须请期?故知拟告宾,故云“当以告宾”也。云“每事毕辄出”者,有司请期之礼,每事皆待事毕,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请之。言每事者,篇首云“请期”,此云“请祖期”,下文“请葬期”,皆因出在外请之,故云每事也。云“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诗》有“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又云“出宿于,饮饯于祢”,皆是将行饮酒曰祖。此死者将行亦曰祖,为始行,故曰祖也。   曰:“日侧。”(侧,失也,谓将过中之时。)   [疏]“曰日侧”。   ○注“侧失”至“之时”。   ○释曰:此主人辞。以上文有司请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侧”者,昃是傍侧,亦为特义转为昃者,取差跌之义,故从昃也。云“过中之时”者,则《尚书无逸》云文王“至于日中昃”,昃即侧也。   主人入,袒。乃载,踊无。卒束,袭。(袒,为载变也。乃举柩下而载之。束,束棺於柩车。宾出,遂匠纳车于阶,谓此车。)   [疏]“主人”至“束袭”。   ○注“袒为”至“此车”。   ○释曰:云“袒为载变也”者,将载,主人先袒,乃载,故云为载变也。云“乃举柩下而载之”者,犹却也。乡柩在堂北首,今下以足乡前,下堂载於车,故谓之为却也。云“束,束棺於柩车”者,案《礼记丧大记》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缩二横三。”彼是棺束,此经先云载下,乃云卒束,则束非棺束,是载柩讫乃以物束棺,使与柩车相持不动也。云“宾出,遂匠纳车于阶,谓此车”者,案下记云:“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此经不辨纳车时节,故郑明之。   降奠,当前束。(下迁祖之奠也。当前束,犹当尸禺也。亦在柩车西,束有前後也。)   [疏]“降奠当前束”。   ○注“下迁”至“後也”。   ○释曰:束卒乃云“降奠”,则未束以前,其奠使人执之,待束讫,乃降奠之,当束也。云“当前束,犹当尸禺也”者,下记云:“即床而奠,当禺。”彼在尸东,此在柩车西,当前束亦当禺,故取当禺而言也。云“束有前後也”者,以经既言前束,则有後束可知,故云有前後也。   商祝饰柩,一池,纽前後缁,齐三采,无贝。(饰柩,为设墙柳也。巾奠乃墙,谓此也。墙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一池县於柳前。士不揄绞。纽,所以联帷荒,前赤後黑,因以为饰。左右面各有前後,齐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车盖上蕤矣。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苍。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贝。)   [疏]“商祝”至“无贝”。   ○注“饰柩”至“有贝”。   ○释曰:此并饰车之事。其柩车即《周礼》蜃车也。四轮迫地,其亦一,状如长床,两畔竖令子,以帷绕之,上以荒一池县於前面荒之爪端,荒上於中央加齐。云“饰柩,为设墙柳也”者,即加帷荒是也。云“巾奠乃墙”,下记文,郑引之者,以此经直云饰柩,不言设墙时节,故记人辨之,以巾覆奠乃墙,谓此饰柩者也。云“墙有布帷,柳有布荒”者,案《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郑注云:“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此注墙、柳别。案《丧大记》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则帷荒总名为柳者。案《缝人》云“衣た柳之材”,郑注:“必先缠衣其木,乃以张饰也。柳之言聚,诸饰之所聚。”若然,对则帷为墙,象宫室有墙壁,荒为柳,以其荒有黼黻,及齐三采诸色所聚,故得柳名。总而言之,皆得为墙巾,奠乃墙,及《檀弓》云:“周人墙置た。”皆墙中兼有柳,《缝人》“衣た柳之材”,柳中兼墙矣。郑注《丧大记》云:“荒,蒙也。”取蒙覆之义。云“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者,生人宫室,以木为承ニ,仰之以承ニ水。死者无水可承,故用竹而覆之,直取象平生有而已。云“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者,此郑依汉礼而言。云“一池县於柳前”者,案《丧大记》君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县於两相;士一池,县於柳前面而已。云“士不プ绞”者,案《杂记》云:“大夫不プ绞,属於池下。”プ者,依《尔雅释鸟》云:“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曰鹞。”绞者,仓黄之色。则人君於仓黄色缯上,又画鹞雉之形,县於池下。大夫则阙之,故云大夫则不プ绞,属於池下。池下プ绞一名振容,故《丧大记》云“大夫不振容”。振容者,车行振动,以为容仪。但大夫不振容,池下仍有铜鱼县之,士不但不プ绞,又无铜鱼,故《丧大记》大夫有鱼跃拂池,士则无。郑注云:“士则去鱼。”云“左右面各有前後”者,柩车左右以有帷,分两相各为前後,故云“前後缁”。云“齐居柳之中央”者,虽无正文,以其言齐,若人之齐,亦居身之中央也。云“若今小车盖上蕤矣”者,汉时小车盖上有蕤,在盖之中央,故举以为说。云“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仓”者,案《聘礼》记云三采:朱、白、仓。彼据缫藉用三采,先朱,次白,下仓。此为齐用三采,亦当然,故取以为义也。云“著以絮”者,既云齐当人所睹见,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贝”者,案《丧大记》云君齐五采五贝,大夫齐三采三贝,士齐三采一贝。郑注云:“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缀贝落其上及旁。”见彼士为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贝也。此诸侯之士,故云无贝也。   设披。(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人居旁牵之,以备倾亏。《丧大记》曰:“士戴前後缁,二披,用。”今文披皆为藩。)   [疏]“设披”。   ○注“披辂”至“为藩”。   ○释曰:云“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者,案《丧大记》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後披也。”此注云披柳棺上贯结於戴,以此而言,则戴两头皆结于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辂过,然後贯穿戴之,连系棺束者,乃结于戴,馀披出之於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为前後披,故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则三披,各三人,持之备倾亏也。引《丧大记》者,证披连戴而施之也。云“二披用”者,与戴所用异。大夫与人君则戴与披用物同,故《丧大记》云“君戴六,披六”,“大夫戴前後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云“今文披皆为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执披,并下记“执披者”三字皆为藩,今不从之也。   属引。(属犹著也。引,所以引柩车,在轴盾曰绋。古者人引柩。《春秋传》曰:坐引而哭之三。)   [疏]“属引”。   ○注“属犹”至“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