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84 页/共 117 页
君升自阼阶,西乡。祝负墉,南面,主人中庭。(祝南面房中,东乡君。墙谓之墉。主人中庭,进益北。)
[疏]注“祝南”至“益北”。
○释曰:祝必负墉南面乡君者,案《丧大记》云:“君称言,视祝而踊。”郑注:“视祝而踊,祝相君之礼,当节之也。”故须乡君也。云“主人中庭进益北”者,前主人先入门右,中庭之南,今云中庭,明益北至庭也。
君哭,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出。(出,不敢必君之卒敛事。)君命反行事,主人复位。(大敛事。)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命主人使之升。)升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乃敛。(公,大国之孤,四命也。《春秋传》曰:“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锺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其人曰:吾公在壑谷。”伯有者,公子子良之孙良霄。)
[疏]注“公大”至“壑谷”。
○释曰:案《典命》云:“公之孤四命。”故云“大国之孤四命”也。引《春秋》者,襄三十年《左氏传》文。郑为伯爵,不合立孤,但良霄郑之公族大夫贵重之极,以比大国之孤,故臣子尊其君,亦号为公。引之者,证经公是公之孤也。以其天子有三孤,副贰三公,大国无公,唯有孤,亦号为公,是以《燕礼》亦谓之为公也。
卒,公卿大夫逆降,复位。主人降,出。(逆降者,後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吊之位。)
[疏]注“逆降”至“之位”。
○释曰:卒者,谓卒敛也。云“主人降出”者,亦是不敢久留,君先出。下文君反主人,主人反乡中庭,君乃抚尸,主人乃拜稽颡,踊出,出谓主人出乡门外立。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成踊,出。(抚,手案之。凡冯尸兴必踊。今文无成。)
[疏]注“抚手”至“无成”。
○释曰:云“凡冯尸兴必踊”者,《丧大记》文。此经直云“君坐抚,当心”,主人直踊,又不言冯尸,而郑云凡冯尸兴必踊者,欲见抚即冯之类,兴亦踊,故得与主人拾踊也。是以《丧大记》:“君於臣抚之,父母於子执之,子於父母冯之,妇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妇抚之。冯尸不当君所。”又云:“凡冯尸,兴必踊。”是冯为总名,故君抚之亦踊也。
君反之,复初位。众主人辟于东壁,南面。(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
[疏]注“以君”至“之东”。
○释曰:云“君反之复初位”,初位即中庭位。知者,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云“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者,下文“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则君降当在阼阶下,西面命之,故众主人辟君东壁南面,南面则西头为首,者当堂角之坫,故云当坫之东也。
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踊。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君必降者,欲孝子尽其情。)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门左,视涂。(聿在西阶上,入门左,由便趋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众主人复位。卒涂,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门右。(亦复中庭位。)
[疏]注“亦复中庭位”。
○释曰:经云“入门右”,注复中庭位,谓在门右,南北当中庭也。
乃奠,升自西阶。(以君在阼。)
[疏]注“以君在阼”。
○释曰: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阶,是为君在阼,故辟之而升西阶也。
君要节而踊,主人从踊。(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
[疏]注“节谓”至“时也”。
○释曰:云“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者,案上文大敛奠,升时丈夫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而东,丈夫踊。此注不云降时踊者,以经直有君与主人丈夫踊节,故不言降时踊节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以君将出,不敢ん嚣聒尊者也。)君出门,庙中哭,主人不哭,辟。君式之。(辟,逡遁辟位也。古者立乘,式,谓小亻免以礼主人也。《曲礼》曰:“立视五,式视马尾。”)
[疏]注“辟逡”至“马尾”。
○释曰:君入臣家,至庙门乃下车,则贰车本不入大门,下云“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者,明出大门矣。云“辟,逡遁辟位也。者,案《曲礼》云:“君出就车,左右攘辟。”则此云辟,亦是主人攘辟,故云逡遁辟位也。云“古者立乘”者,以其坐乘则不得式而小亻免,故云古者立乘也。知式是“礼主人”者,《曲礼》云“式宗庙”,《曾子问》卿大夫见君之尸,“皆下之,尸必式”,是凡式皆是礼前物为式。引《曲礼》者,欲见式小亻免。彼注:“犹规也。”车轮转之一匝为一规。案《周礼冬官》轮崇六尺六寸,围三径一,三六十八,一匝则一丈九尺八寸,五规则五个一丈九尺八寸,总为九丈九尺,六尺为一步,总十六步半。凡平立视,视前十六步半。若小亻免为式,则低头视马尾,故连引《曲礼》云“式视马尾”也。
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贰车,副车也。其数各视其命之等。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後。君吊,盖乘象路。《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
[疏]注“贰车”至“必式”。
○释曰:云“其数各视其命之等”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贰车九乘,侯伯贰车七乘,子男贰车五乘,故知视命数也。云“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後”者,《礼记坊记》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彼谓与君同在一车为御,与车右者也。此经云“贰车毕乘”,明亦使异姓之上乘之在後可知。云“君吊,盖乘象路”者,案《周礼巾车职》王有五路:玉、金、象、革、木。诸侯,则同姓金路已下,异姓象路已下,四卫革路已下,蕃国唯有木路。若然,唯王与同姓异姓得吊乘象路。今云盖乘象路者,以诸侯言之,唯据上公与侯伯於王有亲者,得用象路吊临其臣以巾车。又云象路以朝,释曰王以朝及燕出入,虽不言吊临,然吊临亦是出入之事,故云“盖”以疑之。若四卫、诸侯、侯伯已下,与王无亲者,亦各乘己所赐之车,革路、木路之等。今郑於贰车之下言所乘车者,以其言贰车,其饰皆与正车同,故於贰车以下,言君之所乘车也。引《曲礼》者,乘君之乘车,则贰车是也。以其与君为副贰,即是君之乘车也,彼注云:“君存恶空其位。”则此乘车亦居左,以其人君皆左载,无御者在中,郑注《周礼》亦有车右也,云“左必式”者,不敢立相视常为式耳。
袭,入即位。众主人袭。拜大夫之后至者,成踊。(後至,布衣而後来者。)
[疏]注“後至”至“来者”。
○释曰:知布衣而後来者,若未布衣时来,即入前卿大夫从君之内,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别君拜大夫之後至者,明布衣後来,不得与前卿大夫同时从君入者,故郑以布衣之後解之。
宾出,主人拜送。(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
[疏]注“自宾”至“之仪”。
○释曰:上经君在之时,卿大夫士从君者,不得与主人为礼。君出後,有宾来,即乃得别与主人为礼,故云“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也。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众宾,不拜棺中之赐。(既殡之明日,全三日,始ヱ粥矣。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棺中之赐,不施己也。《曲礼》曰:“生与来日。”)
[疏]注“既殡”至“来日”。
○释曰:云“既殡之明日”者,上厥明灭燎者,是三日之朝行大敛之事。今别言“三日成服”,则除上三日,更加一日是四日矣。而言三日者,谓除死日数之为三日也。云“全三日,始ヱ粥矣”者,谓成服日乃食粥,除此日已前,是未全三日,不食,至四日乃食也。案《丧大记》云“三日不食”,谓通死日不数成服日,故云三日不食,《孝经》“三日而食”者,是除死日数,故云三日而食也。云“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者,案《既夕》记云“主人乘恶车”,注云“拜君命”是也。引《曲礼》者,彼注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引之以证此《士丧礼》与大夫已上异也。
朝夕哭,不辟子卯。(既殡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纣亡日,凶事不辟,吉事阙焉。)
[疏]注“既殡”至“阙焉”。
○释曰:云“既殡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者,此据殡後阼阶下朝夕哭,庐中思忆则哭。云“不代哭也”者,决未殡以前,大夫以上以官代哭,士以亲疏代哭,不绝声。云“子卯,桀纣亡日”者,《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左传》云乙卯,“昆吾稔之日”,昆吾与夏桀同时诛,则桀以乙卯亡。案《尚书牧誓》序云“时甲子昧爽”,武王伐纣之日,是纣以甲子日死,王者以为忌日。云“凶事不辟”者,即此经是也。云“吉事阙焉”者,《檀弓》云:“子卯不乐。”是吉事阙也。
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哭。丈夫即位于门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宾继之,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主人即位。辟门。(外兄弟,异姓有服者也。辟,开也。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
[疏]注“外兄”至“则闭”。
○释曰:《丧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则此外位皆有哭。今直云妇人哭,则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备也。案下注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缌麻,亦即位乃哭”是也。云“外兄弟,异姓有服者”,谓若舅之子,姑姊妹从母之子等,皆是有服者也。云“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者,有事谓朝夕哭及设奠之时,无此事等则闭之,鬼神尚幽ウ故也。
妇人拊心,不哭。(方有事,止ん嚣。)
[疏]注“方有事止ん嚣”。
○释曰:云“方有事”者,谓下经彻大敛奠、设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先西面拜,乃南面拜,东面拜也。)
[疏]注“先西”至“拜也”。
○释曰:知先西面、後东面者,以经云“旁三右还入门”,故知先西面,後乃东,遂北面。入门以一面,故云“旁”。
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诸公门东,少进。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敌则先拜他国之宾。凡异爵者,拜诸其位。(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缌麻,亦即位乃哭。上言宾,此言卿大夫,明其亦宾尔。少进,前於列。异爵,卿大夫也。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尊之,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
[疏]注“宾皆”至“特拜”。
○释曰:既云“如外位”,又案外位,主人之南有外兄弟,其南乃有宾,此内位。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不言兄弟者,以外兄弟虽在主人之南,以少退,故卿大夫继主人而言也。云“诸公门东,少进”者,谓门东有士,故云少进,少进於士。此所陈位不言士之属吏者,案大夫家臣位在门右,则士之属吏亦在门右,又在宾之後也。云“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者,以其云外位,明拜之亦右还如外位也。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者,以其大功已上亲无门外内位,但主人哭则亦哭矣。小功缌麻疏,故入即进前於士之列也。云“异爵,卿大夫也”者,以主人是士,明异爵是卿大夫也。云“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者,以经云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亦当前於士之位也。云“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者,以其异爵则亦卿大夫,故知特拜,一一拜诸其位也。
彻者盥于门外。烛先入,升自阼阶。丈夫踊。(彻者,彻大敛之宿奠。)祝取醴,北面,取酒立于其东,取豆、笾、俎,南面西上。祝先出,酒、豆、笾、俎序从,降自西阶。妇人踊。(序,次也。)
[疏]注“序次也”。
○释曰:序次者,次第人,使相当。此经所言先後,则祝执醴在先,次酒,次豆笾,次俎,为次第也。
设于序西南,直西荣。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错,立于豆北,南面。笾、俎既错,立于执豆之西,东上。酒错,复位。醴错于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馔。(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馔,新馔,将复奠。)
[疏]注“遂先”至“复奠”。
○释曰:云“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者。以其云遂先,先即祝不得复位,遂东相新馔也。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设,不巾。(入,入於室也。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不巾,无菹、无栗也。菹、栗具则有俎,有俎乃巾之。)
[疏]注“入入”至“巾之”。
○释曰:注云“入,入於室也”者,以其设奠在室中故也。云“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敛有俎,笾豆又多,今言如初设,直豆笾酒醴见用者,先後次第耳。云“不巾,无菹,无栗也”者,以大敛奠,兼有菹栗,则巾之。是以《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其大敛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若然,朝庙之奠,亦是宿奠,无菹栗有巾者,为在堂而久设,尘埃故也。
错者出,立于尸西,西上。灭烛,出。祝阖户,先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哭止乃奠,奠则礼毕矣。今文无拜。)
[疏]注“哭止”至“无拜”。
○释曰:云“祝阖户,先降”者,以其出户时,祝阖户在後,故须云祝先降也。云“哭止乃奠”者,谓朝夕哭止,拜宾乃奠,奠则礼毕矣。是以《檀弓》云“朝奠日出”是也。
众主人出,妇人踊。出门,哭止。皆复位。阖门。主人卒拜送宾,揖众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鱼、腊,陈三鼎如初。东方之馔亦如之。(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谓大敛时。)
[疏]注“朔月”至“敛时”。
○释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经云“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则有之。谓若下文云“不述命”,大夫已上则有之。又若《特牲》云士“不诹日”,大夫已上则诹。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则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云“如初者,谓大敛时”者,以其上陈大敛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敛时也。
无笾,有黍、稷。用瓦敦,有盖,当笾位。(黍稷并於С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後,则四时祭焉。)
[疏]注“黍稷”至“祭焉”。
○释曰:云“於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来,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於是始有黍稷也。云“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者,谓犹生时朝夕之常食也。案《既夕》记云:“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注云:“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若然,彼谓下室中不异於生时,殡宫中则无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殡宫中有黍稷,下室则无。故《既夕》记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注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是也,是以云犹平常朝夕决之也。云“大祥之後则四时祭焉”者,《士虞礼》礻覃月,“吉祭犹未配”,是大祥之後,得四时祭,若虞祭之後,卒哭之等,虽不四时,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主人拜宾,如朝夕哭,卒彻。(彻宿奠也。)举鼎入、升,皆如初奠之仪。卒匕,释匕于鼎。俎行,匕者逆出。甸人彻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俎行者,俎後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疏]注“俎行”至“之次”。
○释曰:云“俎行者,俎後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设时,豆错、俎错,黍稷後设,则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後而言俎行者,欲见俎虽在黍稷前设,以执之在後,欲与鼎匕出为节,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云“其序,升入之次”者,谓如经醴已下次第也。
其设于室,豆错,俎错,腊特。黍稷当笾位。敦启会,却诸其南。醴酒位如初。(常笾位,俎南黍,黍东稷。会,盖也。今文无敦。)
[疏]注“当笾”至“无敦”。
○释曰:知“当笾位,俎南黍,黍东稷”者,依特牲所设为之也。
祝与执豆者巾,乃出。(共为之也。)主人要节而踊,皆如朝夕哭之仪。月半不殷奠。(殷,盛也。士月半不复如朔盛奠,下尊者。)
[疏]注“殷盛”至“尊者”。
○释曰:云“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荐新,如朔奠。(荐五若时果物新出者。)
[疏]注“荐五”至“出者”。
○释曰:案《月令》仲春“开冰,先荐寝庙”,季春云“荐鲔于寝庙”,孟夏云“以彘尝麦,先荐寝庙”,仲夏云“羞以含桃,先荐寝庙”。皆是荐新如朔奠者,牲牢笾豆,一如上朔奠也。
彻朔奠,先取醴酒,其馀取先设者。敦启会,面足。序出如入。(启会,彻时不复盖也。面足执之,令足乡前也。敦有足,则敦之形如今酒敦。)
[疏]注“启会”至“盖也”。
○释曰:以前设时即不盖,至彻亦不盖。今经云“敦启会”,嫌先盖,至彻重启之,故云“不复盖”也。
其设于外,如於室。(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营之。(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营犹度也。《诗》云:“经之营之。”)
[疏]注“宅葬”至“营之”。
○释曰:案《周礼》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营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为葬将北首故也。)
[疏]注“为葬”至“故也”。
○释曰:云“为葬将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为葬时北首,故壤在足处。案《檀弓》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是葬时北首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兆,域也,所营之处。免者,求吉不敢纯凶。)
[疏]注“兆域”至“纯凶”。
○释曰: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占者皮弁。”下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彼有司与占者之服,不纯吉,亦不纯凶,此乃主人之服,不纯吉,免,亦不纯凶也。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