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88 页/共 117 页
○释曰:初死,为铭置于重,启殡,祝取铭置于重,祖庙又置于重,今将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拟埋于庙门左茵,是入广之物,铭亦入广之物,故置于茵也。是以郑云“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也。士无旌,唯有乘车所建摄盛之旃,并此铭旌而已。大夫以上有旌,通此二旌,则皆备三旌也。
二人还重,左还。(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
[疏]“二人还重左还”。
○注“重与”至“便也”。
○释曰:云“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者,以车马至中庭之东,以右还,乡门为便。重在门内,面乡北,人在其南,以左还,乡门为便。是以二者虽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节而踊。(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是之谓祖奠。)
[疏]“布席”至“而踊”。
○注“车已”至“祖奠”。
○释曰: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又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云“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者,奠本为柩设,其柩未安,不得设奠。今车已还,名之为祖尸柩已定。可以为奠也。云“是之谓祖奠”者,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是谓彼祖奠。
荐马如初。(柩动车还,宜新之也。)
[疏]“荐马如初”。
○注“柩动”至“之也”。
○释曰:上已荐马,今又荐马者,以柩车动而乡南,为行始宜新之,故“荐马如初”也。
宾出,主人送。有司请葬期。(亦因在外位时。)
[疏]“宾出”至“葬期”。
○注“亦因在外位时”。
○释曰:云“亦因在外位时”者,亦上启期,祖期事毕,在外位,故此亦因事毕,出在外位时,请葬期也。
入,复位。(主人也,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恒在内位。)
[疏]“入复位”。
○注“主人”至“内位”。
○释曰:云“主人”者,以其送宾据主人,今送宾讫,入复位,明主人也。云“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者,自死至於殡在内位,在殡宫中;自启至於葬在内位,据在祖庙中,处虽不同,在内不异,故总言之。云在内位者,始死未小敛已前,位在尸东,小敛後,位在阼阶下,若自启之後,在庙位,亦在阼阶下也。
●卷三十九既夕礼第十三
公,玄束,马两。(公,国君也。,所以助主人送葬也。两马,士制也。《春秋传》曰:宋景曹卒,鲁季康子使冉求之以马,曰:其可以称旌繁乎?)
[疏]“公赠”至“马两”。
○注“公国”至“繁乎”。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杖”,论国君法之事。云“公,国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传》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今此云公,则国君,非大夫君也。以下云“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与《丧大记》如此迎送者,皆据国君也。云“,所以助主人送葬也”者,案两小《传》皆云:车马曰,施于生及送死者,故云助主人送葬者也。是以下注云“奠於死生两施”是也。云“两马,士制也”者,谓士在家常乘之法。若出使及征伐,则乘驷马,其大夫以上则常乘驷马,故郑驳异义云天子驾驷。《尚书康王之诰》康王始即位,云诸侯“皆布乘黄朱”;《诗》云“驷原彭彭”,武王所乘;《鲁颂》云“六辔耳耳”,僖公所乘;《小雅》云“驷牡”,大夫所乘;是大夫以上驾驷之文也。引《春秋》者,《左氏传》哀公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注云:“景曹,宋元公夫人小邾女,季桓子外祖母。”又云:“季康子使冉有吊,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与有职竞焉,是以不得助执绋,使求从舆人。”注云:“舆,众也。”又云:“曰:以肥之得备弥甥也。”注云:“弥,远也。康子父之舅氏,故称弥甥。”又云:“有不腆先人之产马,使求荐诸夫人之宰,其可以称旌繁乎!”注云:“称,举也。繁马饰繁缨也。”引之者,证公有马助人之事。
摈者出请,入告。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不哭,先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尊君命也。众主人自若西面。)
[疏]“摈者”至“人袒”。
○注“尊君”至“西面”。
○释曰:云“尊君命也”者,谓释杖迎入,是尊君命也。故下文宾,摈者出告须,注云“不迎”。则此经皆是尊君命,故郑无所指属君命,故郑解经“不哭”。又前文袒袭皆据主人,此则众主人亦袒,亦是尊君命。云“众主人自若西面”者,以其主人一人迎宾入门,门东而右,其馀众主人不迎宾,明自若常位,柩东西面可知也。
马入设。(设於庭,在重南。)
[疏]“马入设”。
○注“设於庭在重南”。
○释曰:以马是庭实,故云“设於庭”。知“在重南”者,以庭实法,皆参分庭一在南设之,又重北陈,明器不得设马,故知在重南也。
宾奉币,由马西当前辂,北面致命。(宾,使者。币,玄也。辂,辕缚,所以属引。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於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柩车在阶少前,参分庭之北,辂有前後。)
[疏]“宾奉”至“致命”。
○注“宾使”至“前後”。
○释曰:云“宾,使者”,案此使者即士也。知者,《士丧礼》“君使人吊”,注:“使人,士也,礼使人各以其爵。”故知是士也。云“辂,辕缚,所以属引”者,谓以木缚於柩车辕上以属引,於上而挽之,故名辕缚也。云“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者,以经直云“当前辂”,不言辂之东西及前後,郑以义言之,以其马在重南,当门,柩车在阶少南,亦当门,宾由马西北行,当前辂致命,明在辂西可知。云“於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者,以宾当辂西,经云“北面致命”,明当奠柩之南,北面,是得乡柩与奠也。云“柩车在阶少前,参分庭之北”者,案下记云“遂匠纳车于阶”,是柩车在阶也。云少前者,上经祖还车讫,云“妇人降,即位于阶”,明柩车少南,是少前也。云参分庭之北者,以其中庭陈明器,不得在中庭,故知在参分庭之北,谓参分庭在北分之北,此解宾“致命”之处。云“辂有前後”者,以经云前辂,明有後,以对前,故知辂有前後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宾奠币于栈左服,出。(栈,谓柩车也。几士车制无漆饰,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服,车箱。今文栈作戋。)
[疏]“主人”至“服出”。
○注“栈谓”至“作戋”。
○释曰:“主人哭拜”者,仍於门右北面,以宾致命讫,遂哭拜也。云“成踊”者,三者三,凡九踊。云“栈谓柩车也,凡士车制无漆饰”者,此栈车即柩车,以其宾由辂西而致命。云“奠币於栈”者,明此栈车、柩车即蜃车,四轮迫地,无漆饰,故言栈也。云“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者,案《聘礼》宰授使者圭时,云“同面”,使者在左,宰在右,而授其右也。此车南乡,以东为左,尸在车上,以东为右,故授左服,容授尸之右也。
宰由主人之北,举币以东。(柩东,主人位。以东,藏之。)
[疏]“宰由”至“以东”。
○注“柩东”至“藏之”。
○释曰:云“柩东,主人位”者,解经“由主人之北”,以币在车东,主人在车东,故宰由主人位北,而乡左服上取币,以东藏之於内也。但此时主人仍在门东,北面,此位虽无主人,既有定位,故宰由位北而取币,不得履主人之位,故由主人之北也。
士受马以出。(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聘礼》曰“皮马相”可也。)
[疏]“士受马以出”。
○注“此士”至“可也”。
○释曰:云“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不得为属士,以其受币者宜尊,受马者宜卑,故知受马是胥徒之长,以其受马,故知有勇力者也。若然,《婚礼》记云:“士受皮。”注云士谓中士、下士不为胥徒者。彼主人亲受币,明受皮非胥徒,是正士也。引《聘礼》者,欲见此用皮亦可也。
主人送于外门外,拜,袭,入复位,杖。
[疏]“主人”至“位杖”。
○释曰:主人既送宾,还入庙门,车东复位杖也。
宾者将命。(宾,卿大夫士也。)
[疏]“宾者将命”。
○注“宾卿大夫士也”。
○释曰:自此尽“知生者赙”,论宾及兄弟赙奠之事。云“宾,卿大夫士也”者,以其上云君,下有兄弟,则此宾是国中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可知。言“将命”者,身不来,遣使者将命告主人。
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不迎,告曰:“孤某须。”)
[疏]注“不迎”至“某须”。
○释曰:案《杂记》诸侯使卿吊邻国诸侯,主人使摈者告宾云:“孤某须矣。”故引之为义。
马入设。宾奉币,摈者先入,宾从,致命如初。(初,公使者。)主人拜于位,不踊。(柩车东位也。既启之後,与在室同。)
[疏]注“柩车”至“室同”。
○释曰:云“既启之後,与在室同”者,案上篇始死时,云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此主人亦拜于位,俱是不为宾出,故云与在室同。至于有君命,亦出迎也。
宾奠币如初,举币,受马如初。摈者出请。(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
[疏]注“宾出”至“有事”。
○释曰:云“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者,以其宾既行讫,出更请之,为其复有事。若无事,宾报事毕,送去也。
若奠,(宾致可以奠也。)
[疏]“若奠”。
○注“宾致可以奠也”。
○释曰:谓宾不辞,此释所致之物,或可堪为(元缺一字)奠於祭祀者也。
入告,出,以宾入。将命如初。士受羊如受马,又请。(士亦谓胥徒之长。又,复也。)
[疏]注“士亦”至“复也”。
○释曰:以其受羊与马,同是畜类,故知亦胥徒之类。但受羊不须勇力,故郑不言也。
若赙,(赙之言,补也,助也,货财曰赙。)
[疏]“若赙”。
○注“赙之”至“曰膊”。
○释曰:云“货财曰赙”者,《公羊传》文也。
入告。主人出门左,西面。宾东面将命。(主人出者,赙主施於主人。)
[疏]注“主人”至“主人”。
○释曰:郑知“施於主人”者,以下经云“知生者赙”,是施於主人也。案《春秋》文五年春,“王使荣叔归含,且”。《传》讥一人兼二事。此宾所以兼事者,彼讥一人独行,不与介各行,故讥。若《杂记》云上客吊,即其介各行含、衤遂、,则不讥。则卿大夫士礼,一人行数事可也。
主人拜,宾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东面举之,反位。(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反位,反主人之後位。)
[疏]注“坐委”至“後位”。
○释曰:郑知“反位,反主人之後位”者,以主人在门东西面,而云“宰由主人之北”,乡宾奠币之处举币,明宰位在主人之後,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後也。
若无器,则捂受之。(谓对相授,不委地。)
[疏]“若无”至“受之”。
○注“谓对”至“委地”。
○释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门外,若有器盛之,则坐委於地。若无器,则对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选也,对面相逢受也。
又请,宾告事毕,拜送,入。赠者将命。(赠,送。)摈者出请,纳宾如初。(如其入告,出告须。)
[疏]注“如其”至“告须”。
○释曰:谓如上宾时,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也。
宾奠币如初。(亦於栈左服。)若就器,则坐奠于陈。(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陈,明器之陈。)
[疏]“若就”至“于陈”。
○注“就犹”至“之陈”。
○释曰:知“赠无常”者,案下记云“凡赠币无常”,注云:“宾之赠也。玩好曰赠,在所有。”言“玩好”者,谓生时玩好之具,与死者相知,皆可以赠死者,故此经云“若就器则坐奠于陈”者,就器则是玩好之器也。云“陈,明器之陈”者,以其庙中所陈者唯明器,即陈于车之西以外,或言荐,或言设,无言陈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将礼,必请而后拜送。(虽知事毕犹请,君子不必人意。)
[疏]“凡将”至“拜送”。
○注“虽知”至“人意”。
○释曰:云“君子不必人意”者,义取孔子云“无必,无固”之言也。
兄弟,、奠可也。(兄弟,有服亲者,可且且奠,许其厚也。奠於死生两施。)
[疏]“兄弟奠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