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通论 - 第 8 页/共 21 页

八月,公至自伐楚。葬许穆公。    左氏因其卒于师,遂谓「薨于朝会,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此附会之说也,即凡子、男卒,其葬皆称「公」。   冬十有二月,公孙兹帅师会齐人、宋人、卫人、郑人、许人、曹人侵陈。    再侵陈,陈始求成矣。   五年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    晋于是始乱,亦于是始大焉。   杞伯姬来句,朝其子△书△法△。    「杞伯姬来句,朝其子」,犹言「其子朝」也,此倒字句,人皆知之,予以为非倒字句也。盖「杞伯姬来」是一事,「朝其子」是一事,若云「杞伯姬帅其子来朝」则无以见杞伯姬来之义矣,又若上书「杞伯姬来」,下书「使其子来朝」,则费词,且二「来」字不协矣。伯姬归宁,帅其子来朝,其子,鲁甥也,此常事也,乃以为讥,何与?总误执「常事不书」之语故耳。   夏,公孙兹如牟。    左氏谓「娶焉」。   公及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会王世子于首止。    殊会王世子,史臣应如是书,不入取义类。   秋八月,诸侯盟于首止。    不敢与王世子盟,故诸侯自为盟,史臣亦应如是书。诸侯前已见,故不再序,止书「诸侯」,逾时而盟,故复书「首止」。   郑伯逃归,不盟。    左氏:「王使周公召郑伯曰:『吾抚汝以从楚,可以少安。』郑伯喜于王会,而惧其不朝于齐也,故逃归不盟。」按:齐桓之为会为盟,惠王必从之矣,安得会盟既毕,而独召郑伯使之从楚乎?且伯此时既从齐会盟,又何以有不朝齐之惧乎?皆未可信。要之,其逃归总由于畏楚故耳。   楚人灭弦,弦子奔黄。「弦」,二本原皆阙末笔作「弦」。    弦、黄接壤,弦奔黄,黄之祸亦基此矣。诸家多以齐不救弦罪齐,然弦密迩于楚,而齐则距弦甚远,不能救之也。   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冬,晋人执虞公。    或但言「执」,或言「执以归」,无例。   六年春王正月。夏,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伐郑,围新城。    以逃首止之盟也。   秋,楚人围许,诸侯遂救许。    诸侯围郑,楚围许者,知诸侯必救许,所以解新城之围也,楚亦善用兵哉。左氏谓许男面縳降楚,人已多不信之矣。   冬,公至自伐郑。七年春,齐人伐郑。    前诸侯救许,因而释郑,郑必未服,故复伐之。   夏,小邾子来朝。    倪黎来也,别封于邾,故称小邾。   郑杀其大夫申侯。    称国以杀,无例,亦无以见其有罪无罪也。齐亟伐郑,郑必以申侯主于背齐从楚,故杀之以说齐耳。若左氏谓杀申侯以说齐者,乃是陈涛涂为怨申侯卖己于齐,谮而杀之。又前谓齐受申侯而赐以虎牢,是申侯者,齐所喜也,杀之得罪于齐,何为说之乎?又载陈涛涂美城之谮,尤不可信。   秋七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世子款、郑世子华盟于宁母。    左氏谓「谋郑故也」,「郑伯使太子华听命于会,言于齐侯曰:『泄氏、孔氏、子氏三族实违君命,若去之,我以郑为内臣。』齐侯将许之,管仲谏而齐侯辞焉。子华由是得罪于郑」。按:此则是子华奸父之命,齐侯黜之,不与之盟矣,经乃实载与子华盟何哉?又陆氏纂例考公、谷本无「郑世子华」四字,而曰「左氏下有之,误加之也」,今三传皆有之,莫可致考。然洮之盟,郑伯乞盟,若郑世子既与盟,郑伯何为乞盟乎?是以可疑也。   曹伯班卒。公子友如齐。    聘也,经书「如」。   冬,葬曹昭公。八年春王正月,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盟于洮。郑伯乞盟。    左氏于上年谓惠王崩,襄王恶太叔带之难不发丧,而告齐以谋王室,至是年十二月始书「天王崩」,然则岂有经年不发丧之理?未可信也。按:经文下书「郑伯乞盟」,则此盟当为郑未服,齐要王人共盟以服郑耳。先时郑必不从齐,故书乞盟以见郑之服也。若为王室而盟,郑亦何必乞盟邪?其后九年葵丘之会乃是谋王室也。曰「乞盟」,则已与盟可知,下书「郑伯乞盟」,则上不得序列郑伯也,书法宜如此。   夏,狄伐晋。    晋此时已强,而狄能伐之者,得非以其国多内乱耶?   秋七月,褅于太庙,用致夫人。    「用致夫人」,说者纷纷,左氏谓僖公嫡母哀姜;谷梁以为妾,不明指何人,范注本刘向谓僖公母成风;公羊谓僖公齐媵女;赵氏谓僖公妾声姜。予以为且无论各举一夫人之是非,且先论此夫人之为生者乎、死者乎可也。褅太庙而用致夫人,此死者也,若生者,初至固亦可言「致」,然不书「致于太庙」也,即致于太庙,不致于褅祭之时也,则致于太庙又当褅祭之时,其为死者明矣。既为死者,则谓成风、声姜及齐媵云云者,可不辨而自明矣。然则死者惟一哀姜耳程氏谓文姜,益远,不述。是为哀姜无疑。哀姜葬于二年,常礼,葬后行吉祭而即祔庙,至此时历七年始祔庙者,以哀姜与弒,被杀于外,当时必有谓不宜祔庙者,故以前未祔庙,今因行大褅之礼,始祔庙焉。或曰如是当异其文如「跻僖公」之义,何言「用致」?曰「致」者,致其主也,「用致」者,今始用以致之也,如此言何尝不可?其不书「姜氏」,或略之,未敢妄测。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    惠王崩,子襄王立。   九年春王正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    定襄王位也。宋称「子」,未踰年之君也。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不系国,未嫁也;称字,已许嫁也,许嫁得书「卒」。   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    会后当盟,言「诸侯」,见周公之不与盟也,或谓「美之」,或谓「危之」,并谬。   甲子,晋侯佹诸卒。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    奚齐书「君之子」,未踰年之君也。邪说谓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子也」,「不正其杀世子申生而立之也」。后书「君卓」,此亦庶孽,当亦国人不子,当亦不正其杀世子申生而立之,乃书「君」,何哉?   十年春王正月,公如取○义齐。    此鲁朝齐之始也,讳言「如」,后放此。   狄灭温,温子奔卫。晋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据传,里克、荀息各为其主,一则蒙弒君之恶,一则得殉难之名,若一幸一不幸者,然经则直书其事,而里克为弒君也,荀息为殉难也,一定而不可移也。   夏,齐侯、许男伐北戎。晋杀其大夫里克。    克弒君,有罪矣,书国杀、书官,与无罪者亦同,可见春秋无例也。乃邪说犹谓「杀之不以其罪」,非背经信传之过乎?   秋七月。冬,大雨雪。    此夏时之秋也,故「大雨雪」,书。   十有一年春,晋杀其大夫郑夫。    里克之党也。   夏,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阳谷。    僖公夫人声姜也,或谓齐公族之女,非桓公女,以僖公之前本庶子,议立所不及也,然非桓公女而为此会,益非矣。   秋八月,大雩。冬,楚人伐黄。    纳弦子之奔故也。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庚午,日有食之。夏,楚人灭黄。    黄迩楚,齐固难救,然自去年冬伐而夏灭之,凡历三时,齐可以救而不救,何哉?直书之而义自见矣。   秋七月。冬十有二月丁丑,陈侯杵臼卒。十有三年春,狄侵卫。夏四月,葬陈宣公。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咸。    左氏谓「准夷病杞」,非也,此时准夷未见为患,而咸,卫地,亦去杞甚远,或未备狄,近是。   秋九月,大雩。冬,公子友如齐。    阳谷、宁母及咸之会,凡既会后友必如齐,鲁之汲汲于齐如此。   十有四年春,诸侯城缘陵。    缘陵,左氏谓「迁杞」,杜注谓「缘陵,杞邑」,季明德非之,谓「缘陵即营丘,齐、卫接壤之地,城之,所以备狄」,未知然否?左氏谓不书其人,阙也,是也。杜氏误解「阙」为「器用不具,城池未固」,其义始不明,而后来诸家因皆纷然以为褒贬之例,益谬矣。季明德谓「即会咸之诸侯」,然必无夏为会而明年春犹未散者,且上曰「公子友如齐」,则诸侯已归明矣,安得谓即会咸之诸侯乎?愚又按:非史阙其人,则上或有阙文,二者必居一于此。   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来朝。    季姬不系国,又下书「季姬归于鄫」,明是未嫁之女,左氏谓已嫁鄫,非也。或谓已许嫁鄫,此亦臆度,即已许嫁,何为先与鄫子遇?且使鄫子来朝,而后乃归于鄫乎?是虽欲为之曲解而不得也。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季明德曰:「杜氏曰:『沙鹿,山名,阳平元城县东有沙鹿土山。』按:阳平今大名府也,治元城县,山在府城东四十五里,沙鹿西为卫地,东为齐地,其北则狄地也,当三界之间,则不可系之国矣。沙鹿距晋甚远,而僖公时晋犹未至东方,左氏附会晋卜偃之言,而后儒因以为晋地。其亦未之考与?郑渔仲曰:『沙鹿不尽晋地,通卫、狄,此说得之,但亦不知此时尚未属晋耳。」按:此说可存,但又谓沙鹿地临缘陵城,则附会矣。   狄侵郑。    狄侵卫而至于郑,其势益张矣。   冬,蔡侯肸卒。    失月日也。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齐。    杜氏谓五年一朝,近是,以前此十年朝也。   楚人伐徐。    徐即齐故也。   三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盟于矣丘,遂次于匡。公孙敖帅师及诸侯之大夫救徐。    「遂次于匡」,待诸侯之大夫救徐也。凡救,必先次以观变,及诸侯大夫来,是事势合当如此,鄙儒岂足与道?   夏五月,日有食之。秋七月,齐师、曹师伐厉。    厉,楚与国,以救徐故伐之。   八月,螽。九月,公至自会。季姬归于鄫。己卯晦,震伯夷之庙。    记异也。   冬,宋人伐曹。    同盟而内叛,可以见伯业之衰也。宋、曹旧怨,其争复始于此。   楚人败徐于娄林。    宋、曹内叛,如此安能救徐?   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    或书「获」,或书「以归」,无例。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是月,六鹢退飞过宋都。    记外异也。元正星陨为石,继之鸟飞不进而退,皆异也。石五、六鹢,适相互缀以成文尔。   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    友,名也。大夫卒称名,无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