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 - 第 6 页/共 60 页
谓无间生者。总答。
又诸极微为相触不者。又问。既言无间。是诸极微为相触不。
迦湿弥罗至说不相触者。答。就答中。一叙异说。二述其长。三斥其短。就异说中总有四说。此下初师。
所以者何者征。
若诸极微至更无细分者。正释无间非触所以。若诸极微。遍体相触同为一体。即有实物物体相杂过。若触一分不触余分。极微便成有细分失。唯触一边不触余处。然诸极微。更无细分故不相触。但无间住名取至境。
若尔何故相击发声者。难。极微既不相触。何故相击发声。
但由极微至体应相糅者。答。但由极微无间生故。彼.此相击即发得声。若许极微相触。击石。拊手体应相糅合成一体。即有实物体相杂过。以己宗反难外人。
不相触者至云何不散者。外难。既不相触聚色相击云何不散。
风界摄持至如劫成时者。答。风界摄持故令不散 有伏难云。岂不风界能飘散耶。或有已下通此伏难。
云何三根至名取至境者。外难。极微既不相触。云何三根由无间至名取至境。
即由无间至都无片物者。答。即由根.境无间生时名取至境。谓于根.境中间都无片物。乃至无有容一极微。名无间至。非实相触。言无间者。无余碍色中间间隔故名无间。或名定问。定有间隔。若依正理第八具说二种。故彼论云。故彼涅间言定显邻近义。此中涅言或显定义。定有间隙故名定间。如定有热故名定热。是定有隙理得成义。或显无义。谓此中无如极微量触色所间故名无间 问鼻.舌.身三复有何理非触境著。又俱名至。何故唯一立以触名 解云所以根.境不相触者。诸法四边各有势用。如人四边皆有势运。若遇水.镜等缘其像即现。极微亦尔。各有势力相逼之时。互相拒遏不得触著故不相触。故正理云。虽于中间有少空隙。而有势力拒遏其行(已上论文) 三根虽俱名至非无差别。鼻根取香。假说一微分为四分。鼻取香中间相去有三分空处。舌取味有二分空处。身取触有一分空处。所以然者。香体微妙势力复强。所以稍远。味体次粗力势次劣。触体最粗其力最弱。故最近者名为所触。身名能触。若谓所触亦能触者。应许身根亦是所触。则境.有境便应杂乱。然无杂乱。立境.有境余二稍远立香味名。故正理第八云。邻近虽同而于其中有品别故。如眼睑等虽至名同。而于其中非无品别。非眼睑等同得至名。即令一切至无差别。睑筹药医于彼眼根渐邻近中品类别故。
又和合色至同类相续者。此下第二师解。虽诸极微互不相触。许和合色有方分故。相触无失。由此拊击得发音声故。许此和合色相触理。毗婆沙文义善成立。此和合名是触。显粗聚义。离散名非触。显细聚义。望粗名非触。若不尔者。向游尘中已有无量极微聚故。应名为触。第一句谓和合离散。如团粉散空。此显粗聚生细聚义。第二句谓离散和合。如揽纷成团。此显细聚生粗聚义。第三句谓和合。和合。如团粉复团。此显粗聚生粗聚义。或生自类。或转生粗。虽复前后少别。俱名粗也。若第二句前细后粗。体性悬别不可为例。若不尔者转更粗是何句摄。若言第二句摄。应无第三句也。若言粗自类生粗自类是第三句者。自类相望已得名触。转更生粗。何故前触今后名非触耶。第四句谓离散离散。向游尘。此显细聚生细聚义。或生自类。或转生细。虽复前后少别俱名细也。第一句前粗后细。体性悬别。不可例此。此论且约同类相续。若不尔者。从向游尘更生细色是何句摄。若言第一句摄。是即应无第四句也。若言细自类生细自类是第四句者自类相望已名非触。转更生细。何故前非触今复名触耶。
尊者世友至住至后念者。此第三师解。此师意说。过去.未来极微散住。若从未来流至现在微不相触。散入过去此即易成。若现相触欲入过去离散即难。要经少时方得相离。如胶粘物。急遣相离犹经少时。若现经停应至后念。若至后念其性应常 又解未来极微散住。若言相触。如二极微初念至现中有空隙。才欲相触便谢过去。若度此空应至后念。以度一微名一刹那。虽有空隙不容一微。欲相触时还至后念。若至后念还应是常。
然大德说至假立触名者。此即第四解。四大论师中法救。敬其德不多序其名故称大德。以实而言。微不相触。但由无间极邻近假立触名。
此大德意应可爱乐者。此即第二述其长 上来虽有四解。论主评取第四大德。婆沙一百三十二亦有四解。同此论。
若异此者至许为有对者。此下第三斥其短。
就中。一破前第三师。二破前第二师。三破前第一师。从后向前破。此即初文。所以先破第三家。论主意谓大德极微无间最相邻近。将世友说中间稍远。故言。若异此大德说者。是诸极微应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不得前进相逼近耶。若各别住。中间有空即不相碍。如何许为障碍有对 又解此文破婆沙中异说。不破世友。以世友解言无违故。为婆沙异说中有空隙故今非彼 又解此文亦破和合家。故婆沙七十三云。有作是说。极微展转实不相触。亦非无间。但和合住彼此相近假立触名。彼论既言亦非无间。明知相去稍远不同大德 又解假设破也。
又离极微至此亦应尔者。此即破前第二说。若和合色许相触者。然离极微无和合色。和合相触即触极微。如和合变碍。于和合中一一极微亦名变碍。汝立相触亦同此理。和合名触。于和合中极微相望应亦相触。故言如可变碍此亦应尔。
又许极微至亦无斯过者。此即破前第一师。论主以理总破。又许极微若有方分。触与不触皆有方分。若无方分设许相触。亦无有方分之过。何须避微相触成过失耶。正理救云。有分.方分名异义同立无分言。已遮方分。如何于此复更生疑。谓许极微若有方分。既无方分如何可触。又遍体触。或触一分。二皆有过。前已具论。如何复言若无方分。设许相触亦无斯过 若作俱舍师救。应反说言。汝立无方分。极微何不相触。若言相触成过失者。言不相触亦不免过。对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极微各有势用。更相拒遏不相触者。此之势用为离体不。若离体者。同胜论业句义也。若不离体。体外无用。何不相触。故亦成过。
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者。此下第三明根.境量大小。或有诸宗执眼等根唯取等量境。见大山等速疾转故如旋火轮。故有斯问。
颂曰至唯取等量境者。颂中文略。但说三根等量。义准余三大小不定。
论曰至形量差别者。就长行中。一正释颂本。二明根形状。三明同分等。此即初文。鼻等三根至境方取。故根.境微相称发识。此言等者。随其所应根.境相触名为量等。显非能取过量境故。非无小分根能取少分境。若眼根傍布。蒲桃上皮。若说眼根如丸。如蒲桃内外 问云何得见蒲桃内色 解云皮薄故见 又解纵使皮厚天眼亦观。正理论云。如见蒲桃.野枣果等 耳根取境随其所应所发种种少大音声。若听蚊子声。即根大境少。若听云声。即根少。境大。西方唤雷声为云声。雷依云起从所依为名若听琴声即根.境量等。故正理第八云。耳根亦取蚊.云.琴声小.大.等量(已上论文) 言。听蚊云等者。等谓等量 又解等取等量琴声。前五色根极微成故。可得对境辨大.小等。意无质碍不可对境辨形量别。然容得说彼所缘境或大或小 余文可知。
云何眼等至安布差别者。此下明根形量。此即问也。
眼根极微至形如指鞜者。答。眼微二说前说似胜。不言有说故。耳根如卷桦皮。西方国俗初穿耳时。多卷桦皮内于孔中欲令渐大。由近耳相似故以为喻。准此。耳中有孔通于脑中。有说耳根犹如灯器者。亦据四唇非取其底。鼻微可知。此初三根。若约根体处无高下。若据所依即有高下。故前卷云或随处次第。舌微可知。于舌根中如毛端量。无舌根者虽无经论文说。西方古德相传解云。医方家说。于舌根中如毛端量无舌根处。是末磨死节。若针刺著其人即死。舌中法尔有斯空处 又解于人脑中有极臭秽不净脑垢。若见饮食脑垢流出渧此空处。若无此处承此脑垢。触著舌根令人欧吐不能饮食。因解身根剩明男.女二根 余文可知。
眼根极微至不可见故者。此下第三明同分等。前四根可解。身根定无皆是同分。乃至极热捺落迦中猛焰缠身。犹有身根。是彼同分 说一切有部师传说。身根设遍发识身应散坏。以无身根.及所取境。各一极微前后间隔为所依.缘能发身识。以五识身决定积集众多极微。方成所依.所缘性故能发自识。即由此理亦说。极微一一名无见体。以一极微不可见故。要多积集方名有见。若于身中一重根一重境。即有根.境各一极微发识之过。又隔身根令成多分断坏之过。故言身应散坏 问鼻.舌二根亦遍发识。何不散坏 解云鼻.舌二根身为依持遍发不散。身无别依遍发即散 又问鼻.舌根微为但傍布。亦通重累。若说傍布。即有鼻.舌一微对境同身根过。不成积集。若说重累。遍发识时。还有根.境相隔各一极微为依.缘过 解云鼻.舌根微形但傍布。虽无重累傍布名积集。故无一微发识之过。又根性利不假重累。又内依身相依有力 难云身根触境前后相间亦傍积集应遍发识。何故乃言以无根.境各一极微为所依.缘能发身识 解云。夫积集有二。一傍名积集。二重累名积集。言五识决定积集多微成依.缘者。据总相说。随其所应。若别分别鼻.舌即傍名积集。身根即据前后.及傍方名积集。故彼身根但傍积集不能发识。又根性钝要假重累。相依有力方能取境。又无别依故须重累 又解鼻.舌根微亦通重累。虽复根.境前后相间能遍发识。傍名积集故。又性利故。又内依身相依有力。由此义殊故与身别。虽有两解。鼻.舌根微前解似胜。问如入第三定时。遍身受轻安乐。身应散坏 解云正入定时不发身识。发身识时即便出定。故无遍身受轻安乐。若依经部身根能遍发识。故正理第七云。又彼上座论宗所说。全身设在冷暖水中。身根极微遍能生识(已上论文。论主意朋经部故言传说)。
如前所说至依亦尔耶者。此下第四明六识依世摄。此即问。若依经部五识唯缘过去。故正理第八云。有执五识境唯过去。如彼广破。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征。
颂曰至心所法界者 后。谓意识。于六识中最居后故 依唯过去。由六识身无间灭已皆名为意。此与意识作所依根。是故意识唯依过去无间灭意 问此宗十八界皆通三世。如何说意唯过去耶 解云若据意体实通三世。约世据用就显以论故唯过去。故论云。过去名意。未来名心。现在名识。五识二依如文可解 显依不定。或同时依。或过去依。故引本文将所依性对等无间缘。问答以定。六根据势用增上故非心所。等无间缘据开避义。亦通心所不通色根。宽狭不同。引为问答以定依别 问罗汉后心岂非是意识依。而非等无间缘。何故乃言是意识所依性。定是意识等无间缘。
解云若据依义理实如是。今此文中举识所依以为问答。罗汉后心更无后识。非是所问是俱非句摄 又解此中据体类说。不约作用。还是俱句摄。前解似胜。
何因识起至眼等非余者。此下第五明眼等得依名。如文可解。又正理第八云。若尔意识亦随身转。谓风病等损恼身时意识即乱。身清泰时意识安静。何缘彼意识不以身为依。随自所依故无此失。谓风病等损恼身时。发生苦受相应身识。如是身识名乱意界。此与苦受俱落谢时。能为意根生乱意识。与此相违意识安静。是故意识随自所依 又彼论意。但据增.损明.昧差别。非一切同故有漏意生无漏识 问如眼识生。亦由空.明.能生作意。何故但约二缘为问 解云如正理论云。又眼识生必藉所依.所缘力故。及不共故。眼识生时必藉眼.色为所依.所缘。余法不定。谓夜行类识不藉明生。水行类识不待空发。人于琉璃.颇胝迦等障色亦尔。天眼发识不假空.明 又云。能生作意。通与六识作共生缘。眼.色非共。广如彼说。
何缘色等至及麦芽等者。此下第六明识随根立名。一由所依胜。二由不共因。根具二义随根说识。境即不然。法界虽是不共而非所依。五境二义俱阙。意根虽通六识为依。而言不共者。五识有二依。从别立名。意识无别所依。虽标总称即受别名。故意名不共。文中所以唯约五根解不共五境名共。不约意.法明者。谓五根不共。五境是共。义无杂乱所以偏举。意根不共即有所滥。若据别义亦五识依法非是共。所以不说意.及法界。又解所依.不共随有即立。不要具二。意是所依。法非所依。故名意识不名法识。不约不共以意亦能生五识故。虽法非为五识缘。唯意识缘边是不共。自他意缘亦名共。由唯一义故文不说。又有别过。若言色等识即滥意识。以彼意识亦缘色等 问五境二识缘可便有相滥。法唯一识缘。何不名法识 解云若据通法即滥色等。若约别法摄识不尽。所以不言法识。故正理第八云。岂不意识境不共故应名法识。此难非理。通别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种因故。谓通名法非唯不共。别名法界非遍摄识。又别法界虽不共余。而非意识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识所依.及不共者。随彼说识。色等不然。故不随彼说色等识(已上论文) 如名鼓声及麦芽等者。虽复手.鼓俱能生声。鼓依胜故声随鼓。变不共因故唯生鼓声故。但名鼓声。手是劣故非随手变是共因故亦生余声故。不言手声。水.土亦能生麦等芽麦等依胜故。芽随麦。变不共因故唯生麦芽故。但名麦芽。水等劣故非随彼。变是共因故亦生余芽故。不名水芽等。六识生时虽境亦生。以根胜故。不共因故。随根立名。又正理云。有言。根.识俱是内性。境唯是外。故随根说。有言。根.识俱有情数。色等不定故随根说。
随身所住至地皆同不者。此下第七明依地同异别。就中。初约法广明。次别显定相。
此即初文问起。先约眼问。后例余界 色形聚集总名为身。非独身根 随身所住在何地中。眼见色时。身.眼.色.识。地为同不。
应言此四至如理应思者。答。此约身生欲界约诸地。明身.眼.色.识同异差别。
生初静虑至如理应思者。此约此身生初定约诸地。明身.眼.色.识同异差别。如是若以三.四静虑地眼。见自地色或下.上色者。以色望身说自.下.上。谓身生初定。以三.四定眼。见初定色名自。见欲界色名下。见二定已上色名上。若以色望眼但有自.下不得言上。以下地眼不见上色故。
如是生二至如理应思者。生上三定类释应思。
余界亦应如是分别者。上来明初三界。余五三界亦应如是分别。
今当略辨至意不定应知者。此下别显定相。略举颂文。
论曰至欲界初定者。将辨差别。先明四种约地通局。
此中眼根至如色于识者。释初一颂。此中眼根望身生地。或等.或上终不居下。上地之身。必有胜眼不起下劣。故眼不下身。慕上胜眼故得身上 色.识望眼。或等.或下必非在上。下眼不能见上色故。色非眼上。上识不依下地眼。下地眼自有识故云识非眼上 问何故下眼不见上色 答以上色细故下不见上 问下识随上根随根了上色。亦可下眼随上识随识见上色。
答根是其主。识是其随只可识随根。无容根随识 问识得随根故随根了上色。识得随根故上识依下根 答下眼若无识可须上识依。下眼自有识上识不依下 问若下不能见可须上眼见。下眼见下色不须上眼见 答上得兼于下。上眼见下色 问上得兼于下上眼见下色。上得兼于下上身觉下触 答下触是粗上身非觉 问下触是其粗上身不能觉。下色是其粗上眼不能见 答色是离中知兼能取下粗。触是合中觉故非取下粗 色望于识或等.或上.或下 色识望身或等.或上.或下。如色望识思之可知。
广说耳界至广如眼释者。释第五句。类解可知。
鼻.舌身三至谓之为下者。释第六.第七句 鼻.舌.身三总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识唯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
于中别者谓身与触其地必同。取至境故。
识望已下。可知。
应知意界至用少功多者。释第八句。指同下释。思亦可知。
傍论已周至并内界十二者。此下第二十诸识所识门。二十一常.无常门。二十二是根.非根门。颂中第一句明识所识。第二句解常.无常。下两句释根.非根。颂文中略但言二所识。是常.是根。义准应知所余唯是一识所识.无常.非根。
论曰至所缘境故者。五境二识所识。十三界唯意识所识。故杂心云。色界二识识乃至触亦然。诸余十三界一向意识缘。
十八界中至法余余界者。十八界中法界中一分是常。谓三无为。义准无常即法界中除三无为诸余法界。故言法余及余十七界也。
又经中说至有所缘故者。释下两句。将释根.非根。依经列名。会释次第。经据六根次第故。意在男.女根前。对法据有所缘.无所缘故。说意根在命根后。以命等八无所缘故作一类说。意等十四有所缘故复为一类。
如是所说至皆体非根者。如是所说二十二根。十八界中内十二界。法界一分摄。此即开章 言法一分者。命等十一。谓命.乐.苦.喜.忧.舍.信.勤.念.定.慧。及后三一分者。谓二十二中后三无漏根。此三根此以九根为体。谓意.喜.乐.舍.信等五根。于九根中后八是法界摄。故言后三一分。此等并是法界一分摄 言内十二者。眼等五根如自名相摄。意根通是七心界摄。后三一分即是意根。是意.意识摄。女.男二根身一分摄。如后根品当辨。此等并是内十二摄。义准所余色等五界。及法界一分。皆体非根也。
俱舍论记卷第二 沙门释光述
一交了
俱舍论记卷第三
沙门释光述
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分别根品者。胜用增上故名为根。此品广明故名分别。所以界后次明根者。界品明诸法体。根品明诸法用。依体起用故次明根 问此品广明有为作用。何故以根标名 解云此品虽明有为作用。以根初辨。又用增上故以标名 问杂心名行品。正理名差别品。何故此论名根品耶 解云此品之中意明作用。根定显用行虽造作。或显迁流明用非定。差别虽亦显用不同。或显有无差别或显有为无为差别。显用亦非决定。故我论主以根标名。
如是因界至根是何义者。就总明有漏.无漏法中。此品 文第二明诸法用 就中。一明二十二根。二明俱生诸法。三明六因.四缘 此下第一明二十二根。即约根辨用。
就中。一释根义。二根废立。三明根体。四辨诸门。五杂分别 然初释根义中。一述自宗。二叙异部。此下述自宗。即说一切有部。牒前问起。
最胜自在至根增上义者。答。西方声明法。造字有字界.字缘。最胜.自在是字界。光显是字缘。由此字界.字缘总成根增上义。故正理第九云。此增上义界义显成。界谓伊地。或谓忍地。最胜自在是伊地义。照灼明了是忍地义准此炽盛光显名根 解云二十二根各于事中有增上用。增上是何义。即是有大势用相极明显方名增上。此增上义界义显成。界是体义。西方字体有三百颂。谓伊地.忍地等一一各有众多义 释最胜自在是伊地义者。梵释云伊(上声呼)地波罗迷湿伐罗(上声)曳(去声)此中波罗迷是最胜义。湿伐罗是自在义。曳是第七转声。是于中义。谓于最胜自在义中立伊地言故。最胜自在是伊地界家之义亦名界义 言照灼明了是忍地义者。梵释云忍地地般到。此中地般是照明义。到亦是第七转声。谓于照明义中立忍地言故。照明是忍地家之义亦名界义。如是二种界义。前是最胜自在。即是有大势用。后是照明。即是相极明显 炽盛光显者。光显梵云因檀底是字缘。助伊地界即名因侄唎焰。此译为根。显增上义 炽盛。梵云地逸底。是字缘。助前忍地界即名因侄唎焰。此译为根。显增上义。此因侄唎焰具含有大势用相极明显。此译为根。并显增上。俱舍约前义解。故云最胜.自在.光显名根。即是正理以光显字缘助伊地。伊地是最胜自在。由缘助界成因侄唎焰。此译为根。由此最胜等总成根增上义 又解根体胜故名为最胜。根用胜故名为自在。体用胜故名为光显。
此增上义谁望于谁者。征。
颂曰至各别为增上者。颂答。
论曰至香味触故者。释第一句。若具五根身即庄严。随有所阙身便丑陋。身根必无总阙。言阙据余四根 或据少分名阙。如无手等 或余四根亦有阙少分者皆名丑陋 言导养者。眼见险避。耳闻险避。导养于身。身资段食方得增上。段食以香.味.触为体。鼻嗅。舌尝。身觉。此三根于段食能受用故。身得增上名导养身 生识等。等取相应法 不共事。事谓色等事。五根别取故名不共 女男命意至乳房等别者。此下释第二句 有情异者。劫初有情形类皆等。由二根生令诸有情女.男类别 分别异者由此二根。男身形相粗大。言音雄朗。乳房小女身形相尪弱。言音细少。乳房大 等者等取作业等。此形相等别。能生分别异解故名分别异 又解形相等分别各异。名分别异 前有情异约总相。后分别异约别相。又正理第九云。有说勇.怯有差别故名有情异。衣服.庄严有差别故名分别异。此师约内.外以明。
有说此于至诸清净法者。叙异说。于二增上。此男.女根随成就一。于染。于净。有增上用故言于二。于染增上谓得不律仪。造无间业。能断善根。于净增上谓得律仪。得果。离染。彼扇搋等即无是事。增上染.净俱依胜身。此身劣故非彼所依。如碱卤田不生秽草。故无不律仪。无五无间。无断善根诸杂染法。如碱卤田嘉苗不植。是故亦无律仪。亦无得果。亦无离染诸清净法。一一别明如业品说。应知扇搋.半择俱名黄门。故业品云二黄门二形。扇搋唯无根。无根有二。一本性扇搋。二损坏扇搋。半择唯有根。有根有三。一嫉妒。二半月。三灌洒 又解扇搋唯无根。半择通有根.无根本性.损坏亦通半择。若作此解半择迦宽。扇搋迦挟。若是扇搋即是半择。有是半择非扇搋。谓嫉妒.半月.灌洒。故对法论第八云。又半择迦有五种。谓生便半择迦。嫉妒半择迦。半月半择迦。灌洒半择迦。除去半择迦 解云生便谓本性。嫉妒谓见他行淫男势方起。半月谓半月能为男事。半月不能。灌洒谓澡浴等灌洒男势方起。除去谓被损坏 问若扇搋半择本性损坏无男根者。何故婆沙九十解离欲名丈夫四句中。云或有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择迦等 解云男根有二。一丈夫男根。二非丈夫男根。言扇搋等不成者。据丈夫男根有志气者。言扇搋等成就者。据非丈夫男根无志气者 又解男根有二。一具足成。谓有势力能离欲等。二不具足成。谓无势力不能离欲等。言不成者据初说。言成者据第二说 又解从多分说。虽扇搋不成男根。以半择.二形成就男根彼言扇搋者同文故来。
等者。等取二形。
命根二者至及能持者。此解命根于二增上。一由命根故于众同分能令续前。二由命故于众同分能持不断。能续望前。能持据现。
意根二者至皆自在随行者。此解意根于二增上。一能续后有中增上。谓中有未心。与爱等俱能续生有故。名能续后有 健达缚。健达名香。缚名为寻。寻香食故。或名为食。由食香故。即中有名也。二自在随行中增上。引经释云心能导世间是自在义。谓能导引一切世间故名自在。心能遍摄受是随行义。谓心能遍摄受诸法故名随行 又解心能导世间是随行义。心能遍摄受是自在义 又解两句皆通自在.随行。有势力故名为自在。随境而转名曰随行。
乐等五受至随生长故者。释第三.第四句。五受于染增上。贪等随眠所随顺.增长故。或于相应。或于所缘。随顺.增长。虽此五受亦通于善。于染用胜言染增上。信等五根及三无漏根于净增上可知。
有余师说至传说如此者。叙异师说。乐等五受不但于染增上。于净亦为增上。如契经说由安乐故心便得定。由厌苦故引涅槃乐。信有欣求出离六谓六境。喜.忧.舍三缘六境故。出离谓涅槃。善喜.忧.舍与出离为依名出离依。故下论云。出离依者谓诸善受 上来释根增上。毗婆沙师传说如此。
有余师说至眼等成根者。此下第二叙异师。有余识见等家作如是说。能导养身非眼等用。是识增上。识了避险。受段食故。见色等用亦非异识。故不共事非眼等根别增上用。此即破前师导养身.不共事。所以此中不破庄严身者。前第一卷已破云。若本来尔谁言丑陋。或前文云若为严身及起说用。但须依处何用二根。所以不破。发识等者识见家亦许故不别破。
若尔云何者。征。
颂曰至涅槃等增上者。颂答。
论曰至各立为根者。五识各缘自境名各别境识。意识遍缘一切名为一切境识。亦名自境。六根能生六识。有增上用故立为根。
岂不色等至应立为根者难。以境例根。
境于识中至于法亦尔者。释。夫增上用最胜自在。眼于所发了色识中最胜自在。一于了众色为通因故。谓一眼根能与了别众色诸识为通因故。二识随眼根有明昧故。谓根强识明。根弱识昧故名增上。为通因故名最胜。有明昧故名自在。或有明昧故名最胜。为通因故名自在。或通因.明昧俱名最胜自在。色即不然。二相违故。一非通因谓青等色但能生青等识不能生黄等识。二非随色境有明昧故。谓不随境有强弱故识有明昧。或有境弱识强。如观青色。或有境强识弱。如观日等。由二相违故不立根。乃至意根于法亦尔。
从身复立至于二性增上者。释第三.第四句。女身形类尪弱。音声细少。作缝衣等业。志乐脂粉等。男身形类粗大。音声雄朗。作书写等业。志乐弓.马等。二性不同由女.男根。故女.男根于二性增上。余文可知。
于众同分至各能为根者。释第二颂。由有命根故同分得住。故于众同分命有增上用。由五受故。起诸烦恼故。于杂染中五受有增上用。引证可知。经约三受不言忧.喜。以苦摄忧。以乐摄喜。信等五根于清净中有增上用。由此信等善根势力。伏诸烦恼引圣道生。余文可知。
三无漏根至能般涅槃故者。释第三颂。解三无漏根。初引第二故于已知有增上用。第二引第三故于具知有增上用。第三能证涅槃故于涅槃有增上用。心无烦恼方得涅槃。非心未解脱烦恼能般涅槃故。言后后者。第二根是初根后道。第三根是第二根后道故言后后道。第三根于涅槃有增上。
等言为显复有异门者。别释等字。
云何异门者。征。
谓见所断至解脱喜乐故者。答。于见惑灭中。未知根有增上用。于修惑灭中已知根有增上用。于现在世受用法乐住中。具知根有增上用。由此具知而能领受解脱身中诸喜乐故。
若增上故至有增上用故者。此下第二明根废立 就中。一述自宗。二叙异说 此下述自宗。将明问起 就问中。一约自宗为问。二约数论为问。此即约自宗为问。
十二缘起中无明等因。于行等果。各各别有增上用。故应立为根。
又语具等至有增上故者。此约数论为问。数论宗立二十五谛义。言二十五谛者。一我彼计常。我以思为体。性但是受者而非作者。余二十四谛是我所。是我之所受用。二自性以萨埵.剌阇.答摩为体。亦名乐.苦.痴。亦名忧.喜.暗。此三犹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受用境时。即为我变。未变之时各住自性故名自性。三从自性生大。谓我思量欲得受用诸境界时。三法即知动转之时。其体大故名之为大。四从大生我执。谓缘彼我故名我执五从我执生五唯量。谓色.声.香.味.触足前为九。六从五唯量生五大。谓地.水.火.风.空。足前为十四。谓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声能生空以空中有声故。香能生地以地中多香故。味能生水以水中多味故。触能生风以风能触身故。七从五大生十一根。谓眼.耳.鼻.舌.身.意.手.足.大便处.小便处.语具。语具即是肉舌。足前为二十五。谓火能生眼还能见色。空能生耳还能闻声。地能生鼻还能嗅香。水能生舌还能尝味。风能生身还能觉触。五大并能生意.手.足.大便处.小便处.语具。彼计肉心名意彼宗所执诸法是常。如转变金成环玔等。金色不改环等相异。若我欲得受用境时从自性生大。从大生我执。从我执生五唯量。从五唯量生五大。从五大生十一根。若我不受用境时。从十一根却入五大。从五大却入五唯量。从五唯量却入我执。从我执却入大。从大却入自性。今约彼宗十一根中五作业根。为难。语具谓肉舌于语有增上。手于执增上。足于行增上。大便处于弃舍便秽增上。小便处于淫欲乐事增上。此等并增上。应立为根。
如是等事至增上用故者。述自宗答。即说一切有部。此内六处共成有情是有情本。是心所依。皆有根义。即此六根相差别者由女.男根。复由命根此六根一期住。此六根成杂染由五受根。此六根能为清净无漏资粮由信等五。此六根成清净无漏由后三根 有差别者。别住二种皆摄六根。杂染.资粮及净。唯在于意 又解从此相差别已下五种.皆此于心 或此有情。由此六种建立诸根事皆究竟。彼无明等.语具等。无有此中增上用故不应立根。
复有余师至立二十二根者。此下第二叙异说。是识见等家立根相 言流转还灭者。正理云。生死相续是流转义。生死止息是还灭义。即是六根毕竟断灭。又婆沙一百云。流转者谓更受生。还灭者趣涅槃。
流转所依至前十四根者。于流转位约四义立前十四根。三界生死以识为主。识起必以六根为依。此六根生由女.男根。此六根住复由命根。六根受用境界复由五受。因彼五受六根领彼境界故。受用境界名为领纳。不同于受。
还灭位中至经立次第者。于还灭位即约四义立后八根。正理论意约涅槃得明。故正理第九云。生死止息是还灭义。即是六处毕竟断灭。此得所依谓信等五。以是一切善根生长最胜因故。初无漏根能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无漏根令此得住。由彼长时相续起故。后无漏根令得受用现法乐住。彼所显故(已上论文) 谓还灭得所依谓信等五。由初无漏故涅槃得生。由次无漏故涅槃得住。由后无漏故涅槃得受用现法乐住。根量由此四义建立。无减无增。即由此流转.还灭四义因缘。经立二十二根次第前后。
不应语具至语方成故者。此下别破。此破语具。不应语具于语为根。此语待习学差别语等方成故。故知语具望语非有增上。若语具于语能为增上。初生有舌应即能言。
手足不应至建立为根者。此破手.足。手于执。足于行。此执与行。离手.足外无异性故。谓即手.足从此至彼名异处。举.下.屈.申名异相。由此差别生时名执名行。离手.足外无别执行 又离手.足亦有执行犹如蛇等诸腹行类。虽无有足而亦能行。虽无有手亦能执缚 是故手.足不可于彼执.行建立为根。若固执者亦有由腹。应立腹根。
出大便处至引令出故者。此破大便处。出大便处于能弃舍便秽等事不应立根。重物在空性不停住。若内若外遍堕落故。非由其处。若固执者。亦由空堕应立空根。身中不净。又由风力引令出故非关其处。若固执者。亦由风引出应立风根。
出小便处至起此乐故者。此破小便处出小便处于生淫欲乐事。不应立根。即女.男根能起此乐。何须计处别立为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