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 - 第 3 页/共 60 页
复有别释至理得成就者。论主第二释通外难 五识二依。或有变碍。或无变碍。以不定故不名色。无表一依。唯有变碍。以决定故说名为色。前难不齐。变碍名色得理成就。
颂曰至身界触界者。此下大文第二立处界 言此中。是简持义。或起论端义。此前所说十一种色蕴中。毗婆沙师许即根.境为十处界。然经部师处假.界实。不可即以处为界体。于彼有违。故言许即表非共信。
已说色蕴至三蕴处界者。此下大文第二明三蕴。结前问起。
颂曰至名法处法界者。就明三蕴中。前三句正明三蕴。后三句立处界。
论曰至所生受者。此别释受。谓能领纳随顺触境。是受自性 问诸心心所同缘一境皆能执受。与受何别。解云。诸心.心所虽复同缘俱名执受。受领纳强名自性受。犹如十人同处坐。一人是贼。傍匆有人叫唤呼贼。虽复十人同闻贼声。实是贼者领即偏强。不同余九。受领境强。想等领境弱。应知亦尔 又解。诸心心所虽复同缘皆执受境。想等诸法从别立名。受无别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处等虽有两解前解为胜 总说有三。谓乐受等。约依因异别说成六。言受身者。身是体义。故对法论云。身义体义无差别也 若依显宗第二领纳随触名自性受。故彼论云。云何此受。领纳随触。谓受是触邻近果故。此随触声为显因义。能顺受故。受能领纳。能顺触.因。是故说受领纳随触。领纳随触名自性受。领纳所缘亦是受相。与一境法别相难知。一切皆同领纳境故。以心心所执受境时。一切皆各领纳自境是故唯说领纳随触。名自性受。别相定故。领纳所缘名执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广辩二受。如顺正理及五事论 解云。彼论意说。受有二种。一执取受。谓一切心.心所法执取前境。皆名执取受。二自性受谓受能领纳自所随触。取触势分名领纳触。执取难分不约彼说。自性易显故约此明受。
言领纳触名自性受者。谓即此受领纳自体。言领触者。触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领纳触顺.违.俱相。领纳触果。果即是受。还领自体以领触相故 故正理论释果云。如言王食国土。非食地土饮食地中所出。言食国土。举因显果。领触亦然。又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于父。亦如果从种生。果似于因。受从触生应知亦然 若作俱舍师破云。诸心心所同一刹那俱缘前境。如何可言领相应触。若从他生及相似者。即名为受。子从父生。果从因生。皆应名受 又解。释此论文。同显宗等义亦无违。言领触者。谓领触因。
想蕴谓能至应如受说者。别释想蕴。像。谓诸法自相共相。此想能取。故名取像。如缘青时。想能封疆尽界非非青故名之为青。黄等亦尔。此所取像。余心所等不能取故。余心所等虽缘一境。各别起用行解不同。约依不同别说成六。应如受说。
除前及后至名为行蕴者。此下别释行蕴。谓五蕴中除前色受想三。及除后识。余一切有为行法。名为行蕴。
然薄伽梵至由最胜故者。经部。以佛经中唯说六思身名为行蕴。不说余法。故知。但以思为行蕴故引释言。由思最胜故但说思。理实。余法亦行蕴摄。
所以者何者。问。
行名造作至皆行蕴摄者。答 行名造作。思是业性。体是造作。与行相似。造作义强故为最胜。是故佛说。若能造作未来有漏有为果法。名行取蕴。故知。造作是行 或证造作义强。如我所说。除四蕴外余有为法。皆行蕴摄。若不尔者。余心所法.及不相应。既非行蕴。复非色等应非蕴摄。若非蕴摄应非苦.集。若非苦.集则不可说为苦应知.集应断。然蕴谛摄 恐彼答言非摄何失。有违圣教。如世尊说。若于一苦谛法。未为无间道达未为解脱道证知。我说不能作苦边际得无学果未断未灭。此据集谛说亦如是。例同苦谛。应言若于一集谛法。未为无间道断。未为解脱道证灭。我说。不能作集边际得无学果 苦边际者。所谓涅槃。涅槃出苦名苦边际 或苦尽处名苦边际 说集边际准苦应知。由如是理。是故定应许除色.受.想.识四余有为行皆行蕴摄问若据造作。或约迁流。余之四蕴亦名为行。何故行蕴独得行名。解云。其余四蕴虽亦名行。摄行少故。各受别名。行蕴摄行多故。故得行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故杂心云。五阴虽是行。而一受行名。
即此所说至立为法界者。别立处.界。
已说受等至并立处界者。此下第三明识蕴体。就中。一明识蕴。二释妨难。此即明识蕴 结前问起。
颂曰至六识转为意者。上一句正明识蕴。下三句立处界。
论曰至至意识身者。识非一故名各各了别。境非一故名彼彼境界 问五识。对五境可名为各。意识。遍缘。云何名各。解云。且据法界名之为各 又解。缘十三界名各。若五识据非缘他境名各。非不被他缘自境。意识能缘十三界名各。非不能缘他境 又解。意识随缘何法即名。为各。总取境相者。谓彼六识。各于彼彼境不取别相。取境总相。故名识蕴 问心与心所各有行解。取诸境相差别云何。解云。就行解中。一叙异解。二问答分别 一叙异解者。心对心所行解不同。略为四解 第一解云。夫于境中有二种相。一者总相。谓色.声等。二者别相。谓违.顺等。心.心所法对所缘境。心取总相不能取别。心所各自取境别相。不能取总。以于一体无多解故故入阿毗达磨论第二云。唯总分别色等境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等诸心所法。识无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自取别相。非能取总相。此家意说。心王力强能取总.别。心所力劣取别非总 第三解云。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取总相。心王但取总相非别。此家意说王所作处。心所必随。故心所法兼能取总。王非随所故非取别 第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总别相。然彼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能取他别相.及与总相。所以得知诸心.心所。皆能取境总。别相者。如婆沙第三十四无惭纳息中。解无惭行相云。有余师说。此显无惭行相。此行相对余应作四句。有无惭非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余行相转 有无惭行相转.非无惭。谓无惭相应法作无惭行相转 有无惭亦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无惭行相转 有非无惭亦非无惭行相转。谓若取此种类。应说无惭相应法作余行相转。若不尔者。应说除前相 解无愧等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总.别 二问答分别者。就中。一会释论文。二对行相明差别。三会释行相名。四辨得一行名。五明得能缘名。六三性分别 言会释论文者。问若初家说。心.心所法。各唯一解不起多者。无惭四句云何释通。解云。此据行解互相随顺。故作此说。非谓一体起多行解 或余师义。不必须通。问若后三说。于一体上有多解者。入阿毗达磨云何释通。解云。彼论所说据正非兼 或余师义。不必须通 问若后三说。于一体上有多解者。既有多解。如何不有体多过耶。解云。兼行虽多性相随顺。正行唯一故体非多 二对行相明差别者。问行解.行相差别云何。解云。言行解者。谓心.心所行解不同。于诸境中取总.别相。即是心.心所法作用差别。此之行解于所缘境。或起正解。或起邪解。如上四说。即行名解故名行解。言行相者。谓心.心所。其体清净。但对前境不由作意。法尔任运影像显现。如清池明镜众像皆现 三会释行相名者。问如前所引。无惭四句所说行相。彼论应言行解。何故乃言行相。又若义同即无差别。何故相对辨差别耶。解云。若言行解。唯是心等作用差别。若言行相有其二种。一影像名行相。二行解名行相。前为相对辨差别故作用名行解。影像与行相名。据义不同实有差别 论行相名兼通行解。无惭四句言行相者。即是行解相故。名为行相。更有余文准此通释。如是名为二种差别。四辨得一行名者 问行解.行相。据何名为同一行相 解云。据行相同名一行相。心心所法。其体明净。随对何境法尔相现。同有此相名同一行相。故入阿毗达磨第二云。如眼识等依眼等生。带色等义影像而现。能了自境(已上论文) 由此准知。但约行相名为一行 问心等行解。有说亦同。如何不名同一行相 解云。行解。异说不同理非决定。行相。同说故约此明 又解。心等行解。有说同家。亦得名为同一行相。此言行相即行名相 五明得能缘名者。问行解.行相。为约何者说名能缘。解云。据行相说。非据行解。谓彼心等对境之时。有影像现。据此义边名为能缘。境名所缘。以心.心所缘境之时。非如灯焰舒光至境亦非如钳押取彼物。据影现义名能.所缘 问清池.明镜。亦有像现。应说彼类亦是能缘。解云。虽有像现而无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说能缘 问若尔应约行解名为能缘。何故约彼有影像现说名能缘 解云。行解或正。或邪。于境不定。行相理定。故约此明 又解。正约行相名为能缘。理实而言。亦兼行解 又解。但约行解名为能缘。以是用故 又解约行解名为能缘。理实而言。亦兼行相 又解。俱正约彼行相.行解名为能缘。以此二种必定有故 六三性分别者。问行解.行相。与心.心所。性皆同不。解云。行解.行相。既不离体。应知三性皆与体同 问如善心.心所法缘不善色时。有影像现。如何行相同彼体耶。解云。虽所缘色是其不善。以此影像不离能缘故亦是善。如镜中火似火非真。影像亦尔。似彼不善而非不善。如善既尔。不善.无记.准善应知 若依大乘。此行相当相分。此相分是境摄。随变色等即色等中摄 若依正量部。心.心所法。亦直缘前境。无别行相现心等上。不同说一切有部。不变相分复不同大乘。
应知如是至转为意界者。别立处.界。
如是此中至复为意界者。此下释妨。就中。一建立意二建立界。此即初文。谓总牒上相摄义门举有妨者。由问为难。
更无异法至即名余种者。此释妨 意界虽无别体。与六识异转位得名。据显说在过去。论体实通三世。从他生边名识。能生他边名意 喻况可知 问未来无前后。而说有意界。亦可未来无前后应有等无间解云。等无间缘作用所显。故未来无。意界据体故未来有。依如是义说十八界皆通三世 问过.未可尔。现住一念六识不并。义分根识。极多只可得有十三。如何得有十八界耶。解云。此据现在多念相续。或据现在一念多人。故言十八。若据现在一人.一念。极多十三。少则不定。
若尔实界至十八界耶者。此即建立界问起。若六识摄意。应有十七。若意摄六识。应有十二。何缘得立十八界耶。
颂曰至界成十八者。答。如文可知。
若尔无学至非意界故者。难。
不尔此已至后识不生者。通 由入涅槃阙余受生缘故后识不生。住意性故得名为意。如眼已灭未发眼识名眼界故。
此中蕴摄至总摄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明总摄问起。
颂曰至以离他性故者。答此明总摄 以化地部说他性相应非自性。亦他性相摄非自性。如以戒定慧摄八支正道。彼执不然 若论其体。体相不同。若义相似便相摄者。一切诸法无我理同。并应相摄。经依相顺假说相摄。若就胜义唯摄自体。故婆沙五十九云。诸法自性摄自性时。非如以手取食。指捻衣等。然彼各各执持自体。令不散坏故名为摄。于执持义立以摄名。故胜义摄唯摄自性。
论曰至摄徒众等者 诸处。谓诸经论处 真摄名胜义 假摄名世俗 四摄事。谓布施。爱语.利行.同事。布施谓财.法布施.爱语谓实语等。利行谓利益行。同事谓同作善事。由此四种摄徒众等令不散故 余文可知。
眼耳鼻三至非二十一者。此下大文第三明数开合。就中。一明数合。二明依开。此即初文问起。
此难非理者。总非。
所以者何。征。
颂曰至如是安立者。答 文可知。
若尔何缘生依二处者。此明依开。问。
颂曰至各生二处者。释 端严有两解。初解令身端严。此解有过 第二解令识端严。此解无妨。舌.身形大发识用足。故不须二 又婆沙十三云。问何故眼.耳.鼻各有二处。而舌身唯一耶。答诸色根处为庄严身。若有二舌是鄙陋事。世便蚩笑。云何此人若有二舌。如似毒蛇。若有二身亦是鄙陋。世所蚩笑。云何一人而有二身。如两指并。
已说诸蕴至别义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别释名义。就中。一释三名。二教起因。三体废立。四名次第。五名废立。六摄异名。此即释三名。结前问起。
颂曰至是蕴处界义者。聚义是蕴义。生门义是处义。种族义是界义 梵云塞建陀唐云蕴。旧译名阴(于禁反)此阴是阴覆义。若言阴梵本应言钵罗娑陀。案阴音应以阴(于今反) 阳之阴也。近代诸师竟作异释 或云。淡聚名淡阴。此释不然。然医方说淡饮不言阴 更有异释不能具述 若言阴气万物所藏。即是聚义。借喻此名。粗可通途。然非正目故今名蕴 或翻为众。故法花云五众之生灭。此亦不尔。若言众。梵本应云僧伽 或翻为聚。此亦不然。若言聚。梵本应云曷逻陀 梵云阿野怛那。唐云处。旧翻为入。此亦不然。若言入。梵本应云钵罗吠舍。旧经亦有译为处者。如空无边处等。及阿练若处。并与今同。梵云驮都唐言界。有译为持。偏据一义非尽理也。
论曰至蕴义得成者。引经五门以释。色聚名蕴。此言略者。名略非体。以三世法非可聚故。故婆沙七十四云。问过去.未来.现在诸色。可略聚耶。答虽不可略聚其体。而可略聚其名。乃至识蕴。应知亦尔 问若尔无为亦应立蕴。诸无为名可略聚故 答诸有为法有作用故。有略聚义。虽体有时不可略聚。而略聚其名。立色等蕴。诸无为法。无作用故无略聚义。虽可略聚其名。而不可立为蕴。
于此经中至名现在者。三世门 正灭是现在故。举已灭名过去。简异择灭。非择灭故言无常已灭。已生是现在。若未来未至已生位名未来。至已生位未落谢过去名现在。集异门同此论。
自身名内至或约处辨者。内外门。自身成就名内。不成就及他身非情名外。故集异门足论第十一云。云何内色。答若色在此相续。已得不失是名内色 云何外色。答若色在此相续。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续。若非情数。是名外色(已上论文) 或约处者。处谓十二处。五根名内。六境名外色。
有对名粗至苦集谛等者。粗细门。五根.五境有对名粗。无表无对名细。或相待立。谓约有见等三。或约欲界等三。集异门说。或约有见有对.无见有对.无见无对三色。相待。前粗。后细。或约欲.色.不系三色相待。前粗。后细。
若言相待粗细不成者。此难不然。观待异故故成粗.细。
犹如父子苦集谛等。虽是一物所望不同。得名父.子。苦.集谛等 问粗.细相待对立一法。说粗细。亦可长.短相待对一体相形立。解云。色处简差别。长短别有体。粗.细通五蕴。不可例长短。
染污名劣不染名胜者。劣胜门 约体以明。谓善.无覆名胜色。不善.有覆名劣色 若依集异门论意。释劣.胜。或约不善色.有覆色无覆色.有漏善色.无漏善色如其次第观待相形。前劣后胜。或约欲.色。不系三色。观待相形。前劣后胜。广如彼释。
去来名远现在名近者。远近门 可知 集异门一解同此论 又一解云。云何远色。答若色过去非无间灭。若色未来非现前起。是名远色。云何近色。答若色过去无间已灭。若色未来现前正起是名近色。
乃至识蕴至所说如是者。释余四蕴。大同色蕴。而有差别。谓余四蕴依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细 或约九地展转相形。上细下粗。以辨其相 若依集异门论解。受等四蕴三世同此论。若在此相续已得不失名内。若在此相续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续名外 受等四蕴粗细者。或约有寻有伺.无寻有伺.无寻无伺。如次观待。前粗。后细 或约欲.色.无色.不系如次观待。前粗。后细 受等四蕴劣.胜者。或约不善.有覆.无覆.有漏善.无漏善。如次观待前劣。后胜 或约欲.色.无色.不系。如次观待前劣。后胜 受等四蕴远近者。一解同此论 又一解意若过去非无间灭。若未来非现前起是名远。若过去无间已灭。若未来现前正起名近。
大德法救至粗细同前者。叙异释。五根所取五境名粗色。所余五根。无表名细色 约情明胜.劣。非可意者名劣。若可意者名胜 又解。十一种色。若非可意名劣色。若可意名胜色。劣胜通十一种色 约可见处名近。不可见处名远 余十种色虽不可见。随其所应。随彼可见.不可见色说近说远 三世内外。如自名显。既无别释义同前家 受等四蕴亦然。例同色蕴。言差别者。随其所依身力应知远.近。在可见处名近。在不可见处名远 具粗细同前第一家依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细 或约地释。
心心所法至彼作用义者。此释处义 心等生长门义是处义。彼十二种。能生长心等故名为处。法体先有不可云生。但能生长彼作用义。
法种族义至是生本义者。此下别释界。有两释。此即初解约因以释。能生诸法诸法生因。如人于其姓等生。以彼姓人名为种族。是生本义。如一山中金.银等矿名金等族。是多法族说名多界 一身。谓一有情身。一相续谓一期相续 或一身谓一期身。一相续谓一有情相续 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
如是眼等谁之生本者。问 谓自种类同类因故者。答。谓与自种类为同类因故。即是生本。
若尔无为应不名界者。难 有为同类因可得名为界。无为非同类无为应非界。
心心所法生之本故者。通 无为虽非同类因生心心所。为境界生心.心所故。亦名生本 正理破云。若尔。处.界义应相滥。俱心.心所生本义故 若作俱舍师救云。一同类因名生本。十七界全.一界少分。二境界缘生名生本。谓无为一界少分 从多分说处义不同。少分相滥亦无有失。
有说界声至名十八界者。第二师约差别释 族谓族类。如世种类刹帝利等种类不同。如是一身有十八法种类各别。名十八界 或可。此师别为一解种类释界。不同颂文 正理难云。若尔。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 此难不然。所依.能依体类别故。有说安立时分异故。广如彼释。
若言聚义至如聚如我者。毗婆沙宗。蕴等三门皆是实法 经部所立。蕴.处是假。唯界是实 今论主意。以经中说略一聚言。许蕴是假。余二是实。今立比量破毗婆沙说蕴是实。立比量云。色等五蕴必定是假。多实成故。犹如聚.我。
此难不然至亦名蕴故者。毗婆沙师救云。一一极微亦得蕴相可积集故。既一一极微亦名为蕴。非多实成。显所立因于一一蕴有不成过。
若尔不应言至有聚义故者。论主难 经说聚义名之为蕴。而言一一实亦名蕴者。圣教相违。
有说能荷至物所聚故者。述异释。
有为之法为因取果。果所积集名为能荷。由诸世间以其两肩能荷重担。说肩名蕴。物所聚故 此释亦以聚故名蕴。符经顺假。故论主不破。
或有说者至我当与汝者。又述异释。
可分段义。是蕴义。故言一一分亦名蕴。故引彼世间举贷财物。皆令彼人三时还足。便作是言。汝三蕴还。我当与汝物。显一一分皆名为蕴。
此释越经至广说如前者。论主难 虽有此释。不顺圣言。随俗浮言何容准定。由与经说过去等义有相违故 此文但破后家分段 或可。此文亦破前师能荷名蕴。虽复义释符经顺假亦无有违。然经中说聚义是蕴。故今亦破。
若谓此经至蕴定假有者。上来毗婆沙师被他难杀今复释经。论主牒破。若谓过去等一一名蕴。此执非理。经言略聚。何得一.一皆名为蕴。故知。如聚。蕴假义成。
若尔应许至成生门故者。经部难论主。
若以聚义名蕴许是假者。诸处极微亦由积集方是生门。何因不许处亦是假。应立量云。诸有色处定应是假。处因积聚方得成故。犹如诸蕴。
此难非理至十二处别者。论主破经部 虽因多微积集方作生门。然多集时。一一诸微皆有因用。是则一一皆成生门。显所立因有不成过。若不尔者。而说根.境相助共生识等。无别因用。应非别处同一处摄。若同一处但应立六。是则应无十二处别。合共发识既非同处。根境各别因用不同。说十二处。故知根.境共发识等。一一极微亦有因用。各得处名 按上所说。论主此宗许蕴是假。违破婆沙。许处是实故破经部。以理为量。不执一宗。随何胜者释为已立。
然毗婆沙至亦说烧衣者。论主牒婆沙文通释 婆沙师说。若观假蕴彼说一微为一蕴少分。若不观假蕴。观实蕴彼说一极微即是一蕴。既许一微即是一蕴故知婆沙许蕴是实 今论主释。婆沙既引经中聚义释蕴。故应亦许蕴唯是假。而言一微是一蕴者。此应于蕴一分。假说有分。全蕴总有别分故。名有分。如衣一分烧亦说为烧衣。诸后学徒。不达婆沙本意。说蕴是实。故应如是蕴定是假 然正理第三云。于聚所依立义言故。非聚即义。义是实物名之差别。聚非实故(解云聚之义故名为聚义。依主释。聚假。义实。聚义是蕴) 又云。又一极微三世等摄。以慧分析略为一聚。蕴虽即聚而实义成。余法亦然。故蕴非假(解云此一极微有三世.远.近等义故名为聚。即聚名义。持业释) 又云。又于一一别起法中亦说蕴故蕴定非假。如说俱生受名受蕴想名想蕴。余说如经。于一切时和合生故。蕴虽各别而聚义成(解云。即受蕴等一一。皆是可积集相名蕴。持业释。或受蕴等。定与积聚法俱起。且如一微。犹与大小八法俱起) 正理亦应同彼婆沙。蕴通假实。为俱舍论主说蕴唯假。故且说实。
何故世尊至作三种说者。此下第二明教起因。问起。
颂曰至蕴处界三者。答 愚谓迷境以无明为体。迷境不同有其三种。或愚心所总执为我。为说蕴。以蕴广明心所法故 或唯愚色执为我。为说处。以处广明诸色法故 或愚色.心总执为我。为说界。以界广明色.心法故 根谓根机。以信等五根为体 乐以胜解为体。故正理论云乐谓胜解 又解。乐谓乐欲。利根乐略为说蕴。中根乐中为说处。钝根乐广为说界。
何缘世尊至受想别为蕴者。此下第三体废立。就中一建立受.想。二无为非蕴。此即建立受.想。问及颂答。
论曰至邻次当辨者。诤根有二。谓在家者贪著诸欲。若出家者贪著诸见。此欲.见二。受.想如次能为胜因。由味受力故贪著诸欲。由倒想力故贪著诸见 烦恼名诤。即诤名根 或与诤为根 生死法。谓三界生死法。由耽著乐受起倒想故。所以生死轮回。故此受.想为最胜因 由此诤根因。生死因。及后颂当说五蕴次第因。故别立受.想。
何故无为至例应成失者。此即明无为非蕴。问及答也 总有三解。一明无为非蕴中摄。不可积聚故非第六 又解。亦不可说下。通伏难。伏难云。若非五蕴。何故不说为第六蕴。为通此伏难故。言亦不可说为第六蕴。无为之法非如色等可积聚故 二明蕴是染.净二依。依是因义。无为不尔故不立蕴 三明无为是蕴息处。非蕴。息谓灭处。如瓶破灭处。非瓶 论主。许前二解不许第三。故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若便蕴息名无为。无为非蕴摄。处.界息故名无为。无为非是处.界摄 正理救云。若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都无。可言蕴息。非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应例 若俱舍师破云。若言无为无聚义者。与我此论初解何殊。
如是已说至界别次第立者。此下第四明次第。就中。一明蕴次第二处.界次第。此即明蕴次第。结问颂答。
论曰至立蕴次第者。此约随粗明次第 色有对故五蕴中粗。是故先说 四无色中粗唯受行相。故世说言我手等痛。痛是苦受。不言想等。四中先说 于后三中。待行.识二想蕴最粗。男.女等想易可知故。三中先说 于后二中。行粗过识。贪等易了。二中先说 于五蕴中识最为细。总相难分故最后说。
或从无始至立蕴次第者。约随染明次第。
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色更相爱乐。由显形等故初说色。此色爱生由耽受味。故次说受 耽受复因倒想故次说想。
此倒想生由烦恼。故次说行 如是烦恼依识而生。此行及前色.受.想三。皆染污识。故后说识 问行蕴有惑可能染识。色.受.想三体非烦恼。如何染识。解云。色.受.想三。虽性非惑。而能为缘生染污识。说名染识 或色为缘生染污识。受.想与惑相应。能染污识。说名染识。
或色如器至立蕴次第者。约随器等明次第 如欲迎客先求好器。谓色如器受所依故。故色初说。既得器已拟有所盛。次求饮食谓米.面等。受类饮食 增益损减有情身故。故次说受 求得食已不可独进。次求助味谓菹.盐等。想同助味。由取怨.亲.中平等相助生受故。故次说想 虽得饮食.助味复须人调合。次求厨人。行似厨人。出贪.思等。业.烦恼力。爱.非爱等异熟生故。故次说行 既调合已延客受用。名为食者。识喻食者。有情身中识为主胜。故最后说。
或随界别至无增减过者。约界立次第。思感八万故思最胜。四是所住喻之如田。识是能住类之如种 余文可知。
即由如是至故别立蕴者。前指下文。故今略显。四义非一者名诸次第。所以于诸行中别立受.想者。一为相粗粗.细门也。二为生染起过门也。三类食同助。器等门也。四二界中强。界别门也。
处界门中至次第可知者。此下第二明处.界次第。辨根次第。境.识类知。此即问起。
颂曰至或随处次第者。颂答 余谓身.意根余。即眼等四根。
论曰至舌后尝味者。于六根中。前五境定。是故前说。意境不定。所以后说 言不定者。三世.无为。于此四种。一.一别缘为四。二.二合缘为六。三.三合缘为四。四.四合缘为一。总有十五故言不定 就前五中 前四境定。是故前说。身境不定所以后说 故正理云。境决定者。用无杂乱其相分明。所以先说。境不定者。用有杂乱相不分明。所以后说(已上论文)就前四中。眼.耳先说。取远境故。鼻.舌后说。取近境故。眼先.耳后。由远由速。鼻先.舌后。由速由明。所言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细香。舌不能取香中之细味 余文可知。
或于身中至故最后说者。此约所依上.下。明前五根次第。所依谓扶根四境。眼.耳.鼻三。若据所依得有上.下。若据根体即无上.下。故下论云。此初三根横作行度。处无高.下。如冠华鬘。意无方处。有即依止诸五色根生者。故最后说 故正理第三云。意无方所。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后说(已上论文)。谓意根揽六识成。意识依虽唯意。五识亦依五根。有斯不定。故言有即依止诸根生者。虽无色界唯依意根。通三界论故作是说 又婆沙七十三云。复次。随顺粗.细次第法故。谓六内处。眼处最粗。是故前说。乃至意处最细。是故后说。广如彼说。
何缘十处至立法处名者。此下第五明名废立 问若碍故名为色。应十并名色。若持故名为法。应一切皆名法。何故唯一立以通名。
颂曰至一名为法处者。就颂答中。以四义简。一为差别。通释色处.法处 二最胜。别释色处 三摄多法。四摄增上法。别释法处。
论曰至非于眼等者。别解色处。为令了知境.有境性差别相故。色蕴分十不总为一。法处无表以少不论。
若无眼等九差。别想.名。而体是色总立色处名。此色处为眼等九名所简别。虽标总称而即别名。如多主马同群各有别印。一主无印即以无印别有印者。此亦如是。故言总即别名 应有问言。何故余九不立通名。唯标色处 故今通言。又诸十色中。色处最胜故亦立通名。一有对故。二有见故。三同说色故。具兹三义胜立通名。或有对言简无表色。有见.同说简眼等九。
又为差别至独名为法者。别解法处 又为差别余十一处立一法处名。非于一切十一处。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应知。
应有问言。何故余十一处不立通名。唯标法处。故复释言。以法处中。摄多法处故。摄增上法故。故立通名。余处不尔。
有余师说至独立法名者。叙异师释 色得通名。一体多粗显。二三眼境故。故立通名。余处不尔。虽十色处。皆慧眼境。眼等九处非肉.天境。又非粗显不立 法眼及佛眼者。慧眼名法。即此四眼。至佛身中总名佛眼 法处中有能诠诸法名故。有能缘诸法智故。故得法名。余处不尔 言名显文句。或名与智体增上故。
诸契经中至为离此耶者。此下第六摄异名。就中。一略摄法蕴。二类摄蕴等。三别明六界。就第一略摄法蕴中。一明摄法蕴。二明法蕴量。此下第一明摄法蕴。颂前问起。一总。二别。此即总问。
彼皆此摄如应当知者。总答。
且辨摄余诸蕴名想者。别起颂文。
颂曰至皆行蕴摄者。西方数法。多以十.百为因乘成多数。百.千以上以百因之。未满百.千以十乘之。故目八万为八十千也 此中教体两说不同。自古诸德出教体。或有以声为体。或有以名.句.文为体。或具含二种 若约逗机说法以声为体 若据诠法以名.句.文为体 所以诸论出教体中。皆有两说不同。今依新译婆沙以此论初说为正。故婆沙一百二十六云。问如是佛教以何为体。为是语业。为是名等。答应作是说。语业为体 问若尔。次后所说当云何通。如说佛教名何法。答谓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连合。答后文为显佛教作用。不欲显示佛教自体。谓次第行列.安布.连合.名.句.文身。是佛教用 问伽陀所说复云何通。答有于名转。有于义转。此中且说于名转者 有说佛教名等为体 问若尔所说当云何通。如说佛教云何。谓佛语言。乃至.语表.是谓佛教。答依展转因故作是说。如世子孙展转生法。谓语起名。名能显义 如是说者。语业为体。佛意所说他所闻故 又云。问何故佛教唯是语表。非无表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业。非无表故(广如彼释) 又云。佛教当言善耶。无记耶。答或善.或无记 云何善。谓佛善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云何无记。谓佛无记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 问教体若通善者。何故金刚般若论云。我法是善。汝法是无记。解云。十八部中有立无记。非汝.我部。
此诸法蕴至如实行对治者。此下明法蕴量。问及颂答。
论曰至二蕴所摄者。说法蕴量三说不同 第一师解。谓佛别说八万部法蕴经。一.一部。皆如六足阿毗达磨中。法蕴足论有六千颂。此约文定量 第二师约所诠义定量。说一义门名一法蕴。谓随所诠蕴等言一一差别数有八万。能诠法蕴其数亦然。随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所谓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十二缘起.四谛.四食.四静虑.四无量.四无色定.八解脱.八胜处.十遍处.三十七觉品.六神通.无诤.愿智.四无碍解 等。谓等取所余法门 第三正义。约用定量。随除一惑名一法蕴。谓由有情贪.嗔等行八万别故。为治彼行。世尊宣说不净等观八万法蕴。八万法蕴。皆此五蕴中色.行二蕴所摄。如前两说 有释。此是第三解者。不然。依大数说但言八万。若具足说有八万四千 真谛师解云。十随眠为十。一.一各有九随眠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后分。并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后二百中。一一以九随眠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足本一百为二千一百。又约多贪.多嗔.思觉.愚痴.著我五。品品有二千一百成一万五百。已起有一万五百。未起有一万五百。合二万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万一千。合成八万四千。
如是余处至应审观自相者。此即第三类摄蕴等。若以共相相摄。是则万法皆同为合。体相共分互无滥故。应观自相以体相收。
论曰至一一自相者。略释颂文。
且诸经中至此行蕴摄者。此下举名略摄。即别摄蕴。戒蕴是色蕴摄。余四行蕴摄。谓定蕴。以行中定为体。慧蕴及解脱知见蕴。以行中慧为体。解脱蕴。以行中胜解为体 故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蕴体中云。无漏身.语业名无学戒蕴 云何无学定蕴。答无学三.三摩地。谓空.无愿.无相 云何无学慧蕴。答无学正见智。云何无学解脱蕴。答无学作意相应心。已解脱今解脱当解脱谓尽.无生无学正见相应胜解 云何无学解脱智见蕴。答尽无生智 解云。胜解心数法中当广分别。无学位中胜解相显立解脱名。言解脱知见者。即智名见故名智见。缘解脱涅槃故名解脱知见 又解脱身中起故名解脱知见。故婆沙三十二云。答解脱身中独有此故。最能审决解脱事故。
又诸经说至四蕴性故者。此摄处异名。此中文意大分可知 言五解脱者。一闻佛等说法得解脱。二因自读诵得解脱。三为他说法得解脱。四静处思惟得解脱。五善取定相得解脱。解脱谓涅槃。因此五种得解脱故名解脱处。依主释也。此即略依集异门足论十三.十四.及阿含经第九。列名标释。广如彼解 言皆慧为性者 第二生得。故婆沙云。受持读诵十二部经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闻慧。由闻圣教生胜慧故 或可。第三亦取思慧。为他说法必先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于彼定中善取相故 虽说不同皆慧为体。此法处摄 若兼助伴。前三。声.意.法处所摄。后二。意.法所摄 又解。声在第二.第三。取自声故非第一。非以他声为自助伴。无想有情声恒成就故得有声 故发智论说。谁成就身。谓欲.色界有情。如身色.声.触亦尔。故知。此声恒成就也。正受无想异熟果时虽无有心。初生.后死必有心故。故亦言意。又婆沙百三十七云。问世尊。何故于无想天有顶天多说为处。答有诸外道执此二处以为解脱。佛为遮彼说为生处。广如彼释。
又多界经至十八界摄者。别摄界异名 六十二界。谓三种六.六种三.一种四.两种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随其所应十八界摄。出体相摄。如次别明。
且彼经中至名识界耶者。此下第三别明六界。将明问起。地.水.火.风如前已说。空.识未说。为即虚空无为名为空界。为一切有漏.无漏识名识界耶。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