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 - 第 4 页/共 60 页
颂曰至有情生所依者。释 说一切有部传说。空界以明.闇为体。即显色差别。体亦是实。论主不信空界实有。故言传说。理实亦通光.影。光.明为一对。明轻。光重。偏言明者。举轻以显重 影.闇为一对影轻。闇重。偏言闇者。举重以显轻。
此即影略互显 然正理云传说是光.闇者。此论轻.重互举。正理偏说二重故不相违。
论曰至名为空界者。内.外窍隙名为空界。非即虚空名为空界。
如是窍隙云何应知者。问。
传说窍隙至不离昼夜者。答 传说窍隙。空界即是明.闇。此空界色是显色差别。非离明.闇显色外。别有窍隙可取。故空界色明.闇为体。应知。此体不离昼.夜。昼以明为体。夜以闇为体。此空界色以明.闇为体。昼.夜为位 又解。空界实有者。此非论主所许。故论主言。应知此体不离昼.夜。谓如昼.夜于明.闇等假立其体。昼.夜非实。空界亦然。应非实有。
即此说名至邻阿伽色者。此述本论空界异名。有二释。即此空界色说名邻阿伽色。伽翻为碍。阿通二义。或名为极。或名为无。
若言邻极碍色。谓空界色与极碍相邻。是邻阿伽之色。名邻阿伽色。约相邻释。
若言邻无碍色。即无碍名色。此无碍色与余碍相邻。即邻是阿伽。故名邻阿伽色 两师各据一释。义并无违。
诸有漏识名为识界者。别释识界 谓一切有漏识皆名识界。
云何不说至为识界耶者。问。
由许六界至则不如是者。答 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诸无漏法则不如是故。正理第三云。由无漏法。于有情生。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于有情生。生.长.养因。差别转故。是生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依止故。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长养诸有。摄益诸有。任持诸有者。立六界中 无漏意识能损减诸有。散坏诸有。破灭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中。广如彼释 问入无心定识即不行。云何乃言恒持生故 解云。从多分说 又解。定前心作等无间缘。决定能引后心生故。及彼心得相续恒起。故谓持生 又解。色法中强偏说四大。亦摄所造。无色中强心法为胜亦摄余法。既摄命根故言恒持生也 又解。夫言死者心不再生。于无心位虽现无心。后之出心必定应起。后当起故身命不终。是故名为恒持生故也 问无色界中而无前五。如何恒持 解云。约欲.色说 或无色中虽无前五。有后一故依总相说。故言诸界。
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摄者。摄彼六界。如文可知 问无为无用可非生依。余有为法。何故不说但标六界。解云。四大及空。五法中色法摄。识是心法摄。色.心二种诸部极成。是故偏说。心所有法。不相应行。即非极成。如觉天说心所是假。经部说不相应行是假。是故不说 问色十一中。何故偏说色.触。不言余九。解云。眼等四根初生即无。身根虽有无发识能。声疏转故于生用劣。香.味欲界虽有。上界即无。无表有.无不定。于生无用。唯色.触二有体有用。故偏说之 问何故色中唯说空界。触中唯说大种 解云。空界定有始从初生乃至命终。恒持生故。所以偏说。青.黄等色有.无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说 四大是强必定恒有。是故偏说 涩滑等触有.无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说 又解。一切诸法总有二种。一者色法。二者无色法。色法中强.谓四大种。是故偏说。无色中强.所谓心王。空界虽是所造除疑故说。谓或有疑。初受生时有空界不。佛为除疑故说空界。于初受生此定有故 又娑沙七十五云。问置本论师。世尊。何故十八界中略出少分施设六界。彼论解云。愚少分者为说六界。愚一切者为说十八界 又云。为利根者说六界。为钝根者说十八界 又云。为乐略者说六界。为乐广者说十八界 又云。复次。于十八界为略现门故说六界。谓十八界中有是色有非色。若说前五界。当知已说诸是色界。若说识界。当知已说诸非色界。广如彼释。
彼经余界至十八界摄者。类说余界。皆此十八界摄 略依法蕴足论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界体摄入十八界中者。法蕴颂曰。界有六十二。十八界为初。三六.一四种。六三.后二二 十八界谓六根.六境.六识.如自名摄 言三六者。谓三种六 第一六。谓地.水.火.风.空.识(前四界触界摄。空界以光.影.明.闇为体。色界摄。识界以有漏识为体。七心界摄) 第二六者。谓欲.恚.害.无欲.无恚.无害界(欲以贪为性。恚以嗔为性。害以害为性。无欲以无贪为性。无恚以无嗔为性。无害以不害为性。此六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摄) 第三六。谓乐.苦.喜.忧.舍.无明界(前五界以受为性。后一以痴为性。是心所故。皆法界摄) 一四种。谓受.想.行.识界(受.想.行法界摄。识界七心界摄) 六三者 第一三。谓欲.色.无色界(欲界十八界摄。色界十四界摄除香.味.及鼻.舌识。无色界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三界。谓色.无色.灭界(色界谓欲.色界。以有色故总名色界。十八界摄。无色界后三界摄。灭界以择灭.非择灭为性.法界摄) 第三三界。谓过去.未来.现在界(皆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 第四三界。谓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无记法为性。七心界。色.声.法界摄。中界以有漏善.及无覆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妙界以无漏善法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五三界。谓善。不善。无记界(善界以一切善法为性。不善界以诸不善法为性。此二七心界.色.声.法界摄。无记界以一切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 第六三界。谓学.无学.非学非无学界(学界以学.无漏五蕴为性。无学界以无学无漏五蕴为性。此二意.法.意识界摄。非学非无学界以有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十八界摄) 后二二者 第一二界。谓有漏.无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漏界谓无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二界。谓有为界.无为界(有为界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为界以三无为为性。法界摄) 略依法蕴出六十二界体性。今界摄入十八界中。广明六十二界体性。如彼论说(阿含经中亦列六十二界名)。
俱舍论记卷第一(末)
长承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夜半与两三门弟读并切句了
一交了
校 了
俱舍论记卷第二
沙门释光述
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复次至几无记者。此下大文第三诸门分别。总有二十二门。分别十八界。所以不约蕴.处分别者。正理第四云。界中具显根.境.识故。诸门义类易可了知。故今且约十八界辨。由斯蕴.处义类已成 此下明初三门。将明问起。
颂曰至无记余三种者颂答中。上一句有见.无见门。次一句有对.无对门。下两句三性门。
论曰至说余无见者。谓此色界以可示现在此在彼差别不同。有能示现此.彼言说故名有见。此即言说名见准余无见 若依正理第四。总有三说云。由二义故。一者此色定与见俱故名有见。由色与眼俱时起故。如有伴侣。
二者此色可有示现。故名有见。可示现在此在彼别故。如有所缘 有说此色于镜等中。有像可现。故名有见。可示如彼此亦尔故。不可说声有谷响等。应成有见。不俱生故 婆沙七十五。及一百二十八。亦有三说。皆同正理。初师以眼名见。观照色故。第二说。以言为见。能示现故。第三说以像名见。见谓现也 问此论何故不具说三 解云。随作论者意乐说故 又解。经部计。眼无实作用说名为见。根.境.识三和合之时。假名眼见。非实眼见。又无实像色 论主意朋经部。不言眼见。不言像现。示现名见不违经部。故依此说。一解虽同。然意违两说 问杂心第一。慧亦名见故。故彼论云。又说。一切界皆可见。慧眼境界故 何故此论不说 解云。分别法相意存差别。若言慧见。十八皆名有见。无无见者即无差别。论主不说意在于兹。或略不论。
如是已说至所缘异故者。颂本唯明障碍。长行义便明三有对。对是碍义。碍有二种。一障碍。二拘碍。若障碍有对。是障碍碍。若境界.所缘有对。是拘碍碍。此即标章。
障碍有对至或二相碍者。据积集色更相障碍 或二相碍。谓手.石相碍。据显且言手石。论碍实通十种。
境界有对至境界有对者 十二界。谓五根.七心界全及法界一分相应诸有境法。为色等境之所拘碍故。名境界有对 施设论。即六足中一称也。大迦多延那造 引彼水.陆。昼.夜二对。可知 毕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异名 室兽摩罗。傍生类也。形如壁[虫*弓]。小者二丈。大者乃至百尺。
所缘有对至于自所缘者。谓心.心所。为自所缘之所拘碍。故名所缘有对。
境界所缘复有何别者。问二差别。
若于彼法至名为所缘者。答 境界有对。若于彼色等境。此眼.耳等有见.闻等取境功能。即说彼色等。为此眼等境。功能所托名为境界。如人于彼有胜功能。便说彼为我之境界。此约有能。非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对 所缘有对。谓心.心所。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犹如羸人非杖不起。执所缘境方起至现。现谓起彼取果用故。彼所缘于心等名为所缘。此约有缘其用得起。无缘不起。皆名有对。非必起者。故未来心等亦名有对。
若境界有对。据碍取境用。若所缘有对据碍取果用。如彼同分眼。虽不对境。取果之用任运得生。然彼眼等非所缘有对。故知。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取果用名所缘有对 又解。碍体义边名所缘有对。碍用义边名境界有对。如彼同分眼体虽恒有无见色能。不名境界有对。以此准知。境界约用。所缘据体 又解。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缘境用名所缘有对。
云何眼等至说名有碍者。此问碍义 云何眼等于自境界转时说名有碍。此问境界有对 云何眼识等于自所缘转时说名有碍。此问所缘有对 此中言自者。五根.五识。各取自境不能取他名自。非不为他缘。意.及意识缘法境故名自。非不能缘他 又解。缘十三界名自。非五根.五识取故 又解。十八界中。随所取者即名为自。
越彼于余至和会转故者。答 谓此眼等缘色等时。越彼色等于余声等。此眼等不转故。此即拘碍名碍 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和会转时。于自所缘和会转时。于余声等而不得起。此和会言还是拘碍名碍。
应知此中至说余无对者。泛明有对。总有三种。应知。此颂中唯就障碍有对而说故。但言十有色有对。极微集成更相障故。由此义准说余无对 又正理第四云。言有色者。谓除无表。余色蕴摄。变碍名色。有变碍义故名有色 有说。色者。谓能示现在此彼言。有此彼言故名有色 有说。诸色有自体故。名为有色。称说易故。唯于色体说有色言 解言。初解有变碍色用故言有色。第二师有能示现色言故名有色。第三师体即是色故言有色 问第二师于十色中。色界可说有示现言。余九不尔。如何可说有示现言。如何言色。解云。余九虽不可见。而亦可说在此.在彼。如言此处有眼.耳等 又解。余九相从说故。随色可得说在此彼。
若法境界至谓眼等五根者。约三有对四句差别 依毗婆沙。若以宽问狭顺后句答。若以狭问广。顺前句答。若互有宽狭四句分别。若宽狭相似如是句答 境界有对通心非境。障碍有对通境非心。互有宽狭故成四句 七心界.相应法界。是第一句。为境拘故是境界有对。非更相碍故非障碍有对 色等五境是第二句。更相碍故是障碍有对。非境界拘故非境界有对 眼等五根是第三句。为境拘故是境界有对。更相碍故是障碍有对 非相应法是第四句。非境拘故非境界有对。非更相碍故非障碍有对 若将境界望所缘。境界有对宽。所缘有对狭。故此论文。顺后句答。所以不将所缘.障碍相对辨者。互不相摄。体无滥故 问若据用相摄。用各不同。若据体相摄。体即非有境界等别。云何相摄。解云。论用不同实不相摄。以用从体不离体故明相摄也。
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许者 鸠摩逻多。此云豪童。是经部祖师。于经部中造喻鬘论.痴鬘论.显了论等。经部本从说一切有中出。以经为量名经部。执理为量名说一切有部。
今此颂意。夫言碍者。为他障碍而不得生。正缘自境如何名碍。且如眼识。欲于色处生。为他声等碍令不起。为他碍时。应知是有对。正缘色时名为无对 与此宗不同。论主意朋经部。故云此是所许 杂心四句文同经部。梵本不然。译者谬矣 有古德释。此颂同说一切有部者。不然。
如是已说至故名无记者。此下释后两句。三性分别十八界。就中。一明眼等八界。二明余十界 此即明眼等八界 有善增上可赞置白品中。有恶增上可毁置黑品中。故名有记 若非可赞.毁非二品收体不分明故名无记 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三无记 善略有三。一生得。二加行谓闻.思.修。三无漏谓学.无学.胜义。就无漏中前二有为无漏。后一无为无漏 善总有七。一生得。二闻。三思。四修。五学。六无学。七胜义 不善唯一 无记有二.一有覆.二无覆。
就无覆中有六。一异熟.二威仪。三工巧。四通果。五自性。六胜义。前五有为无记。后一无为无记。并前有覆总有七种 于无覆中。此论下文但说胜义 若依正理。总说二种。有为中立自性无记。无为中立胜义无记 今言六种为辨差别。异熟等四所不摄者。皆名自性。为辨差别于有为中开为五种 善有七。不善有一。无记有七。总有十五。以此十五种分别十八界 言分别者。十八界中五根.香.味.触。此八唯无记 异熟者。通八种。谓异熟五根.香.味.触。
威仪.工巧.通果者。谓香.味.触 自性者。谓长养五根.香.味.触。及外香.味.触。于七无记中不通有覆.胜义。
有说不能至故名无记者。叙异说。言无记者。不能记异熟果故名无记。
若尔无漏应唯无记者。论主意存前解故难破后家 若言不记异熟名无记者。无漏不能记异熟果。应唯无记。若言有为无漏亦有异熟。以择灭为果。常.无常为异。证得名熟 此亦不然。有为无漏或容此释。无为择灭既无有果。如何名善。若言为能作因有增上果。有违自宗。设许不碍取增上果。理亦不然。无记之法亦不障碍。取增上果应名有记。若言择灭体可赞故说为善者。即同前解。重说唐捐。
其余十界通善等三者。此即明余十界。就中。一总摽。二别释。此即总摽。
谓七心界至余名无记者。此下别释。就中。一明七心界。二明法界。三明色.声 此即别明七心界。此七心界皆通三性若别分别。生得者。谓七心界。闻.思.修.学.无.学者。谓意界.意识界。不善者。谓七心界。有覆者。眼.耳.身.识.意界.意识。异熟.威仪。工巧者。谓七心界。通果者。谓眼.耳识。二通相应亦是通果。及意界.意识界。由异熟等摄心尽故。所以不通自性 问眼.耳.意.识。及与意根。皆通三性。鼻.舌.身识。不善.无记。此知可并。鼻.舌.身识。起善云何。解云。若泛尔起者。三识非善。若修行者。观段食等。深生厌离心。能起善三识。
法界若是至余名无记者。此即别明法界。于法界中。善有四种。一自性善。谓无贪等三善根.及惭.愧。二相应善。谓与自性善相应。三等起善。谓无表.得.四相.二定。四胜义善谓择灭 于法界中。不善有三。一自性不善。谓贪等三不善根。及无惭.无愧。二相应不善。谓与自性不善相应。三等起不善。谓无表.得.四相 于法界中除善.不善余名无记 此论下文。及毗婆沙。善.不善各说四种。何故此中不善说三。不言胜义 解云。胜义不善。体通三性。此中三性分别十八界。所以不说胜义不善。若说胜义。即无差别 若别分别。于法界中总有六十四法。谓无表四十六心所法。十四不相应。三无为 生得者。有三十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睡眠.恶作。得四相 闻.思者有二十八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得.四相 修者有三十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得.四相.二定 学.无学者有二十八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得.四相 胜义善者有一法。谓择灭 不善者有四十二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烦恼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烦恼地法十。寻.伺.睡眠.恶作.贪.嗔.慢.疑。得.四相 有覆者有三十法。谓大地法十。大烦恼地法六。小烦恼中谄.诳.憍.寻.伺.睡眠.贪.慢.疑。得.四相。
异熟者有二十一法。谓大地法十。寻.伺.睡眠.得.四相.命根.同分.无想.异熟 威仪.工巧者有十八法。谓大地法十。寻.伺.睡眠。得.四相。婆沙.正理各更有一说。睡眠不通威仪.工巧。至十缠中当具引释 通果者有十七法。谓大地法十。寻.伺。得.四相 自性无记者有十法。谓得.非得.四相.名.句.文.同分。于不相应中异熟等四所不摄者。诸余无记皆自性摄。于心所中异熟等四摄无记尽。故自性无记不摄心所法 胜义无记者有二法。谓虚空.非择灭。
色界声界至余是无记者。此即别明色.声。色.声二界。若善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善。若不善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不善。若无记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无记。及非等起色.声皆名无记。以无记色.声中有非等起故。不别说等起。以实而言。无记心亦能等起身.语表业 若别分别。生得.闻.思者皆通色.声。以皆能作因等起故。加行故发业。如先已说 不善者通色.声 有覆者通色.声。谓初定中有覆修惑等起身.语 异熟者谓色威仪.工巧.通果.自性者。皆通色.声。异熟等四所不摄者。皆名自性无记。
已说善等至无色系后三者。此下第四明三界系门。问及颂答。
论曰至无所缘故者。欲界十八。色界十四。香.味段食性。彼无段食。故无香.味。又杂心云。彼无揣食性。以身微妙故(已上论文) 凡说有识必有所缘。彼无香.味所缘。故无能缘二识。若依宗轮论。大众部等。色.无色界具六识身。
若尔触界至段食性故者。难。触界。色界应无有触。段食性故。犹如香.味。
彼所有触非段食性者。通 色界触非段食故触色界有。香.味唯段食。故下不通上。显所立因有不成过。
若尔香味类亦应然者。又难 色界有其触。是触非段食。何妨有香.味而亦非段食。
香味离食至故触非无者。又通 香.味离食无别受用。色离食贪故无香.味。于色界中触离段食更有别用谓四大种是能造故能持色根。能持衣服.宫殿等用。故触非无。
有余师说至故在彼无者。叙婆沙异说。谓住此欲界。依彼四静虑现起等至。起天眼见上界色。起天耳闻上界声 轻安谓大善地法中轻安。定中用胜故别标名 触与轻安同时故言俱起 有殊胜触。即色界大种。欲界身虽不能取上界触。以触身中行故。能摄益身。身在欲界既能见彼地色。闻彼地声。起彼地触。是故此三。生彼静虑犹相随逐。香.味不尔。故在彼无 又解。轻安。谓身轻安。即细滑触。或是轻触 与二通同时故言俱起 能摄益身。虽色.及声。通欲.色界所引轻安唯是欲界。益欲界身故。以于欲界三种相随。故生色界亦具三种 又解。轻安。谓心所中轻安 俱起。谓所起引欲界胜触与轻安俱起。准正理论不破。即是婆沙异说 然和须蜜。俱舍释中云是室利逻多解。彼师意说。入定方有轻安。或是轻安风。正理不破者。言中不违故不破也。
若尔鼻舌至彼无用故者。论主难前师 鼻舌二根。色界应无。彼无用故。犹如香.味。
不尔二根至及庄严身者。前师解。明根有用。显所立因有不成过。谓舌能起言说用。鼻能庄严身用。
若为严身至何用二根者。论主复难 明根无用。显因极成。严身。起说。依处足能。根非可见何所庄严。依处起言何须根体。故知。二根于彼无用。
如无男根至依处亦无者。前师复救 显根有用。引例证成。如无男根亦无依处。若二根无者依处亦应无。既有依处显根有用 虽非有见为有见因。虽非起言为起言因。展转相因根还有用。由有根故依处方生。由依处生严身.起说。
于彼可无至离根应有者。论主又难 于彼色界可无男根依处。彼界无用故。设男依处。彼界有用。离根应有。由无用故。彼界中无。鼻.舌依处。彼有用故离根应有。何用二根。根既无用。因还得成。
有虽无用至而非无因者。前师又释 论主若言诸根依处不由根生要由见色闻声等用根方生者。凡有根生非要有用。如处胞胎业定死者。虽无见色等用。其根亦生。故知根生非要有用 伏难云。此根无用。应非因生 为通伏难故作是言有虽无用而非无因。此总出理 问前解二根于彼有用。今言无用。岂不相违。解云。前言有用。有展转疏用。今言无用无亲作用。非现严身。非现起说 或被难转计。
彼从何因得有根起者。论主别征 彼色界鼻.舌二根从何因生。
于根有爱发殊胜业者。前师答 于根有爱发殊胜业。此业即是鼻舌根因。
若离境爱至鼻舌应无者。论主又以理难 夫根爱者。拟用取境。由境有爱根爱方生。是知根爱由境爱起。夫离境爱于根定离彼离香.味贪应无有鼻.舌。若谓根生非由境爱。虽无香.味爱而有鼻.舌者。或应许彼虽无淫触爱。而有男根爱男根亦生 正理论第四非此解云。此中何因作如是执。若离境爱。根爱亦无。非根爱无。处爱亦离。根与依处邻近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执。男根依处于彼不生。即显男根于彼离爱。既许鼻.舌依处彼生。故知二根彼爱未离。故不应执彼离根爱未离处爱 彼论意说。境望根疏。依处望根亲何不以亲为证而倒以疏为证。非由境有无故根有无。但由依处有无故足显根有无 若依俱舍师救。应问彼言。何故彼无男根依处若谓为无淫触。是即淫。触为本。故境证强。非彼依处 若谓丑陋于彼不生者。如来阴藏隐密。端严入相好中。何容丑陋 又汝前说有诸根生非由有用。但有因力无用亦生。男根于色虽为丑陋。设许有因于色应起。汝若言男根无因非有。我还难汝。鼻.舌无因应无。若言男根无境非有。鼻.舌无境彼亦应无。
若尔便违至不减诸根者。前师出圣教相违若言色界无鼻.舌者。便违经说。彼色界中无身支缺不减色根。
随彼诸根至男根应有者。论主为通 经言不减随其所应。若执不减。男根应有。
如是说者至男根非有者。论主正解 鼻.舌彼有。但无香.味。以六根爱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现起。由得上定起上界爱爱上界身。故生色界得有鼻.舌。其男根爱依淫触生。淫触。色无。男根非有。经说为男有余男相 或能离染故说为男。
故于色界至理得成立者论主结。
无色界系至无色界系者可知。
已说界系至唯名有漏者。此即第五有漏.无漏门。后三通二。余十五界唯名有漏。道谛.无为所不摄故。如诸烦恼。以譬喻部。非情五境.无学身中十五界。非漏所依皆名无漏。虽皆无漏非道谛收。犹如虚空.及非择灭。是故得为如是比量余文可知。
如是已说至后三三余无者。此下第六有寻有伺门。就中。一正分别。二释妨难 此即正分别。问及颂答 寻.伺相似于一心中。或二俱起或唯有一。故此偏明。憍.慢虽亦相似亦唯有一。非二俱起。无惭.无愧虽亦相似。亦二俱起。非唯有一。爱.敬亦然。故此不明。
论曰至故说唯言者。正理第四弹云。经主释言。以行相粗外门转故。此因非理。现见。意识内门转时。亦常与彼共相应故 彼弹意。现见.初定内门意识与寻伺俱。即显外门非为定证 欲界及初静虑。内门意识。与寻.伺俱 俱舍师救云。一行相粗。是通因。二外门转故。是别因。五识具二。内门意识虽无外门转。而有行相粗。故有寻.伺。上地外门意识。虽有外门转。而无行相粗。故无寻.伺。
后三谓是至伺相应故者。明后三界。法界中有四法。一寻。二.伺。三余相应法。四非相应法。于此四中。余相应法界。及意界。意识界。皆通三品。非相应法界。及静虑中间伺。亦同第三品。寻在第二品收 无第二寻。显无有寻 但伺相应。显彼有伺 正理论破无第二寻云。设有第二许相应耶。有第二受而不相应。无第二言非为定证。彼自解云。寻。一切时无寻唯伺。自体.自体不相应故 俱舍师救云。设有同时第二寻。亦许相应。然无第二故不相应。以受例寻。亦为非理。汝言三受随一现前余名第二。若据别义。寻亦同受有第二寻。如善.不善.无记寻。随一现前。余名第二。谁言无第二。我言无第二者。同时无第二寻。反征正理云。何故自体不与自体相应。彼应解言。无第二寻故。若作斯解何异我释。若谓。我言自体.自体不相应者。显寻自体非自相应。即难云。虽此寻不与此寻相应可与余寻相应。彼应答言。无第二寻故。若作斯解还同我释。
伺在欲界至应名何等者。问 于法界寻.及中间伺.余相应.不相应法。随其所应三品所收。如前可知。伺在欲界.初静虑中。三品不收应名何等。
此应名曰至谓即是伺者。答 此应名曰无伺唯寻。第四句摄。无第二伺故名无伺。但寻相应故言有寻。由此摄法尽故。言有寻伺地有四品法。如文可知。顺地作法故。俱句在初。一单第二。俱非第三。一单第四。地中无别无伺唯寻。故此单句第四。所以颂文但说前三。不言第四者。显宗云。然法少故颂中不说。
余十色界至不相应故者。五根.五境寻.伺俱无。
若五识身至无分别耶者。此即第二释妨问起 若五识身有寻.伺。寻体即是自性分别。如何经说无分别耶。
颂曰至意诸念为体者。答。上两句正答 言无分别。无二分别。下两句出二分别体。
论曰至三随念分别者 自性是寻 寻求动踊。如鱼跃水。体即分别名自性分别。若能计度青.黄等别。男.女等差别。名计度分别 随念曾更。或随境念。名随念分别。
由五识身至名为无足者。三分别中。五识有一。无二。从多分说名无分别。喻况可知。自性分别五识必有。虽有慧.念而非分别。故正理第四云。五识虽与慧.念相应。择.记用微。故唯取意。又婆沙四十二云。欲界五识身唯有一种。自性分别。虽亦有念而非随念分别。不能忆念故。虽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别。不能推度故(准婆沙文随所更事名为随念计度。推度名异义同) 自性分别至自当辨释者。指同后解六识相应诸寻。皆是自性分别 问若体唯寻。何故婆沙四十二云。自性分别谓寻.伺。解云。此论从强说故唯说寻。婆沙强.弱并说故通寻.伺 或略而不说 或举初显后 或论意不同。
余二分别至诸念为体者。问寻性分别。此事可然。于余心所何故念.慧名为分别。非余心所。解云。余心所法非似顺寻。唯二似顺。故不说余。故正理云。夫分别者。推求行相故说寻为自性分别。简择.明记行似顺寻。故分别名亦通慧.念 问余心所法与寻相应。应似顺寻。何非似顺。解云。若据相应同性义边。皆似顺寻 若据似寻顺寻分别义边。即非似顺故不说余。
散谓非定至计度分别者。所以计度散非定者。婆沙四十二解定中慧非计度分别云。虽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别。若推度时便出定故 又正理云。定中不能计度境故。非定中者。能于所缘。如此如是计度而转。故于此中简定取散 问慧顺彼寻。寻通定.散。慧亦应通。何故计度唯散非定。解云。散慧计度。又顺寻强。定慧定伏。顺寻非强 问依定发慧。定应顺慧。如何伏慧令不顺寻。解云。简择谛等实定顺慧若似顺寻边定即制伏 问定中寻起定不能伏。如何能伏似顺寻慧耶。解云。寻是自性分别。有体即名分别。慧似顺他起势力易除。
若定若散至随念分别者。念通定.散。意识相应。故正理云。明记所缘用均等故 问念.慧二种俱行似寻。如何彼定伏慧非念。解云。念于定中似顺寻强慧。定制不得 问若尔念于定强。应不通散。解云。夫念作用多顺于慧。散慧用胜名为分别。故念顺彼名为分别。故四念住虽慧为体。立念住名。以相顺故。
如是已说至无执受余二者。此下第七有缘无缘门。第八执受.不执受门.结问颂答 于法界中一分有所缘。故言半也。
论曰至有所缘等者。缘谓攀缘。心.心所法名能缘。境是所缘。有彼所缘名有所缘。如人有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执境方起。犹如羸人非杖不行 十八界中至皆无执受者。正理论云。颂中及言具含二义。一显总集。谓八及声。总无执受。二显异门。谓余师说。不离根声亦有执受。
所余九界 至名无执受者。眼等五根住现在世。有彼心.心所法执受名有执受。去.来不尔名无执受 问现在五根。若入无心或起意识。即无识执受。或五识间起非识依者。亦无执受.如何说现在五根执受。解云。现在五根。识不依时亦名执受。执受类故 问去.来五根。亦执受类应名执受。解云。现在五根容有发识名有执受。去.来五根无容发识。名无执受 又解。现在五根。识不起时非是执受。而言执受据识起时。以执受义作用显故。如定.道大种虽不离身亦现在。名无执受。五根亦尔。又品类足说。表业非执受。此亦现在不离身故 若作前解通彼文言。定.道大种。入定虽有。出定即无。名无执受。此论说表属身执受。论意各别 或可。品类据表暂起犹如客寄。名无执受。此论业品据多时起得与根合。名有执受。
色香味.触至而无执受者 色.香.味.触住现在世。简异去.来 不离五根。简异离根。名有执受 若住现在非不离根.及在过.未。名无执受。如现身内除与根合发.毛.爪.齿。余非根合发.毛.爪.齿.并大便等。及外非情色.香.味.触。虽在现在而无执受。
问此论若说血无执受。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八云。问于此身中三十六种诸不净物。几有执受.几无执受。答发.毛.爪.齿。根有执受。余无执受。皮.胆.脑.血。生有执受.朽无执受。骨.肉.筋.脉.心.肺.脾.肾.肝.肠.胃.膜.脂.髓.脑.胲.生.熟二藏。皆有执受。膏.脓.痰.饮.洟.唾.泪.汗.屎.尿.尘垢。皆无执受 准婆沙文血通二种。何故此论言无执受解云。此论据朽言无执受。婆沙亦约生说。故通二种。
有执受者此言何义者。问。
心心所法至名无执受者。答 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五根为所依处。摄扶根四境为依处。色等四境若不离根。虽非所依可得言依。而是心等之所亲附依与所依。俱名依处名有执受。心.心所法与彼依处。损.益展转更相随故。谓心.心所法起忧.苦损。依处亦损起喜.乐益。依处亦益。依处若得好食等益。心等亦益。得恶食等损。心等亦损。由斯九界名有执受 即诸世间。于五色根.扶根四境。相杂住中说有觉触此九众缘所触对时能觉苦.乐等故。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正理论云毗婆沙说。若诸色法逼迫断坏便能生苦。与此相违即能生乐。是己身摄名有执受。有余师说。若诸有情执为自体。一切处时方便防护茅.灰.火.刺.霜.雹等缘。是已身摄名有执受。
如是已说至俱非二种者。此下第九大种所造门。第十积集.非积集门 可知。
尊者觉天至唯大种性者。叙计。可知。又正理第五云。譬喻论师作如是说。诸所造色非异大种 彼说不然至理定不然者。论主破。非坚.湿等眼等所取。故知 坚等非色.声等。非色.声等身根所觉。故知。色等非坚.湿等。
又契经说至皆非大种者。教证。可知。
若尔何故至乃至广说者。觉天。引经为难 若眼等根非大种者。何故经言云何名内地界。谓于眼肉团中。若内各别坚性坚类。乃至广说。彼经于眼说坚性等。故知。眼根即是坚等。彼经即眼名为肉团。肉团是总。坚等是别。别依于总。故言于中为简非情故言若内。诸有情异名为各别。或大小不同名为各别。简湿性等名为坚性坚.中非一名为坚类。或此坚性是余坚类名为坚类。乃至广说湿.暖.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