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 - 第 2 页/共 60 页

亦名世间至有对治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世间 可毁坏故。简异无为 有对治故。简异道谛。   亦名见处至随增眠故者。此有漏法亦名见处。见谓五见。见住有漏法中随顺增长眠行相故。行相微细说之为眠 问漏取诤中亦摄于见。贪等诸惑亦皆随增。何故此中偏标五见。解云。依正理论四门废立。一一切种。二一切时。三无差别。四坚执不动。解云。彼论云。遍缘五部名一切种。或遍缘六境名一切种 任运而起名一切时。或可意.不可意中平等皆起名一切时 体无异相名无差别 执境坚固名坚执不动 贪.嗔.慢三。虽缘五部或缘六境名一切种。非一切时。遇缘起故。或贪.慢于可意时起。嗔于不可意时起。皆不遍故非一切时。   无明虽一切时非无差别。以有独头.相应差别故。言非无差别 疑虽无差别。而非坚执不动 唯此五见具有四义。从强别标。   亦名三有至三有摄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三有。三有即是欲有色有及无色有。与三有为因。因即集谛。与三有为依。依即苦谛。复是三有摄故。具斯三义故名三有 如是等类至随义别名者。结。   如上所言至色蕴者何者。此下第二正辨体。就中。一总辨体性。二别释名义。三诸门分别。就总辨体中。一正出体。二明总摄。三数开合。就第一正出体中。一明色蕴。二明三蕴。三明识蕴。就第一明色蕴中。一正立蕴。二立处.界。就立蕴中。一开章.二明别释。此即开章牒前问起。   颂曰至立色蕴名者。此即答也 若如经部不立无表也。觉天不立所造色。大乘于法处中更立多色。此宗唯依十一色量立色蕴名 简异心所中触故言所触。   此中先应说五根相者。此下第二别释就中。一释五根。二释五境。三释无表。此即第一释五根。结前问起。   颂曰至名眼等五根者。颂答 言彼识依净色者。五理意云。前彼识依。简耳等四根。后净色言。简无间灭意 又正理云。前言显同分.眼。后言显彼同分.眼 又解。色通十一处。依言简境。依通六根。净言简意。净通五根及信。色言简信 又解。若具彼识依净色方名眼等。随有所阙不名眼等。若唯言彼识依。不言净色。即滥等无间依。五识亦以意为依故。故五事论第一云。唯说识依滥无间意。但言净色五体应同。故净色言简无间意。与眼等识为所依彼言。显眼等根差别有五(已上论文)若唯言彼识净不言依色。信亦是净。应名眼等 若唯言彼识色不言依净。十一种色通名色故。皆应名眼等 若但言彼识依净不言色。信是其净。体非是依。用识为依容有财释。为遮此释故置色言。显属主释。故正理云。如是释者。为遣疑难。须置色言。若识依言。就有财释则应净信是眼等根。故置色言。为简此释。无有一法以识为依色而是净可为此释。是故色言甚为有用(已上论文)若但言彼识依色不言净。扶根四境。亦名能为依。复通名色。应名眼等 若但言彼识净色。不言依。清池明镜。亦是净色应名眼等。若具足说依净色三方无有失 若但言依净色不言彼识。五体应同。显眼等根差别有五故言彼识 若但言彼识不言依净色。眼等五识应名眼等 或可。此中应言彼识所依净色。若不言所但言依者。即滥身根。身望四识。亦是依净色。而非所依。故颂依言显所依也。   论曰至如是广说者。颂中彼字。文有两释。此即初释。此言彼者。彼色等境。谓五识身缘彼五境。故言彼识。彼识所依净色名根。引经意证根是净色。   或复彼者至如是广说者。第二释彼言。彼即彼根。彼识所依名为眼等。论言眼识等。明知彼根非境。   已说五根次说五境者。此下第二释五境结前问起。   颂曰至触十一为性者。颂答 印度造颂皆依声明。若先香后味即犯声。若先味后香即不犯声。今依本翻故味先香后 又正理云。越次说者。显彼境识生无定故。谓彼五识起时不定次第。   论曰至不正为后者。就长行中。一解五境。二明生识总别。此下解五境。文即为五 所见名色。就解色境中。一出色体。二辨四句 就出色体中总有三说。此即初解释颂色二 一显。二形 显色有四。青黄赤白。是本显色 余光.影.明.闇.云.烟.尘.雾八种显色是此四色差别建立 光是黄摄。日初出时见赤色者余物映故。或光是赤摄。或光是黄.赤色摄 影.闇青色摄 明通青.黄.赤.白色摄。皆有明故 云.烟.尘.雾皆通青.黄.赤.白色摄 问光等八色是四差别。宁非是假。解云论其本色但是青.黄.赤.白四种。于此四中随义差别立余八名。各有实体而非是假 问云.烟.尘.雾若显色收。如何四句之中是俱句摄 一解云.云.烟.尘.雾是显非形。相状显彰名之为显。质碍粗著因触可忆知。长.短等说之为形。云.烟.尘.雾无此碍用。故显非形。此即理证。又诸论中。形.显二种说云等四皆显色摄。若亦通形何故不说。此即文证。然诸论说云等四种俱句摄者。谓此四色实非长等。似长等现。意识缘彼胜解力故起长等解。如不净观。虽缘实色。胜解力故作青瘀等解。以此四色。显中稍粗生长等解。故俱句摄。影.光.明.闇。在于空中自体疏散。托质方现。以微细故不同云等 第二解云。云.烟.尘.雾通显及形。诸论皆说俱句摄故。然诸论中说云等四显色摄者。生显智强故俱偏显摄 问若据生显智强即显摄者。四句分别应初句收。如何乃是俱句所摄。解云。四句之中前两单句。虽据生智强说。若于此聚有别新生形.显色者。立两单句。云等四色虽显强形。无别新生显.形俱故。生智非过希奇。所以非初句摄 第三解云。云.烟.尘.雾。是显色摄。同第一解。然说俱句者。是余师义 第四解云。云.烟.尘.雾。通显及形。同第二解。然说显者是余师义也。   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者。第二解色或二十。此与前说开合为异。亦无有妨。   青黄赤白。现见可知 言长短者。长.短极微各有别体。相杂而住。形长见短。形短见长 问若长.短等别有极微。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六云。应知极微是最细色。非长.短.方.圆等。解云。婆沙据别一微。是最细分更不可折。非眼所见言非长等。此论据见已去。有实体类故。成长等故。故名长等。若泛明长.短亦通假.实。若二十种色中长.短相对。以实对实。若通约诸假聚相对辨长.短。即以假对假。故婆沙第九解诸有中。第三师云。五相待有。谓此彼岸长短事等 又解。可量已去名长。不可量者名短。世间形长说为短者。于彼长中假说为短。如于重中假说为轻 问此短极微既有众多。如何说彼而不可量。解虽有多体。而不可量。如轻极微虽有多体。而不可秤。短极微虽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见宁不可量。显亦眼见。应当可量。若言同聚应可量者。香等同聚应亦可量。此既杂住而不可量。短与长杂亦不可量 方谓界方 圆谓团圆中凸名高 中凹名下 问长与高何别。短与下何殊。解云。长.短据四边。高.下据处中。然世人言此物高.下。于长.短中说高.下故 又解。长.短据横。高.下约竖。世间言竖名长.短者。于高.下中说长.短故 龙气名云。火气名烟 风吹细土。名尘 余色如文自释 问像色二十种色中。何色所收。解云。显摄非形。夫是形色。必依极碍能表有形。镜等中像。触不能了。犹如影等。故非是形。言见形者。似形非实。如镜中火似火非真。于显色中如其所应。青.黄.赤.白四色所摄。说像是显非是形色。广如正理三十四说。所以得知非余显者。有光之处必无有影。光中像现。故像非影。说像非影广如正理 像非余显虽未见文。准影可知。既光中像现。表像非影。准知光中像现。表像非闇。既光中像现。像非影闇。准知影中像现。像非光明 若言光中像现即是光摄。影中像现即是影摄 此亦非理。日焰名光。非日焰故。障光明生名影。非障起故 云.烟.尘.雾。亦显亦形。理非像色。像色非形故。有说。云等是显色者。此非定证 又在空中理非像故。   有余师说至第二十一者。第三叙异说。   谓妙高山四边空中。各一显色。名空一显色。故正理三十四云。空一显色。谓见空中苏迷庐山所现纯色 问空一显色以何为体。解云。以空界色为体。故正理论第一云。有说色有二十一种。空一显色第二十一。是即空界色差别 问若以空界色为体者。何故识身论第十一云。空一显色此即如彼青.黄.赤.白。准彼论文。即以青.黄.赤.白为体。解云。彼论言如彼青.黄赤白者。谓妙高山四边空中。各现一色。名空界色。如之言似。此空一显色。似彼青.黄.赤.白非即是也。   或可。如之言是。此空一显色。即是彼青.黄.赤.白 问准诸论文。此空界色。以影.光.明.闇为体。如何乃说青.黄.赤.白。解云。青.黄.赤.白有其二类。若即质青等。非空界色。若妙高四边离质青等。亦是空界色 又解。此空界色虽以光.影.明.闇为体。然彼光.影.明.闇。若据正显。随其所应亦是青.黄.赤.白所摄。故正理云。青等四种。是正显色。云等八种。是此差别(已上论文)若言青等据本以说。若言光等据末以论。各据一义并不相违 问空一显色。即是空界色。空界色是光.影.明.闇。未知。空一显色。于影.光.明.闇中以何为体。解云。若据一切空界色。即以光.影.明.闇为体。若据别相。即四色不定。此中言空一显色是空界色者。此空界色以明为体。妙高山体四宝所成。宝现空中。即是明色。故诸论说。宝焰名明。以此故知。非光.影.闇。日焰名光。彼非日焰故非是光。障光.明生。于中余色可见名影。翻此为闇。非由障生故非是影。于中见色故非是闇。由斯理证定知是明。故此明色即是青.黄.赤.白差别。若作此释。空一显色。余师所说正义无违。然别说者为显差别。   俱舍论记卷第一   俱舍论记卷第一(末)   又解。是不正义。以别说故。虽说空一显色是空界色。然别有体 正理不破。前解为胜 若依法蕴足论第十卷。二十种色外。更说有空一显色。相杂红.紫.碧.绿.皂.褐。及余所有眼根所见 解云。空一显色广如前释 红是赤摄。紫。碧青收。或碧是青.白。绿是黄色。或是青.黄.皂.是青色。褐色不定。随其所应青.黄等摄。此等诸色随其所应。余色相杂。更立异名。据本正色皆青等摄。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释者。随难别解。如文可知。   或有色处至影光明闇者。此下明四句。此即初句 问影.光.明.闇。自体虚疏。无有形段。触非极碍。唯生显智。理在不疑。青.黄.赤.白。必与形俱。如何唯显初句摄耶 解云。理实无有离形青等。而言青等有显无形。据生显智偏强胜说。如新染绢。虽亦有形。以显新生。生显智强故初句摄。此文应言青等一分。以显。形力齐生智等者俱句摄故。而不说者略而不论 又解四洲空中所见显色。青.黄.赤.白唯显无形 或可。天中青.黄.赤.白四种宝地。如光明等有显无形。故初句摄。若作此解。形俱显色及显新生。皆俱句摄 若依识身十一.婆娑十三.正理三十四。第一句中更加空一显色。此非正义以别说故 或是正义。空一显色。若据本色青等色摄。若据末色明色所摄。并如前解 然别说者。为显差别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第一句中唯说影.光.明.闇。此师意说。青.黄.赤.白无有离形。俱句所摄非初句收。此即意别 又解。此非正义。诸论皆说青.黄.赤.白。初句摄故 又解。是正义。影.光.明.闇.决定无形。是故别说。青等不定。若别新生即初句摄。若形俱起即俱句收。故不别说 或可。青等有离形者。有附形者。不定不说。   或有色处至身表业性者。此即第二句。虽有形处必亦有显。言无显者。据生形智偏强胜说。如新裁制绢白等物。虽亦有显。形色新生生形智胜故。第二句摄。长等一分身表业性。即是新生身表相显。此中偏说。以实亦通新裁绢等 又解。长等一分。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业性。此即别指事 若作此两解。无别新生显.形俱者。皆俱句摄 又解。即身表业名长等一分。业性暂起生形智胜故偏说表。不通余形。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形可了知非显者。谓身表色。若作此解。显.形俱色。及新裁制者皆俱句摄。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说。不立第二句。此非正义。诸论皆说身表业色第二句故 或于正义理亦无违。不立第二句者。以身表边必有显故。俱句所摄。以青等色有离形者故初句摄。此即意别。   或有色处至谓所余色者。此即第三句。显.形平等无别新生。生智力齐皆俱句摄 所余色者。即余十二种色。故婆沙云。或有显。形故可知。谓余十二种色。谓长.短.方.圆.正.不正.高.下.云.烟.尘.雾(已上论文) 此第三句亦应言青等一分长等一分。而不说者。略而不论 或可。影显 或余色言已表一分 又解。于此聚中有显形者。皆俱句摄。若显离形是第一句。虽身表边亦有显色。然别立为第二句者。业性暂起生形智胜故别说之。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意。第三句中十六种。除影.光.明.闇。此师意说。无有离形青.黄.赤.白故青等四俱句所摄。非初句收。虽身表处亦有显色。而别立为第二句者。如前释通。此即意别 又解。此非正义。诸论皆说青.黄.赤.白初句摄故 或于正义亦不相违。且据青等有形者说.以实。青等一分亦初句摄 若依杂心。立壁画等为第三句。此非正义。正理论意。不许壁画有别实形。夫形色者。触忆长等。触画不忆。明非有形 或是正义。正理论说画无形者。据轻薄色触不忆形。杂心言有据重色说。触可忆形。各据一义理并无违。   有余师说至有长等故者。叙异说。唯光.明色其体清妙。以散空中无形状故。唯生显智。现见世间青.黄.赤.白.影.闇色处。其相稍粗形状可了。有长等故。此非正义。诸论皆说影.闇色等初句摄故。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说。空界色为第四句。此非正义。诸论皆说显色摄故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意.香.味.触.及无表色为第四句。故彼论云。或有色聚俱非可知如香.味等及无表聚。正理论意约六境说。然不说声以非恒故 或等中摄。此于正义亦不相违 若依识身十一意。说五根.四境.及无表色为第四句。故彼论云。无显无形者。谓若诸色无显无形 识身论意据十一种色四句分别。此于正义亦不相违。   如何一事具有显形者。外难。外难。不解意谓。一色具有显。形二体。便一极微有二分过。故为征问。如何一极微事。具有显.形二体说为俱句 此难前师 或难后师 或通难二。   由于此中至非有境义者。通难。由于此色聚中显.形二种俱可知故。此俱句中言有显.形者。是有形.显二智义。由生显形二智。表有显.形二色。非。言一体亦显.亦形。故言非有境义 此述毗婆沙师解。   若尔身表中亦应有显智者。论主难破毗婆沙师 若彼聚中能生二智。即谓彼聚有显有形。身表业色既必显俱。亦应有显智。不应唯形无显句摄。   已说色处当说声处者。结前生后。   声有八种至差别成八者。此下别解。所闻名声。   差别有八。一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可意声。二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不可意声。三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可意声。四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声 无执受大种为因声亦有四种。准此应释 故婆沙十三云。声处有八种。谓执受大种为因声。非执受大种因声。此各有二。谓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此复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问无执受中。如何得有有情名声 答如入阿毗达磨论第一云。声有二种。谓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有差别故 随自体者名有执受。是有觉受义。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前所生者名有执受大种为因。谓手.语等声 后所生者名无执受大种为因。谓风.林.河等声 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别为四。谓前声中语声名有情名声。余声名非有情名声。后声中化语声名有情名声。余声名非有情名声 此复可意及不可意差别成八 彼论既说后无执受声中。化语声是有情名声明知无执受中得有有情名声 问化语有名。为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此论第五卷云。又名身等。有情数摄。能说者成。非所显义 问化语有名。为是业不。解云。是业。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问诸化语是业不。有作是说。彼是语业。由心发故 有余师说。彼非语业但名语声。以所化身无执受故。婆沙虽无评文。且以前师为正。不言有余师故。   问化语是业。为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系所造色。亦色界系所造色。谓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发欲界语 以此准知。成就化语。若言婆沙据即质化故言成就。若离质化则不成就者。捡寻婆沙上下论文但言成就化语。无有不成化语之文。若言化语通成.不成。婆沙应言若即质化语成就。若离质化语不成就。彼论既无此说。故知定成化语 问如箫笛等。亦是无执受大种因声。同化语声。为有名不。及是业不。复成就不 解云。无名。故此论云。有情名声谓语表业 此非语业故无有名。有歌曲等似名。非真。如镜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 亦非是业。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问箫笛等声。是语业不。答.彼非语业但是语声。由风气等所引发故(已上论文)既非有名亦非是业。故不成就 问如化四境。非名非业。如何说成。解云。由心力能亲发化故。可说成就。箫笛等声即不如是。故不成就 又解。化语无有实名。论言化语是有情名声者。似有情名。非实有情名。如镜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 既非实名。亦非成就。   化语非业 婆沙解。化语是业.非业。既无评家。且以后师为正 又此论业品亦同婆沙后师。故业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异大生 解表大种同散无表。用执受大种造。化语既不用执受大种造。明知非业 化语虽非是业。而得名语 由心力能亲发起故。可言成就 箫.笛等声虽名为语。非亲发起。故不成就。若作前解。释后证言同散无表者。据非化语业。若据化语业。即用无执受大种为因 上来虽解化语真似两说。于无执受皆具四声 又解。由门异故成八种声。谓有执受。无执受因声。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各有可意。不可意。总成八种 问执受.不执受因声。与有情非有情名声。相对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执受因声非有情名声。谓手等声 有是有情名声非执受因声谓化语声有是执受因声亦是有情名声。谓语表业声 有非执受因声亦非有情名声。谓风林等声 问执受不执受因声与可意不可意声相对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执受因声非可意声。谓内发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执受因声。谓外发好声 有是执受因声亦是可意声。谓内出好声 有非执受因声亦非可意声。谓外发恶声 问有情非有情名声。与可意不可意声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有情名声非可意声。谓语出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有情名声。谓外出好声。而无有名 有是有情名声亦是可意声。谓语出好声 有非有情名声亦非可意声。谓外出恶声。而无有名 若依婆沙十三。有一师更说。有有情数。非有情数大种因声 故故彼论云。有作是说。执受大种因声。非执受大种因声。各有可意不可意别 有情数大种因声。非有情数大种因声。亦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正理八声亦同此说 问此论执受.不执受因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 解云。但是执受因声定是有情数因声 有是有情数因声非是执受因声。谓化语声 但是非有情数因声。定是非执受因声。有是非执受因声而非是非有情数因声。谓化语声 问此论有情名。非有情名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 解云。但是有情名声。定是有情数因声。有是有情数因声。而非是有情名声。谓手等声 但是非有情数因声。定是非有情名声。有是非有情名声。而非是非有情数因声谓手等声 问此论可意。不可意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有情数因声非可意声。谓语出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有情数因声。谓外非情出好声 有是有情数因声亦是可意声。谓语出好声 有非有情数因声亦非可意声。谓外非情出恶声。   执受大种至非有情名者。此即别释。如文可知。   问此论言有情名声谓语表业者。何故正理第一云。此语表业复有二种。谓依名起。及不待名起 依名起者复有二种。一者有记。二者无记 不待名者二种亦然。   准彼论文。有语表业非与名合。如何乃言有情名声谓语表业 解云。但言有情名声是语表业。非言一切语表业。皆是有情名。如有语表无名合者。即是非有情名声。依名起者谓有诠表。不待名起者谓嗔笑等声。故不相违 又问语皆业不。解云。口内者是语亦业。出口者是语非业 故正理六十解发语风中云。此居口内名语亦业。流出外时但名为语 又以此文亦可证有离质声也。   有说有声至合所生声者。此叙杂心论师义。许内.外两具四大。合生一声。名因俱声。   如不许一至声亦应尔者。论主破。如色中不许一显色。极微。二四大造。声中亦应不许一声.二四大造。若二四大同造一声。同得一果。应二四大展转相望为俱有因。成过失故。理非二大同得一果为俱有因 复有别过。此声为情非情。若言是情。有外大造。若言非情有内大造 有解。据缘说俱。然声各别。此解不然。若作斯解破即不成准破故知彼计俱声。   已说声处至苦淡别故者。此别明味 所尝名味。如文可知。   已说味处至及平等香者。此别解香 所嗅名香。婆沙十三亦说四香。与此论同。于四香中。好.恶二类摄香总尽。于二类中有等。不等 正理解等.不等香有两解。第一师云。增益损减依身别故(解云。等谓平等。香力均平增益依身。不等谓太强成损。太弱无益。损减依身于好恶香中有增损者名等不等 余者即是无益无损) 第二解云。有说微弱.增盛异故(解云。微劣是等。增盛名不等)正理解本论三香亦有两解。第一解云若能长养诸根大种名好香。与此相违名恶香。无前二用名平等香。入阿毗达磨亦同此解(解云从是恶香。但能长养诸根大种亦名好香。纵是好香。若能损减诸根大种亦名恶香。此师意说但能长养名好香。但能损减名恶香。无长养损减者名平等香) 第二解云。或诸福业增上所生名为好香。若诸罪业增上所生名为恶香。唯四大种势力所生名平等香。此师约胜.劣.处中以解 又五事论云诸悦意者说名好香。不悦意者说名恶香。顺舍受处者名平等香 解云。约情说故名好.恶等香。论体无记。此与正理第二解义亦无违 问四香.三香各有两解。如何相摄。   解云正理四香中第一解与三香中第一解相摄。增益义当长养。损减义当非长养。无益无损义当平等 三香中好香摄四香中等香 三香中恶香摄四香中不等香 三香中平等香摄四香中好.恶二香。以于好.恶二香中。增益者名等香。损减者名不等香。余不能增益.损减者名好香.恶香。此即义当平等香 又解。三香中好香。摄四香中等香全。好.恶香各少分 三香中恶香摄四香中不等香全好。恶.香各少分 三香中平等香。摄四香中好.恶二香少分。以四香中好.恶二香摄香总尽。于中离出等.不等香故。三香中等香。摄四香中好.恶香各少分 正理四香中第二解。与三香中第二解相摄 增盛义当罪福业生。体既增盛故知业感 微劣义当唯大种生。体既微劣故知非亲业感。唯大种生 以此微劣.增盛二香摄好.恶。尽。故说三香摄四香尽 又解。三香中。若福业增上所生名好香。即摄四香中好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罪业增上所生名恶香。即摄四香中恶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四大势力所生香名平等香。即摄四香中等香。以当微劣故。所以四香中别说不等香者。于好.恶香中。有增盛者别立。如沈.麝等。是好香中不等香。如葱.韭等。是恶香中不等香故 三香中好.恶二香。各摄四香中不等香少分。   已说香处至同修勇进乐者。此下别解触 所触名触。即十一种 虽根对境实不相触。无间生时。根是识依假说能触。触非识依不说彼触能触身根。但名所触。触与身根极相邻近故得触名。香.味二种虽亦至根。非如彼境故不名触 问一切四大。皆发身识不 答异说不同。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问缘五色根所依大种发身识不。有说不发。如五色根。不可触故。不发身识。所依大种理亦应然 问若尔何故。说为身识所识。答依法性说身识所识。未来世中身识境故。然无现在发身识义 有说。除身根所依大种。皆能发身识。以身根所依极邻近。故不能发身识。然他身识所缘境故。亦得名为身识所识(虽有两解然无评文) 滑等四种显别有体。不同经部故各言性 冷.饥.渴三。是心所中欲之异名。非正目触言触是欲。从果标名。故不言性 法蕴第十亦同此论。然婆沙十三。七所造触皆有性字。言性者据体性说。一切诸法皆有性故。不言性者显从果立名。或略不说 若依经部。触中。但有四大种无别所造触 问涩.滑.轻.重.各相对立。何故对冷不说燸耶 解云暖即火大故不别立。难云冷即水大应不别立。解云。水是湿性不应名冷 问七所造触。何大偏增相望有异。答如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由大种偏增故。滑乃至渴。但由大种性类差别。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有余师言。水.火增故滑。地.风增故涩。火.风增故轻。地.水增故重。水.风增故冷。风增故饥。谓风增故击动食消。引饥触生.便发食欲。火增故渴。谓火增故煎迫饮消。引渴触生便发饮欲(然无评家。正理同后师)问闷.力.劣等。何触所收。答正理第一云。闷不离滑。力即涩.重。劣在轻.耎。轻性中摄。如是其余所触种类。随其所应十一中摄(已上论文) 四大指同下解 释滑等四如文可知 冷.饥.渴三相隐难知。若不约果以明其体难显。谓暖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饥。饮欲因名渴。冷.饥.渴三是欲异名。因触生欲。触是因.欲是果。此三皆于触因之上立欲果之名。作如是说。故入阿毗达磨云。由此所逼。暖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饥。饮欲因名渴。此皆于因立果名故 引颂证于因立果名。佛出世非乐。能生乐故称佛为乐。因立果名。余准此释 问火大热触亦生冷欲。何不以欲标名。解云。火大是强当体立称。冷触昧劣故从果立名。   于色界中至传说如此者。约界分别。色界不资段食故无饥.渴。余皆有。彼界衣服。一一别住即不可称。多衣积聚方可称故。此显有重 凉风触身能为饶益。表有冷触 经部色界无冷。论主意明经部不信有冷。故云传说 若依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说。色界衣虽不可称。而余物可称 有说。彼界一一衣虽不可称。多衣积集即可称。如细缕.轻毛积集便重(然无评家。此论同后师) 问五境之中。何故色.味二种。当体立名 声.香.触.三约因等辨。如声中执受。不执受.大种因声。此是约因。有情名.非有情名声。此是约用。由声显故。可意.不可意声。此是约果。因声生故。   或约情说。如香中好.恶等香此是约情。   或据相形。或据胜劣。如触中四大涩.滑.轻.重.据体。后三约果。或皆约体 解云。色.味相显故约体明。声.香相隐故约因等辨。触通隐显故约体约果 又解。离中知内色相显了当相立名。声相稍隐约因等辨。合中知内。味相显了当相立名。香相难知约情以辨。触通隐显故约体说八。约果说三。以实而言。色等五境皆有执受.不执受为因。有情数.非有情数大种为因。可意.不可意好.恶.平等。此论不具说者。略而不论。或可影显。广如正理.法蕴.品类.五事.入阿毗达磨论说。若作句数皆准声应知。   此中已说至十一触起者。此下第二明生识总别 如文可知 身识极多缘触。两说不同后说为正。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问十一触中极多缘。几发生身识。有作是说。一一别缘发生身识。十一种相。用增故 有余师言。极多缘五发生身识。谓四大种.滑等随一 复有说者总缘十一亦生身识问答(云云) 如是说者。缘十一事亦生身识。如缘色处二十种事亦生眼识。此亦应尔 旧婆沙触中生识总别。文少杂乱。良由旧论。时属火焚遗文杂乱。不引会释。今所引者。并是新婆沙。既有正文无劳致惑。   若尔五识至非自相境者。难 经言五识取自相境。既能总缘应非自相。   约处自相至斯有何失者。通 处谓色处等。事谓色处等中别事。约处自相许五识取自相境。不能取他处境名取自相。非缘别事名取自相。   今应思择至何识先起者。问二根同处两境俱来。身.舌二识何识先起。   随境强盛至令相续故者。答 随境强盛彼识先生。两境均平舌识先起。贪味增故名为食欲。由有食欲方能进食。由进食已身识相续。由贪食味故舌识先生 问身.鼻同处两境俱至。何识先生。眼.耳虽别境。若俱至何识先生。于此文中何故不说。解云。味.触有时偏增。有时均等故此别明。香.触虽不相离。香胜触劣鼻识先生。故此不明 或可。影显。应准身舌 色.声两种离中知故此中不说 或可。准知。强者先生。境若均平眼识先起。色相显故眼用速故。   已说根境至今次当说者。此下第三释无表。就中一明无表相。二明能造大。此即第一明无表相。结前问起。   颂曰至由此说无表者。初句出无表位。随流出无表相。净不净出无表体。第三句简法。第四句结名。   论曰至谓此余心者。以三性心望善恶无表。明乱不乱。若异性相望名乱。以异性故。若同性相望名不乱。以同性故。谓此善无表。余不善。无记名为乱心。即以自善心名不乱。谓此不善无表。余善.无记名为乱心。即以自不善心名不乱。是即善.不善心通乱.不乱。无记唯名乱。自无无表故。   若依正理。不善.无记名乱心。善心名不乱。释稍不同。   无心者至及灭尽定者。所以不言无想异熟者。以于彼位无表不行。生色界故无散无表。以无心故无定无表。故无心言不摄于彼。   等言显示不乱有心者。乱心等。等取不乱心。无心等。等取有心。随其所应无表。于此四位中行 问何故。颂文别标乱心。无心。不言不乱.有心 解云。无表于乱心。无心位中行。显彼希奇。于不乱.有心位行。非显希奇。故标乱心。无心不言不乱.有心 又解。若言不乱。有心。还应有难。必有一难。此不须通 正理破云。又谓等言通无心者。此言无用。前已摄故。乱心等言已摄一切余有心位。第二等言。复何所摄。经主应思。或谓后等摄不乱心前无用者。此不应然。无容摄故。何容后等摄不乱心。遮言。理于相似处起。乘无起等。理不及余。故非全摄或可。乱心言成无用(解云。或二位三位足摄心尽。何须四耶。若言乱心等。等取不乱心及无心。三位即摄心皆尽。何须有心。若言无心等。等取不乱心。此即非相似处起。不可等彼。若言无心等。等有心。二位亦摄心尽。即乱心无用) 安惠菩萨。俱舍释中。救云。众贤论师。不得世亲阿阇梨意。辄弹等字。乱心.不乱心。此是散位一对。无心.有心。此是定位一对。乱心等等取不乱心。散自相似。无心等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言通于两处。显颂巧善。   相似相续说名随流者。相似谓与表业及心性相似 或可。前后相似 相续。谓前后相续 或相似名随。相续名流 正理破言。非初刹那可名相续。勿有太过之失。是故决定初念无表。不入所说相中 又相续者。是假非实。无表非实失对法宗 又定所发。乱.无心位不随流故。应非无表。若言不乱.有心位中此随流故。无斯过者。净不净表业应有无表相 俱舍师救云。言相续者。或以前续后如初无表。或以后续前如后无表。或续前续后如中间无表。故初及后皆名相续。设有无表唯一刹那。相续类故亦名相续。如乳如新。故入阿毗达磨云。亦有无表唯一刹那。依总种类故说相续(已上论文) 此无表体即名相续。前后实体而相续也。谁言是假 又定无表。虽复非遍四位中行。名无表者。四位之言随应而说。非言无表皆遍四位。如定俱无表。有心位行。不善无表。乱.不乱心位行。若散善无表。通四位行。汝立无心亦为一位。定俱无表岂得行耶。表业为难亦为非理。期心一发任运相续。彼位中行是无表相。表虽心发。心断则无而非任运。故不成例。   善与不善名净不净者。为遮余计无记无表。故辨其性唯善不善。言善简净中无记。言不善简不净中有覆无记。   为简诸得至五种因故者。简得。得虽相似相续通四位行。而非大所造故非无表。此宗。造是因义能生所造果故。简异觉天等。彼言。造是成义。施设义。即以此大成所造故。即以此大施设所造故。   显立名因至名为无表者。释第四句 显立无表名之因缘。故言由此 表.无表二。虽同色业为性。表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无表不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故名无表。论主不信如是无表。别有体相。故言此是师宗所说。略说表业所生善.不善色.及定所生善色。名为无表。   既言无表至大种云何者。此下第二明能造大。就中。一明实四大。二对假显实。此即明实四大。牒前问起。   颂曰至坚湿暖动性者。上半颂举数列名。第三句辨业。第四句显体。   论曰至大事用故者。持义名界。一能持大种自相不改。二能持所造色相续 言大种者。一切余所造色.所依性故。余色所依.是能生义。此即释种 问四大在造色何处。而言为所依性耶。答如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说在下为因。所依法应尔故 问若尔于逼近色可说能造。于隔远者云何造耶。答不说一聚所有大种都在其下。造诸造色。但说一树分分皆有大种在下。造色在上 有作是说。相杂而住。大种在外。造色在中 问若尔。应断截时。见有孔隙犹如断藕。答虽有孔隙而不可见。以诸大种非有见故。所见孔隙是造色故(已上论文) 三义释大。一约体宽名大。一一所造各有四大。二约相名大。如大地.大山地增盛。大江.大海水增盛。炎炉.猛焰火增盛。黑风.团风风增盛。三约用名大。如火.水.风灾。如其次第能坏初.二.三定。地能任持世界。故用大也 若依正理释大种云。虚空虽大不名种。余有为法虽是种而非大。唯此四种具两义故名为大种。婆沙等论亦同正理。即大名种故名大种。持业释也 此四大种能成何业者。问。   如其次第至或复流引者。答 增盛.如种生芽此据上下。流引.如油渧水此即据傍。   风业稍隐故别解也。   业用既尔自性云何者。问性。   如其次第至故亦言轻者。答自性可知 动性稍隐。是故别解。理实。有为.皆刹那灭。无容从此转至余方。而言相续至余方者。据相续运转至余方。由风动故说色往来。若无此风即无运转 引论及经证此风界动为自性 言轻等者。轻是所造触。风界体性与轻相似。故言轻等 风体是动。而言轻者。以风.动性。微细难知故。约轻相以显动性 业。谓所作业。果即是其轻。八转声中第二声也。以业显体。即是以果显因之义。故正理云。轻为风者。举果显因。是风果故 问火.风增故轻。何故但言风为轻因。解云。风遍为轻因。火即不遍如柳絮等飘举轻性。火即非增。故别举轻偏显风界。地等相显非举果明 言八转声者。一体。谓直诠法体。二业。谓所作事业。三具。谓作者作具。四为。谓所为也。五从。谓所从也。六属。谓所属也。七依谓所依也。八呼谓呼彼也。依声明法凡唤诸法。随其所应有八转声。   云何地等地等界别者。此下第二对假显实。云何假地等。与实地等界别。此即问起。   颂曰至风即界亦尔者颂答。   论曰至表示风故者。就长行中。一释颂。二释色义。此即初文。地谓显.形色处为体。世人相示皆指形.显。故佛随世约显与形立地名想。水火亦尔 唯有风界即名为风。以世计动风体故。此是异说 亦言显.形。通表示风。此是正说 问假地.水.火.风皆以色.香.味.触为体。何故偏言形.显 解云。偏言色者从多分说谓世多于地.水.火.风以显.形色而相指示。非多于彼地.水.火.风。以香.味.触而相指示 又解。色遍.胜故。谓世虽说我今嗅地。而不多说嗅水.火.风。世虽亦言我今尝水。而不多说尝地.风.火。虽亦言触地.水.火。风即地等界故。故虽假地等皆有香.味.触。而形与显。通能表示地.水.火.风遍胜体强。是故偏说。   何故 此蕴至说为色耶者。此下第二别解色义。问何故色蕴。始自眼根终于无表。说为色耶。   由变坏故至名色取蕴者。答 可变可坏故名为色。引证可知 又婆沙九十七云。问变与坏有何差别。答变者。显示细无常法。坏者。显示粗无常法 复次。变者。显示刹那无常。坏者。显示众同分无常复次。变者。显示内分无常。坏者。显示外分无常 复次。变者。显示有情数无常。坏者。显示非情数无常。如说舍坏仓库等坏。   谁能变坏者。问。   谓手触故至恼坏如箭中者。答。   谓彼色法。由手触故即便变坏。广说乃至。蚊等触。五根及色.声.香.味虽非手等触著。然与彼触同一聚生。若触触时彼便变坏 或可。触彼能造四大令所造色亦变坏。故此变坏即是可为他恼坏义 故法救所集义品之中作如是说。趣求诸五欲境人。常起于希望。彼诸欲境若不遂会。令色变坏。犹如毒箭在身中也 色等五境是所欲故 或能生欲名之为欲 言义品者。此品之中释诸义故 故婆沙四十四云。释迦菩萨为多求王说此颂。广如彼解。   色复云何欲所恼坏者。问。   欲所扰恼变坏生故者。答 是由欲恼令色变坏生故。   有说变碍故名为色者。第二释。色可变有碍。可变谓可变坏故。有碍谓有碍用故。   若尔极微至无变碍故者。难。   此难不然至变碍义成者。释 五识依缘皆应积集。故无现在独住极微。由恒积集故有变碍。然正理第二有两说。一说同此论 又一说云。有说亦有独住极微。然能变碍而不发识。五识依缘要积集故。如立极微。虽无方分亦无触对。而许极微有碍。有对。有障用故。应知变碍义亦如是。   过去未来应不名色者。难 现在众微集变碍义可成。过.未众微散应不名为色。   此亦曾当至如所烧薪者。通 过去曾碍。未来生法当碍。诸不生法是彼碍类。如所烧薪。   诸无表色应不名色者。又难。五根。五境极微成变碍。可得名为色。无表既非极微成。非变碍故应非色。   有释表色至影亦随动者。释无表妨。有二释。此即初解。约随表色释。是杂心论主义。影依树起。树动影动。无表依表生。表色无表色。   此释不然至影必随灭者。难 本以变碍解释色名。体无变碍不应名色。又约喻难。影依于树。树灭影随灭。无表依于表。表灭无表不灭。灭既不同。色宁同彼又正理破云。此不应理。随心转色不从表生。应非色故。   有释所依至亦得色名者。第二释。此约大种名色。   若尔所依至应亦名色者。难 若所依是变碍。能依得色名。所依五根既变碍。能依五识应名色。   此难不齐至助生缘故者。此述古师通难。无表亲从大种生。如彼影.光亲依树.宝。可得从大名为色。以诸大种望所造色。作生等五因故是亲也。眼等五识依眼等五根时。则不如是。唯能为作助生增上缘故。以识望根是其疏故。不名为色。   此影依树至未为释难者。此显有过 说一切有宗。造色极微各别依止自四大种。而言影.光依树.宝生。且非符顺毗婆沙义。彼宗。影.光.各自依止四大种故。树.宝还是助生增上缘。义将类眼根。义应相似。   设许以下纵破 假设许汝影.光依止树.宝。而无表色不同彼影.光依止树.宝。彼宗许所依大种虽灭。而无表色常相续生不随灭故。是故此师未为释难 正理救云。此言意显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种。生.住.变时皆随彼故。此影.光言。意表总聚。非唯显色。如树宝言。是故影等显色极微。依止影等大种而转。影等大种复依树等大种而生。故于此中无不顺过。   正理救纵破云。此难不关毗婆沙义。能依所依许俱灭故。无表所依大种若灭。能依无表未尝不灭 初念无表。可与所依大种俱灭。第二念等无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种若无。其无表色岂得现有 虽此位中非无大种。而彼大种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对法。岂不非唯生因大种。望所造色。能为所依。然更有余四因大种。望所造色许为依故 俱舍师破云。汝言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者。何异影等依于树等。树等望彼皆是疏依。并非亲生。等非能造。汝说影等大种。依树等大种。还是违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纵云。汝意云初念生因大种。望第二念等无表。能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种。望第二念等同时无表。亦为所依。故说能依.所依俱灭。同树等灭。影等随即灭。言初念大种为生因。第二念大种为依等四因者 岂有别世两具四大共为五因。生一所造。诸论皆说。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过去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缘 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 又云。过去大种。与现在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 又云。现在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 准彼论文。初念大种。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生因 若转救言初念大种为生因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亲能生造色故。第二念四因大种。名依等四因 虽初念大种得具五因。第二念大种即阙生因。还有别世两具四大共造色过。若转救言第二四念因大种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种各为一因名为四因。总是依因。故诸论说初念大种。能为生因。现身大种能为依因 若作此救。虽无阙因之过。既言第二念大种为所依为别起大种。为即造身根等大种。为是亲所依。为是疏依。若言即是身根等大种。望无表色但为疏依者。我亦许此同时疏依。非亲所依。无表不由同时依力而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此理故。初念大种为亲所依。可得同彼影.光二种。亲依树.宝故。我约此说所依灭无表不灭。不可说彼疏依。为所依。但应言依。彼说所依言中有过 若言无表。亦望同时疏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识亦是疏依。应眼识等亦名为色。又由彼力得名色者。应是能造。若是能造。还应具有生等五因。故为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