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 - 第 27 页/共 60 页

第二静虑至名彼灾顶者。正释可解。   何缘下三定遭火水风灾者。释第三句。此即问也。   初二三定中至遭是外灾坏者。答。如二定喜受能为内灾。与轻安俱润身如水相似故。欲界苦受不调柔性名为粗重遍在身中。初定喜微。犹如未能灭。二定喜极。遍身粗重由此极喜皆除尽故。故经中说苦根粗重第二定灭。故正理三十二云。第二静虑喜受为内灾。与轻安俱润泽如水。故遍身粗重由此皆除。故经说苦根第二静虑灭。以说内心喜得身轻安故。非唯火灾.寻.伺止息。亦由灭苦所依识身。故说苦根二静虑灭。虽生上地识身容现前。随欲不行自在故无过。然经言灭苦据正入定时。初静虑中犹有寻.伺无增上喜不言苦灭。又云于初静虑内具三灾。外亦具遭三灾所坏。第二静虑内有二灾故外亦遭二灾所坏。第三静虑内唯一灾故外但遭一灾所坏 余文可知。   何缘不立地亦为灾者。问。   以器世间至地还违地者。答。又正理云如先所说三断末摩。所断末摩即是地故。不可立地以为能断。大种类同不相违故。   第四静虑何为外灾者。释第四句。此即问。   彼无外灾至更往余处者。答。以此文证余界无净居天。故正理云。毗婆沙师说。第四定摄净居故灾不能损。由彼不可生无色天。亦复不应更往余处。由此证余界无净居天。若余世界中有净居者。应如地狱移往他方。宁说不应更往余处。下三天处由净居天威力摄持故无灾坏。无容一地处少不同便有为灾坏.不坏别。   若尔彼地器应是常者。释第五.第六句。此即问。   不尔至体亦非常者。答可解。又婆沙一百三十四云。问第四静虑地若无边灾所不及。宁非常住。答刹那无常故无此失。有说第四静虑地中宫殿所依俱无常定。谓彼宫地随彼诸天生时.死时。俱起.殁故。此说非理。所以者何。应无有情共器业故。由此如前所说者好。婆沙说第四静虑地无边者。据积众多别处量说言地无边。无总地形。故正理二十一解无云天云。以下空中天所居地如云密合故说名云。此上诸天更无云地。在无云首故说无云 问何故此论同婆沙不正义耶。解云俱舍非以婆沙评家为量 问若尔婆沙所难云何释通。解云器未灭时余天可有共受用故名共业感。   所说三灾云何次第者。释第七.第八句。问。   要先无间至一风灾起者。答可知。   何缘如是者。何缘初定数遭火灾。二定数遭水灾。三定遭一风灾。   由彼有情至六十四劫者。答。故正理云。何缘七火方一水灾。极光净天寿势力故。谓彼寿量极八大劫故至第八方一水灾。由此应知。要度七水.八七火后乃一风灾。由遍净天寿势力故。谓彼寿量六十四劫故第八八方一风灾。如诸有情修定渐胜。所感异熟身寿渐长。由是所居亦渐久住。   俱舍论记卷第十二   同日以书本加一交了   弘安九年五月十六日未时许于东大寺三面僧房北室四圣房如形书写之了   三论兼密宗睿兼(生年二十三夏[萉-巴+(日/(句-口+匕))]九花押)   俱舍论记卷第十三     沙门释光述   分别业品第四之一   分别业品者。造作名业。此品广明故名分别。所以次明业者。前品明果。此品明因。果不孤起必藉因生。望果是亲故次说业 如前所说至由谁而生者。就此品中。一明业体性。二释经诸业。三杂明诸业 就明业体性中。一正明业体性。二诸门分别业。三广明表.无表 就正明业体中。一明所造业。二明能造大 就明所造业中。一明二.三业。二明五种业 此下第一明二.三业。牒前问起。   颂曰至所作谓身语者。初句正答第二句出二业体。下两句出三业体。又正理云。言世别者。依第六转。谓世之别。或第七转谓世中别。解云世是可破坏义。即是其总。别是种种差别。若世之别显别属总。若世中别显别依总。若属若依俱显差别。是世家别义。   论曰至业差别起者。释初句。一主谓一天主。或大梵王。或大自在天等 诸外道等计此天主能造万物。将欲造时先起是觉。欲受用境然后生诸世间 或数论外道计一我主以思为体。欲受用境时要先起觉我。今欲得受用境界。然后自性渐渐转变生诸世间 或有胜论外道计我为能作者生于诸法亦以觉为先后生世间 故言一主先觉而生 论主斥言。此诸世间非由一主先觉而生。但由有情业差别故。有此二种世间果起 又解但由有情业故差别果起 又解差别通其业因及与起果。   若尔何故至与彼相违者。问。俱从业生。外郁金等甚可爱乐。内身形等非可爱耶。   以诸有情至二事俱妙者。答。以诸有情共.不共业种类不同。感果各别 或造共净业感郁金等 或造共不净业感毒刺等 或造不共净业感内净身 或造不共不净业感内秽身 或造杂业感内秽.外净。或造杂业感内净.外秽 或造纯不净业感内.外俱秽 或造纯净业感内.外俱净 此皆由业不同。所以感果差别 由斯理故。若造杂业故所感果内秽.外净。为对治彼内身不净。感外色等甚可爱乐。故与郁金等不可例同 若诸天等造纯净业。故所感果内.外俱妙 言杂业纯业者。感净.秽果名杂。唯感净果名纯 或善.恶业杂名杂。唯是善业名纯 或造人等善业微劣烦恼增强数为烦恼所陵杂故名杂。造天善业虽亦起惑。善胜恶劣故得纯名。   此所由业其体是何者。释第二句。此即问。   谓心所思至谓思所作者。答。思业谓心所思。思即是业故名思业 思已业谓思所作。身.语二业思之所作。由思已作名思已业。   如是二业至身语意业者。释下两句。开二为三。   如何建立至为就等起者。问。立此三业为约所依身。为据自体性。为就能等起。   纵尔何违者。责外疑情。   若约所依至意等起故者。外申疑意。   毗婆沙师至由上三因者。答。由所依身故立身业 色形聚积总名为身。此业依身故名身业 由自性故立语业。业性即语故名语业由等起故立意业。意谓意识业即谓思 言等起者谓能等起。在意非思 或所等起。在思非意 或通能.所。在意及思 或意等所起等即在意。起即在思。由意等起故名意业 故正理三十三云。谓业依身故名身业。业性即语故名语业。此业依意。复与意俱等起身语故名意业。   然心所思至所等起故者释下两句。论主述说一切有部三业故置然言。思是意业。思是能作。能等起。身.语是所作。所等起。   身语二业自性云何者。此下第二明五业 就中。一总明表.无表。二别明身.语表。三别证有无表 此下第一总明表.无表。意业是思。如前已辨。身.语自性未说今问。   颂曰至俱表无表性者。应知如是所说诸三业中 身.语二业俱表.无表性。同是色业。一能表示自心善等令他知故名表。一即不能表示自心故名无表。由斯差别立二种名 意业非色。不能表示故不名表。由无表故无表亦无 以无表名遮同色类身.语表示故。   且身语表其相云何者。此下第二别明身.语表。将明问起。   颂曰至语表许言声者。颂中十句。前九句明身表。后一句明语表。就前九句中。初一句论主述说一切有部形为身表。次五句论主破正量部动为身表。以此动色经部.及说一切有部俱不许有故先破之。次三句论主破说一切有部形为身表 若依经部宗。身.语二表是色.及声多体聚集相续分位以说为表。一无表能。一物不能独表示故。以说善.恶一念无能益.损。要由相续生故。积集成故。假而非实 若依正量部。有为法中许有表长时非刹那灭者。故身.语表皆据极微相续运转能有表示。即由动故能表益损若依说一切有部。身.语二表有别极微。是实有性 论主此中意朋经部故破彼二宗 语表业中准身表说故不再论。   论曰至名身表业者。释第一句。述说一切有部显自师宗。故前颂说身表许别形。毛.发等聚总名为身。身形非一故言如是如是。于此身中由思力故。别起如是如是身形。能表示心名身表业。   有余师说至说非行动者。释第二句。有余正量部说。别有动色从此至彼名身表业。以聚色身动转之时由此业色能动彼故 正量部计。有为法中心.心所法.及声.光等刹那灭故必无行动 不相应行.身表业色.身.山.薪等非刹那灭多时久住。随其所应初时有生。后时有灭。中有住异。不经生.灭。可容从此转至余方有行动义 为破此执是故颂中说非行动 以一切有为皆有刹那故者。此下释第三句及第四句中有刹那故。立理。正破。证无行动 比量云身表业色定无行动。有刹那故。如声.光等。   刹那何谓者。正量部。问。   得体无间灭至动名身表者论主答。本无今有法创生时名为得体。此体无间必灭归无。有此刹那诸有为法名有刹那。寄喻来况。如有杖人人名为有杖诸有为法至现在世才得自体。从此现在无间必灭归无。若此处才生。即此处谢灭。无容从此生转至余方灭。故正量部不可说言动名身表。   若有为法至义可成立者。正量部救。若诸有为法皆有刹那。因不至余方义可成立。自有有为无有刹那。如身表等 此刹那因有不成过。   诸有为法至才生已即灭者。论主救不成过。释第四句中尽故二字 色.不相应定有刹那。后必有尽故。如灯光等 论主复显灭不待因。谓有为法刹那定灭。灭不待因。所以者何。以理而言。待因谓果。灭是无法。无法非果故不待因 比量云。灭不待因。以是无故。犹如兔角 或立量云。灭不待因。以非果故。犹如龟毛 或立量云。灭不待因。无非果故。犹如空花 灭既不待因。才生已即灭 此中言灭。谓有为法起已息故。此灭无体诸部极成 次泛明有为诸法生.灭。有二种因。一是主因。谓生灭相与法恒俱因用强胜故名主因。二是客因。谓余因缘或有或无因用非胜故名客因 若依正量部。诸法生难由主.客二因。诸法灭时通难及易。若心.心所法.及声.光等但由主因不由客因。若不相应.及余色等.薪等由主.客二因 若依说一切有部。诸法生难由主.客二因。诸法灭易但由主因不由客因 若依经部。诸法生时由客因生。诸法灭时非客因灭。主因无体不可言因。又解经部生灭虽无实体然假说有。诸法生时由主.客因生。诸法灭时不由因灭。如掷物在空。去由人力下即不由。又解经部同说一切有部。诸法生时由主.客因生.诸法灭时由主因灭。非由客因。主因虽无别体。可假说因 复有外道计。诸法生时无因而生。诸法灭时无因而灭 此即略述诸部异计。   若初不灭至理必不然者。牒彼计征破。若色等法初位不灭。后位之时亦应不灭。以后与初有体性等 立量云。后位之时应当不灭。有性等故。犹如初位 既后有尽知前有灭 立量云。初位之时应亦有灭。有性等故。犹如后位 汝若救云色等后位有体异前方可灭者夫言异者两法相望后位之时。不应即此前位法体而名有异。即此前法体相有异理必不然。   岂不世间至皆不待因者。正量部救。显诸法灭有待客因。岂不世间现见薪等由与火合客因力故。故致灭无。于三量中取证诸法。定无余二比量.教量能过现量。故非诸法灭皆不待客因。   如何知薪等由火合故灭者。论主征。   以薪等火合后便不见故者。正量部答。   应共审思至应由比量者。论主劝正量部思。为如汝宗此前薪等为由火合客因力灭无故不见。为如我所宗此前薪等生已自灭非由火灭后薪不生无故不见。应知薪等火合.不合。刹那刹那主因自灭。若火未合薪等有力引后果生后火合时。此火但令薪等无力引后果起。复能违后薪等不生非灭薪等。如汝宗中风与灯焰合。手与铃声合。亦许焰.声非由风.手客因能灭。合与不合刹那刹那主因自灭。若未合时焰.声有力能牵后果后手.风合。手.风但令焰.声无力能牵后果。复能违后焰声不起。非灭焰声 故此诸法刹那灭义而成立者应由比量 又解故此法灭不待因义而成立者。   何谓比量者。正量部问。   谓如前说至故不待因者。论主引前文答。立量如前。   又若待因至亦不待因者。释第五句应无无因故。汝若固执要待客因薪等方灭。应诸有为一切法灭无不皆待客因而灭 立量云。觉.焰等灭应待客因。有为摄故。犹如薪等 以生例灭。如有为法生皆待客因无无因者。有为法灭理亦应然。皆待客因无无因者。若诸法灭必待客因便违现量。然世现见。觉.焰.音声不待客因。刹那自灭 心.心所法能觉察故总名为觉。即自结言。故薪等灭亦不待客因 立量云。薪等灭时不待客因。有刹那。故。如觉.焰等。   有执觉声前因后灭者。此下叙异计破。此是胜论异师。前觉声灭因后念生。以后与前性相违故。犹如后水逼前水流。彼师不立四相。但由后生令前念灭。   彼亦非理至复由谁灭者。论主破。彼亦非理。若二并生可言此灭于彼。前后二觉。前.后二声不俱起故。前若至现后念未生。无体不应能灭前法。后若至现前念已谢。如何后法能灭于前。如疑.智二法。苦.乐二法。贪.嗔二法等。自相相违理无俱义。如何可说后灭于前。设许后念能灭于前。如何后位不明了觉.声。能灭前位明了觉.声。设许后劣能灭前胜。若相续起可后灭前。最后觉.声复由谁灭。   有执灯焰灭以住无为因者。此是上坐部。正量部计。住谓住相。住相若在法无容灭。以住无故方能灭法。故彼灯焰灭以住无为因。   有执焰灭时由法非法力者。此是胜论异计。法.非法德句义摄。于人有益名法。于人无益名非法。由此二力能生诸法。能灭诸法 如闇室中有一明灯。若望受用者灯在有益。即是法生。灯灭无益。即非法灭。若望盗窃者灯在无益。即非法生。灯灭有益。即是法灭。   彼俱非理至顺违相反故者。论主双非二执 破前执云。夫言住无即无有体。以无体法非成因故。故言无非因故 立量云。住无非因。以无体故。犹如兔角 破后执云。非彼胜论于一念中法与非法俱为生因。法与非法俱为灭因。以刹那刹那。法即是顺。非法是违。二相反故。云何二法俱生.灭因 又正理云。法与非法亦非灭因。见空窟中有焰转故(解云。空窟中焰。即无损益既无所对无法 法。谁为灭因)。   或于一切至皆有刹那故者。重破胜论义。乘彼起故。汝胜论师或于一切有为法中。刹那刹那皆可计度有此法.非法为生.灭因义。虽复汝计法与非法生灭因异。即许有为刹那生灭。既恒生灭是即本与正量部诤无刹那灭便应止息。由许不待余火等灭因。皆有刹那故 又解重破二执。或于一切有为法中。刹那刹那皆可计度有此住无灭因义。有此法.非法灭因义。既尔本诤无刹那灭便应止息。同许不待余火等灭因。皆有刹那故 又解重破正量部。汝正量部或于一切有为法中。刹那刹那皆可计度有此主因灭义。既尔与正量部诤无刹那灭便应止息。以不待余火等灭因皆有刹那故。   又若薪等灭火合为因者。此下释第六句生因应能灭。将破牒执。   于熟变生中至下中熟灭者。此即正破。汝若固执薪等灭时火为因者。应生因体即成灭因。如火烧薪于熟变生中有下中上三品不同。初黄名下。次黑名中。后全黑名上。应生因体即成灭因 所以者何 谓由火因与薪等合能令薪等有熟变生三品不同。中熟生下熟灭。上熟生中熟灭。应中熟生因即是下熟灭因。以中熟生时即下熟灭故。应上熟生因即是中熟灭因。以上熟生时即中熟灭故。故言应生因体即成灭因。   或即或似至灭下中熟者。叙计救义。或即生下熟因即能为因灭下熟。非生中熟因能灭下熟。或即生中熟因。即能为因灭中熟。非生上熟因。能灭中熟。故言或即。此是或即计 或复转计。生下熟因似灭下熟因。生中熟因似灭中熟因。火焰生灭二因即虽别。同时交杂故见相似。一为生因。一为灭因。非是一法为生.灭因 或彼计。火焰相续不停前后相似。前为生因。后为灭因。非是一法为生.灭因 或似生下熟因即能为因灭下品熟。非生下熟因即能灭下熟。虽见相似然体各别。或似生中熟因。即能为因灭中品熟。非生中熟因。即能灭中熟。虽见相似然体各别故言或似。此是或似计。   则生因体至或似此非有者。破前二计。则生下.中熟因体。应即是下.中熟灭因。如何生因即为灭因。此破或即计 或下品熟灭因生因。或中品熟灭因生因应体相似相无差别。既体相似如何可说一为生因一为灭因。此破或似计 不应已下双破两家 即。是或即计 似。是或似计 有之言。生 非有言。灭 不应由即此火焰彼下.中熟有。彼下.中熟复由即此火焰非有。此破或即计 不应由或似此火焰彼下中熟有。彼下中熟复由或似此火焰非有。此破或似计 此文间杂双破两家。论主文巧应善思之。   设于火焰至生灭因异者。纵许征破。设于火焰。乍起。乍伏。或合。或散。乍长。乍短。或少。或大。差别生中容计能生因异。能灭因异 于灰等六无起伏等相各无差别。与薪等合能令薪等熟变生中。如何计度生灭因异。   若尔现见至为何所作者。正量部问。若尔现见煎水减尽。以此明知火为灭因。若不尔者。火合于中为何所作。   由事火合至理得成立者。论主答。由客事火合。主火界力增。由主火界增。能令水聚渐微不续。是名火合于中所.作。火但能令前水无力不引后水。又违后水令不得生。非灭前水故无有客因令诸行灭。有为诸法念念不停自体谢灭。是坏性故。自然灭故。才生即灭。刹那义成。有刹那故定无行动。异方无间假名行动。妄谓行动增上慢也 论主破讫复许传言。既由斯理正量部执行动定无。说一切有宗身表是形理得成立且叙权许邻次还破。   然经部说至别类色体者。此下论主述经部义破说一切有部形色实有。此即释颂第七句形亦非实有。明无实形依显假立。谓诸显色安布不同。假立长.短.方.圆形色。如文可知 所余形色随应当知者。于其中面凸出生中假立高色。场凹生中假立下色。齐平生中假立正色。参差生中假立不正色。实见显色意谓长等。寄喻来况。如见火[火*曹]。速运谓长。周旋谓圆。此长.圆假依火[火*曹]立。实见火[火*曹]意谓长等。形依于显理亦应然。故形无实别类色体。   若谓实有至能取于形者。此即释颂第八句应二根取故。经部师言。汝常有宗若谓实形别。则应一形色二色根所取。谓于色聚长等差别。眼根能见。身根能触。俱了长等。由此应成二根取过。以理而言。十二处中必无一色处二色根所取 以理破讫示正义言。然如依触意识。于中取假长等。如是依显意识。于中能取假形。形依触.显假建立故。故言意取。   岂不触形至能念花色者。说一切有部救 行之言在 岂不触.形俱在一聚故。身因取触。意能忆念先见形色。非于触中身亲取形。故无色处二根取过 寄喻来况。如眼见火赤色。意便忆念先触火暖。非于色中眼亲取触 又如鼻嗅花香。意能忆念先见花色。非于香中鼻亲取色。   此中二法至能忆念形者。经部难。此中火赤色与火暖触。花香气与彼花色。二法决定不相离故。故因取一可得念余。无如是触与如是形可得相属定不相离 以或滑触有长等故。或时涩等亦有长等 如何取触能忆念形 又纵破云。若触.形非定同聚 然取触忆形。触亦与显色非定同聚。显色亦应因触定忆。又如显色无定属触。触时即不能了于显。非定属故 或应形色犹如显色非定属触。则取触位应不可了形 而实道理即不然也。闭目触时但能了形。非能了显。以此故知。形假显实 故汝不应说因取于触而能忆念先见实形。若忆实形。何不忆显既不忆显。明形是假 又解而实形色不然。所以者何。若有实形身亦亲取。故不应说因取于触。而能忆念先见实形。   或锦等中至非实有体者。经部又破。或锦等中左观见马。右望见牛。正睹见人。倒看见鬼。众多形像异类不同。便应一处有多实形 理不应然。如众显色有多实体无有改变。是故形色非实有体。   又诸所有至假立长等者。经部复难。又诸所有五根.五境有对实色。必应有实别类极微。以理穷研。然无极微名为长等。故即众多显极微物。如是安布差别相中假立长等 立量云。形非实有。无别微故。如空华等。   若谓即以至聚集安布者。经部牒说一切有部救破。汝若谓即以形微安布名为长等。显前所说无别微因有不成过。此唯朋党之心。我不许有非极成故 又解此唯朋党胜论师宗。彼宗显.形体性各别非极成故。若形微体彼此极成。可得安布以为长等。非形微体彼此极成犹如显色。云何安布 正理述说一切有部救云。岂不已说即形极微。如是安布眼识所得积集差别假立长等 准正理救意。立假长等意识所知非五识了 若作俱舍师破。汝宗本意立长等实。为难所逼言长等假。   岂不现见至而形相异者。说一切有部救。岂不现见诸土器等。或青。或黄。有显相同。而瓶盆等形相各异。故知显外实有别形。   为不已辨至理亦应然者。经部复破。为不于前已辨此义。即多显物安布差别假立长等瓶盆等异 寄喻来况。如众蚁等有黑相等而不差殊。然或有时长行.圆轮安布形别。离蚁等相外无别行.轮 形依显等理亦应然。离显等外无别有形 显等。等取于触。   岂不闇中至安布为形者。说一切有部救。岂不闇中或于远处眼观杌等。但了长等形非了青等显。明知显外别有实形 宁即显等安布为形。   以闇远中至唯知总聚者。经部通释。以闇.远中观众显色不多明了。非全不缘 是故意识但起长.短.方.圆等分别。非见实形 寄喻来况。如于远.闇观众树.人。意识但了众树假行。众人假军不知众树。众人别相 又解意识但了树行。人军。眼识不知树.人别相。行军喻形。别相喻显 理必应尔。其理何者 以或有时意识不了显.形差别。意识唯知总聚假相 又解眼识不了显.形二种。意识唯知总聚假相 不明了故名不了显。不缘形故名不了形 又解眼识不了显不分明故名不了显非全不了。意识不了形。不分别形故名不了形。意识唯知总聚假相。   既已遮遣至立何为身表者。结问。既已遮遣正量部师动名身表。及说一切有部实形为身表。汝等经部宗立何为身表。   立形为身表但假而非实者。经部答。立形为身表不同正量部。但假而非实不同说一切有部 彼经部宗身.语二表色.声上假。   既执但用至为身业耶者。问。经部既执但用假形为身表体。复立何法为身业耶。   若业依身至当知亦尔者。经部答 若业依身门行。即缘身表为境而起名身业语业准释。异此所余与意俱转。依意地起故名依意门。依余二门虽亦依意。但依别义便立别名。此受通名以通为别。如色处等。具足应言依身之业。依语之业。依意之业 经部三业皆思为体。   若尔何故至此二何异者。征问经部。引教辨违。若其三业体皆是思。经云思已。为何所目。既言思已。明知二业非思。   谓前加行至名思已业者。经部通释。思惟思是远因等起。作事思是近因等起 大乘成业论说。一审虑思。二决定思。当此论思惟思摄是思业。三动发思。当此论作事思摄 是思已业不说刹那等起者。此时心性不必是同。罪.福二门非由彼定故。不依彼说业差别。设于彼位起同类思如其所应二思所摄。身.语二业即作事思。名思已业。   若尔表业至便成大过者。难。答作事思名思已业。色.声表业则为定无。表业既无欲界无表业亦应非有。以欲无表依表起故便成大过。   如是大过至此有何过者。经部答。如是大过有理能遮。谓从如前所说动身发语二表远.近二因等起殊胜现行思势力故。熏起身心思差别种种异现思名思差别。或与余思种子不同名思差别。于思种子假建立故名为无表。此有何过 言释名者。此思种子不能动身发语表示内心名无表业。依经部宗身.语二表是无记性。思通三性故唯思业能熏成种表不能熏。故正理三十四云。彼许身.语唯无记故。   此应名为至心俱转故者。复难。若思种子名无表者。其思种子常依附心。此应名为随心转无表业。如定共无表随心俱转故。   无如是过至以性钝故者。经部复释。我无如是随心转过。欲界散心思种子无表由前现行审虑.胜思.决定胜思远因等起。动发胜思近因等起所引生故。无心亦有。不名随心转业。若定无表非彼思引。但于定心俱时思上假建立故。入定即有。出定即无。故名随心转业。故非成例 我设同汝说一切有部。许有身.语二种表业。亦待如前所说思力引起无表。表自不能生于无表。以身.语表色性钝故 又解假设许汝别有其表。汝亦待如前所说远.近二种思力方引无表。表性钝故 又解非但无表待前思引。我设许有表。亦待如前所说思力。以表性钝故。   毗婆沙师至形色为体者。毗婆沙师结归本宗。语表业体谓即言声者。释第十句。若依说一切有部释。身表业发.毛.爪等总名为身。长.短等色表示内心名表。表有造作名业。依身起表。即表名业。故名身表业 言语表业者。语谓言声。声能表示内心名表。表有造作名业。语即是表。表即业故。名语表业 言意业者。意谓意识。业即是思。由意起业故名意业。故正理云。何故语表体即语言。身表意业非即身.意。以离语言无别声能表。离身及意有色表思业。故立身业名从所依。语业约自性。意业随等起。由此于中无相违过(已上论文)若依经部释。身业表。身同前解。表以假形为体。谓形相续能表示内心。此表即于色上假立。业谓运动身思。业依身门能起表故名身表业 言语表业者。语谓音声。表以音声为体。谓声相续能表示内心。此表即于声上假立。业谓发语思业依语门能起表故名语表业。意业同前。   无表业相如前已说者。此下第三别明无表相指同前解。颂不别明但证实有。   经部亦说至无色相故者。叙经部解。经部亦说。此无表业非实有性。由先誓限不作诸恶 不作之言表离于作。非别有体 又彼无表性亦依过去大种施设。然其过去所依大种已灭体无。能依无表岂现实有 又诸无表无有变碍色自相故。云何可言是色实有。但于思种假立无表。即无妨矣。   毗婆沙说此亦实有者。述毗婆沙师解。   云何知然者。征问。   颂曰至增非作等故者。答。于此颂中总有八证证有无表。一说三色证。二说无漏色证。三说福增长证。四非作成业证。五法处色证。六八道支证。七别解脱证。八戒为堤塘证。前四颂说后四等收。   论曰至无见无对者。此是第一说三色证。此三为总处摄一切色 有色谓有一类色。有见谓此色处有限见故。有对谓障碍有对 有一类色非眼根境名无见。有对碍故名有对。谓五根四境 有一类色非眼根境名无见。非对碍故名无对。谓无表色。经中既说无见无对。明知别有无表色也。   又契经中说至是名无漏法者。此是第二无漏色证。此经意显三世五蕴无漏诸法。经中既说有无漏色。明知别有无表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