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25 页/共 71 页

论。又执烦恼皆是无明。述异计也。此师意说。一切烦恼皆不了境并是无明。   论。此亦应同至无明染心。准前遮遣者。若诸烦恼皆是无明者。一结.缚.随眠.漏.轭等中不应别说无明结等。二亦不应与见.贪.嗔等相应。见等即是无明。不应自相应故。三或亦应说无明染心。   论。若谓此中就差别说。牒外救也。外救一切烦恼总名无明。别名为贪.嗔.慢等。经说贪染心不说无明能染心者。说差别名不说总也。   论。应于染慧不说总名。反难也 难云。若贪染心说差别名云贪染心。因何染慧即说总名云无明染慧。   论。既许无明至其相云何。外人问也。   论。谓不了知谛宝业果。论主答也。   论。未测何相至如无明说。外人出过。   论。此谓了知所治别法。论主答也。   论。此复难测其相是何。外人未了问也。   论。此类法尔至唯可辨用。论主重释。   论。大德法救至恃我类性。述异说也。此大德说无明既即是余经所说恃我类性。   论。异于我慢类体是何。论主问大德也。恃我慢类即是九慢类。此即我慢之差别也。异于我慢类.性是何。   论。经言我今至异于我慢。引经例释 如是知已如是见已。此是佛自说言如是知四谛已。如是见四谛已。即是三无漏中已知根也。或具知根 诸所有爱(谓一切贪也)。诸所有见(谓五见也)。诸所有类性(谓无明也)。诸我我所执(正理论云。以过重故故重说也)。我慢执(正理论云。摄一切慢)。随眠(正理论云。此摄疑.嗔二随眠)。断遍知故(得一切结尽遍知)。无影(谓无烦恼得也。如空行影故)。寂灭(得有余涅槃也。佛未无余涅槃故也)。故知类性异于我慢(已与我慢别说故也)。   论。宁知类性即是无明。论主征也。虽知别说不是我慢。宁知类性即是无明也。   论。不可说为余烦恼故。贪慢见等经虽已别说.疑.恚惑等复非是类。已说在彼随眠之中。十随眠中唯有无明未说只可说为无明。不可说为余烦恼故。   论。岂不可说至故应且止。论主难也。贪.见.我慢以经别说。不可说为贪.见.我慢。余慢.疑.恚经既不说。宁知不是余慢等也 等谓等取疑.恚二惑。此是异师意也。论主叙而为难。所以得知。正理论云。有说余慢是类性摄。彼说不然。诸言流至我慢中故。我慢执言摄诸慢尽(此意诸言流至我慢。即言诸慢。既言诸慢故知摄尽)。应如爱等各尽无遗(诸言流至爱等中故)然于此中胜者别说。我我所执。是诸见根。故于见中别显二种(此诸言流至见中。理合摄一切见尽。以我我所见诸见根本胜故重说之)。为摄疑.恚说随眠言(疑.恚虽不名显随眠中摄)。胜烦恼中无明未说。为别显彼说类性言。遍与惑俱(随种种惑相不同故名之为类)。遍往诸趣故名类性。类是行义。是类之体得类性名 今评正理此释自是一家之别无决定证。如说随眠如何即知定摄疑.恚不摄无明。言诸遍流即谓我慢摄余六慢。若谓我慢摄余慢者应但言慢。经不应以我慢标别。如说其爱。若谓以我慢胜利标别我名。故知说我不摄余慢。如我我所见此见言下不摄四见。进退推寻不能通释论主之难。   论。名色何义至今应辨名。已下一句。第二释名。行.识二支如别处说。故今越次释名色也。   论曰至何故称名。问也。何故四蕴实非是名而称名也。   论。随所立名至故说为名。答也 答中有二。先总答。后别释。此总答也 随所立名于义转变故说为名者。正举名也 随根.境势力于义转变故说为名者。四蕴似名故称名也。正理论云。佛说无色四蕴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故。谓能表召种种所缘。若尔不应全摄无色。不相应法无所缘故。不尔表召唯在无色。如释色名所说无过。佛说变碍故名为色。去.来.无表.及诸极微。虽无变碍而得名色。以无色中无变碍故变碍名色非不极成 准正理论亦以四蕴表召同名故标名称。此论以四蕴转变而缘。同名转变诠表故标名称。   论。云何随名至色味等名。别释名也。   论。此复何缘至转变而缘。此释无色四蕴转变同故标名称也。   论。又类似名。与名同无色聚故。婆沙十五云。所以四蕴名名。答佛于有为总分二分。谓色.非色。色是色蕴。非色即是受等四蕴。非色聚中有能显了一切法名。故非色聚总说为名。   论。随名显故。四蕴微细难知。随名显也。婆沙云。色法粗显即说名色。非色微隐由名显故说之为名。   论。有余师说至故标名称。述异释也。正理论云。又于一切界.地.趣.生能遍趣求故立名称。非无漏无色不得名名。虽非此所明而似此故。又于无色随说者情总说为名。不劳征诘。   论。触何为义。此下第三明触支也。六处如前已说故此不明。越次明触。此中有三。一明六触。二明二触。三明八触。此下第一明六触也。   论曰至乃至意触。此就所依根分六触也。   论。此复是何。问也。此触是何为体。   论。三和所生至有别触生。答也。触体难辨寄因以说。   论。且五触生至如何和合。难也。俱在现在可说和合。三世各异如何和合。   论。此即名和合至同顺生触故。答也。即意在过去。法在未来。识现在缘。此名和合。一以因果义故。二以同一果故。谓根.境.识三同顺生一触。此是因果义。成同一果也。此因果义成同一果义名为和合。婆沙一百九十七云。答此和合有二种。一俱起不相离名和合。二不相违同辨一事名为和合。五识相应触由二和合故名和合(已上论文) 言不相离者。即以同世为不相离。非谓同聚。以眼.耳等见色闻声不同处故。   论。诸师于此觉慧不同。维经部师说。即三和合名触。萨婆多部别有触生。   论。有说三和至说名为触。述经部计。彼以经说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说名为触不说别生。故知三外无别触也。   论。有说别法至故触别有。述有部计。彼以六六经中说六根.六境外别说六触。故知六触不是根.境。别有触也。   论。说即三和至非法处摄。述经部师通有部引六六经也。勿以说六根.境已更别说六触。即谓六触别有实体。勿受.及爱。说法处已更别说有六爱.六处。即谓受.爱非法处摄别有体也。   论。无如是失至差别而说。有部救也。无有如是重说法处之失。法处有多种故。有是受.爱.及触。复更有余不相应等众多法处。经说六外处者。说余法处。经说六受说受。经说六爱说爱。经说六触说触。由此说法处已。更说六受.六爱.六触汝宗离触无别有三。可触及三差别而说。   论。虽有根境至便成无用。此破外救也。经部救云。根之与境若发识时名为三和。不发识时名为六根.六境。遮彼云。虽有根.境不发于识可三和外别说根.境。识若起时定托根.境。若有识起即是三和。如何说三和外更说六触。   论。有余救言至总立为触。有余经部救也。此师意说。根.境有不生识即非识因。识有不托根.境非根.境果 今详此释。若未来实有此义可然。若法现在即无斯理。虽复有处无识。无有识不依处。识生必托根.境起故。此以是未来.彼同分。不生与根合识也。是不正义。   论。说离三和至出现乐等。此有部通经也。有两释。第一释云。我部所诵经文异此。不言三法聚集和合名为触也。第二云。三法聚集和合是生触因。令说此名触。是因取果名。如说诸佛出世能生乐故名乐。   论。如是展转至说有别触。结前有部也。   论。即前六触复合为二。已下第二明二触也。   论曰至就所缘立。此释二触也。有对触名从所依立。以所依根是有对故。增语触名从所缘立。所缘境中异于五识不唯缘义。意兼缘名故名为增语。增语谓名。五不缘名。意增名故名为长境。此从所缘长境为名 了是青者。了青名也。即是意识遍缘名.义。   论。有说意识至就相应立。述异说也。此师说。意识缘境因语为增上故方能缘境。此即意识名为增语。触与增语相应故名增语。此从相应名增语触。   论。即前六触至复成八种。已下第三明八触也 就中有三。一明等相应触。二爱.恚相应触。三受相应触。   论曰至无覆无记。此明第一明.无明.非二相应三触也。   论。无明触中至共相应故。此明第二爱.恚触也。一切染触名无明触。一切染中爱.恚数行。故于染中别标此二。   论。总摄一切至不乐受触。此明第三顺受触。   论此三能引至名为顺受。释顺受也 此有三释。一能引受故。因于触境若违.顺故。二以是乐等受所领故。三以能为受行相依故。受起行相依于触故。   论。如何触为受所领行相依。重问后二。   论。行相极似触依触而生故。答也 行相极似触。释上乐等受所领故 依触而生故。释上能为受行相依。   论。如是合成十六种触。总结上也。   论。受何为义。已下第四释受支也。于中有三。一正释受支。二明意近行。三义门分别。此下第一正释受也。   论曰至但依心故。此从六触分六受也。复就所依合其六受为二受也。   论。受生与触为后为俱。经部问也。   论。毗婆沙师至俱有因故。有部答也。   论。云何二法至义可成立。经部责也。生既同时于俱有法如何有力。受若未生。触亦未有。如何生受。触若已生。受亦已生。已生之法有何功能触生于受。   论。如何不立。有部反问经部师也。   论。无功能故。经部师出不立因也。   论。于已生法至重说何用。有部责经部因与宗同也。如说声是无常。以生灭故。生灭。无常。义意无别。如何非因证无常宗。汝言二法俱时而生。宗即是二法相望无功能义。我今问汝不立所因。还重答言无功能故。与前何别。重说无用。   论。若尔便有互相生失。经部转破也。二法同时而生如何互为因果。因即是果。果即是因。不应道理。   论。许故非失至亦互为果。有部答也。我宗许二互为因果 今详。此答与本文不顺。本诤触生受义。此即不是二互相生。与俱有因。义意有别。何因有部作此释耶。今释此疑。虽本问触生受义。而今我便别诤同时因果。有部许有。经部不许。故有部以俱有因答。   论。仁虽许尔至受所生触。自此已下经部出过。一违教失。二违理失。此即是初违教失也。   论。又此义非理至先意后识等。此第二出违理失也。   论。先后因果至有所造色。有部救也。因果有二。有同时。有异时。如所引教理即是异时因果。我宗亦许有极成同时因果。如眼根.色境.与识同时。而根.境生识。非识生根.境。四大.造色如影与芽岂非俱有。而芽.大种生影.造色。非影.造色生芽.大种。此亦有教理也 今详。此释与本文相顺也。   论。此中亦许至何理能遮。经部通也。四大造色。五识依根。亦许前后何理能遮。   论。如影与芽岂非俱有。有部不能遮前教理引出同时因果法也。   论有说触后至缘触生受。述经部宗上坐释也。此师意说。后念识依前念根.境生。第一念根.境第二念识生。即于此时三和合触。此触即用三和为体更无别法。至第三念方生受也。   论。若尔应识至非皆是触。有部出过 若尔应识非皆有受者。三和时识未生受故 诸识亦应非皆是触者。受位中识非是触故。   论。无如是失至无非是触。经部救也。触时之识有前位受故非无受也。受位时识是后位触故无非是触。   论。此不应理。有部非也。   论。何理相违。经部问也。   论。谓或有时至同缘一境。有部出违理也。谓或有时违.顺二触不同。前后复色.声境别。因前违境受位缘色触。生后顺境缘声触位受。此即违顺不同。色.声境别。欣.戚性殊。如何相生 或应许受此心相应非与此心同缘一境者。从前违境及缘色境触。生后顺境.及缘声境触位受时。心既三和名后位触。应同后念受境不与前念受同一境。若许此理坏相应义。   论。既尔若许至斯有何过。经部转计。若境别者许成触识不与受俱。许受俱识而体非触。缘差故然。斯有何过。   论。若尔便坏至心品恒俱。有部出过。触之与受是大地法。彼定一切心品恒俱。如何说言有心无触有心无受。   论。彼定恒俱依何教立。经部问也。   论。依本论立。有部答也。   论。我等但以至当依经量。经部救也。就中有二。一不信本论。二释本论文。此即初也。   论。或大地法义非要遍诸心。此第二释本论文。本论中言受等诸法大地法者。非谓要遍一切心也。   论。若尔何名大地法义。有部责也。如我所释遍一切心名大地法。若不要遍一切心者。何得名为大地法也。   论。谓有三地至名大地法。经部答也。有三种三地。若法遍此三种三地名大地法。非是要遍一切心品。   论。若法唯于至非本所诵。乘便明善大地等。大不善地是今所增非本论先有。   论。若于触后至俱起受想思。有部以经部不信本论。与出违经过也。经言三和俱起受.想.思。如何说触.受时别也。   论。但言俱起至何违须释。经部通经。就中有二。一总非言不违经。二为通释。此即初也。经但言俱起受.想.思不言触俱。此即通前念触俱时起后念受.想.思也。故经非证。   论。又于无间至故彼非证。第二通释经也。纵汝触起受.想.思是触与受等俱义者。俱有二种。有同时俱。有无间起。亦名为俱。如经说慈俱行修念觉支。慈是有漏心。觉支是无漏心。慈.觉支俱。故知前后非同时也。触.受说俱义亦如是。   论。若尔何故至离于受等。有部重引经证。既言相杂。明知同时。   论。今应审思至作如是说。经部不定问也。经通二释。同一刹那。同缘一境。并得言杂。此云相杂。为是何杂。   论。于寿与暖至定约刹那。有部引例证是刹那。于中有二。一引例证。二责违经。此即初也。寿与暖俱既说相杂。故知此杂亦是刹那。   论又契经言至而不名触。此是第二责违经也。经言三和。如何触.受位识非三和合。受位三和而不名触。   论。故应定许至受等俱生。总结有部宗也。   论。傍论已终应辨正义。已下半颂。第二分一心受以为十八意近行也。   论曰至显乘前起后 颂云 此复成十八者。乘前分为六受及分二受。此复分成十八故是乘前起后。   论。此意近行十八云何。问也。   论。谓喜忧舍各六近行。答。此三受各缘六境分为六近行合为十八也。   论。此复何缘至为所缘故。此责分成十八所以。就此之中有三问也。若由自性但应有三。若由相应应唯有一。若由所缘应唯有六。   论。此成十八具足由三。答也。由自性故分为三受。由唯意相应故。唯取喜.忧.舍三不取苦.乐。由所缘故各分六种。由此十八不增减也。   论。于中十五至皆通二种。明杂.不杂缘也。喜等各别缘境故名不杂缘。若别缘法境亦名不杂缘法意近行。若两合缘乃至五.六合缘皆名杂缘法意近行。   论。意近行名为目何义。问也。   论。传说喜等至数游行故。答也 传说喜等意为近缘于诸境中数游行故者。即是意与喜等以为近缘。喜等于境数游行故。喜等名为意近行也。   论。有说喜等至数游行故。述异说也。此是喜等与意为近缘故。令意于境数游行故名意近行也。婆娑一百四十九有三释。二释同此论 第三释云。又依意故近境而行名意近行 又云。于境捷利乐数分别故名为行 正理论云。喜等有力能为近缘。令意于境数游行故。若说喜等意为近缘。于境数行名意近行。则应想等亦得此名。与意相应由意行故。   论。如何身受非意近行。问也。   论。非唯依意至故亦非行。答也。准此答文以依意故名近。分别故名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