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秘史 - 第 182 页/共 207 页
开平矿务局之商轮名富平者,于战时亦寄泊此港内。战既毕,船主葛来方欲启轮,而俄人传令至,令船主将数公文签字,方可出口。船主允之,于是遂签字。计签字之公文共二纸:一令不能将旅顺实情泄漏于外;一令船中只可积三日粮。
船主既签字,遂吹管开轮,驶出西港。方至港口,即被守口俄舰突以二寸径之炮弹,连发三次,正中船首,毁物极多,并伤华人搭客五名,一女子击去一腿,一男子击去一手,又一人其背击去一段,余二人伤亦甚重。富平既被击,即驶回内港。
俄统带遮告船主曰:“此乃误举,余甚不乐。君船可出海”云云。
同时有西平商轮亦遭厄难。西平者,开平矿务局商船也,于十二月二十四日夜十二点钟,由秦皇岛之上海,路经旅顺,忽被俄舰所捕。拘禁七日,始行释放。
太后瞧毕,向德菱道:“不意俄国地大兵强,竟会败的。
”德菱道:“眼前瞧来,果然是日本胜。但是战事还只开始呢,日子久了,究不知谁强谁弱?”
太后道:“两国大小,差到好些呢!”
德菱道:“按了疆域人口国力一切,日本如何比得上俄国!日本疆域,通只一亿六万一千一百七十九方里;俄国有到八兆六亿六万零三百九十五方里。日本人口,通只四十四兆八亿零五千九百三十七人;俄国有到一百四十一兆人。日本陆军,平时只一亿五万人,战时也只六亿人;俄国陆军平时已有一兆一亿人,战时竟有四兆六亿人。日本海军只一亿七万零七百六十七吨;俄国有到四亿六万六千六百十五吨。”
太后道:“差的这么大,还敢战,日本真也有胆!这两国虽然都是友邦,只是我倒偏着日本。俄国要是胜了,咱们中国怕要不得了呢!
德菱,你瞧瞧,报纸上别地方还有开仗的事情没有?”
德菱听说,重行翻阅,又译出一段,却是朝鲜仁川港水战事情,忙呈与太后。太后接来瞧时,只见上面写的是:二月八号晚,俄使罗笙往晤日公爵高毛而拉。语次,日公爵曰:“日俄交谊,现已断绝。”
罗闻斯言,即询曰:“然则两国其将开战矣乎?”
曰:“未也。”
不意罗笙辞别日公爵后,不多时,外间传言日军已在旅顺口及高丽海滨与俄开战矣。此俄日两国决裂情形也。兹特舍日本而述高丽之事,二月九号早上七点钟时,法舰帕思高、英舰搭尔卜、意舰哀尔巴、美舰佛斯彪等之统带接到日水师提督瓜生之公函,内开俄舰瓦里亚克与哥烈芝,不于十二点钟之前驶出利物浦港,日本水军将于下午四点钟时,即在港内攻击俄舰云云。法舰统带商南君接该函后,以为俄日尚未宣战,而日水师提督如此作为,深为诧异。
爰偕意舰统带某君,诣英舰搭尔卜,与该舰统带会商一切后,拟定一公信送交日水师提督,与彼据理相争,力辩其妄。当是时也,俄舰瓦里亚克之统带,尚未接到日水师提督之公函。至十点半钟时,始由驻利物浦之日领事,将日水师提督之信,饬人送至俄舰。瓦里亚克统带接信后,始知日水师提督之用意,遂往晤英法意各兵舰之统带,恳其陪送出海。嗣因各统带告以不可,瓦里亚克之统带,遂当众宣言曰:“吾等之命休矣,然总当前往。”
于是遂与英法意三兵舰之统带,行相抱礼而别。
归舰召集兵士,告之曰:“吾等将与日军开战矣。”
众齐答曰:“唯”。于是俄舰遂起碇,当起碇之前,船中军乐大作,始奏本国之乐,继奏法国之乐与英国之乐,以及意国之乐,以示友好之意。及驶出港口时,各国兵舰中人,皆同声喝采,遥伸敬意。出港后,不意与日战舰六艘、鱼雷船八艘相遇,遂开战。
人皆以为俄舰二艘不多时必为日舰击沈也,不意俄舰竟能与日舰相持一点钟之久。是役也,俄舰瓦里亚克船面所有之炮位等,悉被日舰击毁,是以该舰不能还炮相击。卒有一开花炮击中该船之舵,遂不能行驶自如。统带睹此危险之情形,遂用他法将船驶回利物浦。奈因转掉不捷,途中又被日炮击中三次,均在水线之下。及竭力驶回利物浦后,经法舰帕思高之统带商南君,将受伤及未受伤之兵士设法救起。内有四十五名,身受重伤,立刻擡至法舰。有三人从俄舰擡至法规时,在途中已因伤毙命。
有三人当晚即死。又有二人至遇救后第二日,因医药罔效而毙。
至俄舰瓦里亚克,因受伤过重,且该船水线之下,被日炮击成洞穴,是以五点钟后,即行沉没。据该舰上人所述,与日军始行接战时,该舰之后面,被弹药所中,即已燃火,甚属危险。
又闻该船舰桥之上,血肉模糊,不忍逼视,所有倒卧在船面之尸身,或手足不全,或有首无足,或有足无首,其凄惨之状,有不可以言语形容者。有一年轻之兵官,在船面手执路程表,指挥一切,忽被流弹所中,化为乌有,仅存一手,而路程表仍执在手中。噫,惨矣!又闻交战时,有兵士四人,侍立在统带之左右,忽有炮弹飞至,一人登时击毙,二人被击受伤,而该统带幸未击中,然亦有一炮弹飞过太阳穴云。
当俄舰瓦里亚克与日舰相战时,俄舰哥烈芝相距仅二百米,而竟无一炮弹击中,此诚奇事。是以该舰中人,并无一人受伤。嗣因该舰统带料日舰必来攻,爰计议将船自行炸裂,以免被日人获得。遂定计将火药线双双接连,置放在两处火药房内,俟火药线燃到时,自行爆裂。闻该舰水手等人登岸,不及数分钟,即轰一声,两处火药房,果同时炸裂。日水师提督瓜生君接英法意兵舰各统带之公信后,不即答复。越数日,始行回答一函,内开事已如此,夫复何言云云。
太后瞧毕,不置可否。次日,报纸送到,德菱照例翻译。
太后问:“有新消息没有?”
德菱道:“两国国皇,都宣布了战书了。”
太后催她速译,德菱随把日皇战书,先行译出。恰好太监送进糖果,太后道:“你念给我听罢!”
太后一边吃,德菱一边念,只听她念道:我日本皇室之莅兹大位,自昔一姓相传,以迄于今。兹朕特行宣告于我忠勇之日本国民,今朕与俄宣战,并命海陆两军尽其能力,与彼国决裂。又命各官员均尽其职分权力,以期在各国公法界限之内,获全国之所注意者。朕以万国之交谊,甚关紧要,故朕之用意,常望本国得有和平之进步,以使与各国之交谊,益加辑睦。而期远东得有太平,又使本国日后不损万国之权利。各官已遵照朕意,各尽其职。故与各国之交谊,益行增厚。不幸今与俄开战,非朕之素望也。高丽土地一事,于本国甚关紧要,不独因与彼国素有交谊。且高丽之存亡与否,与本国之安危,大有关系。但俄国不依亲允中国之约言,及对列强之许诺,而犹占东三省,且在彼地益厚其根据,意在永远占据。俄既蚕食东三省,则中国土地定难保全,故远东和平之望,益加消灭。朕欲以协商之法,办妥此等问题,期得永远和平。故各官奉朕之命,将各款送交俄国,又约六月内与俄时相会议。乃俄于所开各款,并不见允,且屡屡延期,以使此事莫结。一面借口于和平,一面增备海陆各军,以图遂其所欲。朕知俄国并无和平之意,披将我政府所开各议推诿,高丽甚为危险,我国权利亦有所损。盖至是而和平协商一事,终不能成,故今放胆以兵力从事。朕甚望我国民之忠勇,不日即得永远之和平,以大光我邦家也。
太后听了,正欲问话,忽报庆亲王有要事面奏,恳请召见。
太后唬了一跳,立刻召见,问他有什么事。庆王奏道:“奴才接到密电一道,是胡维德拍来的。他说俄国已遭遇与日本接仗的危机,俄政府很是忧闷。此时中国如果严催他撤兵,俄国必与中国订结极容易的协商,能够实行撤兵,罢掉干戈,和平克复满洲,也说不定。”
太后道:“你瞧办得到办不到?”
庆王道:“奴才毫无把握,恳求训示!”
太后道:“交涉起来,俄国未必是听。再者现在开仗当口,咱们再不要扰进去。”
庆王道:“奴才还要恳求圣训。俄日两国开仗,咱们果然没力量管他,但是东三省是中国疆土,兴京盛京,祖宗陵寝所在。两国兵马,在那里放炮开仗,咱们竟然一声儿没言语,听他们扰去不成?”
太后道:“祖宗陵寝,那是最要紧不过的,万万不能稍有震惊。”
庆王道:“奴才也是这么想。只是兵争当口,又未便派兵去守陵,可怎么样?”
太后道:“一时间也想不出什么主见,还是探问探问各省疆吏罢!”
庆王遵旨,随命领袖章京拟了稿,用密码拍发出去。不到两日,河南、江苏两巡抚回电到来,力请严守中立。庆王照实复奏,太后道:“陵寝能够不要紧么?”
庆王道:“奴才想来,俄日两国,与我朝素敦睦谊,谅不致惊及陵寝。”
太后道:“既然如此,你就下去拟稿罢。”
一时拟上,太后瞧过,随即颁发出去。其辞道:日俄两国,失和用兵。朝廷轸念彼此均系友邦,应按局外中立之例办理。着各省将军督抚,通饬所属文武,并晓谕军民人等,一体钦遵,以笃邦交而维大局,勿得疏误,将此通谕知之。钦此。
又命律法官拟定官训四条,南北洋大臣拟定条款十三条,颁发各剩其辞如下:律法官所拟之官训:一、现在日俄两国争战之际,凡战国之战舰,均禁止泊用中国水道辖境各口,或停泊为争战起见,或为布置一切战务,并禁止。如甲战国之战、商各舰出口后,其泊在中国水辖境内或泊舰之处,乙战国之战舰不准追踪前去,必须候过至少二十四点钟后,方准开行。
二、一经晓谕之后,如有战舰进中国水道辖境口岸或停舰之所,此项战舰,应令自进口之时起,于二十四点钟之内离开出洋。除非遇风潮,或因缺食物,或因修理。凡遇此等事情,如逾二十四点钟之限,该口之官长,应饬令迅速开去。除仅敷即时需用食物外,不准多带食物等件。接济此种舰只,如因修理而来,一经修毕,不准在中国辖境水面逗留逾二十四点钟之限。
三、凡战国之战舰,不准在中国各口岸及水道辖境内,多备食物接济。只准向华民购办,以敷及时需用之食物等件,为舰上水手人等之急需。如购煤斤,只准接济仅敷回本国至近之口岸,不准多备。
四、两战国之战舰,不准以捕获之战利敌舰或商舰,进中国水境。
南北洋所发之告示:
一由北京至山海关,各国留驻兵队,以保海道通畅,系按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各国和约办理。现仍应遵守此约原有宗旨,不得干涉此次变局之事。
一凡寄居本国局外境内之他国人,如有私行接济两战国禁货,有碍本国局外之责者,应有地方官设法禁止。或知照该管领事等官,分别究办。中国官民,应一律禁止有碍局外事情,如后开各项:—本国人民,不得干预战事,暨往充兵役。
—民间舰只,不得往投战国,或应招前往办理缉捕转运各职司。—不得将舰只租卖于战国,或代为安装军火,或代为布置。
—不得代战国购办禁货,或在境内制造禁货,运销战国之外海军。所有禁货,如后列各项:一、炮弹、铅丸、火药及各项军械;二、硝黄及制造火药各种材料;三、可充战用之舰只及其材料;四、关涉讼事之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