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乐考原 - 第 2 页/共 44 页
又云:
“筝[校:原引无“筝”字,据《乐府杂录》本增。]只有宫、商、角、羽四调,临时移柱,应二十八调”。([19][19])
唐虞世南<琵琶赋>:
“声备商、角,韵包宫、羽”。([20][20])
《辽史.乐志》:
“(右)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21][21])
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下益浊,上益清(七七49调,余21调失其传)。
盖出九部乐之龟兹部云”。([22][22])
又云:
“隋高祖诏求知音者,郑译得西域苏只婆七旦之声”,([23][23])
求合七音八十四调之说。
由是雅俗之乐皆此声矣”。
马令《南唐书》:
“后主昭惠国后周氏工琵琶,故唐盛时,<霓衣>最为大曲,乱离之后,绝不复传。后得残谱,以琵琶奏之,于是开元、天宝之遗音,复传于世”。([24][24])
《宋史.乐志》:
“唐贞观增隋九部为十部,([25][25])
以张文收所制歌名“燕乐”,而被之管弦,厥后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于时”。([26][26])
[案,《隋书.音乐志》明云,郑译”用苏只婆琵琶弦柱,相引为均”。
《辽史.乐志》又云:”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则燕乐之原出于琵琶可知。以《辽志》校勘《隋志》,多互相发明,但《隋志》犹以五声二变十二管附会之,而《辽志》直云不用黍律,更为简捷明显,无疑义矣。
故《唐志》燕乐之器以琵琶为首,
《宋志》亦云,“坐部使琵琶曲盛流于时”,皆其证也。
盖琵琶四弦,故燕乐但有宫、商、角、羽四均[即四旦。]无征声一均也。(此说无据!)
第一弦最大,其声最浊,故以为「宫声之均」,所谓“大不逾宫”也。
第四弦最细,其声最清,故以为「羽声之均」,所谓“细不过羽”也。
(此为附会之说!)
第二弦少细,其声亦少清,故以为「商声之均」。
第三弦又细,其声又清,故以为「角声之均」。
一均分为七调,四均故二十八调也。
其实不特无征声之均,即角声之均亦非正声。故《宋史》云:“变宫谓之闰”。
又云“闰为角而实非正角”是也。
不特角声之均非正声,即宫、商、羽三均,亦就琵琶弦之大小清浊而命之,与《汉志》所载律吕长短分寸之数,「两不相谋」(ㄇㄡ/侔,同也),学者无为古人所愚可也。
(作者只要有不解处,皆以” 无关律吕”、”任意分配”、”徒存其名”、”两不相侔”、”不过缘饰以律吕之名”…等视之!)
然「七角一均」,宋人教坊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杂剧已不用,则亦徒存其名矣。(则《九宫大成》中尚存的许多角羽两调曲谱,当系宋元之前的传谱啰!)
后之论燕乐者,不知琵琶为燕乐之原,而乃漫于箫笛求之,无怪乎其于二十八调之说,皆茫(无着也)如捕风也。
夫燕乐,唐、宋人皆知之,去今未远,学者犹不能详言其故,况三代以前之律吕哉!自隋郑译推演龟兹琵琶以定律,无论雅乐、俗乐,皆原于此,不过缘(纹也)饰以律吕之名(此说为作者偏见)而已。
世儒见琵琶非三代法物,恒置之不言,而累黍布算,截竹吹管,自矜(妄尊)心得,不知所谓生声立调者,皆苏只婆之绪余(残余)也,庸足噱(ㄐㄩㄝ /笑)乎?
又,郑译之前,则有(汉)京房之律准,亦属丝声,其分寸皆不可为律管之度。详见余所著《晋泰始笛律匡谬》。]
宋.张炎(叔夏1248─1314)《词源》:
”十二律吕各有五音,演而为宫、为调,律吕之名总八十四
(既为五音十二律吕,也当为六十调,而非84调么),
分月律而属之,今雅俗(皆)只行七宫十二调(的19调),而角不预焉”。
(这是宋无角调之证。)
又云:
七宫——高宫(可)、仙吕宫(ㄣ)、中吕宫(一)、黄钟宫()、道宫(?)、正宫(Δ)、南吕宫(人);
十二调——商调()、双调?(ㄣ)、越调(ㄠㄙ)、小石调(人)、大石调()、歇指调()、(以上商调,
以下羽调)仙吕调(Δ)、中吕调(ㄣ)、黄钟羽(人)、正平调()、般涉调(Δ)、高平调(一)。
(《词源》多误,以上杀声亦然!)
[案:张氏所谓七宫者,即下文,高宫、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是也。
所谓十二调者,即下文,商调、双调、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仙吕调、中吕调、黄钟羽、正平调、般涉调、高平调是也。
廷堪昔尝着《燕东考原》六卷,皆由古书今器积思悟入者,既成,不得古人之书相印证,而世又罕好学深思、心知其意者。久之,竟难以语人。
嘉庆(十四年)己已(1809)岁春二月,在浙晤钱塘严君厚民([27][27]),出所藏南宋张(炎)叔夏《词源》二卷见示,取而核之,与余书若合符节,(《词源》既多误,不知与作者合符之处为何!)私心窃喜前此尚未误用其精神,于是录其要者,以自验其学之艰苦,且识良友之饷遗,不敢忘所自也。
至于书中所云“总八十四,分月律而属之”者,盖兼十二律之中管调在内,其实可用者,唯七宫十二调而已。
他如附会阴阳损益,皆前代律吕家陈(旧也)言,与燕乐无涉,则不录。
又有如梵字在其下者,乃宋时(俗)字谱,今但录七宫十二调之谱于此,其它本书具在,亦不录焉。]
[又案:燕乐四均共二十八调,宋仁宗(赵祯1203─1063)《乐髓新经》增入征均(当是征调),并二变为七均(当是七声调!),又每均(声调!)增入中管调,共八十有四调,其实可用者,唯宫、商二均(声调)而已,其余皆借用此二均。
(这是宋元后角羽两声调失传后的情形,非燕乐本质即如此!)
以《词源》考之,
宫声一均,第一调为正黄钟宫,([28][28])而正角声借之为正黄钟 角,[七正角皆如之。]
变 征 声借之为正黄钟转征,[七变征皆如之。]
征 声借之为正黄钟正征,[七正征皆如之。]
宫、征、角与变征四均共享此一均也。
(其实共享此(大/夷/夹/无/仲/黄/林)一均的,又何止宫、征、(正)角与变征四均。
七宫/七商/七羽/七闰……皆同此七律(均)。)
而羽声一均,又即宫声之半也(此为作者独见,唯并无所据!)。
商 声一均,第一调为(黄钟均杀太簇之)大石调,(何据?)
而闰角声[即闰声,《宋史》所谓“闰为角”也]借之为大石角。
[七闰角皆如之。]
是商、角二均共享此一均也。
(此为作者独见,唯并无所据!
若然则共享此一均的,就不止商、角二均,七宫/七商/七羽/七闰……之杀声,岂非皆同此七律所成之一均。)
然则虽有四均之名,分之则为七均,其实只用三均。
分之则为八十四调,其实只用(七宫与商羽之)十四调;
(商羽14调中)又去二高调,但有十二调:故曰七宫十二调也。
(这是宋元后,角羽两声调及高调失传后的情形,非燕乐本质即如此!)
此等举世皆惊为神圣难穷之事,张眸相向,不敢与闻者,其实切(近实也)而求之,固非异人任(?)也。
张(炎)氏所谓七宫,皆在琵琶第一均;
所谓十二调,则在琵琶第二均与第四均也;
第三均(角)不用,以其与第二均同也;(如何相同法?)
第四均(羽)亦不常用,以其即第一均之半声也。
(否!琵琶正是以第四弦之子弦,最为多用!)
景佑《乐髓新经》及《词源》皆可考也。(何考?)
自宋以来,实学日疏,世儒又高谈小学之六书九数,穷年考证《说文》,推测勾股,于此等不暇深究,或径以算数代之,故用心虽劳,而其著书终无入门处也。
至于前人之书,多不知而作,于其所未解者,往往故为疑阵(作者又未免太过轻率了),良(深也)由未洞悉其源流,不得不旁及阴阳易象,以惑世而自欺,故读其书亦无入门处也。
又有粗知其意,而巧藏琵琶之根,外缘饰以律吕之名,如沈(括)存中、姜(夔)尧章诸人者。(否!沈括、姜夔有何缘饰?)
鸣呼!不有《辽史》“燕乐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之语,仅存于故帙(ㄓ\书套),则后世亦何由而窥燕乐之端绪乎?
《词源》又云:“今雅俗只行七宫十二调,而角不预(与、参予)焉。”
盖七角一均,北宋(真宗/赵恒)干兴(公元1022)以来已不用,故南宋七宫十二调亦无七角。
据此而论,则元(江西)高安周氏(德清,作《中原音韵》)之商角调、角调为谬误,不待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