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乐考原 - 第 30 页/共 44 页
歇 指 调用(高)工字(为宫),即“工字调”(宫=D)、
此今三弦之七调也。
今之俗乐, 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则今之四字调乃古之正宫(正工?)。
(上两表:宫调之四字调属高宫, 商调之四字调属大石调,则今之四字调怎会是古之正宫呢?)
一字调乃古之高宫
(上两表:宫调之一字调属中吕宫,商调之一字调属高大石调,则今之一字调怎会是古之高宫呢?),
[今人不用一字调,犹宋教坊不用三高调之遗。]
(下)一字(夹钟)调乃古(唐)之高 宫,(宋之中吕宫。)
(下)凡字(无射)调乃古(唐)之仙吕宫,(宋之黄钟宫。) (宫=bE)、
上字(仲吕)调乃古(唐)之中吕宫,(宋之道 宫。) (宫=bB)、
六字(黄钟)调乃古(唐)之黄钟宫,(宋之正 宫。) (宫=F)、
尺字(林钟)调乃古(唐)之道 宫,(宋之南吕宫。) (宫=C)、
四字(太簇)调乃古(唐)之正 宫,(宋之高 宫(大吕?)) (宫=G正工调)、
工字(南吕)调乃古(唐)之南吕宫,(宋之仙吕宫(夷则?)) (宫=D)、
故南宋七商,亦用黄钟至无射(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也。
七角一均,闰声也,[燕乐七闰为角,非正角声。]宋人已不用。
七羽一均,么(末)弦也,
[唐人六ㄠ皆在七羽。羽弦最小,故曰"ㄠ弦”。]
元人已不用。
今俗乐所用之七宫,又古燕乐之七商,则今乐又高于古乐二律矣。
[太簇高黄钟二律。]
此皆按之典籍器数而得者,非向壁虚造(凭空想象)也。
由此观之,古之字谱,与今之字谱,古之宫调,与今之七调,无以异也,学者又何疑乎?
(否! 古之字谱,属固定调,今之字谱属首调。古之宫调,有四声调,今之七调,只属一声调!岂非有异?)
字谱十字见《辽史》,(明)唐(顺之)荆川(1507─1560)谓载籍无考,而以《楚辞》“四上竞气”当之,误也。
述琴第六
琴之一弦为黄钟,二弦为夹钟,三弦为仲吕,四弦为夷则,五弦为无射,六弦、七弦则一、二之清声也。
(此系一弦为Mi,四弦为Do之夷则均)
一弦为宫,谓之「黄钟之均」,即慢角调也。
二弦为宫(一弦为羽),谓之夹钟之均,即清商调也。
三弦为宫(一弦为征),谓之仲吕之均,即(正)宫调也。
四弦为宫(一弦为角),谓之夷则之均,即慢宫调也。
五弦为宫(一弦为商),谓之无射之均,即蕤宾调也。
(以上皆采紧角为宫法,故生低五度调。)
非一弦(必)定为征也,唯仲吕之均,一弦始为征尔。
[《律吕正义》:”一弦为征”,专指正宫一调而言。]
非三弦十一徽,(必定)应五弦之散声也,乃宫弦(之)十一徽(大三度),(方)应小间(角弦)之散声尔。
盖琴无变宫/变征二弦,其商弦与征弦、角弦与羽弦、征弦与宫弦,(羽弦与商弦)其中皆有二变。是名为隔一弦,实隔二弦也。故按十徽(纯四度),即应小间(高纯四度弦)之散声,唯宫弦与角弦,则真隔一弦,故按十一征(大三度),始应小间(高大三度弦)散声也。此其故,宋姜氏夔言之详矣。其《七弦琴图说》曰:“慢角调于大弦十一徽应三弦散声”,慢角调大弦为宫,故大弦下一徽也。大弦为宫,则四弦为征矣。
又曰:“清商调于二弦十一徽应四弦散声”,清商调二弦为宫,故二弦下一徽也。二弦为宫,则五弦为征矣。
又曰:“宫调于三弦+一徽应五弦散声”,宫调三弦为宫,故三弦下一徽也。三弦为宫,则一弦为征矣。
又曰:“慢宫调于四弦十一徽应六弦散声”,慢宫调四弦为宫,故四弦下一徽也。四弦为宫,则二弦为征矣。
又曰:“蕤宾调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蕤宾调五弦为宫,故五弦下一徽也。五弦为宫,。则三弦为征矣。
何尝拘定一弦为征,三弦独下一徽哉?
近通州王氏坦着<琴旨>,以一弦为征,及三弦独下一徽,为独得之秘,
[一弦为征,明郑世子(朱载堉)已有此说。]
反复辨论,而不知其昧于旋宫之理也。
故于姜氏之说,不得其旨,反谓斯言只得乎当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何其傎(颠)也!
盖自唐、宋以来,乐之失其传也久矣,以王(坦)氏习予其器,又殚(ㄉㄢ竭尽)毕生之力以求之,其所得不过如此,况不习其器,而托之空言者乎?
王氏又谓琴声不当用律吕,只当较以五声二变。斯言也,但可以论琴徽,不可以论琴弦也。夫五声二变,高下无定者也,无定者亦必有定者程(法)之,方不迷于所往。
若不考律吕,而但用五声二变,譬之舍规矩(画方圆的工具)而谈方圆,弃权衡(称轻重的工具)而论轻重,有此理乎?
故琴徽虽具五声二变,而琴弦必用黄钟、夹钟、仲吕、夷则、无射五律之名,然后无定之声,皆归于有定之律矣。“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孟子所云,岂虚哉!
(王氏所谓”琴声不用律吕,只当较以五声二变”者,当系指不同均之调,首调定弦往往相同之谓也!如
黄钟均与大吕,应钟同定弦──一弦为宫
仲吕均与姑洗,夹钟同定弦──一弦为征
无射均与南吕,夷则同定弦──一弦为商
夹钟均与太簇,大吕同定弦──一弦为羽
夷则均与林钟,蕤宾同定弦──一弦为角
茍论律吕,则许多均调(如大吕,夷则….),因转调法之不同,定弦反而不同)
述笛第七
丝声之度,长短不齐,今之琴徽可验也。[琵琶、三弦同。]
竹声之度,长短如一,(何意?)今之笛孔可验也。[箫管同。]
《续汉志》载京房之言曰:
“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
(竹声不可以度调,指管乐有管口补正问题。)
准之状如瑟,则丝声也。其律之长短皆用准定之,但以准之尺为律之寸而已,非竹声真度也。
[《史记》律数,亦是丝声,又在京房之前]
(意指用准所定之律,系丝声之度,而非竹声之度)
自后儒者悉依其数以制律,故陈其义则可观,施于用则鲜合。
而竹声真度,仅存于伶人(如晋协律中郎将列和)之口,太常之器(如四通十二笛),简编具在,无有深求其故者矣!
何谓伶人之口?列和之辞是也;何谓太常之器?梁武之笛是也。
案,《宋书律志》载列和对荀勖之辞曰:
[<晋书律志>同。]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 (长笛有七,由倍无射至姑洗,长律者每笛差二寸)
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短笛亦有七,由仲吕至应钟,长短者每笛差一寸)
又曰:
“太常东厢长笛长四尺二寸。” (应倍无射律)
又曰:
“笛孔率短一寸”,七孔声均。”(此指七短笛,七长笛则笛孔率短二寸)
又曰:
“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声清者用二尺九笛。”
此盖列氏以来相传之旧轨也。
<隋书音乐志>载梁武帝十二笛之制曰:
黄钟笛长三尺八寸,(黄钟笛之前,当尚有更长之二笛,一名倍无射长四尺二寸,一名倍应钟长四尺,由倍无射至姑洗七笛,属长笛之五声二变)
大吕笛长三尺六寸,
太簇笛长三尺四寸,
夹钟笛长三尺二寸,
姑洗笛长三尺,(下有“一寸”二字,疑衍)。(因自黄钟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
中吕笛长二尺九寸,
毅宾笛长二尺八寸,
林钟笛长二尺七寸,
夷则笛长二尺六寸,
南吕笛长二尺五寸,
无射笛长二尺四寸,
应钟笛长二尺三寸。
此盖窦公以来相传之遗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