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耶稣会文献 - 第 37 页/共 351 页
既云敬天为主,则又奉佛何为?况释氏僭尊抗主,我又安可附之以至尊?且拜天拜地,是特就其形器致敬,敬将谁任受也?试思夫苍苍之块然者,果能自立奠乎?
凡天地间种种妙有,岂其自然而能生灭,自消自长乎?抑偶然而能,并育并行、不害、不悖乎?
三、唯天主能造物
观察公曰:“谓二气之运旋者非乎?抑理也。”
1、理在物后
曰:“二气不出变化之材料,成物之形质。理则物之准则,依于物,而不能物物。
《诗》曰:“有物有则”,则即理也。必先有物,然后有理。
2、理不能造物
“理非能生物者,如法制禁令,治之理也。指法制禁令,而即为君乎?谁为之发号施令,而抚有四国也。
3、天主是物先之理
“若云理在物之先,余以物先之理,归于天主灵明,为造物主。盖造物主未生万有,其无穷灵明,必先包涵万物之理,然后依其包涵,而造诸物也。
4、天主依理造物
“譬之作文,必先有本来精意,当然矩矱,恰与题肖者,立在篇章之先,是之谓理。然而谁为之命意、构局、绘章、琢句,令此理跃然者?可见理自不能为主,当必有其主文之人。”
由此观之,生物之理,自不能生物。而别有造物之主无疑矣。
第二节 天主造物
相国曰:“今云有一天主,始造天地万物,而主宰之,此说吾未之前闻。大抵先有我之身,然后有我之神,以为身主,未有是身无是神也;有天地,斯有天主主之,未有天地云何有主?”
一、天主赋人灵性形骸
曰:“师相见解超伦,主宰既得认真,则大端已定。而兹所论先有天主,后有天地,亦易见矣。盖必有无始,而后有有始;有无形,而后能形形;有所以然,而后有其固然。吾身之先,必有父母生我,必有天主降衷于我。若无赋我灵性与生我形骸者,神身从何出耶?
二、天主化生主宰万物
“夫天地犹一宫室也,宫室楼台必待有主制造而后成。曾是天地之大,无有主之者,竟能自造自成乎?是知天地大主,原在万物之先,本为无始,本为无象,而实为万象始,为万有所以然者,方能化生万物,而常为之主。犹夫开国之君,为一国主。肯构之人,为一家主也。
“若云天地之先,无此全能大主。既有天地,方始有之。请问天地从何而出?此主从何而来?且谁立之为主乎?”
第三节 太极非天主
相国曰:“太极也者,其分天地之主也。”
一、太极不能主宰万化
儒略曰:“太极之说,总不外理气二字,未尝言其为有灵明知觉也。既无灵明知觉,则何以主宰万化。
二、太极不能造化万有
“愚谓于天地犹木瓦于宫室;理也者,殆如室之规模乎,二者缺一不得。然不有工师,谁为之前堂后寝。庖湢门墙,彼栋梁而此榱桷也。向呈拙述物原之论,师相谓深入理窟,正合今日之所举矣。
三、太极不能为天地主
“儒者亦云,物物各具一太极,则太极岂非物之元质,与物同体者乎?既与物同体,则囿于物,而不得为天地主矣。所以贵邦言翼翼昭事,亦未尝言事太极也。”
第四节 善恶由来
相国曰:“造物主超出理气之上,肇天地而主宰之,固矣。第云世间万事,无非天主所为。至于善恶万不齐,亦皆天主为之耶?”
一、恶非天主所造
曰:“万物之化生无穷,无不系于造物主之全能。至谕善恶,考之圣经与古名论,未有混归之天主者。
二、善恶人自造
“盖天主至善,人为天主所生,悉启翼于善,或有为恶,则固人所自造。造恶者,反天主之命者也。岂可谓善与恶,皆天主为之乎?
三、天主好善恶恶
“第其所好惟善,所恶惟恶,实司其赏罚以劝惩天下万世耳。贵邦经中,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与福善祸淫之说,正可相证。
第五节 东来传教
相国曰:“天主万善之宗,为恶者,固其自犯天主之罪。但天地至广,物类甚繁。若皆天主所生,天主所宰,彼至微至细之物,亦经其构撰,不几亵乎?毋亦烦而过劳也。”
一、万物皆天主所造
曰:“造物主之生物,非谓因大小分难易论也。微族细品,亦各有当然造化。试观天地间,物宁皆大而无小者乎?兽不必皆麟象,而无虫蚁;鸟不必皆鸾鹏,而无燕雀;鱼不必皆鲸鳄,而无鲲鲕;木不必皆橡樟松柏,而无樸簌。即此变化悬殊,皆显天主化功之妙。
二、万物皆天主安养
“天主至尊无亵,至明无烦,至能无劳。世间工匠作室,大抵必资木石,必利器械,必费心力,必需时日,厥室乃成。既成之后,不能定其存毁。天主则自无物生万物,又时时保存安养之,俾得不坏。若此世界,天主顷刻不顾,便归全无。譬之日光,从日而生,必不能离日而存。少有不照,则天地暗然无色矣。此以知万物之存,不得不系于天主安养之恩也。
三、天主无烦无劳
“顾天主全能,亦何烦劳之有。如太阳发照,六合同光,虽至偏僻至污下之处,粪泥腐草,无所不照。而日光如故,未见烦何心力,致亵其高明之体也。”
第六节 东来传教
相国唯唯。观察公曰:“余未窥贵教中局,尚容请益。如君今日舍故土东来,名利世尘,一切不染,飘然天地间,其乐何如?”
曰:“旅人区区,实为吾教之传。出九死一生,以请于上国诸有道者,惟冀有以教我,发明此一种大事,庶免于戾,何敢言乐乎?”
第七节 万物之用
明日相国复顾余邸中曰:“天主全能,化生保存万有,固无烦劳,如昨论甚悉。但既为人而生,必皆以资民用,不为害人者。乃今爪牙、角毒、百千种族,不尽有用,或反害焉。生此于天地间何用?”
一、物皆有用
曰:“尔间原无一物无益于人,第人智识浅隘,多不善用之耳。
1、直接可用之物
“盖造物主之生物,或以养人逸人,如百谷充食,牛代耕,马代乘载之类;或以衣人,如棉苧、茧丝、皮革之类;或以治人疾病,如百草、五金、木石;或以娱悦人耳目,如五色、五音;或以资人取法,如鸟鸟之答,睢鸠之贞,蝼蚁之勤鸟纪官,蝌蚪作书之类是也。
2、可以取法之物
“西圣谙当曰:‘学不贵窥简策,即星辰、草木、昆虫、天地之真文章,皆可法也。’岂可谓有无用之物乎?不可用于此,或可用于彼。
3、究物性则得其用
“螟蚁虫最为无用,余经印度国,有名医取臭虫七八枚,裹以树皮,救垂死之病。而立起之粪蛆,炒为末,能止漏血。蜘蛛可以治蜈公之毒。敝乡有最毒蛇,名未白刺者,取炼成药,可救万病,解诸毒。蝎能伤人,畜于玻璃饼内,盛暑日晒炼,其由 亦能解诸毒。大抵物性隐微,物用广博奥妙,人惟无所传授。不能究其性味生克,故未得其实用耳。
4、间接可用之物
亚悟斯丁曰:‘尔不能啖彼虫乎?’第瓦雀啖虫,人啖瓦雀,则虫亦未为弃物也。
二、害人之物亦有用
1、物因自保而害人
“若论其害人者,象虎猛兽多不害婴儿,狮熊恶物倘能畏伏之者,亦不加害。间有被害之人,或由人先有害物之意,故物求自保,而害人以自避。
2、害人之物有益于内心
“且其能害人者,纵有甚于外身,实有益于内心。何也?非常之害,人皆以为天灾,则多敬畏上怒,无敢戏豫,悔改求宥。是缘暂殃,反获永福。盖天主哀悯宇下,恩以慈之,威以惧之。苦事之警醒,原使人无耽乐恣肆,知责躬修行,俾厌世界之虚幻,而思升真福之域耳。如厥慈母欲儿断乳,而习饮食,必以苦味加乳,使其畏苦不嗜。
三、物因人犯命而害人
况天主生物欲以养人,生人欲以事主,原无一物能害人者。惟初人犯上主之命,物始戕人,而肆其害若然,亦所以代天主之威,讨有罪,警无罪者耳。噫嘻!人不肯顺天主之命以成善,乃欲天主顺人意以成福,不亦惑哉?”
第八节 善人遭祸
相国曰:“造物主为人而生万物,未尝无益于人。人之受其害者,人自招之,于理甚合。然造物主用是物以讨人罪,可也。乃善人亦或受其害,何耶?吾儒直以为气数所遭,若尽属之天理,恐理穷而不可究诘矣。此疑不剖,恐无以解天下,而动其敬信也。”
一、人不足以知天主
答曰:“造物之道无穷,人之明悟有限。吾欲以一己私见,窥上主大权。是持萤光而照泰山之八面也。
二、人不足以知人善恶
“《明问》云:‘横遭之害,不宜及于善人。’然善人恶人之辨,非吾人所能定也。善之十分,或缺其一二,未成善人。且间有饰节于昭,而堕行于冥;或始善而终恶,或实恶而类善,或居己于善名,而陷人于罪阱者。恶之十分,仅得一善,便为恶人。何者?善成于全,恶败于一也。譬之国法百款,而独犯其一,便是罪人,为王法所不宥。今吾辈观人,亦只观其外行耳。
三、天主能知人善恶
“至于天主,乃并其底里衷曲,而悉鉴焉。吾见其一时,天主直照其毕世;吾见于俦众,天主直烛其间居。一念不善,而德之址倾矣。善恶之界,如此其微也。焉知人之所羡,不为主之所诛,所谓昭昭之君子,冥冥之小人,其孰能辨之?
四、天主以祸炼善人
“故灾毒祸患之遭逢,亦有试炼善人之忍受者。
五、福祸赏罚不可归气数
“而明明诛戮之显然,即为降罚之日,据肆市朝于青天白日之下者,正以信天主瘅恶之权耳。安得信人之隐善,而致疑于上主之显义,委之气数耶?”
第九节 恶人受罚
相国曰:“人稍亦为善者,天主尚谴其阴恶,则人共见其为恶者,当何如谴之?且不谴之,何复有反加之世福者?抑不谴其身,而谴其子孙乎?若其不然,则留一恶名于世,万年不涤者,亦当其恶一罚乎?抑以心劳日拙,自足为罚乎?”
一、惩罚不因父及子
曰:“子孙之善恶,自有子孙之彰惩。父恶子贤,父贤子不肖,不相及也。胡可以父之愆而移责其子之贤。以父之德,而曲祐其子之不才者乎?矧夫无子,若孙者尽多,则其善恶之报将谁当之?故凡子孙之遗福遗祸,只可谓祖父之余庆余殃而已矣;而其本身之功罪,断莫能代者。
二、名声与良心非惩罚
“至于善恶之名与夫自慊自歉之心,固亦赏罚之一分,第非其报之正仅其报之余耳。
三、死后审判为真赏罚
“鸣呼,噫嘻!人之生从何来?死归何去?其受生也,天主必降之灵性,命之遵守义理,毋负赋畀初意。如朝廷命官牧守某地,付以符篆,课以殿最。及其满任,未有不复命而听陟降者。人死则形骸归土,乃其灵性不灭,必复命于天主,各听审判。自有天地以来,无有一人生而不受天主为善祛恶之命,无有一人死而不复命天主,以听赏罚之报者。此赏罚也,应知生前犹小,身后甚大。
四、天主惩罚至明至当
“夫人之为善,未有纯粹无纤瑕者。人之为恶,亦未必尽慝无小善者。
“天主至公至明。其善者,或稍受世苦,此以炼其细过,玉成其德。迨德行纯全,始升之天国。以食永远无穷之报。恶人者,虽少获世福,此以了其微德当酬者耳。至于显然恣恶,绝不悛改,则天主必降重罚,不逭于冥狱也。如医者视病,病稍可疗,则进苦口之药。其必不可救者,则药石无所用,恣其嗜好,不之禁焉。此天主暂恕不善之故,盈其恶而降之罚。岂祚之哉?
五、天主对恶人之罚
“矧天主间加世福於不善之人,乃欲以恩德激发其心,使之知恩迁改,不复再犯。如终怙恶,则其受恩愈深,负罪愈重,万无可赦,降之永罚,不亦宜乎?抑且不惟罚於死后,即当生前,亦多有身罹其苦者。
六、天主赏罚至公至义
“总之,赏善罚恶,惟在上主。轻重迟速,毫厘不差。未有显恣其恶,而天主不知,且不加相称之罪谴者也。”
第十节 人世善恶
相国曰:“人之善恶,赏罚既不可免,则天主生人,何不多善少恶?善或不可多得,何不荐生贤哲之君?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而天下万世治平,不亦休哉?”
一、天主赋人善性
曰:“父母生子,岂不欲皆贤?以身为范,而督教之。然有不肖者,此乃其子之过,何可委咎厥父耶?人性原无异禀,天主至善,岂有赋予恶性之理?故人之生也,天主赋以明悟之知,使分善恶。又赋以爱欲之能,使便趋避。知能各具,听其自专。
二、善恶之分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