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耶稣会文献 - 第 301 页/共 351 页

6、汤、夏从邪利蓄 汤洪、夏玉,一则从兄邪而与舅同恶,一则受夷书而利蓄亡命,此皆利于明条,亦何辞于法网?宜参送法司次第轻重,拟罪儆示者。 7、周、吴宜从宽处理 若周用则垂尽之息,或蛊轮回而终迷;吴南则鬼鼠之流,偶诱以青蚨而效用,宜即解网以覆颛愚。缘奉堂谕会审事理,本司未敢擅便,伏乞裁夺施行。须至呈者。 计开解犯人八名:钟鸣礼、张寀、余成元、方政、汤洪、夏玉、周用、吴南。 万历四十四年(1616)十月 日 署郎中主事吴尔成 十、会审堂批 堂批:题参各犯,自合静听处分。钟鸣礼等,故来犯法,所恶异教之惑人者,正恶有此等辈耳。本都当参送正法,姑念周用年老,止当日受雇;吴南认不入教,止受雇,未得钱,量与省放。其余六犯,情有轻重,总之为夷人用。而勾连煽惑,扬波助澜,则钟鸣礼实谋主矣。该法司分别定罪。 会审钟鸣仁等犯一案 徐从治 会审钟鸣仁等犯一案题解 《会审钟鸣仁等犯一案》是南京礼部六司会审华人天主教徒钟鸣仁等人的记录,作于万历四十五年(1617)五月,作者是徐从治。 徐从治,浙江海盐人,徐昌治之兄,时任南京礼部署司事祠祭主事,后任山东济南太守,山东巡抚,于崇祯十一年(1638)在平叛巡城时中炮身亡。赠兵部尚书,赐祭葬立祠。 《会审钟鸣仁等犯一案》可分为五部分:六司会审,会审判词,会审判决,会审堂批,堂批回卷。记录了钟鸣仁等十六人的供词,分别对每个人进行了审判,认为钟鸣仁惑于邪谋,曹秀深信其教,姚如望从邪乱民,依律应当定罪判刑,参送南京刑部定罪。其余人等或递回原籍,或放归生理,或令寺中收领。 南京礼部主客清吏司,为远夷阑入都门,暗伤王化事:奉本部劄付前事,奉此遵依行。 一、六司会审 据五城兵马司呈解从夷犯人钟鸣仁等,一起到司。该本司署司事、祠祭司徐主事,会同司务厅张司务、祠祭司徐郎中、仪制司文主事。 1、钟鸣仁供词 除王桂,即王贵,病故外,会审得钟鸣仁,年五十五岁,广东广州府新会县人。 供称:先年同父念山及弟鸣礼住香山澳中,从天主教,于己亥年随利玛窦进贡,在北京七八年,方来住南京三年,又往浙江一年。旧岁五月间,仍来天主堂中,为王丰肃招引徒众。若妇人从教者,不便登堂,令仁竟诣本家,与妇淋水宣咒。咒云:“我洗尔,因拔的利揭,非略揭,西必利多三多明者。亚们。”大约淋过妇人十五六口,不记姓。仍官买办使费,所费银两在澳中来,每年约有一二百两。 2、曹秀供词 曹秀:年四十岁,江西南昌府南昌县人。供称:先年来京,结帽为生。因妻染痰疾,五年不愈,慕天主教可以禳灾获福,遂于四十年三月间同妻入教,诵天主经。经云:“在天我等父者,我等愿尔名承盛,尔国临格,尔止承行于地,如与天焉。我等望尔,今日与我,我日用粮,尔免我债,如我亦赦负我债者。又不我许陷与诱感。乃救我与凶恶。亚们。”专务招引从教,如余成元、王文等是实。 3、姚如望供词 姚如望:年六十一岁,福建兴化府莆田县人。供称:挑脚为生,在京三十年,于甲寅正月十六日进教,因王丰肃事发,手执黄旗,口称“愿为天主死”,遂被获。 4、游禄供词 游禄:年五十三岁,江西南昌府南昌县人。供称:髭头为生,有夷人罗儒望在江西开教,即便投入教中。于四十四年五月间,儒望以书一封,差禄送王丰肃处,即入天主堂中,于头门外耳房居住看守。 5、蔡思命供词 蔡思命:年二十二岁,广东广州府新会县人。供称:幼年粗读诗书,于三十七年间,同阳玛诺、费奇规来京,投入王丰肃家,专管书柬,兼理茶房,每年约得钱一千二百文。来时年止十六岁,同来费奇规亦夷人,尚在韶州府。 6、王甫供词 王甫:年三十一岁,浙江湖州府乌程县人。供称:四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有桐乡县钱秀才雇甫来京,抽丰失意,弃甫独归,被邻居余成元引进王丰肃处看园,每月得受雇工钱一百五十文、饭米三斗、菜钱三十文。 7、张元供词 张元:年三十二岁,江西瑞州府人,供称:结帽生理,在南京十余年。于四十年间,偶在缙绅家做巾,见本宦拜礼丰肃,心窃慕之,遂佣于天主堂内,客至捧茶,每月得受工食银三钱,从夷教,守十戒。 8、王文供词 王文:年三十岁,江西九府湖口县人。供称:补网为生,来京二世。于四十三年正月十六日进教,有姐夫曹秀先在教中,招之使去也。 9、刘二供词 刘二:年三十九岁,江西南康府都康县人。供称:木匠为生,于三十八年来京,前年从王丰肃教。先在天主堂中修理做工,遂听其教,迨事发往看,因而被获。 10、周可斗供词 周可斗:年二十七岁,江西九江府湖口县人,供称:随母在安庆府宿松县王佑家,带至南京,结帽为生。四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进教,王丰肃将钱一百七十文,浼斗结帽一顶,网完送去被获。 11、王玉明供词 王玉明:年二十九岁,福建邵武府邵武县人。供称:前年八月到京,跟陈外郎度日,外郎往山西蒲州探亲,遗下玉明,遂进天主堂煮饭,每月得工钱一百二十文,候外郎回日仍去随之。 12、三郎供词 幼童三郎:年十五岁,松江府上海县人。供称:父亲邹无盘,于四十三年同母病故,有祖父邹思化,送杭州开教夷人郭居静处读书,因交游不暇,转送王丰肃处读书,今染病。 13、仁儿供词 仁儿:年十四岁,北直保定府人。供称:父亲刘大,于四十四年三月内,将仁儿卖于庞迪峨,闻南京要人使用,差管家送至丰肃处,两月被获。 14、龙儿供词 龙儿:年十四岁,北直保定府漆水县人。供称:父故,有伯张文正将龙儿卖与庞迪峨,得银一两,同仁儿一起送至南京。 15、本多供词 本多:年十四岁,广东东莞县人。供称:父亲刘应魁,在此当军,于四十二年将本多雇与王丰肃烧火,每月得钱七十文。 16、熊良供词 熊良:年十四岁,江西南昌人。供称:父亲熊廷试。久住南京,木匠生理,时常在王丰肃家做工,带良进出。偶丰肃与钱五十文买鸡,送进被获。各供是实。 二、会审判词 据此,看得此数犯者,皆亡命之徒,乌合之众也。执业甚贱,无恒产以固其心,投之以纤利,而奔走若狂。秉性好奇,有妖言以荧其听,故攻乎异端,而扞网不顾。即均置之法,庶挽异趋,而细按其情,不无差等。 1、钟鸣仁惑于邪谋 如钟鸣仁其殆登坛执牛耳者乎,代宣夷咒,广招羽翼,犹日引男子也。至于公然淋妇女之水,而瓜嫌不避,沦中国以夷狄之风,父率其子,兄勉其弟,犹曰惑邪谋也。至于甘心供办之役,而钱谷是司,显受夷人以心膂之寄,所当与别案之钟鸣礼同律究者也。 2、曹秀深信其教 若夫曹秀,其即次焉者乎。深信其教,至挈妻以从,纵托言有疾,终属无耻,诵习其经,至呼朋以往,彼余成元、王文等,是谁之愆,所当与钟鸣仁并拟示惩者也。 3、姚如望从邪乱民 姚如望一担负么麽耳,辄敢揭竿而呼,声言效死,则不但从邪,抑且乱民矣,罪岂在鸣仁、曹秀下哉? 4、游禄为之鹰犬 游禄既从该省之罗儒望,而邮筒自效,暗通此之情,又登此处之天主堂,而阍人见委谨司也入之候,鹰犬不辞,三尺焉逭? 5、蔡思命之徒非其本心 蔡思命专供掌记,暇则烹茶,先经与匪人偕来,每年有多钱之入,法不容贷。第其来时年止十六耳,尚属无知误入,量当原情未减。此外则有被服其教,寝处其庐,此借彼之衣食,彼藉此之佣作者,如王甫之灌园,张元之捧茶,王玉明之执爨是也。因之以为利,非有深谋也。则又有谒徒而来请,依期而进拜,聚则为教中之人,散犹能自食其技者,如王文之不弃补网,刘二之仍操斧,周可斗之不废帽匠是也。偶牵于所诱,非其本心也。 6、幼童诚为可矜 他如幼童五名,三郎、仁儿、龙儿、本多、熊良,或舍入于堂中,或鬻之为仆隶,赤子入井,诚为可矜。即时省发,犹以为晚。 三、会审判决 1、钟、曹、姚当判刑 要而论之,钟鸣仁、曹秀、姚如望,引例,则有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军卫发边远充军,有司发口外为民,各犯政与例合。引律,则有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各犯又与律合,是在法曹酌而用之也。 2、游、蔡当递回原籍 游禄、蔡思命,虽为夷人效用,尚非引类呼朋,合送法司定罪,方行递回原籍。 3、王、张、三郎竟递回籍 王甫、张元、三郎,免送法司,竟递回籍。 4、王玉明等人放归生理 王玉明虽系受雇,实为愚民,相应与王文、刘二、周可斗免行递解,放归生理。 5、本多、熊良即宣发领 幼童本多、熊良、见有父在,即宜发领。 6、仁儿、龙儿令寺中收管 仁儿、龙儿,皆北直人,无亲识者,若竟放之,不免为棍徒拐卖,姑令寺中收管,以俟北方之讯可也。为此分别具由,连人犯一并呈堂守夺,原蒙劄审事理,本司未敢擅便,须至呈者。 计开解犯人十一名:钟鸣仁、曹秀、姚如望、游禄、蔡思命、王甫、张元、王文、刘二、周可斗、王玉明、幼童五名:三郎、仁儿、龙儿、本多、熊良。 万历四十五年(1617)五月 日 署司事祠祭主事徐从治 四、会审堂批 堂批:各犯既审问明白,所引律例,似亦允当。 1、钟鸣礼五人参送法司定罪 但勘钟鸣仁、曹秀、姚如望,与别案钟鸣礼、张寀,平时勾连夷教,扇诱愚民,临事又往来侦探,坏法情重。按律,有在京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夷人私通往来,投托官顾,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问发边卫充军之例。五犯是否,又与此例,合该司并入由内,将钟鸣仁等,与同游禄、蔡思命、俱参送法司定罪。 2、王甫三人竟递回籍 其王甫、张元、三郎,免其参送,竟递回籍。 3、王文四人台准放 王文、刘二、周可斗、王玉明,姑准省放。 4、本多、熊良由亲识领回 幼童本多、熊良,着令亲识人领回,取领状缴。 5、龙儿、仁儿收官寄养 仁儿、龙儿,暂令僧录司收官寄养,俟该府县有亲识人来发领。 五、堂批回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