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 - 第 10 页/共 15 页
近时小说亦载一事云:张咏尚书镇蜀日,市有二婴孩同戏,其一为奔马所毙,孩母二人竞认生者为己子,私证无所验,有司不能决。咏佯怒,谓二妪曰:“若当时二子尽毙马足,尔亦何所争耶?”乃令健卒取儿,将掷于井中。一母前走,急往护之;一母后行,其意差懒。遂以子还前行者。此乃妄人傅会为之也。夫始生而夺之者,儿固未能识母也;三岁而失之者,儿或已忘其父也。二婴同戏,纵未能言,当已识母;非历时长久,亦不应便忘。且于仲文放所认牛向任氏群,而杜氏服罪;若放所认儿,则必向其母,而非母者服罪矣。岂得云“私证无所验”,而复用擿奸之术,佯为掷井之怒乎?无足取者,聊附之耳。
薛宣断缣
前汉时,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披覆。后一人至,求共庇荫。雨霁当别,因相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薛宣核实良久,莫肯首服。宣曰:“缣直数百钱,何足纷纭,自致县官。”呼骑吏中断缣,人各与半,使追听之。后人曰:“太守之恩。”缣主乃称冤不已。宣知其状,诘之服罪。旧出风俗通。
按:此与黄霸抱儿之术同也。薛宣用于断所争之缣,仲文用于伤所认之牛,以其事异而理同故尔。后有善擿奸者,则霸之术犹可用也。
周亐语尸
已见核奸门。
按:亐察死人状而得稻芒焉,因以求为奸之迹,是核奸者也;与死人语而使疑怪焉,因以动怀奸之心,是擿奸者也。核奸以正,擿奸以谲,此其所以异也。
崔思兢诈言
已见辨诬门。
庄遵审奸
已见释冤门。
安重荣抽剑
已见惩恶门。
按:擿奸钩慝之术,皆与鞫情相似,而必用谲焉。尽心君子亦不可忽也。
察慝
高柔问钱
魏高柔,为廷尉。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诣廷尉。柔问:“何以知夫不亡?”盈泣对曰:“夫非轻狡不顾室家者。”又问:“汝夫不与人有乎?”曰:“夫良善,与人无。”“汝夫不与人交钱物乎?”曰:“尝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求不得。”时子文适坐事系狱,柔乃召问所坐,语次,问:“曾举人钱否?”对曰:“单贫,不敢举人钱。”察其色动,遂复问:“汝曾举窦礼钱,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应对不次。柔诘之曰:“汝已杀窦礼,便宜早服。”子文于是叩头服罪。旧出魏志本传。
按:慝与奸异者,奸必巧诈,慝唯隐讳。如钉杀其夫,而云“遭火烧死”,是巧诈也。如举窦礼钱,而云“单贫不敢”,是隐讳也。礼近出不还,疑为人所杀,故首问其,次问交钱物者。尝出钱与焦子文,而求不得,或缘嫌恨,以致此祸,于是察其色动,辞对不次,则隐讳之情得矣,故诘之服罪。是善察慝者也。
胡质诘吏
魏胡质,为常山太守,迁任东莞。士卢显为人所杀,质曰:“此士无而有少妻,所以死乎?”悉集其比居少年。书吏李若见问而色动,遂穷诘情状,若即自首,罪人斯得。旧出魏志本传。
按:高柔知窦礼无,而与人交钱物所以死也,故察得焦子文。胡质知卢显无,而有少妻,所以死也,故察得李若。夫人之相杀害者,苟无恨,若不因财,则必因色。惟此二者,足以得其人矣。然所以察之者,皆不过色与辞之间,亦唯聪明,故不可欺也。
蔡高指盗(褚裒一事附)
蔡高调福州长溪尉,民有夫妇皆出,而盗杀其守舍子者。高亟召里民举会,环坐而熟视之,指一人曰:“此杀人者也。”讯之,果服。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民之被杀,无所猜执,则其夫妇必皆良善,而于同里亦无仇怨,忍杀其守舍子者,乃凶残人也。凶残之人,气貌当异,故不待问之而色动,诘之而辞屈,唯环坐而熟视之,其人已得矣。高之明察,尤可称也。昔孟嘉在坐,褚裒未识,而庾亮使裒自求之。眄睐良久,乃指嘉曰:“此人小异,得无是乎?”虽善恶有殊,而物理何别?高之视裒,谅无愧焉。
吕公绰疑仇
吕公绰侍读,知开封府。有营妇,夫戍未还。夜,盗入舍,断腕而去。主名不立,都人喧言骇异。公绰谓:“非其夫仇,不宜快意戕害至此。”亟遣驰诘其夫,果获同营韩元者,具奸状,伏诛。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盖知营妇为人非不良者,故特疑其夫仇戕害之也。既得其事,乃察其实,彼之隐慝,将何所遁?斯可以谓之明矣。
证慝
孙宝称馓(曹冲一事附)
汉孙宝,为京兆尹。有卖散者,偶与村民相逢,击落散尽碎。村民认填五十枚,卖者坚言三百枚,因致喧争。宝令别买散一枚,称见分两,乃都称碎者纽折,立见元数。众皆叹服。旧不着出处。
按:魏太祖时,孙权致巨象,欲知其斤重,访之群下,莫能出其理。邓哀王冲方数岁,请:“置象大船之上,刻水痕所至,而称物以载之,校可知也。”与称散之理同矣。宝以散一枚之重,校碎者之重,其枚数立见;冲以载象所至之痕,校称物之痕,而斤重可知;皆其智有余也。夫片言可以折狱者,何其为人信服至于如此哉?盖以智有余而言中理,故尔。欺诳之慝,以此为证,而不可讳矣,彼焉得不服耶!是故片言可以折狱也。
张举烧猪
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诉于官。妻不服。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而积薪烧之。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因验尸口,果无灰也。鞫之,服罪。旧不着出处。按和凝所著二十九条,皆以时代为次,其书举事在吴人之末,晋人之前,岂非孙氏之臣乎?但先既云吴废帝孙亮,则此宜云吴张举,不当于姓名下言吴人耳。句章,属会稽郡。
按:孙宝以散一枚之重为证,而诳言三百枚之慝显矣;张举以死猪口中之灰为证,而诳言夫烧死之慝显矣:是谓慝未显者,以物证之,则不可讳也。然则庄遵守尸,而首有蝇集,为核奸有效,岂若张举验尸,而口无灰入,为证慝尽理乎?
傅琰破嗉(许宗裔一事附)
宋傅琰,为山阴令。有两人争鸡,琰问:“鸡早何食?”一云粟,一云豆。乃杀鸡破嗉,而有粟焉,遂罚言豆者。旧出南史本传。
按:释冤门许宗裔之验赃也?问:“紬线胎心用何物?”一云杏核,一云瓦子。开见杏核,而罪言瓦子者。其术盖本于此。
顾宪之放牛(于仲文一事附)
宋顾宪之,元徽中为建康令。时有盗牛者,被主者所认,盗者亦称己牛,二家辞理等,前后令莫能决。宪之至,覆其状,谓二家曰:“无为多言,吾得之矣。”乃令解牛任其所去,牛迳还本主宅,盗者始伏其辜。发奸擿伏,多如此类,时人号曰神明。旧出南史顾凯之传。宪之其孙也。
按: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证以物,必得实焉,故盗者始服其罪。于仲文放牛事已见擿奸门,与此正相类。其异者,彼之家远而有牛群,此之家近而无牛群也。随事制宜,然后放之,理无异焉。
李惠拷皮(傅琰一事附)
后魏李惠,为雍州刺史。人有负盐负薪者,同释重担,息于树阴。二人将行,争一羊皮,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群下以为戏言,咸无应者。惠令人置羊皮席上,以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服而就罪。凡所察究,多如此类,由是吏民莫敢欺犯。旧出北史本传。
按:傅琰之为山阴令也,有卖糖姥与卖针姥争丝一团,琰令挂丝鞭之,有少铁屑焉,乃罚卖糖姥。鞭丝击皮,事异理同,皆以物为证者也。
慕容彦超赐酒
汉慕容彦超,帅郓。有役人盗食樱桃,主吏白之,不服,彦超慰喻曰:“汝辈岂敢盗吾所食之物,主吏诬执,不须忧惧。”各赐以酒,密令入藜卢散于酒中。既饮,即吐,有樱桃在焉,于是服罪。此盖和所闻之事。
按:俗有入口无赃之语,此说足以破之。然事既细微,鞫亦刻薄,何足道哉!
欧阳晔视食
欧阳晔都官,知端州。有桂阳监民争舟相殴死,狱久不决。晔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而饮食之。讫,皆还于狱,独留一人。留者色动,晔曰:“杀人者汝也。”囚不知所以然。曰:“吾视食者皆以右手持匕,汝独以左。今死者伤右肋,此汝杀之明也。”囚泣曰:“ 我杀之,不敢以累他人。”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晔已观其验状,云伤右肋死,故因饮食视所用手。彼独左手持匕者,乃是殴杀之人也。以此为证,其辞自屈,与钱维济辨诬之术同矣。苟非尽心察狱,则亦岂能然耶。
王璩揭简
王璩寺丞,尝为襄州中卢令。有贼系狱,讯治久之,不能得情。偶于贼槖中得故简,而揭视之,乃房陵商人道为贼所掠者,贼即引服。不尔几脱。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智算所及,偶然得之耳,亦可见璩之治狱能尽其心。鞫狱之情,昔人赖于证也,欧阳晔以右肋之伤为证,而殴杀者辞穷;王璩以槖中之简为证,而劫掠者情得。证慝之术,焉可忽哉。
王曾判田(曾谔一事附)
王曾丞相,少时谒郡僚,有争负郭田者,封畛既泯,质剂且亡,未能断决。曾谓:“验其税籍,曲直可判。”郡将从之,其人乃服。见沂公言行录。
按:界至不明,故起争讼;契书不存,故难断决。唯有税籍,可为证据:辞与籍同者,其理直;辞与籍异者,其理曲也。曲直既判,焉得不服。
大观间,有曾谔朝议者,知越州诸暨县。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后通其仆之妻,又生一子而收养之。年十六,富民亡。子与母谋,以还其仆。后数年,所生母与嫡母皆死,乃归持服,且讼分财,累年不决。监司委谔推治,历讯不能屈。因索本邑户版,验其丁齿,而富民尝以幼子注籍,遂许其分。见近时小说。
此亦以籍为证者也。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虽隐慝而健讼者,亦耸惧而屈服矣。此证慝之术所以可贵也。
韩亿示医
韩亿参政知洋州时,土豪李甲者,兄死,迫嫁其嫂,因诬其子为他姓,以专其赀。嫂历诉于官,甲辄赂吏使掠服之。积十余年,其诉不已。亿视旧牍,未尝引乳医为证。一日,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众无以为辞,冤遂辨。见本传。
按:尝云:“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固当兼用之也。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可以屈其口舌之争。两者迭用,各适所宜也。彼诬其子为他姓者,所引之证,想亦非一,独未尝引乳医,则其情可见矣。故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既有以中其肺腑之隐,又有以屈其口舌之争,则众无以为辞,而冤遂辨,不亦宜乎!
程颢辨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