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 - 第 15 页/共 15 页

李士衡观察,初释褐,为京兆鄠县主簿。府知其才,俾权狱掾。咸阳县有民杀人,具狱以送府,父子五人,其为从者皆服加功之罪。士衡告于尹曰:“彼杀人者止一人耳,余四人掩其骸,可坐以加功、置之重辟乎?”尹喜从其议,曰:“四人者,非子之明,则冤于地下矣。”见范仲淹参政所撰神道碑。 按:以掩骸为加功,是深文也。罪不应死而文致之,何其忍哉!尝闻用法杀人,无异用刃杀人。深文之罪纵或幸免,鬼得而诛之也。 高化太尉,虽起行伍,颇知民事。晚守相州,部有大狱,皆当论死,化疑之,命移他狱讯,蒙活者三人。殆亦以掩骸为加功之类欤?此矜谨者所以尽心也。 王博文弛禁 王博文副枢知密州时,负海有涛落盐场,岁歉,民多盗鬻,吏捕逐之,辄起捍斗,皆坐法当死。博文上言:“请权弛盐禁,俟岁丰如旧。”从之。见本传。 按:周礼:“荒政十有二。”其曰“缓刑”,曰“舍禁”,曰“去几”者,博文所请义与合焉。苟非通达古今,岂能矜谨如是耶? 王质在告 王质待制,尝通判苏州,以病在告。知州黄宗旦来省问,因言:“狱有盗铸钱者百余人,吾阴以术钩得之。”质曰:“弋不射宿,恶阴中于物也。今杀数人,而徒流者又数十人,公阴中之也。”宗旦瞿然,为贷其死罪,而余悉轻出之。见本传。 陈执方缓刑(李士衡一事附) 陈执方大卿通判江州时,民饥,有刈人之禾而伤其主,法当死者。执方以为:“古之荒政,所以恤人者尽矣,然尚缓刑,况于今哉!”即奏贷其死。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李士衡观察,权知天雄军。民有盗瓜伤主者,法当死,士衡以岁饥奏贷之。自是着为例。执方之奏,盖用此例也。见本传。 陈巽争谳 陈巽宾客,初为常州团练推官。盗有弃财走者,巽以为不应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巽力争而谳之,盗卒得不死。(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盗非伤主,计赃为罪,弃财走者,岂复应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必持深刻之说,故失矜谨之义也。 胡向讯盗 胡向少卿,为袁州司理参军时,有盗七人,皆当死,向疑其有冤,乃留讯之。则二人者,果不同谋,始受其佣,而中道被胁以行。卒得免死。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捕获盗者七人乃合格,故以被胁为同谋,盖希赏耳。斯不仁哉!宜其留讯而卒免之也。 张奎辨牍(王济一事附) 张奎密学,初为常州推官,转运使举监衢州酒税。婺州有滞囚,法当死,狱成,再问辄不服,命奎覆案,一视牍而辨之,得不死,人皆服。 按:奎一视牍而辨之者,谓辨其情理也。人有迹状重而本情轻者,昔既酌情而立法,今当原情以定罪,安得不辨情理而抵之死耶?此其精明,固能服人。至于矜谨,尤可传世。 王济郎中,为澶州司理掾。时州狱有重囚,临刑称冤,济覆案之,亦得不死。与此类矣。岂非哀矜折狱而然欤?二事并见本传。 李允元诛首(袁安一事附) 李允元给事,通判宁州时,州卒谋乱,事发,连逮者众。允元极意辨析,止坐首恶数人,诛之。见本传。 按:后汉袁安,举能理剧,拜楚郡太守。时楚王英谋为逆,事下郡考核,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显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狱,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别具奏。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余家。 允元殆有袁安之心欤?事在州郡,辨析固易,然其矜谨亦可嘉也。 李应言按妖(荣諲、吴育二事附) 李应言谏议为侍御史时,郓州民传妖法者,其党与凡百余人,捕者欲邀功赏,而诬以不轨。命应言往按其事,止诛首谋数人,余悉全活之。 按:荣諲大监为开封府判官时,太康县捕民数十人,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会”。知府贾黯疑其有妖,请杀为首者,余悉流之。諲以为本无妖。黯具奏,并諲议奏之。朝廷以諲议为是,乃流其首,余皆杖之。盖郓州之民传妖法,无不轨事;太康之民事浮屠法,本无妖,故轻重之差如此。若非矜谨,则或以为不轨,而尽诛其党;或以为有妖,而特杀其首,不无枉滥矣。 吴育参政知蔡州时,京师欢言,有妖人数千在州界,诏遣中使名捕者十人。至则请以巡检兵趋确山索之,育谓曰:“使者欲得妖人还报耶?请留,勿往。此乡民依浮屠法相聚耳,可走一介,召之立至。今以兵往,人心惊疑,奈何?”中使以为然。召之,果至,械送阙下,皆以无罪得释,而告者遂伏辜。此又矜谨之大者也。 夫太康所捕有罪,而蔡州所送无罪,何也?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会” ,法所禁也;依浮屠法相聚,无祈禳事,非“白衣会”,法所不禁也。苟非矜谨之至,岂能不滥如此哉!三事并见本传。 王琪留狱 王琪侍郎,知复州。民有殴佃客死者,吏将论如法,忽梦有人持牒叩庭下,曰: “某事未可遽以死论也。”琪疑之,因留狱未决。有司曰:“无足疑者。”琪曰:“第留之。”后十余日,果有新制下:“凡主人殴佃客死,听以减死论。”吏民莫不神服。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思虑所及,盖平时矜谨,故感于梦寐。记曰:“至诚之道,可以前知。” 其此之谓欤? 王延禧裁赃 王延禧朝议,初为岳州沅江令。岁饥,盗起,亲获十余人,赃皆应死,法得迁官。延禧叹曰:“是皆良民,穷而为盗。令既无以业之,又利其死,以为己功,亦何忍哉?”谕被盗者悉裁其赃,盗得不死,延禧,王黄州孙也。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周礼荒政曰:“除盗贼。”谓饥馑盗贼多,不可以不除也。延禧亲获十余人,盖以此耳。邀功希赏,非其本心,故谕被盗者悉裁其赃,使得不死。夫捕盗之官,利盗之死,譬犹“矢人惟恐不伤人”,其术使之然也。虽迁一官,而杀数人,荣不足言,愧何可胜?君子岂忍为是哉!若残民害物,罪不可赦,非穷而为盗,计赃抵死者,则其获贼受赏,义在惩劝,君子可以无憾也。延禧所捕,实与此异,故窃叹云尔。 折狱龟鉴终于矜谨,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为物所迁,斯失之矣。故有利人之死为己之功者,或文致于大辟,或诬入于极典,宁复能存不忍之心,以贷应死之命乎?故着此事矜谨篇末,庶几览者有所警焉。 虞应龙序 天开之会,一统同文。宜春旧有书版,鐍于郡斋,其在今日,搜放失、补残断莫先焉。至元辛巳秋仲,府尹张公国纪发其藏归校官,若春秋分记、紫阳四书、昌黎文、黄陈诗注、折狱龟鉴、廉吏传并有先儒讲义,洎南阳活人书与局方医书咸切于用,而灭裂亡完者。越半岁,同知郝公居正来莅郡事,以敦化善俗为己任,颛命刊补,于是悉备。文学掾赵君火卞石书来谂学,因惟圣贤托宪,言贻后人,所以共天命,树民彝也。善锓以广其传,此良师帅职分所在。曷危于时,多有缺轶。易曰,汤武革命,顺天应人。此邦之人,粗识事理,金城夹附,未尝有烽火之警,眂他路贮书,宜如旧秦,何脱落无善本,殆不可晓。幸而今之从政者作兴斯文,独劬精而成之。继今共学之士相与勖励,养根实,加膏希光,毋敝口耳,以负初意。至元之黓敦牫夏五泛蒲日奉训大夫湖南道儒学提举陵阳虞应龙序。 赵时槖跋 观易之象,雷电皆至,丰,而曰“君子以折狱致刑”;山下有火,贲,而曰“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盖狱者民之命,折狱者贵乎明,而尤不敢轻用其明。龟鉴有书,所以推广其明,而示人以谨重之意也。宜春郡斋旧有折狱龟鉴,岁久,字画漫漶,览者病之。余叨守既数月,狱讼简清,公暇出箧中所藏一编参订,遴匠重刊,俾览者充拓闻见,如龟决疑,如鉴烛物,是亦惟良折狱之一助云。景定辛酉四月上浣天台赵时槖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