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 - 第 13 页/共 15 页
刘崇龟换刀
已见释冤门。
府从事发瘗
已见释冤门。
桑怿闭栅(虞诩一事附)
桑怿崇班,初以右班殿直,为永安县巡检。明道末,京西旱蝗,有恶贼二十三人。枢密院召怿至京师,授以贼名姓,怿曰:“盗畏吾名必溃,溃则难得矣。宜先示之以怯。”至则闭栅,戒军吏不得一人辄出。居数日,其下不知所为,数请出自效,辄不许。夜与数卒服盗服,迹盗所尝行处,入民家,老小皆走,独一媪留为治饮食,如事群盗。怿归,闭栅三日,复往,自携具就媪馔,而以余遗媪。媪以为真盗,乃稍就,与语及群盗,媪曰:“彼闻桑殿直来,皆遁去。近闭营不出,知其不足畏,今皆还矣,某在某处,某在某所。”怿又三日往,厚遗之,遂以实告曰:“我桑殿直也,为我察其实勿泄,后三日复来。 ”又三日而往,媪尽得居处之实,以告怿。明日,部分军士,尽擒诸盗,其尤强梁者,怿自驰马取之。见本传。
按:怿先闭栅谲贼,使不走;乃因媪迹贼,使不觉;然后悉擒之;皆兵法也。
后汉虞诩为朝歌长时,贼宁季等数千人攻杀长吏,屯聚连年,州郡不能禁。诩到官,既诱令劫掠,伏兵杀之;又潜遣贫人能缝者,佣作贼衣,以采线缝其裾为识,有出市里者,吏辄擒之。贼遂骇散,咸称神明。出后汉书本传。是亦兵法也。然于迹贼之术,悉皆有所考焉,顾用者如何耳,故并着之以备采择也。
谲贼
苏秦车裂
苏秦在齐,大夫与之争宠,使人刺之,不殊而去,求贼不得。秦且死,谓齐王曰:“臣死之后,王车裂臣以狥于市,曰苏秦为燕作乱于齐,如此则刺臣之贼必得矣。 ”王如其言,贼果出,乃诛之。旧出春秋后语。
陆云录妻
晋陆云,为浚仪令。民有被杀而主名不立者,云录其妻,而无所问。十许日,遣出,密令人随其后,谓曰:“不出十里,当有男子候之与语,便缚来。”既而果然。问之具服,云:“与其妻同谋杀之,闻得出,欲与语,畏惮近县,远相要候。”人皆叹服。旧出晋书本传。
按:此盖察其妻有奸状,故拘录之以谲奸人,使疑而出也。
杨津下教
后魏杨津,为岐州刺史。有武功人赍绢三疋,去城十里,为贼所劫。时有使者驰驿而至,被劫人因以告之。使者到州,以状白津。津乃下教,云:“有人着某色衣,乘某色马,在城东十里被杀,不知姓名,若有家人,可速收视。”一姥哭而出,云是己子。遣骑追收,并绢俱获。旧出北史杨播传。津,其子也。
按:此与高湝留靴绐妪术同,彼以靴为迹,此以衣与马之色为迹,而皆用谲取之。其异者,彼实得靴,则主于迹而兼以谲;此空言衣与马之色,则主于谲而示以迹也。
柳庆榜书
后周柳庆,领雍州别驾。有胡家被劫,郡县按察,莫知贼处,邻近被囚者甚众。庆以贼是乌合,可以诈求之,乃作匿名书,榜官府门曰:“我等共劫胡家,徒旅混杂,终恐泄露。今欲首服,惧不免诛。若听先首免罪,便欲来告。”庆乃复施免罪之牒。居二日,广陵王欣家奴面缚自告牒下,因此尽获党与。旧出北史柳虬传。庆其弟也。
蒋常留妪(张松寿一事附)
已见释冤门。
按:常之留妪,盖用陆云录妻之术,谲贼使出,乃可捕获也。唐张松寿任长安令时,昆明池边有劫杀贼,敕限十日捕获,督责甚峻。松寿至行劫处捡踪,见一老姥路旁卖饭,即以从骑驮归县中,供酒食三日,却驮送旧处,令一腹心人密往伺察之,有人来问贼事,即收缚。果有一人问曰:“明府若为推勘?”遂擒送县,一问款服,并赃皆获。旧不着出处。此又用蒋常留妪之术者也。
刘崇龟换刀
已见释冤门。
按:贼逃匿者,谲使出焉,免于追捕之烦,其术固不可废。然人之逃匿,既可谲取之矣,则情之隐匿,亦可谲取之也。擿奸钩慝,是谲取其情者也,故彼两门又与鞫情之术相似也。
折狱龟鉴译注卷八
严明
何武夺财
前汉时,沛县有富家翁,赀二千万。一男才数岁,失母,别无亲属;一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其争财,儿必不全,遂呼族人为遗书,悉以财属女,但余一剑,云儿年十五付之。后亦不与。儿诣郡诉,太守何武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既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付女与婿,实寄之耳。夫剑,所以决断。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不还其剑,当闻州县,或能证察,得以伸理。此凡庸何思虑深远如是哉!”悉夺其财与儿?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年,亦已幸矣。 ”闻者叹服。旧出风俗通。
按:张咏尚书,知杭州。先有富民,病将死,子方三岁,乃命婿主其赀,而与婿遗书云:“他日欲分财,即以十之三与子,七与婿。”子时长立,以财为讼,婿持书诣府,请如元约。咏阅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以子幼,故此嘱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乃命以其财三分与婿,七分与子,皆泣谢而去。见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语录。
此正类何武事也。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咏之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
钟离意畀田
后汉钟离意,为会稽北部督邮。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并分居,各得田四十顷。并死,岁饥,常稍以米粟给并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并儿长大,讼常。掾史皆言:“并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逊也。”意独议曰:“常身为伯父,当抚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诈,贪利忘义。请夺其田,畀并妻子。”众议为允。见通典。不着出处。旧集不载。
按:听狱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夫常取并妻子田,固有辞矣,奈其怀挟奸诈,贪利忘义之情何?意独以情责常,是不从其辞,而从其情也,可不谓之严明乎!
陈矫论决
魏陈矫为魏郡太守时,系囚千数,有至历年。矫以为周有三典之制,汉约三章之法,今惜轻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谓缪矣。自览罪状,一时论决。出魏志本传。旧集不载。
按:此盖罪状已定,而轻重有疑,吏不敢决者也。使有罪不论,无罪久系,自古以为患矣。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缪可知也。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矫自览罪状,所谓“明慎”也;一时论决,所谓“不留狱”也。若罪状未定者,虑有冤诬,理当考核,岂可取快一时耶?君子于此宜尽心焉。
王敬则鞭偷
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录得一偷,召其亲属于前鞭之,令偷身长扫街路。久之,乃令举旧偷自代。诸偷恐为所识,皆逃去,境内以清。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按:偷之冒法,初不畏罪,设此二事,令其厌苦,庶或可戢也。
裴侠许首
后周裴侠为户部中大夫时,有奸吏主守仓储,积年隐没至千万者。及侠在官,励精擿发,旬日之间,奸盗略尽。转工部中大夫。有大司空掌钱物典悲泣,或问其故,对曰:“所掌钱物,多有费用,裴公清严,惧遭罪责。”侠闻之,许其自首。出北史本传。旧集不载。
按:彼未知惧也,侠则治之;此已知惧也,侠则宥之。其治之者,可以为严矣;其宥之者,可以为明矣。明者无他,灼见物情也。
赵煚载蒿
隋赵煚,为冀州刺史。尝有人盗煚田中蒿,为吏所执。煚曰:“此乃刺史不能宣风化,彼何罪也。”慰谕遣之,令人载蒿一车赐盗者,愧耻过于重刑。见北史本传。旧集不载。
按:严明者不必厉威刑也,察见物情,中其忌讳,有过于市朝之挞者,煚载蒿赐盗,盖以此耳。不然,则彼将玩侮,尚何愧耻哉。
王锷焚书(萧嶷一事附)
唐王锷,为淮南节度使。有遗匿名书于前者,左右取以授锷,锷纳之靴中。靴中先有他书以杂之,吏退,锷探取他书焚之,人信其匿名书亦焚也。既归,而省所告。异日,以他微事连所告者,禁系按验以谲其众,下吏以为神明。出唐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南齐豫章王嶷,不乐闻人过失,左右投书相告,置靴中,竟不视,取焚之。
锷盖乐闻人过失者,则其谲也,不若嶷之正也。昔朱博每迁徙易官,所到辄取奇谲,以明示下为不可欺者,锷岂慕其为人欤?
张希崇判财
晋张希崇,镇邠州。有民与郭氏为义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后因乖戾不受训,遣之。郭氏夫妇相继俱死,有嫡子,已长,郭氏诸亲教义子讼,云“是真子”,欲分其财,前后数政不能决。希崇判曰:“父在已离,母死不至。虽云假子,辜二十年养育之恩;傥是亲儿,犯三千条悖逆之罪。甚为伤害名教,岂敢理认田园!其生涯尽付嫡子,所有讼者与其朋党,委法官以律定刑。”闻者皆服其断。旧不着出处。
按:唐制,选人试判三条,辞理惬当,决断明白,乃为合格,谓之“拔萃”。希崇之判,盖本于此,惟其惬当明白,是故闻者皆服也。
张齐贤决讼(王延禧一事附)
张齐贤丞相在中书时,戚里有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因入宫自理于上前。更十余断,不服。齐贤曰:“此非台府所能决也,臣请自治之。”上既许,乃坐相府,召讼者,问曰:“汝非以彼所分财少乎?”皆曰:“然。”即命各供状结实,且遣两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货财皆安堵如故,文书则交易之,讼者乃止。明日奏状,上大悦,曰:“朕固知非卿莫能定也。”出司马光丞相涑水纪闻。
按:曾肇内翰撰王延禧朝议墓志云:延禧任岳州沅江令时,有兄弟分财者,弟弱,所得田下,诉不均。诘其兄,曰:“均矣。”即令二人以所得更取之。兄诉于州,州守笑曰:“此张咏尚书断狱法也。”岂彼所闻异乎?
燕肃息斗(鞠真卿一事附)
燕肃侍郎,知明州。俗轻悍喜斗。肃推先殴者,虽无伤必加以罪,后殴者非折跌支体,皆贷之。于是斗者为息。见本传。
按:民之斗殴,伤有轻重,理有曲直,不治其伤,而治其理者,乃息斗之术也。若折跌支体,则理虽直而伤已甚,斯不可贷矣。譬犹斗杀用刃以故杀论,盖其情重也。
沈括内翰说:鞠真卿知润州时,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下手者出钱以与后应者。小人靳财,兼不甘输钱于敌人,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盖无赖之民,不畏杖责,故设此事以折伏之,与王敬则治狱之术同也。见笔谈。近时州县间固有使民输下拳钱者,然官自取之,则不足以惩恶,而适所以招怨,斯失其本矣。岂若不治其伤,而治其理之简易乎?
韩琚考枉(邓思贤一事附)
韩琚司封,尝通判虔州。其民善讼,或伪作冤状,悲愤叫呼,似若可信者。会守缺,琚行郡事,究其风俗,考其枉直,下莫能欺,辞伏者自以为不冤。终于两浙转运使。魏公琦之兄也。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