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 - 第 6 页/共 15 页
苏采给事为大理寺详断官时,民有父卒母嫁者,闻母死已葬,乃盗其柩而祔之。法当死。采独曰:“子盗母柩,纳于父墓,岂与发冢取财者比!”请之,得减死。
按:侯瑾少卿提点陕西刑狱时,河中有民,父死。母改嫁,十余年亦死。辄盗发冢,取其棺与父合葬。法当大辟。有司例从轻,瑾请着于令。此乃用采所请为例者。盖母与后夫同穴而葬,于是发其冢,取其柩,故论以劫墓见尸之法,而请之仅得减死也。
张唐卿状元通判陕州时,民有母再适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祔,乃盗丧同葬之。有司请论如法。唐卿权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遂释之以闻。则异乎采所请者。盖后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独盗其丧以归,非发冢取棺,则法亦轻矣,虽释之可也。三事并见本传。
陈希亮验封
陈希亮大卿,为开封府司录事。有青州男子赵宇,上言“元昊必反”,坐责为文学参军,福州安置。明年,元昊果反。宇自讼,所部不受,亡至京师。执政令劾以在官无故亡法。希亮奏:“乞以宇所上封事付有司,即其言验,不当加责。”宇由是得释。见本传。
按:此论其状,则宇为文学参军,福州安置,而亡至京师,劾以在官无故亡法,可也。论其情,则宇岂无故亡哉?本坐言元昊反而责之,今果反矣,尚何劾焉!希亮可谓能“舍状以探情”也。
贾黯诛意
贾黯侍读,判流内铨时,益州推官乘泽,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及代还,铨吏不为领文书,始去发丧。既除服,且求磨勘。黯言:“泽与父不通问者三年,借非匿丧,是岂为孝乎?”卒使坐废田里。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黯议泽罪,若深文者。盖以名教不可不严,是春秋“诛意”之义也。
陈巽守正
陈巽宾客为常州团练推官时,案察官有欲重郡狱者,曹掾承意,舞文成之。巽曰:“非罪杀人以法,与杀人以刃无异也。”竟论如律。见本传。
按:舞文巧诋,入人之罪,君子不为也。而利诱之,势胁之,能不失其守者,难矣。巽岂不谓之贤乎!
蒲谨密敢争
蒲谨密郎中,初为万州南浦令,尝摄州幕。时廷尉驳州狱失出死罪。谨密以为:“法者,天下共守。今罪于法不当死,不争则不可。”州将曰:“可与廷尉争耶?”谨密愈执不夺。及诏下他司议,而卒得不入死,州将始愧服。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古人守法,如张释之、徐有功,皆与天子争者也。而谓不可与廷尉争,缪矣!且苟惮我之争,则不恤彼之死,岂君子哀矜之义耶?
强至议赃
强至郎中,初为泗州司理参军,尝摄司法事。漕运卒盗官米,狱具,议赃抵死者五人。至言:“议赃未应律。”州疑其事以奏。而大理寺果纠正如至言,皆得不死。官吏皆被罪,独至不预。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议赃以律,而未应律,盖于意义有不通也。罪不应死乃抵死焉,则其不讲,过亦大矣。是故汉以律为专门之学,唐置博士弟子员以讲之。尽心君子,亦焉可忽!
夫议罪之事,自古甚多,今但略举二十七条,亦因旧集概言之耳。其详见于通典、会要,不可悉载也。
宥过
陈矫赦子
魏陈矫,为魏郡西部都尉。是时耕牛少,杀者罪至死。曲周民父病,以牛祷,县结正弃市。矫曰:“此孝子也。”表赦之。出魏志本传。旧集不载。
温恢嘉义
魏孙礼,为司空军谋掾。初丧乱时,礼与母相失,同郡马台求得礼母,礼推家财尽以与台。台后坐法当死,礼私导令逾狱,乃自首。既而,台曰:“臣无逃亡之义。”径诣刺奸主簿温恢。恢嘉之,具白太祖,各减死一等。出魏志孙礼传。旧集不载。
王承送归
晋王承,为东海太守。吏录一犯夜人,承问:“何处来?”云:“从师家受书还,不觉日暮。”承曰:“鞭挞宁越以立威名,恐非致理之本。”使吏送令归家。出刘义庆世说,旧集不载。
袁彖恕罪
南齐袁彖,为庐陵王子卿咨议参军。子卿镇荆州时,南郡江陵县人苟将之弟胡之妇,为曾口寺沙门所淫,夜入苟家,将之杀沙门,为官司所检,将之列家门秽行,欲告则耻,忍则不可,实己所杀,胡之列又如此,兄弟争死。江陵令启刺史博议,彖曰:“ 将之、胡之,原心非暴。辩谳之日,义哀行路。昔文举引谤,获漏疏网;二子心迹,同符古人。陷以深刑,实伤为善。”于是兄弟皆得免死。出南史袁湛传,彖,其族孙也。旧集不载。
按:情苟可恕,过无大矣。孝子之杀牛,义士之逾狱,兄弟之争死,皆是也。如犯夜虽轻罪,苟务立威而不原情,亦岂能恕之?此可为宥过之鉴也。
韦丹限纳
唐韦丹,镇江西。有吏掌仓十年,数盈五十万,因覆量,欠负三千余石。悯之曰:“欠负如此,岂皆自取费用,必为权势所须。”乃令搜索家私文字验之,其分用名历具在。因谓诸吏曰:“汝等恃权势,以取索于仓吏,今其欠负,岂独赔填?今将贷汝之罪,可各据所得,限一月纳足。”皆顿首曰:“君侯以至明察下,准法合当刑责,既释重罪,填纳不辞。”仓吏由是得释。旧不着出处。盖唐人小说所载,今新唐书修入丹传。
按:侵盗官物,其入己,其与人,罪等耳。然入己之情,贪于货利,是君子所疾也;与人之情,迫于权势,是君子所矜也。夫州吏之胁取,仓吏之盗与,岂不知法?但幸其不败耳。以其可矜而宥仓吏,则不可独加州吏罪,故并宥焉。且欠负赔填,既已足矣,亦有可恕之道。则置而不问者,乃许其悔过,非纵恶弗治也。
张咏判行
张咏尚书,再知益州。先有百姓,告论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瞒入己,禁四十余人,前政不能决。咏到,虑问,谓告事者:“汝是陈利便人。今一料官物,合使几何?” 对曰:“使若干。”咏曰:“甚善。可作利便状来。”判令:“今后依所陈利便施行,不得有违。主典各杖六十,余并放。”见李畋虞部所撰语录。
按:染院色料,乃旧例定额,非主典大破。虽有宽剩,岂为偷瞒?但应言上而不言上,亦不得无罪尔。是故断杖六十。而干连人悉宥之,盖以罪不在彼也。吏或苛暴,则将劾大破之罪,理偷瞒之赃,无所不至矣。是安知君子宥过之道哉!
马亮纵囚(亲事官失金楪一事附)
马亮少保,初以殿中丞通判常州。吏有亡失官物者,械系妻子,干连数十百人。亮一切纵去,许其自偿所负,不逾月而尽输之。见本传。
按:丁谓丞相说:真宗朝,因宴,有亲事官失却金楪一片。左右奏云:“且与决责。”上曰:“不可。且令寻访。”又奏:“只与决小杖。”上曰:“自有寻访日限。若限内寻得,只小杖亦不可行也。”至尊守法尚尔,臣子理合如何?见丁晋公谈录。
胡则籍铜(刘承规一事附)
胡则侍郎,提举江南路银铜场铸钱监,得吏所匿铜数万斤,吏惧且死。则曰:“ 马伏波哀重囚而纵之亡,吾岂重货而轻数人性命!”止籍为羡余。
按:刘承规留后,尝督封禅漕运。有铸钱监工匠,诉前后官吏盗铜瘗地仅数千斤。承规佯为不纳,密遣人发取送官,不问其罪。殆亦有伏波之意欤?
赵师民不问
赵师民龙学,知耀州。民有犯盐铁禁者,乃曰:“障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 ”一切不问
按:此诚仁人之言也。然稍宽之,斯亦可矣。若一切不问,则奸猾之民争出于此,顾将奈何?君子宥过,不当如是
姚涣却赏
姚涣大卿初监益州交子务时,发奸隐几万缗,主吏皆当死。涣请于使者,愿发其所欺而无及赏典,由是得全者众。涣,治平二年终于光禄卿。已上四事,并见本传。
李崇鞭巫(袁君正一事附)
已见释冤门。
按:梁袁君正,为豫章内史。性不信巫。郡有万世荣为巫师,君正小疾,主簿熊岳荐之,师云:“须疾者衣为信命。”君正以所著襦与之。事讫,取襦,云:“神将送与北斗君。”君正使检诸身,于衣里获之,以为“乱政”,即刑于市而焚其神。一郡无敢行巫者。出南史袁湛传。君正,其族孙也。旧集不载。
是皆恶其妄言惑人故尔。情苟可责,恶无小矣,此之谓也。然王制云:“执左道以乱政,杀;假鬼神以疑众,杀。”李崇鞭笞女巫,虽亦有意惩恶,殆不知王制,故未能正法欤?
折狱龟鉴译注卷五
惩恶
孔琇之案儿(王敬则一事附)
南齐孔琇之,为吴令。有小儿年十岁,偷刈邻家稻一束,琇之付狱案罪。或谏之,答曰:“十岁已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县中皆震。出南史孔靖传。琇之,靖之孙也。旧集不载。
按: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郡旧多剽掠,有十数岁小儿于路拾取遗物,敬则杀之以徇。自此路不拾遗,郡无劫盗。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敬则欲骇众立威故尔。夫小儿无识,路有衍遗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杀之以徇,斯为酷滥,是前代长吏专杀之弊也。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惩恶矣。
李杰觇妇(曾孝序一事附)
唐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杰物色非是,谓寡妇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妇言:“子无状,宁复惜!”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来取儿尸。”因使觇其后。寡妇出,与一道士语曰:“事了矣。”俄将棺至。杰即令捕道士,劾问,具服:“与寡妇通,为子所制,故欲除之。”于是杖杀道士,纳于棺。旧出唐书本传。
按:曾孝序资政,知秀州。有妇人讼子,指邻人为证。孝序视其子颇柔懦,而邻人举止不律。问其母,又非亲。乃责邻人曰:“母讼子,安用尔!”为事非涉己,因并与其子杖之。闻者称快。盖以继母私邻人,而忌其子间之,故致讼。见近时小说。
邻人与道士类矣,然彼教寡妇讼其子以死罪,故杀之;此教继母讼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虽轻重有异,其惩恶一也。觇妇、责邻二事,又见察奸门。
崔黯搜孥
唐崔黯,镇湖南。有恶少,自髡钳为佣隶,依托佛教,幻惑愚俗,积财万计。黯始下车,恐其事败,乃持牒诣府,云:“某发愿焚修三年,今已毕,请脱钳归俗。” 黯问:“三年教化,所得几何?”曰:“逐旋用,不记数。”又问:“费用几何?”曰:“三千缗不啻。”黯曰:“费者有数,纳者不记,岂无欺隐!”命搜其室,妻孥蓄积甚于俗人。既服矫妄,即以付法。旧不着出处。脱钳事又见察奸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