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汇录癸集 - 第 9 页/共 15 页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县吏私雕假印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嘉义县详报县吏萧秀私雕假印审拟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于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一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杜晓。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拿获天地会匪张标等各犯审明分别正法定拟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朱批:所办可嘉,即有旨谕,钦此。   前件于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一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杜晓。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审明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嘉义县民沈川等械斗殴毙徐祥伯等二命审拟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该部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二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二月十五日经军机大臣处交出到部,本部于二月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沈秀着即处绞,余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茅占薇。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拿获逆犯邓讲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十七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讫,经承杜晓。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拿获盗犯许石审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二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茅占薇。   九一、户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台湾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觉罗伍奏修造战船三十一只、分作两年修造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沈士希。   九二、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续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续获彰化县天地会匪张标等案内逸犯谢志等正法定拟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初六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于三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二日发报具奏,十三日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钱聚文。   九三、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续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续获倡立游会案内逸犯林快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奉朱批:该部速议具奏,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先于三月二十七日军机处交出到部,本部于二十八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经承茅占薇。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审拟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拿获陈月谋杀蔡畴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内阁抄出到部。先于三月二十七日军机处交出到部,本部于二十八日具奏,奉旨:陈月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茅占薇。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拿获偷渡船只舵水蔡牙等审拟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旨: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四月二十日内阁抄出到部。先于四月十八日军机处交出,本部于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俞承卿。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纠众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纠众械斗丁远等审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朱批:该部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四月二十日内阁抄出到部,先于四月十八日军机处交出,本部于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俞承卿。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审拟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黄治霸占海坪持械将黄成等砍伤审拟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四月二十日内阁抄出到部。先于四月十八日军机处交出到部,本部于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茅占薇。   九四、吏部月终册   乾隆五十六年七月初七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理番同知金棨失察家人书役索诈船户番银交部察议一摺,于七月初四日奉旨:军机大臣会同行在法司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送刑部查办,完结,鲁禹门。   九五、吏部月终册   乾隆五十六年九月初五日,内阁抄出初三日奉上谕一道(奎林等奏淡水同知袁秉义等拿获盗犯蔡九等议叙由)。   前件于九月二十五日交本,十月初四日奉旨,鲁禹门。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初九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彰化县拿获郑智等揽客偷渡失察出口职名详参一摺,于九月初五日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送刑部查办,完结,鲁禹门。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彰化县刘文誊被抢砍伤限内全行获犯疏防职名免参一摺,于十月十六日奉旨: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行文完结,鲁禹门。   九六、吏部月终注销册   一件,闽浙总督觉罗伍等奏候补令徐英补凤山令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奉朱批: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十月二十五日行文讫,经承寿遐龄。   九七、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续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续获容留凶盗代卖赃牛之逸犯陈焕审明定拟一摺,乾隆五十七年闰四月初七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闰四月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于闰四月十六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钱聚文。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续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续获逸盗黄提审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七年闰四月初七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闰四月初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钱聚文。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审明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卢三等轮奸张氏审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七年闰四月初七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闰四月初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茅占薇。   九八、刑部督催所造送内阁注销满汉清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拏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拏获劫牛首伙盗犯陈妈伯等并砍伤事主审拟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八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九月初六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经承钱聚文。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拿获谋殴毙命之凶徒钟运等分别从重定拟一摺,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该部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八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八月二十六日行在寄到本部,即于二十六日发报具奏,二十七日奉旨:钟运着即处斩,钟秀着即处绞,余依议,钦此。二十八日报到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九九、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船户王郭成揽载偷渡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十二月初六日抄出到部,现候覆奏,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续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续获会匪刘添等审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十二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一○○、刑部督催所造送内阁注销满汉清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续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拿获洋盗橹头扶等审拟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奉旨: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十二日抄出到部。军机处先于十一日交出,即日覆奏,奉旨:依议。杨廷理在台湾任内屡获巨盗多案,办理迅速,甚属可嘉。杨廷理着赏加按察使衔,哈当阿着交部从优议叙,以示优奖。至经历朱澜拿获首伙盗犯十五名,于缉捕亦能认真。现据哈当阿另摺奏缉获在洋叠劫盗首一案,亦系朱澜拿获。是朱澜为该处缉捕得力之员,若将该员送部引见,则该处转少一干员督缉。朱澜着加恩即留于台湾,遇有该处知县缺出,即行奏请陞补,无庸送部引见,俾得在彼督率缉捕,以资熟手。其游击曾绍龙、巡检朱继功,俱着交部议叙。钦此。行文讫,经承茅占薇。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缉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缉获奉文查拿头人吴祥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十二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续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续获天地会要犯吴光彩审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十二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一○一、兵部职方司造送月终册   十八日,内阁抄出台湾拿获匪犯之文武交部议叙,于乾隆六十年三月七日奉上谕一道。   未完,前件另行办理,经承金兆元。   十九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匪徒事:于乾隆六十年三月十七日奉旨:知道了,钦此(拿获匪犯)。   已完,前件移会讫,经承金兆元。   一○二、兵部月终册   二十九日内阁抄出哈当阿拿获事:乾隆六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拿获会匪)。   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金兆元。   十二日内阁抄出哈当阿拿获事:乾隆六十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正法匪犯)。   未完,前件附入汇题,经承金兆元。   十七日内阁抄出台匪陈周全纠众滋事伍拉纳等议处,于乾隆六十年四月十七日奉上谕一道。   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金兆元。   一○三、吏部月终册   一件福建提督哈奏义民贡生李登元等拿获逆匪赏衔一摺,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知道了,钦此。又夹片杨廷理逸匪陈受治罪一摺,同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前件五月十五日行文讫,经承徐智。   一○四、兵部月终册   十一日,内阁抄出哈当阿奏赏给义民,于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上谕一道。   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金兆元。   十一日内阁抄出哈当阿筹办事: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知道了,钦此(拿获余犯)。   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金兆元。   十一日内阁抄出福抚台湾事: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该部知道,钦此(修理战船)。   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金兆元。   一○五、工部月终册   五月十二日一件,内阁抄出福建巡抚浦奏为台湾等事奏台湾厂小修战船一摺,于本年五月初六日奉旨: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十六日行。   一○六、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奏拿获匪犯蔡潭等审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七月二十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七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奏拿获匪犯陈望等审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七月二十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七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为遵旨核拟速奏事:内阁抄出准行在刑部咨原任台湾道杨奏蠹役陈馔等立决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初五日奉旨:陈馔、林状、陈吉俱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   前件于八月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拿获盗犯苏达等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六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八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茅占薇。   福建司一件为审明等事:内阁抄出台湾总兵哈等奏续获贼目洪崇等审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六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八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