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汇录癸集 - 第 7 页/共 15 页

前件移会在案,已完。   八月初三日,内阁抄出大学士和等奏派侍卫章京四十一员名往台湾公干一摺,奉旨看照依所奏,钦此。   前件移会在案,已完。   八月初六日,内阁抄出协办大学士侯福授为将军驰驿前往台湾公干,奉上谕一道。   前件移会在案,已完。   六七、兵部武选司造送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终注销册   九月十三日,内阁抄出四川松潘镇总兵穆克登阿奏为奏闻等事:带领番子兵丁起程前赴台湾等因清字一摺,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初十日奉朱批谕旨:知道了,钦此。   已完结,前件行文讫,西科经承张澍。   六八、兵部职方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终册   九月初十日,内阁抄出台湾义民运粮接济,酌给官职,于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初九日奉上谕一道。   已完结,前件行文讫,经承单维新。   六九、吏部月终册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正月十六日,内阁抄出大学士公福奏起获台湾府等处印信一摺,十四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前件咨送礼部办理,行文完讫,陞调科经承王光治。   七○、兵部职方司补造月终册   正月二十四日,内阁抄出福建水师提督柴大纪等革职治罪,于乾隆五十三年正月二十三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讫,已完结,经承单维新。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七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李奏遵旨查明台湾被害各员缘由一摺,三月初四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三月十一日行文讫。   七一、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大兵直抵琅峤等事:内阁抄出将军福等奏生摛贼目庄大田全郡平定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奉朱批:嘉悦览之,即有旨谕部,钦此。   前件三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纥,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福康安等奏大兵直抵琅峤、生擒贼目庄大田、全郡平定等由,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台湾逆匪滋事一案,前因柴大纪在总兵任内骫法营私,废弛激变等由,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据琅玕奏查抄柴大纪原籍家产等由,三月初一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一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此次台湾剿捕逆匪、该处义民随同官军打仗杀贼、甚为出力等由,三月初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大学士阿等奏审拟顺从林爽文受封伪职之李七等凌迟斩决由,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奉旨:知道了,钦此。   前件三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办理缘坐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李奏查明匪犯彭喜家属缘坐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日七日奉朱批:已有旨了,钦此。   前件三月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解京逆犯等事:内阁抄出山东巡抚长奏解到逆犯林水患病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奉朱批:览,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台湾逆匪等事:内阁抄出直督刘奏接解逆匪林琴病□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奉□□:□,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福康安覆奏恒瑞在盐水港株守日久毫无措置各款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已有旨了,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徐嗣曾覆奏柴大纪款蹟不即查实陈奏请罪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览,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福康安等奏拿获林爽文之弟林勇及庄大田家属并有名贼目匪伙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即有旨,钦此。又另片奏续获庄大九一名取供解京,又另片奏续获林勇一名解京,同日奉朱批:览,钦此。又另片奏水底寮地方义民郑乡等甚为出力,惟陈昆等复行从贼,按名正法;同日奉朱批:好,知道了,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上年逆匪林爽文等纠众滋事,先经黄仕简、任承恩因循贻误、以致贼势鸱张、自常青前往总办后、亦惟株守郡城等由,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连日讯出等事:内阁抄出福康安奏讯出柴大纪各款先行参奏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旨谕,钦此。又另片奏蔡攀龙等调补提督、免冠叩谢、即令一员先回内地;同日奉朱批:览,钦此。又另片奏庄大田病重正法、首级送京;同日奉朱批:于彼处正法,正可警众,钦此。又另片奏义民黄奠邦等颇属勇往、请赏给巴图鲁名号、张元懃等换戴花翎;□□奉朱批:□有旨谕,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七二、吏部文选司造送三月分注销册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内阁抄出台湾全郡平定钦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完讫,陞调科经承王光治。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八日内阁抄出福等奏台湾首逆渠凶悉行俘获、即日解京审办等因一摺,二月二十七日奉朱批:嘉悦览之,即有旨谕部,钦此。   前件行文完讫,陞调科经承王光治。   七三、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严密查抄等事:内阁抄出福康安奏查抄柴大纪任所赀财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又夹片奏柴大纪借支银两即于管理军需各员赔交等由,同日奉朱批:览,钦此。   前件四月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详查等事:内阁抄出福康安等奏台湾道永福贻误地方、功不掩过、请革职交刑部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奉朱批:即有旨谕,钦此。又夹片奏台湾民情刁悍、案件繁多等由;同日奉朱批:是,钦此。同日奉上谕:台湾逆匪滋事、其始不过无籍匪徒邀集伙党倡立会名等由上谕一道。   前件四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闽督李奏拏获逆匪庄大田等缘坐家属审明定拟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四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经承刘尚志。   七四、刑部月终册   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内阁抄出钦差福奏台湾道永福等酿成逆案、贻误地方、并不将柴大纪揭报分别革职治罪、徐嗣曾严议一摺,于四月十五日奉朱批:即有旨谕,钦此。又同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于五月(下缺)。   七五、兵部造送月终注销册   十一月二十七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恭报等事: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旨:知道了,钦此(到任日期)。   前件行文讫,已完结,福建科经承□□。   七六、兵部职方司造送月终册   正月十一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林审明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核议速奏,钦此(拿获贩私)。   前件移会讫,已完结,经承单维新。   正月十一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林审明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陈殿被盗)。   前件移会讫,已完结,经承单维新。   十七日,内阁抄出浙抚琅奏查明柴大纪之子柴际盛等发遣一摺,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前件行文讫,已完。   七七、户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台湾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福奏蠲免台湾正供粟石、其应征耗羡庄租等项银粟分年带征归款一摺,于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十七日奉朱批: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钦此。于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朱渭川。   福建司一件查明等事:内阁抄出福建巡抚徐等奏台湾叛产入官酌定章程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初八日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经本部会同军机处议奏,于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依议,钦此。除行文外,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朱渭川。   七八、兵部月终册   二十九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棍徒事: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获犯正法)。   已完结,前件行文讫,单维新。   二十九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据报事: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该部核拟速奏,钦此(兵丁械斗)。   已完结,前件行文讫,单维新。   十一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审明等事: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参将治罪)。   已完,前件行文讫,褚依中。   职方司,内阁抄出值年旗奏台匪彭喜等眷属赏给功臣为奴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奏奉旨意一道。   前件四月二十一日到部,行文吏部办理外,业已知照销案讫,冯继宗。   二十九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奏搜拿贼匪兵役乘机肆抢治罪一摺,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   已完,前件行文讫。   七九、刑部造送内阁注销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据报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兵丁陈柏等械斗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该部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先经军机处于三月二十六日交出到部,本部于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李得成依拟应绞,着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钦此。又内阁将原奏于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赵沛汝。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员弁率带兵役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兵丁柯鸣凤等乘机肆抢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先经军机处于三月二十六日交出到部,本部于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柯鸣凤、朱德标、郭成吉、蔡贤、许顺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又内阁将原奏于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赵沛汝。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棍徒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棍徒沈阿六纠伙拿禁平民拷索强抢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赵沛汝。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凶犯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拿获凶贼康启等偷牛勒死事主潘厂审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四月十三月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杜健成。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审明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审明参将黄鸣凤奸宿民妇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四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本部于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杜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