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汇录癸集 - 第 10 页/共 15 页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奏拿获偷渡首犯沈册等审明定拟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奉旨:向来台湾拿获偷渡人犯,将首犯拟遣,并在海口枷号,俟续有拿获人犯枷示后再行释枷发遣。此等偷渡为首之犯,既经问拟发遣,若俟续有获犯始行释枷签解,设日久无获,将待至何时为止,转不足以示惩儆,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拿获偷渡为首之犯,着枷号海口半年,满日即行发遣。此案首犯沈册即照此办理。余着照所拟完结。钦此。   前件八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杨德源。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湾总兵哈奏千总林国珑发往伊犁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奉旨:此案千总林国珑因图索不遂,擅将船户责棍插箭,情节较重,哈当阿仅拟发往新疆充当苦差,殊属轻纵。林国珑着于海口枷号半年,满日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以示惩儆。摺并发。钦此。   前件于八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一○七、吏部文选司月终册(六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到)   一件福建提督哈当阿奏台湾义民恩贡李登元就文职给咨送部、其余赏给职衔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九月初五日行文讫,经承徐智。   一件,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道刘大懿恭报接印日期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前件九月初七日行文讫,经承周浚源。   一○八、户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拿获偷渡等事:内阁抄出福建水师提督兼管总兵哈当阿具奏拿获偷渡人船并拒捕殴伤营兵之水手陈烈等分别拟罪一摺,乾隆六十年十月初九日奉旨: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核议具奏,钦此。   前件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业已抄录原奏移咨刑部查办,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施宁三。   一○九、刑部督催所造送内阁注销满汉清册   福建司一件为遵旨等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续获漳泉蠹役林状、陈馔等夺水钱争充刑杖、欲图械斗案内逸犯杨礼拟斩立决、恭候一摺,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军机大臣会该部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于十二月十九日抄出到部,本日具奏,奉旨:杨礼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拿获匪犯李敏等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拿获逸匪郑光允正法一摺,嘉庆元年正月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拿获逸匪黄阿国等正法一摺,嘉庆元年正月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拿获脱监从贼绞犯钟连正法一摺,嘉庆元年正月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图财害命之刘陆等审明正法一摺,嘉庆元年正月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茅占薇。   --以上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八本七○一~七二六页。   ●乙、嘉庆年各部造送内阁清册(节录台湾事件)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终册(元年三月分)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终册(元年九月分)   一一二、户部湖广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转交事件册(元年十月分)   一一三、刑部月终册(五年十一月分)   一一四、吏部月终册(六年三月分)   一一五、礼部造送月终注销清册(七年三月分)   一一六、兵部月终册(七年七月分)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终注销册(七年十月分)   一一八、户部造送月终注销册(七年十月分)   一一九、兵部职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闰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终册(八年闰二月分)   一二○、刑部月终册(八年三月分)   一二一、户部山西司造送十一月分特交转交事件册(八年十一月分)   一二二、户部湖广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特交转交事件册(九年九月分)   一二三、户部月终册(九年十二月分)   一二四、户部河南司造送特交转交事件册(十年四月分)   一二五、户部月终册(十年六月分)   一二六、吏部月终册(十年八月分)   一二七、户部福建司造送特交转交事件册(十年八月分)   一二八、工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转交事件册(十年八月分)   一二九、兵部武选司造送八月分月终册(十年八月分)   一三○、户部湖广司汇送特交转交事件册(十年十月分)   一三一、户部造送嘉庆十一年三月分特交转交事件册   一三二、吏部文选司造送三月分注销册(十一年三月分)   一三三、兵部职方司造送月终册(十一年三月分)   一三四、户部造送五月分特交转交事件册(十一年五月分)   一三五、户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转交满汉清册(十六年八月分)   一三六、户部月终册(十七年三月分)   一三七、工部月终册(十七年四月分)   一三八、刑部月终册(十七年七月分)   一三九、吏部月终册(十八年正月分)   一四○、户部造送月终注销册(十九年九月分)   一四一、户部造送十月分特交转交事件册(十九年十月分)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终册   嘉庆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内阁抄出福建提督哈等奏署鹿港厅王兆麟于书役郭仕全滋事、未能先事查察、交部议处一摺,于二十六日奉旨:军机大臣会该部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行文完结。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特参事。内阁抄出台镇哈奏洋匪抢劫炮位,将失炮之千总邓龙光等革审一摺,嘉庆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哈当阿奏大鸡笼口岸洋匪抢劫炮位,请将失炮之千总邓龙光及该管都司陈峰毫、副将李绍曾革职,分别提审,并自请交部治罪一摺,此案千总邓龙光因大鸡笼地方水土恶劣,擅离汛地,在庙居住,及闻盗匪登岸行劫,又因兵少躲避,以致遗失炮位。该汛额设兵丁七十九名,现止有三十七名。据都司陈峰毫供称,因属换班之期,新来兵丁尚未到齐等语,恐有别项情弊,必须澈底根究,严办示惩,都司陈峰毫、千总邓龙光,俱着革职拿问。副将李绍曾平日漫无觉察,实属废弛,着革职一并究讯。哈当阿既不能饬属堵御于先,又不能设法追捕于后,咎实难辞,着交部严加议处。摺并发。钦此。   前件于八月三十日内阁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杨德源。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拿获抢夺满贯首犯潘添麟审明治罪一摺,嘉庆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旨:军机大臣会该部核拟具奏,钦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经军机处于八月三十日奏,本日奉旨:潘添麟着即处绞,余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俞元潞。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拿获盗犯黄虎等审明正法一摺,嘉庆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俞元潞。   一一二、户部湖广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转交事件册   福建司一件哨商等事。内阁抄出水师提督哈等具奏国字三号、庆字五号哨船遭风被浪、漂流弁兵一百一十员名,确查造册咨部一摺,嘉庆元年十月初七日奉朱批:即有恤旨,钦此。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施宁三。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魁伦等具奏台湾府知府员缺请将候补知府遇昌补授一摺,嘉庆元年十月初九日奉旨:知道了,钦此。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又闽浙总督魁伦夹片具奏南路营参将海隆阿委署台湾北路协副将一摺,嘉庆元年十月初九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施宁三。   一一三、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为遵旨核拟具奏事。台湾镇总兵爱等奏拿获盗首黄胜长等审明分别治罪一摺,嘉庆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于本月二十四日内阁抄出,经承仇式衡。   一一四、吏部月终册   嘉庆六年三月初八日内阁奉上谕一道:因原任彰化县知县宋学灏未完赔项,将伊子宋良梧等均交刑部审办由。   前件送刑部查办完结,鲁式如。   一一五、礼部造送月终注销清册(七年三月三十日到)   二十五日一件内阁抄钦奉事。爱新泰等奏渡台淹毙弁兵赐恤由。   前件二十九日行。   一一六、兵部月终册   初一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奏内营事。于嘉庆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谕一道(兵船遭风)。   前件行文讫,已完,经承吴锦文。   初七日内阁抄出台湾总兵奏为奴遣犯一摺,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讫,已完。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终注销册   十一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奏续获事。于嘉庆七年十月十一日奉朱批:刑部知道,钦此(拿获逸匪)。   前件行文讫,已完。   十一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奏访获事。于嘉庆七年十月十一日奉朱批:三法司速议具奏,钦此(拿获匪犯)。   前件行文讫,已完。   一一八、户部造送月终注销册   福建司一件参奏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玉等奏凤山县知县吴兆麟与学教吴玉麟互相禀揭、审明定拟一摺,嘉庆七年十月十四日奉朱批:刑部核拟具奏,钦此。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经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代办经承王利和。   一一九、兵部职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闰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终册   初四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奏巡阅事。于嘉庆八年闰二月初一日奉朱批:勉力巡防,切勿始勤终怠。钦此(查阅营伍)。   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吴锦文。   初四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奏内营事。于嘉庆八年闰二月初一日奉朱批:俱照例赐恤,钦此(兵船遭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