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八家辑注 - 第 43 页/共 70 页

〔七〕 据御览卷七七五补。 〔八〕 汉书孙宝传载:宝任京兆尹,其所署东部督邮侯文曰:「豺狼横道,不宜复问狐狸。」纲言当本于此。 〔九〕 淮南子本经训曰:「尧之时,封豨、修蛇为民害,乃使羿断修蛇于洞庭,擒封豨于桑林。」按封豨即封豕,野猪也。修蛇即长蛇,刘安避其父讳而改。定公四年左传即作「封豕长蛇」。二者皆以喻贪暴者。 〔一○〕类林杂说卷二「汉安」误作「汉宣」,且下有「帝」字。「 安问狐狸」下作「帝曰:『是谁?』曰:『是梁冀。』是日诛冀」,谬甚!  四二四 会广陵贼张婴等众数万人,杀刺史二千石,冀欲陷纲,乃讽尚书以纲为广陵太守,若不为婴所杀,则欲以法中之。前太守往,辄多请兵,及纲受拜,诏问当得兵马几何,纲对曰「无用兵马」,遂单车之官,径诣婴垒门,示以祸福。婴大惊惧,走欲闭门。纲又于门外罢遣吏兵,留所亲者十余人,以书语其长老素为婴所信者,请与相见,问以本变,因示以诏恩,使还请婴。婴见纲意诚,即出见纲。纲延置上坐,问其疾苦,礼毕,乃谓之曰:「前后二千石多非其人,杜塞国恩,肆其私求。乡郡远〔一〕,天子不能朝夕闻也,故民人相聚以避害。二千石信有罪矣,为之者乃非义也。忠臣不欺君以自荣,孝子不损父以求福。天子圣仁,欲文德以来之〔二〕,故使太守来,思以爵禄相荣,不愿以刑也。今诚转祸为福之时也,若闻义不服,天子赫然发怒,大兵云合,岂不危乎?宜深计其利害。」婴闻,泣曰:「 荒裔愚人,数为二千石所侵枉,不堪其困,故遂相聚偷生。明府仁及草木,乃婴等更生之泽,但恐投兵之日,不免孥戮耳。」纲曰:「岂其然乎!要之以天地,誓之以日月。方当相显以爵位,何祸之有乎?」婴曰:「苟赦其罪,得全首领,以就农亩,则抱戴没齿,爵禄非所望也。」婴虽为大贼,起于狂暴,自以为必死,及得纲言,旷然开明,乃辞还营。明日,遂将所部万余人,与妻子面缚诣纲降。纲悉释缚慰纳,谓婴曰:「卿诸人一旦解散,方垂荡然,当条名上之,必受封赏。」婴曰:「乞归故业,不愿以秽名污明时也。」纲以其至诚,乃各从其意,亲为安处居宅,子弟欲为吏者,随才任职,欲为民者,劝以农桑,田业并丰,南州晏然。论功,纲当封,为冀所遏绝,故不得侯。天子美其功,征欲用之。婴等上书,乞留在郡二岁。建康元年,病卒官,时年三十六〔三〕。婴等三百余人〔四〕,皆衰杖送纲丧至洛阳。葬讫,为起冢立祠,四时奉祭,思慕如丧考妣。天子追念不已,下诏褒扬,除一子为郎〔五〕。(姚。汪)──蜀志张翼传注 ○ 类林杂说卷三 书叙指南卷一八 〔一〕 汪辑改「乡」作「卿」。袁纪同续书。 〔二〕 书大禹谟曰:「帝乃诞敷文德。」孔传曰:「远人不服,大布文德以来之。」亦见论语季氏。 〔三〕 范书本传作「年四十六」,袁纪亦然,续书恐误。 〔四〕 范书本传作「五百余人」,袁纪同续书。 〔五〕 纲子名续,除为郎。又以上二引,姚辑未注出处,汪辑不详所出,依姚本而补之以初学记、御览诸引,今并补正之。   王龚传  四二五 龚以中常侍张昉等弄国权,欲奏诛之。时龚宗亲有以杨震行事谏止之〔一〕。(汪)──汪辑 〔一〕 此引汪文台未注所由出,仅曰:「范书谓上书极言其状,与此异。」  四二六 王龚为太尉,在位恭慎自持,非公事不通州郡书记。其所辟命,皆海内之长者。(汪)──书钞卷五一 ○ 御览卷二○七   种暠传  四二七 种暠字景伯。顺帝时为侍御史,监护太子承光宫。中常侍高梵受敕迎太子,不诏书,以衣车载太子欲出。太子太傅(高襄)〔杜乔〕不知所以〔一〕,力不能止。开门临去,暠至,横剑当车,曰:「御史受诏,监护太子。太子,国之储副,天命所系〔二〕。常侍来,无一尺诏书〔三〕,安知非挟奸邪?今日之事,有死而已。」梵不敢争。〔帝嘉其持重,称善良久〕〔四〕。(姚。汪)──初学记卷一二 ○  书钞卷六二 御览卷二二七 〔一〕 据书钞卷六二以正。御览卷二二七误作「高褒」。袁纪、范书均作「杜乔」。 〔二〕 御览卷二二七作「人命所系」,职官分纪卷一四、天中记卷三二均同 鸫范书亦作「人命」,而袁纪作「巨命」。疑「人」本作「民」,后人避唐太宗讳而改。御览引袁纪误「民」作「巨」,乃形近致讹。而初学记作「天」,则又系撰者误抄「人」为「天」也。 〔三〕 「一尺」书钞卷六二作「尺寸」,疑皆为「尺一」之讹。李贤曰:「尺一,谓板长尺一,以写诏书也。」陈蕃传「尺一选举」,阳球传「不得稽留尺一」,李云传「尺一拜用」,皆可为证。 〔四〕 据书钞卷六二补。  四二八 种暠为益州刺史,在职三年,宣恩远夷,开晓殊俗,岷山杂落,皆怀服汉德。其白狼、盘木诸国并贡,〔自〕前刺史卒后遂绝〔一〕。暠至,乃复向化。永昌太守铸黄金为文蛇,以献梁冀。暠纠发追捕,驰传上言。冀由是衔怒。(姚。汪)─ ─类聚卷五○ ○ 御览卷二五六 〔一〕 据御览卷二五六补。  四二九 种暠字景伯,为梁州刺史,甚得百姓欢心。欲迁,吏民诣阙请留。太后叹曰:「未闻刺史得人民心如此!」复留一年。(姚。汪)──书钞卷七二  四三○ 种暠为益州刺史〔一〕,迁汉阳太守,吏民五夷,男女号泣。(姚。汪) ──书钞卷三五 〔一〕 「益」当系「梁」之误。   陈球传  四三一 陈球迁繁阳令,清高不动。(汪)─ ─书钞卷七八   刘陶传  四三二 刘(騊)〔陶〕为(涢)〔浈〕阳长〔一〕,政化大行,道不拾遗。以病去官,童谣歌曰:「悒然不乐,思我刘君。何时复来,安此下民。」(姚。汪) ──类聚卷五○ ○ 御览卷二六七 〔一〕 据袁纪、范书改「騊」作「陶」。御览卷二六七作「騊駼」,更谬。又据御览改「涢」作「浈」。然范书本传作「顺阳」,谢承书作「枞阳」,三载各异,未知孰是。   虞诩传  四三三 虞诩字升卿,陈留圉人〔一〕。祖〔经〕为狱吏〔二〕,尝效于公之治狱〔三〕。及诩生,经曰:「吾虽不及于公子孙至丞相,冀得为九卿。」故字诩曰升卿。至尚书令。(汪)──御览卷六四三 〔一〕 范书本传作「陈国武平人」。今按陈国即汉故淮阳郡,章和二年改作陈国。圉,旧属淮阳,后入陈留郡。二县虽曾同郡,而相距较远。李贤曰:「郦元水经注云武平城西南七里有汉尚书令虞诩碑,题云『君讳诩,字定安,虞仲之后』。定安盖诩之别字也。」据此恐当以范书为是。又「升」误「叔」,径改,下同。 〔二〕 据范书本传及下文补。 〔三〕 于公,西汉名狱吏,史称「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为之生立祠」。后其子于定国于宣帝时代黄霸为丞相。  四三四 虞诩从弟孙客长沙,诩迎与俱渡江水,孙堕船,诩投水中救之,一浮一没,遇沙得皆不死。(姚。汪)──书钞卷一五九  四三五 朝歌贼宁季等数千人攻杀长吏,乃使虞诩为朝歌长。故旧皆吊诩曰:「得朝歌何衰!」诩笑曰:「难者不避,易者不从〔一〕,臣之职也。不遇盘根错节,何以别利器乎?」始到,谒河内太守马棱。棱勉之曰:「儒者谋谟庙堂,反在朝歌耶?」诩曰:「初除之日,大夫皆吊。」及到官,设令三科以募求壮士,自掾史以下,各举所知,其攻劫者为上,而不事家业者为下〔二〕,收得百余人。诩为之飨会,悉贷其罪,使入贼中,诱令劫掠,乃伏兵以待之,遂杀贼百人。又潜遣贫民得缝者,佣作贼衣,以绛缕缝其裾为识〔三〕。有出市买者,吏辄禽之。由是骇散,咸称神明。(姚。汪)──御览卷四四九 ○ 书钞卷七八(2)类聚卷五○ 御览卷二六六 范书本传注 〔一〕 原作「志不求易,事不避难」,乃御览编者妄据范书本传改易所致。今据书钞卷七八、类聚卷五○、御览卷二六六径改。 〔二〕 范书本传此句上有「伤人偷盗者次,带丧服」十字,疑此引有脱文。 〔三〕 「绛缕」本作「采綖」「裾」本作「裙」,皆据范书本传注径改。又范书本传「识」作「帜」。  四三六 迁武都太守。及还,羌率数千遮诩于陈仓。诩即停军不进,而上书请兵,须到当发。羌闻之,乃分钞傍县。诩因其兵散,日夜进行百余里。令吏士各作两灶,日增倍之,羌不敢逼。或问曰:「孙膑减灶,而君增之。兵法曰:『日行不可过三十里,〔以戒不虞〕。〔一〕』而今日行二百〔里〕〔二〕,何也?」诩曰:「虏众多,吾兵少,徐则易为所及,速则彼不测。虏见灶增,必谓郡兵来迎。〔众〕行速〔三〕,必惮追我。孙膑见弱,吾今示强,势有不同故也。」(姚。汪)──御览卷四四九 ○ 类聚卷八 ○ 〔一〕 据类聚卷八○补。李贤曰:「前书王吉上疏曰:『古者师行三十里,吉行五十里。』」 〔二〕 据类聚卷八○补。 〔三〕 同右。  四三七 虞诩为武都太守。虏来攻城,诩出战,敕曰:「吾言强弩射之,小弩发。言小弩射之,强弩发。」于是小弩先发,虏以为弩力极,即解弛。〔诩〕使强弩二十张共唯一人而射之〔一〕,三发而三中,虏众溃。(汪)──书钞卷一二五 ○ 御览卷三四八 〔一〕 据汪辑补。  四三八 下辩东三十余里有峡,中当泉水,生大石〔一〕,障塞水流,每至春夏,辄〔濆〕溢,没秋稼〔二〕,坏败营郭。诩乃使人烧石,以水灌之〔三〕,石皆坼裂〔四〕,因镌去石,遂无泛溺之患。〔五〕(姚。汪)──范书本传注 ○ 水经注卷二漾水注○ 类聚卷六 御览卷五三 〔一〕 水经注卷二○作「峡中白水生大石」,御览卷五三亦然。按「白水」系「泉」之误。 〔二〕 据水经注卷二○、类聚卷六补。 〔三〕 水经注卷二○「水」作「酰」,御览卷五三作「醋」。正字通曰:「醋,酰别名也。」酰,音希。 〔四〕 水经注卷二○「坼」作「碎」,类聚卷六作「罅」,御览卷五三作「淬」,其意一也。 〔五〕 他三引「患」皆作「害」。  四三九 诩始到〔郡〕〔一〕,谷石千〔二〕,盐石八千,见户万三千。视事三岁,米石八十,盐石四百,流人还归,郡户数万,人足家给,一郡无事。(姚。汪)──范书本传注 ○ 书钞卷一四六 御览卷八六五 〔一〕 据书钞卷一四六补。郡,武都郡。 〔二〕 御览卷八六五「千」下有「五百」二字。   傅燮传  四四○ 燮军斩贼三帅卜已、张伯、梁仲宁等,功高为封首。(姚。汪)──范书本传注   盖勋传  四四一 曾祖父进,汉阳太守;祖父彪,大司农。(姚。汪)──范书本传注  四四二 中平元年,黄巾贼起,故武威太守酒泉黄隽被征,失期。梁鹄欲奏诛隽,勋为言得免。隽以黄金二十斤谢勋,勋谓隽曰:「吾以子罪在八议〔一〕,故为子言,吾岂卖评哉!」终辞不受。(姚。汪)──范书本传注 〔一〕 周礼秋官小司寇曰:「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孙诒让周礼正义曰:「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仍有刑也。」  四四三 宋泉〔一〕。(姚。汪)──范书本传注 〔一〕 范书本传言凉州刺史左昌坐因军兴断盗数千万被征,以扶风宋枭代之。汪文台按:范作「枭」非,作「泉」亦非,疑本作「鸢」,因音误作「渊」,又以庙讳作「泉」。  四四四 是时,汉阳叛人王国众十余万,攻陈仓,三辅震动。勋领郡兵五千人,自请满万人,因表用处士扶风士孙瑞为鹰鹞都尉,桂阳魏杰为破敌都尉,京兆杜楷为威虏都尉,弘农杨儒为鸟击都尉,长陵第五隽为清寇都尉。凡五都尉,皆素有名,悉领属勋。每有密事,灵帝手诏问之。(姚。汪)──范书本传注   张衡传  四四五 张衡字平子,以才学通博称,文最高华,举孝廉,除尚书郎〔一〕。──职官分纪卷八 〔一〕 范书本传作「永元中,举孝廉不行,连辟公府不就」,后「 安帝雅闻衡善术学,公交车特征拜郎中」,与此异 鸫职官分纪卷八所引,文多怪谲,恐非续书之旧,录以备考。  四四六 张衡〔字平子,以郎中迁太史令〕〔一〕。性精微,有巧艺,〔妙善玑衡之正纪,作浑天仪。复造候风〕地动仪〔二〕,以精铜铸〔成〕〔三〕。其器圆径八尺,形似(倾)〔酒〕樽〔四〕,其盖穹隆〔五〕,饰以篆文。〔樽中有都柱,旁行八道,施关发机〕。〔六〕外有八龙,首衔铜丸,下有蟾蜍承之。其牙发机,皆隐在樽中,周密无际,如一体焉。〔如有〕地动〔七〕,〔樽则震〕〔八〕,机发,龙即吐丸,蟾蜍张口受丸,声乃振扬,司者觉知。即省龙机,其余七首不发,〔寻其方面〕〔九〕,则知地震所从起来也。〔验之以事〕〔一○〕,合契若神,观之莫不服其奇丽,自古所来未尝有也。(姚。汪)──御览卷七五二 ○ 又卷二三五 初学记卷五 书钞卷五五事类赋注卷六 〔一〕 据御览卷二三五及书钞卷五五补。 〔二〕 同右。其中「作」字据范书本传补。 〔三〕 据御览卷二三五补。 〔四〕 据初学记卷五、事类赋注卷六改。又御览卷二三五作「酒杯」。 〔五〕 御览卷二三五作「合盖隆起」,且在「八尺」句之下。 〔六〕 据初学记卷五、事类赋注卷六补。 〔七〕 据书钞卷五五及御览卷二三五补。 〔八〕 据御览卷二三五补。 〔九〕 据御览卷二三五补。 〔一○〕据书抄卷五五、御览卷二三五补。  四四七 「后人皮傅,无所容窜。」〔一〕(汪)──范书本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