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第 35 页/共 92 页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宁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 直隶府州,流陕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发: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江北发: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州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部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北平布政司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弘治问刑条例 (三款) 弘Ⅰ:47:1 一、凡真犯死罪免死,并叛逆家属子孙,及例该永远充军者,止在本房勾补,尽绝即与分豁。其余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为民者,俱止终本身。(弘47) 按:「俱止终本身」,弘47终误充。 弘Ⅰ:47:2 一、凡问发充军及口外为民者,免其运炭纳米等项,并律该决杖,就拘发当房家小,起发随住。其余人口,存留原籍,办纳粮差。若发边外充军者,原系边卫,发极边。原系极边,常川守哨。发口外为民者,原系口外并边境民人,发别处极边。(弘46) 按:「并边境民人」,律疏附例作「并边人民」。 弘Ⅰ:47:3 一、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部定卫,在外系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仍抄招,行兵部知会。其问该口外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弘48:嘉Ⅰ:47:1)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灶丁有犯徒流杂犯,俱免纳米,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带镣煎办。除本等课外,每日带办三斤,另项结课。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Ⅰ:47:1 「凡问发充军」一款,同弘Ⅰ:47:2。 胡Ⅰ:47:2 「凡真犯死罪免死」一款,同弘Ⅰ:47:1。 胡Ⅰ:47:3 「问该充军」一款,同弘Ⅰ:47:3;嘉Ⅰ:47:1。集解问上脱凡字。   嘉靖新例 (七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一、嘉靖叁年拾壹月刑部题准:充军人犯,除叛逆家属子孙外,其余免死例该永远充军囚犯,若未经发遣,监故者,俱免其勾捕。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疏附例」所引「新例」,「大明律集解增附」引此款作二十五日题准。 一、嘉靖肆年兵部题准:凡遇军民有犯,例该充军等项,属有司者有司佥解。属军卫者,军卫佥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径自禁革参究。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疏附例」所引「新例」。 一、嘉靖捌年湖广按察司布政司会议呈允:凡王府军校人等犯罪充军及口外为民,应用长解,遵照前项勘合事例,各于护卫 【 仪卫司佥取相】 应人役管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查提究问。若无护卫府分,许临时呈请布按贰司清军道详夺。 一、嘉靖陆年陆月刑部题奉圣旨:充军下死罪一等。近年官司多有轻听风闻指扳,淫刑滥拟,非惟情轻法重,因而致死,抑且佥取妻解,累及平人。今后务要严究实迹。如果情真罪当,方许引例充军。亦不许指以访察风闻、听信雠攀牵扯、强比严刑逼招,致有诬枉,陷人死地。有似这等的,听抚按官劾奏,及许被害之人陈诉,与他分辩。钦此。 一、嘉靖陆年捌月兵部题准:编发新军,南人发南,北人发北。内有极边字样,方发极边。如无极字者,远不过叁千里,程限不过壹贰月。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集解增附,作二十三日题淮。 一、嘉靖柒年拾贰月兵部题准:肃州孤悬西北境外,四面受敌。委为第壹紧要重地。近年逃亡数多,行伍空虚,合行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北直隶大小问刑衙门,今后但系例该发遣边卫充军人犯,俱申各该抚按,定发肃州卫充军。 按:此款见「大明律集解增附」及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解附例」「附录旧例」。嘉靖七年十二月初五日兵部题覆,奉圣旨:「是:准议行」。此款亦见「明律统宗」。 一、嘉靖贰拾贰年贰月兵部题准:山西地方,连年虏患,比之各镇,缓急尤为不同。将山西应解河南山东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云南广西贵州等处军人,免其清勾,拨发附近卫所,就便食粮操练。精壮者尽行责付新设肆处参将统领,多余之数,分发守城边操等项应用。其宣大各镇亦照例施行。事完,各该巡抚仍将存留军人姓名文册贰本,壹本奏缴,壹本送部,转发各该卫所开豁原伍。以后并不许勾扰。 嘉靖问刑条例 (四款) 嘉Ⅰ:47:1 「凡问该充军」一款,同弘Ⅰ:47:3 嘉Ⅰ:47:2 一、凡问发充军及口外为民者,免其运炭纳米等项,并律该决杖,就拘当房家小,起发随住,其余人口,存留原籍,办纳粮差○若发边卫充军者,原系边卫,发极边。原系极边,常川守哨。其无极边字样者,远不过三千里,程限不过一二月。发口外为民者,原系口外并边境民人,发别处极边。前二项人犯,虽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从者,仍依首从法科断。为从者照常发落。(万Ⅰ:47:2) 嘉Ⅰ:47:3 一、凡真犯免死,并或奉有钦依,处发叛逆家属子孙,及例该永远充军者,止在本房勾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身监病故者,免其勾补。其余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为民者,俱止终本身。 嘉Ⅰ:47:4 一、凡充军及口外为民人犯,属军卫者军卫佥解。系王府军校人役,于护卫司佥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查提究问。若各王府,或无护卫者,仍行原问衙门议处,不在此限。 万历问刑条例 (四款) 万Ⅰ:47:1 一、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部定卫。在外系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若系通详抚按者,听从巡抚定拨。俱抄招,行兵部知会。其问该口外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 按:此款较旧例(弘Ⅰ:47:3;嘉Ⅰ:47:1)多「若系通详抚按者,听从巡抚定拨」十三字。 笺释云:「『巡按定拨』下,自『若系』起,『定拨』止,系新例所无,今增入。」「新例」二字误,应作「旧例」。 顺治例无「若系」至「定拨」十三字。改「口外」为「边外」。 万Ⅰ:47:2 「凡问发充军及口外为民」一款,同嘉Ⅰ:47:2。 顺治例与万历同,惟改「口外」为「边外」。 万Ⅰ:47:3 一、凡永远充军,或奉有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于本犯所遗亲枝内勾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在监病故,免其勾补。其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着伍后所生子孙替役,不许行勾原籍子孙。以万历十三年新例颁行到日为始,已前勾补过者,不得混行告脱。其余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为民者,俱止终本身。 按:笺释云:「旧例(嘉Ⅰ:47:3)奉有钦依,今改作特旨二字。又查万历四年四月热审刑部题准奉旨事例,改正为此条。」 顺治例删「以万历十三年新例颁行到日为始」十四字,改「口外」为「边外」。 万Ⅰ:47:4 一、凡充军,及口外为民人犯,属军卫者军卫佥解。系王府军校人役,于护卫司佥解。无护卫者,行长史司。于本犯亲属,或本府人役内佥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查提究问。如无亲属,或本府人役数少,难以佥解,仍行原问衙门议处。 按:笺释云:「旧例(嘉Ⅰ:47:4)原无行长史司三句。近议题来,王府无护卫之处颇多,酌改。」 顺治例此款作:「凡充军及边外为民人犯,属军卫者,军卫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