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969 页/共 1125 页

二十六日,诏:「诸军统制、统领官子弟,不许就本军任主兵差遣。如委有材武战功,可以任事,令赴宣武司呈试两易。」从虞允文之请也。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虞允文言:「据利州西路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任天锡申,所管军马比诸路最多,边面阔远,事务繁剧,止有干办公事一员,委是阙官协济。乞依荆、鄂都统司例,差置主管机宜文字一员,干办公事一员。」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四方馆状:「进奏院缴申到外任臣僚九月旦表,内武功大夫、达州刺史、镇江府驻札御前诸军副都统制郭纲,武功大夫、(逮)[建]康府驻札御前诸军副都统制张荣,契勘逐官官职未应合上表章,进奏院称逐官职事系比将副以上,今来本馆未敢缴进。」诏今后都统制、副都统制并与投进。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时俊不候总领所审验,私行收刺 用,显属专擅,可特落军职。 十二月二十四日,利州西路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员琦札子奏:「乞依建康、镇江例,每军并都统制司各乞置酒库一所,趁办取息,专一置造军器,激犒军马。」从之。 五年三月十一日,诏利州防御使、兴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任天锡在军侵用官钱数万计,四川宣抚使虞允文奏劾来上,可责授忠州团练副使。 四月六日,四川宣抚使王炎札子奏:「臣面蒙圣训,令于在外及诸军偏裨或小官内选择人材,将来可以管干军马者,以姓名闻奏。臣已恭依。前路或有选择到人,乞且令带行新旧请给,差充宣抚司准备统制、统领将官、准备将,各添(文)[支]小券一道,俟试以职事,果堪任使,即具姓名闻奏。」从之。 十月十一日,王炎札子奏:「臣契勘昨来川路三都统并系随驻札州军系衔,(金)[今]来利州东、西路已降指挥并作一路,金、房、开、达四州分隶了当。目今员琦在兴州,吴拱在兴元府,王承祖在金州驻札,其阶衔内员琦 尚带利州西路,吴拱尚带利州东路,王承祖尚带金房开达州副都统制,委是名称未正。望将川路三都统并随驻札州军系衔。兼契勘员琦、吴拱是用印记,已系兴州兴元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印,不合别铸外,其金州都统制印记,乞以『金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印』一十二字为文,下所属别行铸造降下。」诏依奏,吴拱充兴元府,员琦充兴州,并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王承祖充金州驻札御前诸军副都统制。 六年九月十九日,英州刺史、差充池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吴总内殿朝辞奏事池州:原作「他州」,据《宋史全文》卷二五上改。,上曰:「将帅难得人,故文臣中择卿。将帅须先民事,然后统军。」 十二月十七日,诏:「今后诸军统兵官遇阙,须管依次升差。如有人材超异,仰具名申奏取旨。每月请到银,并依变卖实数俵散,不得令合干人减 侵盗,并将见钱兑换会子。仍令都统制常切约束,总领所不住觉察,如或违戾,实时具奏。」从臣僚之请也。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从来帅臣循习旧弊,于改除之际,额外多差将佐之属,以示私恩。可令内外诸军除合用员额外,余日(不)[下]并罢。今后除准备将以上遇有升差,依指挥令赴枢密院总领所审察,其训练官以下,并须依公选差,于当日具所差人职次、姓名申枢密院。如有违戾,主帅及被差人并以违制论。」 六月二十一日,枢密院奏:「勘会江上驻札诸军统制、统领、将官,如遇拣汰,元无 例带外任差遣,反例带低小之人。见今总领所与使臣一例衮同分拨,添差诸州军听候使唤,委无甄别,未称朝廷优恤之意,理宜措置。」诏:「今后统制官与添差外路正将,统领与副将,正将与准备将,将领与诸州军都监,小使臣与监押。若系横行以上官序,或归正人,仰主帅开具保明,申枢密院取旨。」 八月四日,诏:「诸军统(领)[制]、统领拣汰罢军,内无例带或例带低小之人,自后统制官与添差路分副都监,统领官添差正将,余依干道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指挥。」 八年六月三日,宰执进呈叶衡札子,乞将杨展除落统制官「权」字。上曰:「杨展于职事之间留意,可作职事修举,特与升差。」 十月三日,宰执进呈:「乞行下诸军,将统制官到训练官并取索脚色一本「到」字疑衍。,缴申枢密院籍记,以备照用。」上曰:「莫若作两(顷)[项]降指挥,遇升差便供脚色一本;其统制令供一本,置籍缴申。」 九年闰正月六日,宰执进呈马军司升差统领官张遇为统制,梁克家等奏曰:「比张遇赴都堂审察,见其人衰老庸缪。」上曰:「统制(言)[官]不可苟任。异时大节,皆于此乎选。使其有谋略,老固无害;若老且缪,则无所用。」 七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护圣步军王世雄改除,上曰:「此军统制官,乃储大帅之地,不可不遴选其人。」 十月一日,枢密院奏:「殿前司申,访闻忠毅军额外统领萧从仁九月二十六日将官兵四十五人,骑马、带弓箭前去盐官县 以来打围,至今未见归寨。」诏萧从仁特降一官。 淳熙元年四月七日,知广州司马伋言:「本路帅司水军以千人弹压海道,有统领一员,无副将管辖。旧有统辖一员窠阙久不差人。其余队将之属,皆是强盗中选而为之,实难倚托。乞于本州岛东南第十一将正、副将中令一员兼水军副统领。」从之。 五月六日,诏秉义郎、兴元府驻札御前中军马军第一将正将党松年比因奏事,议论可嘉,特升差兴元府驻札御前前军统领。 二年七月二十日,诏:「诸军应管财赋,添修造(造)作之类,专令逐军统领一员提点出纳。遇支使,统制判押单状,统领方得收支,不许擅自关拨。江上诸军准此。」从殿帅王〔友〕直之请也。 三年二月十八日,诏:「自今诸军升差兵官,内统制径行津发,赴枢密院审察。」 十月八日,诏:「四川诸军同统制、同统领阙并罢,见任人且令依旧,自今遇阙,更不差填。」 四年二月八日,诏:「镇江、建康府、池、鄂州都统司、御前水军、沿海制置司、武锋军,各于所管水军正、副将内,选择大使臣以上,能统众、曾于海道立功之人,保明一员,申枢密院。」以备差广州水军统领也。 二十三日,诏:「荆鄂驻札御前诸军,自今可作鄂州江陵府驻札御前诸军。其都统制依旧以鄂州驻札,副都统制以江陵府驻札系衔。」以荆南府依旧为江陵府故也。 四月三日,诏:「四川诸军自今升差将佐,可抽摘一二名赴枢密院 审察。」先是,四川诸军除统制官,已令津发,赴枢密院审察外,余官未有明降指挥。上曰:「恐帅司去屯军处稍远。若抽摘一二名赴枢密院审察,则主帅自不敢措私意于其间。」故有是诏。 十月十三日,诏:「三衙、江上、四川诸军统制、统领官,并发赴枢密院审察。自将副以下,听一面升差。仍令枢密院不测取旨,点摘前来审察。」从枢密院奏也。 七年二月八日,诏:「兴元府都统制田世卿所部五军,依三衙、江上诸军例,每军差置统制官一员,统领官二员。余照应升差格法指挥。」 八年五月一日,诏:「侍从官及内外待制、学士以上,各举统制、统领一、二人,具名来上,赏罚照应已降指挥。」初以枢密院得旨,令江上、四川军中统制、统领内人才少壮、武艺精强、沉鸷有谋、谙晓军政者,主帅择三、二人,具名保明,赴枢密院审察。如称所举,受进贤之赏;傥或不然,坐谬举之罚。老弱者,依公拣汰闻奏。至是,故有是命。 九年正月十七日,诏江上都统制自今进奉会庆节马,并令发赴枢密承旨司缴进。 二月二十九日,殿前副都指挥使郭〔棣〕言:「护圣步军统制官,十年间易者十一,前后皆是除帅,得此军者,自谓即日超躐,不过时暂假途。乞自后遇有阙帅去处,乞不拘军分除授。其护圣步军统制,亦许其统领官内选差。」从之。 十年十月十六日,诏:「自今在外统帅初到,将前政军器对数点检,遇有损坏,实时修补, 毋致轻有改作,枉费工料。」 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雷州水军仅二百余人,其统领一员,系经略司辟差窠阙。今经略司既差正统领,又差副权统领,又差权副将训练之,属官愈多,而事愈不办。乞悉行减罢。」诏日后不得更作名目,创差权官。 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应除授在外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副都统制,如阶官未至升朝官者,与带升朝官。」 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诏:「三衙、江上诸军都统制司添差属官,除见任人令终满,日后更不差人。其差下人,从省罢法。」建康都统制郭钧等言:「添差属官,所请供给、占破白直官兵等数多,实难应办。」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日,殿前副都指挥使郭〔棣〕言:「策选锋军见阙统制官,窃见环卫官冯湛练历可任,缘系环卫官,不敢辟置,乞自圣裁。」诏特从之。 绍(兴)[熙]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今后诸军统制官召赴行在,别有除授者,其阙听候指挥。」 绍(兴)[熙]五年九月十四日,主管侍卫马军行司公事张(帅)[师]颜言:「伏 累降诏旨,令侍从、监司选举将帅,实为社稷之计也。欲乞下诸路监司并管军主帅,于本路所管统制官内,公共选举有智略、廉洁、堪(究)[充]将帅之人一、二员,具申朝廷审察。如或可采,籍记姓名,以备他时将帅之用。如不应所举,甘坐谬举之罪。」从之。 庆元三年二月十四日,诏:「殿步司、四川诸军兵官见依旧法升差外,其马军行司、江上诸军今 后统制至准备将,仰照旧例格法、节次指挥,委主帅依公选择升差,不得循情,有害军政。解赴总领所,或不系总领置司去处,委自守臣并审覆保明,申枢密院取旨升差。内统制、统领不测点摘前来,审观人材识略,或试以武艺。其绍熙四年正月十七日令主帅解发三人赴总领选择一名指挥,更不施行。」 嘉泰元年五月二十八日,诏:「淳熙十二年指挥『应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副都统制,如阶官未至升朝者,与带升朝官』。可自今后三衙除未至副使者,与转副使。」 四年三月十四日,枢密院言:「三衙、沿江、蜀道凡十三处,军中自拥队、营队、训练将副以至统领、统制,主帅虽得专升差之权,自准备将以下,俱听统制保举。异时擢帅,亦不过以统制曾为环列者充之,是统制距主帅一级耳。今承平日久,非曩时战功之旧,至有校尉为统制者。夫既非伟才,骤居是职,志得意满,贪残骄肆,兵卒嗟怨,正以此也。乞自今统制官阙,令主帅择统领官,权其职事一年之后,军政无阙,方许申奏正差。或已试无效,听别差就权;或统领年限未及,军帅保明升差,除补满年限外,亦更与差权统制一年。委无过犯,方得正差。」从之。 开禧二年正月十日,臣僚言:「比年以来,主帅无(持)[特]立之操,将校有不安分之求。求者虑其员之足而无所致其力,太监则亦不敢求之以正员此句疑有误。,而(子)[予]之以额外。夫以额外为名,则不齿于正 员可也,而今与正员并列;不计其资格可也,而今资格居上,偶正员有阙,则他人不敢踰。乞申饬诸军,除见升差人许令姑存外,日后统制、统领及自余将校,并见阙差人,即不许预先以额外名目升差。」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诏:「三衙、江上、四川诸军,今后遇有欲不次升差之人,须于奏状内称说委是才能卓(赴)[越]、智勇过人,应得已降指挥,主帅结罪保明申奏,即与越格升差。殿步司(走)[赴]都堂审察。江上、四川诸军并赴宣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