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963 页/共 1125 页

九月,诏司天监官丁忧仍不持服,自今仰本监具名以闻。 五年八月,诏:「今后仓场库务门,令司天监差官轮次具名申中书。若差押衣袄者,当一次差遣。」 七年七月,诏:「司天学生不得更注外官。其本监职官出官者,不得带阴阳天文书出外。学生如陈本业阴阳星辰历筭,并不得直进文状,须经本监委判监官看详,实有艺业,即具状以闻,当差官看验。若事该天象,别有异见,即许实封以闻。如开封不是天象文字,以违制坐之。」 八月,诏:「司天监先差职官二员,于锺鼓楼下专掌漏刻时辰,每月支食钱三千。自今须昼夜轮一员在楼下,专管时辰,不得差互。」 天禧三年二月,诏司天监具析保章(政)[正]、灵台郎、主簿转(管)[官]年月,及自来有无过犯以闻。 干兴元年仁宗已即位,未改元。九月,司天监丞徐起等言:「御楼及登宝位两次覃恩,乞依京朝官例改转。」诏罢之,仍告示:「今后司天监及诸伎术官等,并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如)[加]阶转官。」盖抑杂类而别流品也。 十二月,诏:「今后司天监五官正不得依京朝官例差监库务。见监当者,候满日差替。」先是,中官正杜贻范、丁慎言皆依京朝官例监当库务,至是罢之。 天圣元年五月,礼院言:「司天监选四季祠祭画日,先上礼仪院呈进,候降指挥,本监再具申奏,事涉繁紊。自今止委本监依例选定。」从之。 七月,权判司天监宋行古言:「于在监子弟内拣试有行止、无过犯、年十七已上,约四十二人,并补守阙。候三年有阙,补正名。」从之。 三年九月,诏司天监自今后每详定公事,须依经据,不得临时旋有移改,仍取知委状以闻。时有妄陈灾异,互有异同者,故戒之。 五年三月,诏司天监:「近日多有闲人僧道于监中出入止宿,私习干象。又街市小术之人,妄谈天道灾祥,动惑人民。令开封府密切捉捕,严行止绝。」 景佑元年五月一日,新授江南东路转运使蒋堂言:「窃见司天监所置官属,所以观习天文,占候风气。今访闻日官之辈,不思慎密,乞严行戒励。」仁宗令下提举司天监官取戒励,今后不得漏泄军令文状。 宝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司天监主簿元轸累言星变,虑兵寇在河东分野,乞设警备,因其自陈,迁司天监丞。 (定康)[康定]二年十二月二日,权知司天少监、判监事杨惟德以灾异有中,及修定万年历成,诏除司天少监。 庆历五年六月一日,诏司天监保章正至五官正,自今听十年一迁官。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司天监天文筭术官,自今毋得出入臣僚之家。景德初已有此诏。 二年正月,以威武军节度推官刘抃为司天监丞,以判流内铨贾黯言其「多挟阴阳卜术,以游权贵之门」也。抃累自 求免,许之。 嘉佑五年七月,权判司天监周琮言:「正月一日,大流星出毕昴,色如火,宜备胡虏。」后以交趾寇广南,为预言之应,诏:「琮本言胡虏,今盗起南方,即非验。自今无得妄引灾福,侥求恩泽。」 英宗治平三年五月,诏:「司天监官自今不差监诸仓门。监丞已下,月俸皆给见钱。常以九员给事河东等路总管及麟府军马,二岁一代。又岁差一员,押赐衣袄。」 十月,马军副都指挥使贾逵言:请三路经略司司天监官不得与诸色祗应人往还。诏并令逐处发遣赴阙,与在京差遣。 十二月,诏:「今后司天监差大两省一员提举,仍下提举所取索前后条贯,看详遵守。内有未便事,即具奏请。凡系占候公事,各令属官依久例自奏外,其余公事,并取提举指挥。应五官正已上,许升厅参见;监丞已下,并令庭参。月给食钱十千,合用印令铸造。」 又太史局旧名司天监,元丰官制行,改今名。《两朝国史志》:司天监监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灵台郎、保章正、挈壶正。监及少监阙,则置判监事二人,以五官正以上充。礼生五人,历生一人五人、一人:《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四人」、「四人」。。丞、主簿及五官正以下,皆守其职。掌察天文祥异、锺 刻漏、写造历书、供诸坛祀祭告神名位版、画日。天文院掌浑仪台,昼夜测验辰象,以白于监。测验注记二人,刻择官八人。监生无定员,押更十五人,学生三十人。锺鼓院掌锺鼓刻漏、进牌之事,节级三人,直官三人,鸡唱三人,学生三十六人。《神宗正史 职官志》:太史局掌占天文及风云气候,祭祀,冠婚丧葬,则择所用日。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长、有灵台郎、有保章正,而选五官正以上、业优考深者二人为判及同判局。保章正五年,直长至令十年一选,惟灵台郎试中乃迁,而挈壶正无迁法。其别局,有天文院、锺鼓院、测验浑仪刻漏所、印历所,皆主占验历法。 熙宁二年二月,提举司天监司马光言:「前代以来,流星或如杯斗,或有光烛地,或有声如雷,动人耳目者,方记于文馆,以为灾异。宋朝旧制,司天监天文院、翰林天文院、测验浑仪所每夜专差学生数人,台立四面,瞻望流星,逐次以闻,及关报史馆。缘流星每夜有之,不可胜数,本不系国家休咎。虽令瞻望,岂又能尽记 虚费人工,别无所益。况测验浑仪近置刻漏,及专用浑仪考察七政,以课诸历 密,委实无暇更瞻望流星云气。欲乞今后流星云气迹状或异,及于占书有占验者,委两天文院具休咎以闻。迹状关报史馆外,其测验浑仪所更不令瞻望流星云气。」从之。 六月,提举所言:「乞今后应司天监官员、监生、学生诸色人等,除有朝廷指挥,或本监差遣外,并不得擅入皇亲宫院,其皇亲亦不得擅勾唤。如违,并当严断。若犯别条刑名者,自从 重法。」从之。 闰十一月十七日,诏提举所:「今后每岁春秋,委提举官与判监及测验官夜于浑仪台上指问逐人在天星宿。若问士不识五以上者,降充额外学生。今后每遇两天文院及浑仪所正名学生有阙,先于额外监生、学生内拣试。点识周天星座取及八分以上最精熟者,不以上名下次补充。其因过犯降充在额外者,若经三年以上,别无过犯,并许拣试。其因疾患,及不识天星,降在额外者,若经一年以上,所患痊愈及习识精熟者,亦许拣试。若额外监生、学生无可拣选,许于守阙学生内依此拣试,补充逐处正名学生。仍候补入两月以上祗应,本属官员保明,方支本处请给。若自补充二处正色以后,五周年以上,习筭天文三或经书精熟,许乞试,试中补充监生,仍旧秪应。其取经试中在天星宿者,不许应天文科。应翰林天文院并锺鼓院学生阙人,并须以本监依子孙补充习。曾两犯私罪者,亦不得补充。若已在翰林天文院并锺鼓院,今后两犯私罪,并勒出,于本监额外收管。今后节级虽年限满,别无私罪,元不得试中三科者,并试量试一科艺业,十道内及四道以上者,方得转充保章正,仍在逐年本科额内。不中者,更候一周年已上,再许就试。」 熙宁三年十二月,诏:「司天监每有占候,须依经,具吉凶以闻。如隐情不言善恶,有人驳难,蒙昧朝廷,判监已下并(刻)[劾]罪以闻。」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令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以近罢差本监官在京库务及仓场监门也。 元丰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举司天监所言:「先被旨意,应馆阁所藏及私家所有阴阳之书,并录本校定,置库收掌。今编成七百一十九卷,乞上殿进呈。」从之。 三年二月十一日,诏:「自今岁降大小历本,付川、广、福建、江淛、荆湖路转运司印卖,不得抑配。其钱岁终市轻赍物,附纲送历日所。余路听商人指定路分卖。」 六月十三日,诏:权判司天监丁洵、权同主管司天监周琮各补一子若孙充额外学生。洵二十九年不磨勘,琮领监事二十六年,未常为子孙乞恩,故皆及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翰林侍读学士、朝奉大夫、知审官东院钱藻兼提举司天监。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司天监历筭、天文、三式三科,令、丞、主簿并减罢。以冬官正王赓言:因减罢司天监官监仓草场门,故增置三令、丞、主簿,于职事无补故也。 六年七月十八日,太史局保章正冯士安等言:「大内南景灵宫建神御殿,西创尚书省,缘大内为阳宅,景灵宫为阴宅,依经,刑在西方,祸在南方,福在北方,德在东方。二宅经犯北则报南,修东则治西。今犯刑祸,宜急治东北则吉。」诏送秘书省,(勤)[勒]太史局众官定士安等所言 修造及私宅法。既而本局官言:「今国家建神御殿、尚书省,经国体、相地宜、择时日而后治功,其报治法不可用。」诏士安各降一资。 徽宗崇宁四年十二月五日,〔诏〕:太史局瞻望学生并锺鼓院、翰林天文局浮漏下学士、工匠等,自今后年及七十,并六十岁以上眼昏脚疾之人,并与带旧请给额外养老收管。」 政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居注李弥逊奏:「太史局天文院、崇文台浑仪所隶秘书省。今后颁朔布政,既建府设官,则太史局等处虑合拨定明堂颁朔布政府,庶几体统相成,治以类举。」从之。 宣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奉大夫、提举袭庆府仙源县景灵宫太极观魏伯修奏:「圣朝建官设局,阴阳经书,着于太史,(过)[遇]有选卜,必有避国帝拘忌之日。如甲日为受气,庚日、辛日 姓,乙未火墓,乙丑小墓等日,皆不可用。非特国家,至于士庶,亦从五姓名推五行而避之。况今礼乐法度,加惠四方,车书混同,华英共贯,独阴阳考卜之法,未及天下,致太史经书内禁忌之日,公然选用。天下之地,莫非王土,岂容中外有别乎 伏乞立法,应官司考卜,遇甲、庚、辛及乙未、乙丑日,具饮应选之日,委本局开具,依此添入。不许选用,着于甲令,颁之天下。」取到太史局状:「契勘应本路州军并是国家事,凡用日时,随其事宜,合行选择,回避皇帝年命及国音 姓、受气、大小墓无妨碍外,其余方可随事选择所宜所忌用事吉日。」从之。 九月,诏太史局测验浑仪刻漏所合台节级与卒伍同例,自今后改作司辰。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判太史局周彤奏:「乞今后应诸路转运司每年收到历日净利钱,并限次年四月一日已前依条起发上京,送纳尽绝。如违,令本路转运司取索点检,究治施行。」诏违限如上供法。 靖康元年七月十七日,诏太史局:「自今后应诸处勾唤,并取索事干天文文字等,先具奏闻,听旨前去。」 闰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天文局、翰林天文官系属应奉御前天文休咎之人,并不许诸官司踏逐,指名抽差。虽被到不拘常制特旨等许差指挥,并不发遣。太史局同。」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六日,诏:「今后如有太阳、太阴、五星缠度凌犯,或非泛星云气候等,所主休咎灾福,令太史局、翰林天文局依经书实具奏闻。如敢隐蔽,当从军法。」 二年二月二日,诏天文局、太史局自今后除奏报御前外,并不许报诸处。 六月二十六日,诏:「翰林院天文局瞻望学生见阙颇多,可于太史局等处逐急指名抽差,补填见阙。到局依条合得例物,令行在左藏库等处限一日支给。所有逐局已取窠阙,仰太史局却于额外人内踏逐补填,候回銮日依旧试补。」 三年三月二日,诏:「《纪元历经》等文字,如人户收到并习学之家,特与放罪,赴行在太史局送 纳,当议优与推恩。」行在太史局言:合要《纪元历经本立成》二册,《宣明历经本立成》二册,《崇天历经本立成》二册,《太衍历经本立成》二册,《大宋天文书》并目录一十六册,《景佑干象占》三十册,《乙巳占》一十册,《乙巳略例》一十二册,《古今通占》三十册,图一本,《六壬遁甲太一》一十三册,《天文总论》一十二册,《握掌占》一十册,《风角集》二册,《地理新书》一十册,《四季万年历》四册,编造下来年庚戌岁颁赐兵民《庶历本草降》六册,《运气纂》一册,《洪范政鉴》一十三册,《祥累》三册。故有是命。 四月十三日,诏翰林天文局并归太史局。 五月十四日,诏太史局天文官吴师颜、郭中泰、吕璨自今后许将带学生内中止宿,祇备宣问天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