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940 页/共 1125 页
六年,以司农寺所总事众,间遣属官出(视)使诸路,力有不给,乃置勾当公事官,以叶康直、江衍、时孝孙、袁默为之。
七年,司农寺言:「所主行农田水利、免役、保
甲之法,而官吏推行多违法意,及法措置未尽。欲牓谕官私,使人陈述使: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官司违法,从寺按察。」
二月,勾当更置水碾磨事梅宰言:「所有工匠、材料、地步等,若逐次举申,窃恐稽延,难以集事。乞许于将作监权指名抽差工匠,并请拨材料。」诏将作监差人应副,余依所请。
四月二十五日,诏司农寺罢赊粜粳米,令三司尽数转输河北路常平司,以备赈济。
五月十五日,诏:「司农寺主簿、勾当公事官自今非有朝旨,无得差出。仍减四员,令本寺具各存减员数以闻。」
九月一日,诏:「应已兴修水利,宜令寺司置籍拘管。如朝廷差官出外,即仰申中书相度,指挥所差官取索,因便体访。如有不当,即按验以闻。」
八年三月五日,诏:「今后在京仓场所管任满,并成考,合该批书印纸历子,只委提点仓场所一面勘会,依条式批书。」
三月,诏:「在京仓库立界满,如勾当及二十个月,与理为一任。若不及,印与新界□副别立界勾当。」
六月二十三日,都提举□□□司言:「城南并新置炭场,自来受纳石塘河纲□□□遣抽税,系提点仓场所管辖。石塘河纲运□□废罢,年计炭数纳税,又从本司管认抽税客炭,与商税事体一般,合隶本司。别无干系提点仓场所事节,欲乞拨隶本司管辖,监官仍令奏举。」从之。
九年四月十四日,中书门下言:「广济河催遣辇运张士澄申,准朝旨,令依旧行运。乞复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员
管勾。」从之,仍令本司奏举。
二十九日,诏:「诸在京府界仓库所供月季年帐,并于合满后,依限申省。月季帐二十五日,半年帐四十日,年帐五十日。如违限编敕仓库申州法此句疑有脱误。。」
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选官重行看详修定。」诏只就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熊本提举。
八月九日,诏中书门下:「访闻司农寺见出卖天下祠庙,辱国黩神,此为甚者。可速遍指挥,更不施行。其司农寺官吏下开封府问状,仍令自今司农寺市易司应改更条法、创请事件,可并进呈,取进(旨)[止],不得一面拟进行下。」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司农寺置丞四员,内丞一员通管三局,余三员并增主簿三员分管三局。其勾当公事官并罢。」
二十六日,诏:「自来逐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卸纳到汴河粮斛数目申奏,至住运日住奏,自今废罢之。」
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诏:「司农寺丞及提举常平仓官,并选尝历知县令、考课优等人。」
四月十六日,司农寺言:「勾当公事王觉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相度,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今减二分。」诏减五分。
元丰元年正月十五日,诏:「诸路州军阙雨雪,或雨雪过多,委提举司月一申中书呈,令司农寺注籍。」
二十二日,诏司农寺:「应常平存留一半钱谷粜籴数目,每岁终类聚,于次年春季点检,仍开具逐路以闻。」
二月二十五日,诏「诸城、寨、
堡、镇常平钱谷已给十日,具数申司农寺,岁终上都数。」
三月二十二日,判司农寺蔡确言:「本寺典领新法,事务繁重,非诸寺监之比。官属虽以才选,而并不别理资任。欲乞丞、主簿并二年理一任。别除差遣者,须(侯)[候]成任,遇有员阙,除朝廷特差外,丞选于主簿,比转运判官;都丞选于诸局丞,比提点刑狱。其资浅者,差与权发遣。」诏候理正运判以上资序,三年为一任。仍令中书立法。
五月二日,司农寺言:「诸路蚕麦丰熟,乞下提举司以积欠钱谷量直折纳。」从之。
七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蔡确请令三局丞、主簿不妨事,兼删修本寺条例。从之。
二十五日,提点在京仓场所言:「在京诸仓有名额重迭者,乞改易。其延丰、永济、广积、广济各第一仓依旧名外,欲以延丰第二为元丰仓,永济第二为永丰仓,广积南仓为大盈仓,广济仓为广阜仓。」从之。
九月七日,诏:「自今常平、免役、坊场等钱物,诸处申奏,得旨移用,并送司农寺。」
十一日,司农寺请:「诸秋熟处,民户积欠常平、免役等钱谷三分以上,听重增钱折纳。」从之。
十四日,司农寺请:「自今以存留一半钱所籴粮斛别为一项,更不与常平旧管同沽价。」从之。
十月三日,司农寺请:「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因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寺拨还。」从之。
九日,诏司农寺令诸路提举司:「应常平金帛并许变易。如变
易不行丝绵,促令依条变转。如市价贱,即以本州岛逐色元价,以贵贱衮同纽计。所亏不及一分,并许出卖,不得抑配。如出卖不售,即具如何经画,申寺相度,或兑充上供钱数。其余物准此。」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敕,多已冲改,免役等法案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敕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为目。」从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自今司农寺除本寺官请受及吏人衣粮食盐依旧三司支给,余支本寺所管常平、免役、头子、蹙零等钱。」从判寺蔡确请也。
二年正月十四日,诏:「司农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桩粮斛,并兑换与河北籴便司,更不许置。」
八月六日,权发遣司农寺都丞吴雍言:「淮浙(运)[连]岁丰稔谷贱,乞借逐路积剩免役、坊场钱,就并河州县镇增籴 米,常与别司仓储兑换。如向去价稍高,兑充上供。」下司农寺,请如雍议,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下不尽钱充籴本,次以坊场、免役余钱,坊场留半,免役钱留二分。从之。
十九日,上批:「局中见积司农钱,可选官经制,运至陕西塞要郡,封桩籴本。」(逐)[遂]命司农寺主簿李元辅往,仍令立耗折分数以闻。
九月二十九日,司农寺上《元丰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诏行之」之下原有「同日,诏鬻官监、场务买名钱,依旧入司农寺。上《元丰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数句,与本条及下条重,今删。。
同日,诏:「鬻官监、场务买名钱,依旧入司农寺。」时三司言:「人
户买扑官监及非折酬衙前场务,所增收钱并合入三司帐。」而司农寺以谓:「官(盐)[监]、场务外,皆是新法拘收钱,不当入三司,乞留以助募役。兼岁入百万缗,于市易务封桩,若失此钱,恐不能继。」争辨久之,乃从司农寺之请也。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应发坊场钱百万缗,令司农寺分定逐路年额,立限于内藏库寄纳。」
三年二月一日,编《司农寺敕》成。
四月三日,诏:「两浙路减罢耆、户长、壮丁、坊正,并拨还支酬衙前、度牒等钱百二十余万缗,其变市金帛,输司农寺封桩。」从都丞吴雍请也。
二十三日,诏:「司农寺改更常平、免役、坊场等事,有干大法者,不得辄下相度,并先奏取旨。」
六月五日,诏:「司农寺移边远镇、城、寨常平钱输本州岛者,听民除步乘钱,着为法。」
七月二十八日,权发遣司农都丞吴雍言:「乞置局,会天下役书,删除烦复,支酬庸直,比较轻重,拟成式样,下逐路讲求报应,再加删定。」从之。又言:「差官考存留耆壮雇直等支酬衙前钱物,计置聚之京师,或移转沿边,变易金谷。」诏提举司限一季,具数以闻。
八月一日,太常博士、权发遣司农都丞吴雍言:「议定淮、浙两路役书,减冗占千三百余人,裁省钱二十八万四千九百余缗,会定岁用有宽剩钱一百四万余缗。诸路役书多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诸路依仿报应。」从之,令吴雍与司农寺主判详定。
九月二十八日,诏都大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