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935 页/共 1125 页
七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依已得指挥,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令检举设狱,今乞从本寺就狱粮历内作料次,经粮审院批勘,下左藏库,每料支钱二十贯,收买设物使用。」从之。
闰四月二十六日,权刑部侍郎王衣言:「大理寺官属,其堂除选人任大理(寺)[司]直、评事,除试法官中等第二等下已有改官法外,余人未有立定改官之法。今乞堂除选(一)人任大理司直、评事,到寺供职二年,通理三考,有举改官人三员,与改合入官。」诏令吏部限三日立法,申尚书省。
八月十二日,诏大理正、断刑、治狱丞共七员窠阙,依旧堂除差人。先是,寺监丞及法寺官堂除差人,以吕颐浩言,依旧法,归吏部注拟,已而无应格之人。至是吏部建请:「大理正、丞资望甚高,异时除授郎官、卿少之选,欲望仍旧堂除。故有是诏。详见吏部。
九月二十六日,诏令
大理寺选差使臣一员,充监门官,具姓名申尚书省。仍令内侍省专差内侍官一员,常切在门检察。以本寺言:「本寺合差监门内侍官二员,专一在门守宿,检察出入。今止差到一员,又趁赴朝殿祗应及(专)[传]宣出入。自来备礼到寺,委是虚文。望于枢密院见管使臣内选差有行止谨愿官一员,充监门官,一年一替。」故有是命。
十月五日,诏:「大理寺使臣公吏,应官司及奉使官辄指差者,并从杖一百科罪。仍仰本寺执奏,更不发遣。」从本寺请也。
十一月十七日,大理寺言:「踏逐到承信郎冯熙积充监门官,与内侍官互轮当日宿直几察。乞于本寺赃罚钱内支钱七贯充茶汤钱外,每月别给食钱一十五贯,于本寺公吏请给历内批勘。」从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大理寺监门使臣与内侍官一员,并仰每日常切在门检察。遇夜,许分番宿直。其内侍官与免趁赴朝殿祗应及傅宣出入之类。」从大理请也。
七月九日,诏:「大理寺手分狱子,令本寺于外州军差拨,不得更于临安府抽差。其已差过本府手分狱子,候外州军差到日,对替发遣。」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见破狱子,每人特令户部每月各添支米六。」
十一月十五日,诏:「大理寺职级张昭亮、顾琦、使臣王庆并许依例,不妨参部注授差遣。」昭亮以成忠郎任大理寺左推职级,琦以保义郎任大理寺右推职级,庆以成忠郎为捉事使臣,共有陈乞故也。
四年正月八日,诏:「大理寺务要严密,虑有听探语言,漏泄狱情,其本寺许用元丰六年二月右治狱指挥,系公人漏泄狱情,杖一百。及许用大观开封府六曹通用 ,诸左右狱内祗应人谓狱子、行入、座婆、医人之类,但可传达漏泄者皆是。并三人为一保,如通言语漏泄者,情重者杖罪,五百里编管;徒罪配千里牢城,同保人失觉察,各杖八十勒停,永不收叙。即经停而别投名者,许人告条法。仍有告获似此之人,赏钱五十贯。」先因渡江散失,后省记到前项节文,经尚书左右司看详,以上件指挥无元降年月日,全文贴说不行,至是寺官有请,故有是命。其后视为虚文,无复畏惮。至五月二十九日,本寺措置,如请求行用、传达狱情申乞,又立一百贯,以赃罚钱先次充赏。亦从之。
四月十日,刑部言:「大理寺丞刘抡等状,『本寺丞、评事议断刑名有差失者,岁立比较法。去年责罚差失寺丞孙光庭降一官,评事张仲奭送远小监当。切详祖宗以来自有比较法,差失死罪,至满其数,乃该比较。仍须因朝廷问难改正者,方理为数。或因刑部改正,则以名件比折。及所差失死罪徒杖刑名,各以其数多少,递相比折以计,差失死罪,各有差等。及在赦降前者,不理为数。所有比较法:重者止于选人展年改官,京官不得当年对减磨勘,或断绝赏给。若一岁丞、评事差失死罪皆满其数,不以人数,尽行责罚;若皆
无差失,即尽无责罚。今来比较法不以(多)[其]数多寡、刑名轻重,又赦降前后,每岁须要丞、评事两员被罚,其罚又比旧日至重。若一岁皆无差失,而偶失出入笞杖刑者,依近法亦须责罚丞、评事两员。若皆失出入数多,亦止责罚丞、评事两员。以三岁论之,(承)[丞]三员尽当降官,评事八员,被罚者几半。况本寺职事繁重,使一岁所断,皆无分毫差失,止得减一年或半年磨勘。依今来比较法,则四岁之劳不足以赏一日之责,委于人情法意未尽。』都省送下刑部,本部看详,昨立到比较法,每岁具两员最多者取旨责罚,不以差失多寡为限。显与比较旧格法意不同,理合别行修立。」从之。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状:「看详先拟立到比较差失最多者,具官职姓名上省,取旨责罚等条法,缘所立条内别无立定每岁差失多寡,该比较之数明文。谓如评事八员为额,内七员别无差失不当,一员稍有差失,责罚亦不能逃。兼(等)[寺]丞四员,分议八员评事案状,即是寺丞所议,比之评事所断,案状倍多,其差失刑名,理宜分别立文。今欲拟立下条:诸大理寺丞、评事断议刑名,每岁于次年正月行下,取会差失名件比较。死罪二人,寺丞三人。或流徒罪六人,刺配同。寺丞八人。失出者二人当一人,以上执议不同建白者非建:原作「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改。。具官职、姓名上都省,取旨责罚。右入刑部。今系于本刑条内『比较』字下删去『最多者』字并注文,计一十
八字,却添入『死罪二人,寺丞三人。或流徒罪六人,刺配同。寺丞八人。失出者二人当一人,以上执议不同建白者非执、建:原作「干」、「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改。。』计三十九字,冲改元修不行。」诏从之。
十六日,大理卿元衮言左断刑等处乞破纸札,户部供在京元破纸数:池表纸九千七百九十八张,大表纸一万二千张,小纸一万三千五百张,黄纸五千四十九张。诏依东京所破纸数减半支给,仍令所属作两次申户部勘支。
七月六日,诏:「大理寺评事今后依格差试中刑法(等)[第]一等上人外,其第二等下人,令刑寺议,申朝廷除授。」旧法:差试中刑法(等)[第]二等上人充,第二等下人系刑寺选议保明,关吏部差注。近年少有试中及格之人,遂试中第三等以下人,亦蒙除授。故有是命。
八月十四日,诏:「大理寺左断刑人吏,依右治狱已得绍兴二年十月五日指挥施行,不许诸处指差。虽画降指挥,亦令执奏。」
十月二十一日,参知政事沈与求言:「亲兄薨求昨任湖州归安县主簿「薨」字疑误,「□求」应为沈与求兄之名。,为本州岛按发不合循旧例令乡书手家人当直等事「等事」下原衍一「等事」,据文义删。,送常州根勘,已结断讫。窃虑奏案上,臣忝执政,恐有司观望。望付刑寺,依公约法施行。」从之。
九月八日,诏:「大理寺推司如遇省台点检,若止系行遣稽违失错,别无取受情弊及出入人罪,所犯情轻,许与赎罚上簿。若杖以下罪,非情轻合行断决,依临安府例,将当行正领人断决外,其余连书人行下本寺,
依条施行。」从本寺请也。
十月五日,著作佐郎张九成言:「理官欲计若干人立为定数,凡天下狱案来上,序其先后,轮次看详。凡活几人,并减磨勘。」诏令刑部勘当,申尚书省。
七年五月五日,诏:「大理寺丞勘吏部人吏种永和等公事,行遣迂枉,故作(注)[住]滞,其当行官吏理合惩戒。少卿张汇、正赵公权各特罚铜十斤,丞林悫、都辖张昭亮各降一官,职级推司并令临安府从杖一百科断。」
十五日,诏刑寺:「今后应议刑不同,限次日禀白刑部。若所断未定,则刑部长贰限两日率法寺官赴堂禀决。」中书门下省勘会元丰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尚书省批下大理寺正杜纯奏:「(讫)[乞]今后本寺断狱,凡有可疑欲禀白者,先委所议及连签官,事大者众官断议官各述己见,共为一状,须要的确指定,不得疑设两端。然后自正以上,尽凿『欲从某议』,后不可从,即各注所见,从长定断。终不能同,先以众议纳刑部,约日禀白;(人)[仍]未可断,则纳尚书省,约日禀决。」十一月二十一日送刑部十一月:按前文言「十二月」,此处不当反为十一月,两处当有一误。,依所申施行。今来刑寺凡有疑案,情法未相当者,不曾遵依上项指挥,次第禀白与决,只行问难,遂致淹延刑禁,故有是命。
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奏:「勘会大理寺狱空,已降诏奖谕。大理寺近缘住(满)[滞]公事,官吏降官罚铜,并与改正。」
八年四月二日,宰执进呈□□议郎周三畏阙处《要录》作「尚书比部员外郎」,按《职官分纪》卷一一,元丰改制后为正七品,则周三畏当为从七品右承议郎或正八品右奉议郎。、右宣教郎周聿除大理寺卿。上曰:「须仁恕老成者为之。宣、
政间,作此官者皆观望以成狱事,深可戒也。」
【宋会要】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近 关报,大理寺丞叶庭珪除大理正。庭珪前日为丞,乃治狱之丞,今日为正,实断刑之正。断刑职事与治狱异,祖宗旧制,必以试中人为之。庭珪资历颇深,初无他过,徒以不闲三尺,于格有碍。」诏别与差遣。
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宰执进呈大理寺词诉公事,上曰:「此皆官吏 慢所致,可委长贰据所诉亲加审察。如非其人,可与沙汰。又闻狱吏多非旧人,只以诸州人吏充,逐时更替,漏泄狱情,极为不便。盖理寺非州县之比,尤在详察。可密令长贰措置,应人吏须久于执役,不得非时更替。」
十月十一日,宰执进呈刑部侍郎周三畏措置大理寺人吏抽差约束、增添请给等事,上因宣谕曰:「断刑评事,须是尽公,人命所系,岂可容心于其间 可令刑部长贰常切觉察闻奏。」
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右承议郎、行大理寺丞陈良(韩)[翰]候今任满日再任,从之,仍诏法寺断刑官自今愿再任者听。
二十年八月五日,诏:「大理寺刑狱所在,与景灵宫、太一宫相近,令临安府择空地移置,如法修盖。旧基拨入景灵宫。」监察御史汤允恭言:「今百司一新,独大理狱湫隘非便,望 有司量加修葺。」乃有是命。
九月一日,诏:「起造大理寺,可一就于所移地段内,量行盖造吏院。
自治狱都辖至推司家属,并令就院内居住,严其出入之禁。」从寺丞石邦哲请也。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内降手诏曰:「廷尉为天下平,而年来法寺惟事旬白,探大臣旨意,轻重其罪,致民无所措手足,玩文弄法,莫此为甚。比恐尚尔任情,(函)[亟]罢旧吏。所冀端方之士详核审复,一切以法而不以心,俾无 滥,副朕丁宁之谕。」二十六年十月二日,少卿杨揆请刊手诏,置于本寺,从之。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执政进呈刘嵘、何泾、杨邦弼拟除大理寺官。上曰:「理寺都无出身官,正宜参用士人。」于是嵘除大理正,泾、邦弼除大理寺丞。
九月二十七日,上谕宰臣沈该等曰:「大理寺人命所系,近闻吏人多计嘱受赇,深为不便。旧来京师最是棘寺知法,不敢作过。不知今日请给比京师如何 若禄薄,须量增其数,然后可以责其守法。」盖缘重禄有犯,其罪不轻。该等奏:「今日吏禄比京师曾增添。」上曰:「不然。此间物贵,虽已增俸,未必足用。可更令有司相度量增。」已而户部言:「欲据见请十分为率,量增二分。」从之。
十月一日,大理少卿杨揆奏:「检准一司 ,诸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并奏裁事,若重密,仍许上殿。乞自今后,遇本司有重密公事,许依前件条制,上殿陈奏。」从之。
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六曹寺监正名贴司、大理寺右治狱抽差正名贴司到寺,及补正并及七年,许比换副尉。其应攀引
六曹寺监批换去处依此。」先是及三年比换,至是以为太优,故改之。
十月四日,诏:「近累有官员雪诉冤抑,多是元系大理寺勘断。其本寺官观望挟情,已行罢黜,所有旧吏显有妨碍。将大理寺右治狱人吏当出职人日下解罢日:原作「目」,据《要录》卷一七八改。,与注授差遣。其已有差遣人,并限十日前去外州县待阙外,有原系大理寺右治狱人吏,已出职而在行在其它官司充役者准此。」从刑部侍郎徐林等请也。
二十九年四月六日,诏:「大理评事贾选等四人未更外任,并与补外。仍自今虽系试中,必须历任,方得除授。」从侍御史朱倬请也。
三十年四月十八日,诏:「大理寺般押推司请(授)[受]比承勘推司减三分之一,仍展二年,方补副尉。」少卿张运言:「本寺推司系承勘重密公事,所以优支请受,到寺三年,即补副尉。内有般押推司六名,止是抄写文字及赍已勘就案款呈押,难以一例。」故有是命。
二十四日,诏:「大理寺治狱合置检法使臣一员,许本寺踏逐外路州军曾充法司、出职补摄诸州助教名目人充。候到寺满二年,依推法司人吏体例,通理入仕迁补以来至年劳补摄助教及八年以上,与补进武副尉酬赏。」从少卿张运之请也。
五月一日,诏:「刑部进拟案并大理寺右治狱法司(守)[手]分今后遇阙,许刑部并六曹寺监正贴司以上,并大理寺左断刑法司本司贴司以上,各令所属保明无过犯守行止之人,并依三
衙人吏条法,春秋附试。候试到合格人姓名,关送所属收补。内进拟案主事遇阙,将本案试到人依名次递迁。」先是,刑寺胥吏有阙,例是长贰临期差官,量试收补,或抽差填阙。至是臣僚有请,从之。
七月十一日,诏:「大理寺官拘催赃罚钱,比附诸州知通拘收无额钱例例:原阙,据《要录》卷一八五补。,每年催到一万贯以上,少卿减一年磨勘,至四年止。干预管库文簿官减半年磨勘,至二年止。不及一万贯,更不推赏。日后措置拘收,并拨纳激赏库,别项桩管。」先是大理寺赃罚钱准绍兴六年指挥,令每旬赴左藏库送纳,而积年所入无几,率皆失陷。大理少卿张运到任,不〔及〕半年间,拘催赃罚钱二十万缗,于是少卿减四年磨勘,干预管库文簿官减二年磨勘,非首尾干预官以钱数纽计推赏,因有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