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941 页/共 1125 页
举淤田并官庄并隶司农寺。
四年正月十八日,诏遣司农寺主簿李元辅往蜀中,经制见在司农钱,变运出关,至陕西沿边要郡桩管。其有起发物帛,并于凤翔府、秦州等处桩管,令本路提举司拘收。内有合行迁徙变转,即具措置事件,及契勘折耗数目以闻。
四月十八日,都大提点在京仓场司言:「汴河粮纲,岁运六百余万石,及司农寺起发淮、浙米四十余万石,并于沿汴仓分纳,乞于万盈、广衍两仓增廒屋四百间。」诏遣开封府推官曾孝廉按视,具图以闻。
同日,诏:「权发遣三司度支副使、兼措置河北籴便蹇周辅兼提举江南西路、广南东路盐事,体量主行盐事监司之不胜任者,置两局于司农寺。」
五月十九日,诏:「成都府、梓州、利州路自今年常平积剩并坊场司农寺合起发钱,截自李元辅回日,每季委提举司易物帛,赴陕西两路提举司重变转,于边要州郡桩管。」
六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舒亶言:「司农寺前后积滞文字,不惟本寺失于催举,兼诸路提举司多是因循。其提举官已有条,岁终分三等考校。乞自今以提举司承受本寺文字,岁终以十分为率,会计结绝件数。」从之。
十五日,又言:「伏见本寺除帐司外,三局总十二案,系丞四员,主簿六员。其逐局事有烦简,则官属亦当裁减。欲乞止置丞一员,三局各置主簿一员,余并减罢。」诏从之,令本寺主判官于见任官内选留,或别举
官。
五年,行官制,寺监不治外事,司农寺旧职务悉归户部右曹。
七月二十八日,诏进呈粮样旧属仓界,自今归司农寺。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都提举汴河堤岸司言:「丁字河水磨近为浚蔡河开断水口,妨阙茶磨。本司相度,通津门外汴河去自盟河咫尺,自盟河下流入淮,于公私无害。欲置水磨百般,放退水入自盟河。」从之。
七年三月五日,司农少卿廉正臣、董诜自言:「先提点在京仓场,首尾六年,收出剩粮三十四万石,草二百五十九万束。」诏并赐紫章服。
十月十一日,尚书吏部言:「经制变运川陕路常平积剩钱,所增息钱二百三十二万缗,乞推恩。」诏李元辅迁两官,及史君俞、张茂先(侯)[候]改官日,各迁一官,减二年磨勘。刘何、虞仲荀减磨勘年有差。
哲宗元佑二年三月六日,诏:「粳米上中下、麦料上下诸界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三年二月七日,诏罢修金明池桥殿。以时寒,恤(二)[工]徒也。
五月十六日,诏司农寺置长贰。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令裁定排岸司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检法。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司农寺言:「请依太府寺,令官司不许抽差本寺人吏。虽(奏)[奉]特旨及不许执奏留,亦听执奏不发遣。」从之。
八月,复置提辖修仓所。至绍圣元年,三省言:「自复修仓所,所修屋宇较未置以前
不甚相远。」诏罢所置官属,事归将作监。
九月二十七日,户部言:「准敕,复置水磨。今踏逐到京索天源河,措置修立。」从之,仍差右通直郎孙迥提举。
绍圣四年二月九日,司农寺言:「本寺事务繁多,止有丞一员,管勾不给。其主簿一员,专管簿书检法外,别无分治事务。欲乞减罢主簿,添差丞一员,通管寺事。令一员兼主簿职事,一员兼本寺给纳。」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十二日,户部言:「发运司乞,真、扬、楚、泗州排岸司今后依资次,定差准备人管押纲运。若称病患,所属官司看验得实,即一面别差人权押。其病患之人,令随元合得纲分将治。候痊安日,即行交割管押。所贵今后不敢推免,杜绝弊幸。本部今相度,欲依所申事理施行。」从之。
崇宁五年二月四日,诏:「京西都水磨务监门小使臣一员,系创置去处。(今)[令]本辖官司相度,将职事拨并。如不阙事,可以减罢者,罢其系增添到员数。」
大观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委官于富国仓接字廒取到小麦样共十四贴,参比六月七日拱圣第四旨挥已请出小麦色额,大段不同。盖是合千人失于预行(揽伴)[搅拌],并不持平支遣,理当惩戒。司农寺官各特降一官。」
政和五年八月十四日,臣僚言:「切见诸仓米麦一十八界,合差正官三十六员。今止有一十三员,而二十三员率皆权摄。去年每仓又添差监官一员,到今一十七仓,正官止有三员,余皆权摄官,
尽是得替待次之人,缘干请而得,为时暂(切)[窃]禄之计,其于职事,必不尽心。若自今即除正官,使人人尽心竭力以本职,则事可举而弊可去矣。」诏:「米麦监官令司农寺长贰疾速奏举。内监仓官九处,令吏部速行差注。」
六年闰正月二十二日,权发遣两浙路转运副使应安道言:「本路浙西诸州除杭州、镇江府已有专排岸兼管船场公事外,有常、秀、湖州、平江府,自来只是兵官兼管。切缘今来奉行直达法之初,每年不下起发斛斗三十二纲,唯藉排岸官专一管干,津遣纲运,并整葺舟船,应副装发御前物色至多。若令兵官兼管,委是不得专一。欲乞逐州各专置排岸一员,兼管船场公事。仍从本司于文武臣内踏逐奏辟。」从之。
宣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撷芳、撷景园所并罢归龙德太一宫专治所。撷景东园官吏人物并罢,地归京城。西园拨属京城所,地赐郑绅。琼林、宜春苑并罢,并依元丰官制归所属。」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六日,诏:「比年以来,京城拘收拆毁居民屋室甚众,至今无所安居。应苑囿宫观有可废与民者,三省、枢密院速条具以闻。」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罢司农寺,内本寺掌行诸仓支纳、诸路起到上供粮斛、诸草场交纳税草,行下所属仓界草场,交纳支遣事物拨隶仓部。
绍兴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复置司农寺丞二员。户部条画,下礼部铸造司农寺丞印,仍乞以「某
寺丞之印」六字为文。一、行移文字于本部用申状,于所辖场务用贴。一、所辖库务如点捡得有违慢事件,申本部施行。一、请给人从,依大理宗正丞则例支破。内亲事官招置一名。一、逐季取索所管库务帐历,驱磨有无侵欺失陷文状,保明申部。一、每丞下招置手分二名,贴书一名。行遣文字请给,并依宗正寺人吏支破。一、南北省仓、草料、和籴场隶司农寺。诏并从之。
同日,诏:「司农寺丞每月将诸仓见在斛斗,约度色额高下,品定合支自宰执已下至厢军诸色人等月粮口食定样供呈,行下粮料院。并应办禁中月俸、节季粳米,及申乞支给折麦钱数。仓场给纳、和籴场收籴,并行亲诣,检掣点检。及检察稽滞违法粮斛、草料、纲运入门按此字不见于字书,疑误。,随事报寺丞,催督排岸司日下看步拘辖卸纳,捡察搜空,覆验湿润,估剥亏欠。」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司农寺卿、少各特复置一员。
七月二十七日,诏复置司农寺仓部。昨并到司农寺所行支纳粮斛、草料等事务,并拨到手分等,并依旧归本寺掌行祗应。其余应干合行事件,令本寺遵依旧制施行。
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尚书省勘会:「司农寺旧额,职级手分共一十八人,至头名满三年出官。缘即今裁减,止一十人,比旧少八人。若依旧额人数年限出职,显属侥幸。」诏出职年限令敕令所重别看详,申尚书省。敕令所看详:「本寺旧额依政和五年二月六日指
挥,主管官满三年无遗阙,通入仕及二十五年,补承信郎。昨因复置本寺,见今人吏止有一十一人,不及原额之数。今来胥长虽已依旧年限出职,理留添展年限。今欲将司农寺人吏迁补至胥长满五年,无遗阙,通入仕及二十五年,与补承信郎。候将来事务依旧,敷足吏额日,与依旧年限出职。」从之。
十年十月,诏司农寺复置主簿一员。
二十三年六月五日,诏:「江东西、湖南北、淮南路诸州军今后起发米料无运至下卸处,差募文武官校副尉并未出官选人及不应差出官,依见行酬赏指挥,止各与三分内减一分。」先是,诸路依节次所降指挥,押人已有等第推赏。内除两浙已是适中,余路分旧立赏典稍优,故有是命。
十八日,诏:「应仓库交卸纲运折欠,并实时具名色数目,申解所属。见得有侵盗贸易之弊,即送大理寺,推治其过误损失,并押下元起纲处,依法施行。」先是,止送排岸司监系,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诏司农寺胥长一名,胥史二名,并依旧。胥佐六人减一人,贴司六人减二人,私名二人并减罢。以裁定百司使额也。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三日,司农寺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吏二人,胥佐五人,贴司四人。今减贴司一人,将年老胥佐焦通开落,却令以次人依条试补。」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制,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十三日,诏司农寺并省主簿
一员。见任人计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司农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
干道三年二月十三日,诏:「今后粮纲有欠,并从司农寺一面断遣监纳。如情犯深重,事须推勘,送大理寺。及押纲有官之人,照应祖宗条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
三月八日,司农少卿莫济言:「行在省仓上中下界见管(撞)[桩]积支遣米一百三十余万石,廒屋并各盈满,见有两浙、江东起发纲运及收籴米斛,别无廒眼盛贮。窃见近降指挥,罢太医局。契勘上件屋宇,缘与省仓中界相邻,兼通河步。欲望拨副司农寺,安顿米斛。」从之。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诏:「司农寺日下差子五十人,并合用斛斗,于今月二十三日绝早赴丰储仓,伺候差官前去盘量。」
淳熙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司农寺言:「本寺吏额一十八名,今止一十一名,内胥长一名,胥吏二名,胥佐五名,贴司三名,乞于本寺见管贴司内升二名权胥佐,退下名阙,许差人承权。」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