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934 页/共 1125 页

七年六月三日,御史蹇序辰言:「去年五月,举行大理寺长贰亲讯狱及十日虑囚格。闻长贰并不亲虑问,望更按实。」诏大理寺分析。 六日,御史刘拯乞大理寺、开封府左右厢、军巡抚院皆置门簿,凡追送人,具人数事目知在断放,并朱书结绝。从之。 八年六月十一日,尚书省言:「乞自今大理寺事干推断应奏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刑部言:「刑司检法官覆州县官、小使臣等公罪杖以下,按申吏部大理寺注籍,则法官可以专于谳狱。」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近勘断公事全少,其见管官属吏人狱级名额依旧,虚糜廪禄。欲左右两推并为一推,并减官吏冗员。」从之。 四月四日,诏:「大理寺左断刑架阁库专委主簿主管,其余台寺监有架阁处依此。」 十八日,诏:「大理寺除左断刑丞外,其余寺监簿并中书省差。」 五月十二日,诏:「大理寺公案日限,大事减十日,中事、小事各减五日。」 二年五月十六日,刑部言:「大理少卿杜纯请省断官,且仍旧额省评事二员,以十二员为额。」 三年五月二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并罢,请依三司旧例,于户部置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官司应干钱谷公事。」从之。 十 六日,诏寺监省员,大理寺并置长贰。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刑部言:「大理寺官,旧条惟曾任外处官失入徒以上已决或失入死罪,方不预选。新条又添入任大理官(又)[失]断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亦不在选限。窃以大理日断天下疑案,案牍既繁,不无错误。又况容有疑于轻重之间,若因问难改断,亦为差失,则人数太窄。窃虑精强谙习之人,偶以碍格,不得预选。欲乞于条内改三人作五人,改一人作二人。」从之。 五年八月十三日,大理寺言:「丞有阙,乞于司直内通行差权。」从之,仍于承务郎以上选差。 六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寺言:「断案若定夺事,卿、少卿、正应避者,免签书;若俱应避者,牒开封府。」并从之。 闰八月十五日,大理寺评事梁子奇言:「官员犯罪,应坐举者。乞今后会问到合断人,依旧取勘定断。又犯罪者与大理寺官曾荐举之人,乞本寺丞、司直、评事依元佑编 被差检法,有嫌听回避法,许自陈,别差官定断。」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大理寺人吏并许依旧法断(法)案,次第推恩。」 绍圣元年七月九日,御史中丞黄履言:「大理天下之平,而断刑之官,选任尤重。先皇帝振修百度,初立选试之法,第一等取数常艰,最为精密。惟中等得入大理为断刑官,自是文士始有预试中选者。以故奏案之上,皆理官躬阅断案,多所雪活,舞文之吏,不能移夺。元佑中,以大理断刑官恩典常重,故责考 任举主,而增以尝历刑法官与县令优课为奏举法。其试入优等者,不得预焉。欲自今专用先朝选试之法,删去尝历刑法官、县令优课条。自非试预上选者,不得为断刑官。庶乎官得其人,而职事举矣。」监察御史郭知章亦乞用熙宁、元丰试法。诏令刑部、大理寺依元丰选试推恩法立条。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大理寺复置右治狱,仍具元丰旧例添置官属员数。 二十八日,诏大理寺复置右治狱官。内置司直一员,于左断刑部差部:疑误。,余依元丰年员数差置。 八月十三日,试大理卿路昌衡言:「欲令本寺丞据数员分左右推,有翻异即左移右推,右移左推,亦如开封府三院翻变公事改送别院。若再有翻异,即乞申朝廷差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推究,更不与开封府互勘。庶事得其实,可革互送挟雠之弊。应勘鞫公事,乞不许地分探报,适足生事。」从之。 三年六月一日,御史中丞黄履、监察御史蔡蹈言:「近诏以大理寺申请,自今御史台弹察诸司违法稽滞等人,候朝廷批降大理寺,从本寺牒元举发处,令责限取索,送寺书断。缘本台纲纪之地,岂可代有司区区应报 请应弹察诸司违慢等事,依元丰旧例,止从大理寺取索约法,官司各安分守。」从之。 十月十三日,大理寺权少卿李延宁言:「司直、评事乞复用元丰选差之法。」从之。 元符元年三月十九日,大理寺言:「乞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 公事,并依旨勘断,各不得奏请移送。」从之。 四月十四日,大理寺言:「应奏断公事,乞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从之。 徽宗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 五年六月七日,诏大理寺狱空,大理卿李孝称、大理少卿马防各特转一官。 大观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大理寺言:「见禁公事,并已勘断了当,即日狱空。」诏依崇宁五年六月三日例推恩,马防、崔直躬特与转行。 七月九日,臣僚言:「窃见大理寺决狱,以其职事所当为者较计积累,以为功劳。一岁之内,率当五六迁,人皆指目,谓之侥幸,诚不可以久行。宜参酌,裁为定制,须其任满,考校功实,量(嘉)[加]迁陟,庶合中道。」诏今后赐束帛或降 书奖谕。 政和二年七月四日,诏大理卿曹调提举南京鸿庆宫,少卿任良弼知密州。以言者论「比来大理任用非人,迎合曲法用情」故也。 八月二十九日,刑部侍郎马防等言:「熙宁有法官再任酬奖,至于许其三四者,岂非为官得其人 则正可久任,而赏或在所不吝。今虽有再任法,而(酌)[酬]奖与初任无异,而又奏举之制,以高其选,所愿留者,十无一二,而(承)[丞]、评事益难其人矣。欲乞申诏有司,讲明前后条制,刑部大理事候法官任满,共择其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增其酬奖,理为堂除。大约常留一半旧人,使后来者有所谘承。」诏依奏,仍许就任(阙)[关]升,理本资序。 三年十月二十一 日,尚书省言:「大理寺断洋州宗永案,元断该赦外杖六十,因问难改断处死,系评事刘元长。又断德州张道案,元断杖八十,因问难改断杖一百,系评事康公裕。」诏各降一官。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大理寺言:「乞今后本寺应抽差人吏在外,委提刑司下本处,限一日发遣。如敢以事占留,及违限不遣计程,从本寺具因依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如已支破递马仓券前来,若在路托疾,令所在州县差人监押赴寺,仍不许他司截留抽差。若他司申请到(例)[例]特行截差指挥,亦乞从本寺执奏,却行拘栏,归寺祗应。」从之。 六月五日,大理寺奏:「乞应诸司库务缘公事合行追究之人,并许本寺直行勾追,本处限日下发遣。如官司辄敢容庇不发遣,并科杖一百,从本寺申尚书省取旨,先次勘断。庶几百司稍知刑狱官司有所畏。」诏依,所至官司辄敢不即发遣,以违制论。 五年四月三十日,大理卿侍其传言:「熙、丰间,本寺尝置习学公事四员。乞复置长、贰,立课桯,正、丞同指教。」从之。 宣和元年二月十一日,中书省言:「大理寺断配军聂青等九人逃走劫盗,徒罪不赦,因问难改断该全原,所断委是不当。」诏无断官,评事李平仲特降一官。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 五月二十二日 ,梁俊公事,大理寺引用条法不当,丞、评各降两官,长、贰各降一官。续奉指挥,连签丞、评各降一官。又九月十八日 ,董弼公事, 大理寺违慢长、贰、元断丞、评各罚铜十斤。昨来吏部为指挥内止及长、贰、丞、评,而不及正,于是大理正尉迟绍先者独不与降罚之坐,臣窃疑焉。在《刑统》名例,有四等坐罪之法,其说谓: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理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掌典。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又官制格目:评事、司直、检法详断,丞议,正审,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第恐坐罪之法,前日 文偶失该载耳。其大理正尉迟绍先当时实与签书,伏望圣慈特降睿旨,依前降指挥,一例降一官、罚铜施行,庶尽法意,而于公议为允。」诏大理正尉迟绍先特降一官。 六年二月三日,大理寺言:「应今后断不隶寺监合行理纳官钱物之人,内都下人送诸厢,外路人送元来处监理。」从之。 七年四月七日,诏:「大理寺奉公不挠,狱无淹留。大理卿陈迪可视待制官,令中书省取索,量度轻重,特与推恩。」 十八日,诏:「大理寺官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见任人并罢。」以言者论「比岁选任非人,议法不中」,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文字,自今后依令送朝廷,守旧法施行,不得乞降特旨遣断。」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大理正并替成(次)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大理断刑治狱少卿、寺正各〔减〕一员,断刑寺正六员减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 断刑司直兼治狱司直,其寺簿并治狱司直并罢。吏人并三分减一。」 绍兴元年二月三日,诏:「大理评事赵公爟随逐行在,虽非试中刑法,缘本寺断刑官独有本人,候到任及一年,通历任成五考,有举官三员,从长贰保明,特与改合入官。」以寺官改法官,止系试刑法中等第二等,有不改官法,因本寺请,特有是命。 三月七日,诏:「评事阙,委本寺长贰依旧制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应格人不足,即踏逐实谙练刑法人权充。」从刑部尚书胡直孺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