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933 页/共 1125 页
五年四月,诏:「近日大理寺每有详议,连书奏上,不能执正,多所依违。自今并须尽公结奏。」
六月,诏:「大理寺权少卿、详断官自今不限在职月日,但本官及三年无遗阙,即引对转官。」
是月,以兵部尚书查陶为秘书少监、判大理寺,代朱搏。初,中书以搏议法不当,请用陶。真宗曰:「比闻陶亦深文。」宰相言:「熟习法令,如陶之比者甚鲜。」遂可之。
景德二年七月,诏大理寺应官员诸色人不得放入。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大理寺应御史台、开封府案牓速即断奏。以方春,虑淹系也。
八月,诏:「住给大理寺逐月充〔均〕定公用茶,自今逐月特给公用钱二百三十千。二百六十二千均定给本寺官吏,三千四百充公用钱。」俄又令:「于本寺阁住钱内,更支十千充公用。」
十月,诏定大理寺官食钱,判寺一人十五千,少卿一人十二千,断官八人十千,法直官二人六千。
三年四月,诏:「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如供职年满,须替人到,即得出寺。」
五年九月,诏大理寺详断官每人差剩员一人当直。
天禧二年九月,诏:「大理寺自今后应系宣黄草检并元案及写录未成文字等,
或值至晚,纸数稍多,抄写未毕,只(今)[令]逐手分纳在本寺断官处收掌。须见文字道数足与不足,及点检得住滞未了文检,催促本寺手分疾速写录,无致稽迟。」
五年六月,诏定大理寺餐钱:月二百六十千,均给众官。其员缺在假者,留充公用。从本司之请也。
仁宗天圣七(月)[年]九月十九日,司封员外郎赵廓言:「臣尝判大理寺,每有急案,并众官看详,上书本断及连签官二员施行。 遽之际,颇虑漏落。它官既不书位,亦恐因循。欲望自今应集众官详断者,悉令著名。若刑名失错,一例勘罚。」从之。
嘉佑六年三月,诏:「大理寺命官有不当书罪而捃拾文致者,本处官吏并鞫罪以闻。」
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大理寺详断官再任五年,满日与理为两任。所有许再任三年,满日与□□年□□□□更不施行。《神宗正史 职官志》: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刑狱、断谳、推鞫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隶:原作「者」,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而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特:原作「时」,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禀议者禀: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审」。。,请尚书省请尚书省:《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上刑部」。;即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上殿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刑部验实以闻刑部:《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御史」。。凡分案十有一,设吏六十有九。《哲
宗正史 职官志》分案十一,余同。
神宗熙宁五年五月十四日,大理寺(官)[言]:「旧条,详断官八员为定制,每二人连签同看详。如有失错,本断官与连签官一等科罪。勘会旧来定断公案,或不详审,及有积滞,盖是文案稍多,断官员少。今来新法试中八人,欲乞增置断官二员,以为定制。所(有)[贵]久远不致淹留差失。兼自来连签官虽有条约,并承例不同看详文案,只候本断官断,草检书字后,虽主判与审刑院改动刑名,以至奏上,更不经由连签官,深属不便。乞依条,详断官每二人同共看详,定断文案外,更于奏状上系衔,仍同点检。所贵二人协(立)[力],递相照管文字。」从之。
七年十一月四日,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李承之言:「检会刑部大理寺断覆官元额十二员,熙宁五年增置二员,今又置习学公事九员。三、二年间,皆改京官。乞裁定诸司合置员数。」诏:「大理寺详断及习学官自今无过十四员,刑部详覆及习学官无过六员。额外人数满不补。」《职官志》云:七年,置详断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与《实录》数目不同。今两存之。
元丰元年闰正月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奏举习学公事,并举曾试刑法、得循两资以上人。」
四月三日,诏大理寺行铨院案吏与增禄,仍行仓法。
八月二十五日,诏:「大理寺习学公事厅分半分文字,未满半年,勿令断入官赃案。候成考,委官审察,如任断官等,即保明,依正断官例,候有阙与
差。选人通理习学满二年以上,仍通计历任成四考,有举主二人,与依两任四考条转合入京朝官,并令别理资任。如未尝有历任考第,即候通理习学并详断等官共四年,亦准此。已系京朝官充习学者,并依详断等官理任条行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言:「奏诏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院刑狱皆本府公事,而三司诸寺监等凡有禁系,并送三院,系囚猥多,难以隔讯。又盛暑疾气熏染,多死亡。官司各执所见,吏属苦于谘禀,因缘留滞,动涉岁时,深为未便。参稽故事,宜属理官。今请复置大理狱,应三司及寺监等公事,除本司公人杖笞非追究者随处裁决,余并送大理狱结断。其应奏者并天下奏案,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主推鞫;检法官二人。余悉罢。应合行事,委本寺详具以闻。」从之。以权知审刑院、尚书度支郎中崔台符为右谏议大夫、知大理卿事,屯田郎中、直史馆、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蹇周辅,太常博士、权判都水监杨汲为少卿。丞及检法官,令举官以闻。初,上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台符等作大理寺,工万七千,十七日而成。作于元年十二月之戊辰,讫于二年正月之甲申。以楹计凡三百六十有三,度地于驰道之西。宋用臣经其制,秦士禹司其役,史臣李清臣为记。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官吏并公案等,并
归刑部。其当送大理狱结断事,自来年正月后,依十八日诏施行。」
二年正月九日,诏:「旧隶三司寺监承受断遣或送府司军巡院禁勘公事,非提点仓场司、四排岸司徒以上罪及合追究公事旧送三司者,并送大理寺。」从本寺请也。
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称者,许依三司条例断奏。事若重密,仍依审刑院、三司、开封府例,上殿奏裁。」从之。
十八日,诏大理寺:「日者修举坠典,厘正职业,俾治官府狱事。前代章程湮灭,岁久不可复知。今所图画,皆以义起。推论规模,不少宽假,必难称办。苟官吏各怀顾忌,于驱遣之际,或致逡巡,则稽留弊害,无易前者。本寺承事勘鞠,可且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断讫供:原作「从」,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并以上司具犯由申中书、枢密院、刑房,候置司及一年别取旨。」其后及一年,乃(役)[复]诏依开封府例,供报纠察司。《职官志》云:崔台符等言,寺囚待报者多,诏京师具狱有系囚者,断奏先下。
二十七日,诏大理少卿资任视三司判官,丞视转运判官,又诏大理寺置干当公事官二员,以大小使臣充。《职官志》云:崔台符言:「请增置主簿一员。」其年月检未见,今附此。
二月十五日,诏大理寺官属可依御史台例,禁出谒及见宾客。
十六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流以下罪,长贰亲录问决遣。其大辟罪,乞牒御史台,选差曾任亲民常差官一员审问,即特旨推
勘。罪至大辟或命官,即临时取旨差官。」诏大辟罪牒御史台差官,赴纠察司审覆,余如所请。后又诏报御史台差官,同纠察司就寺审覆。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月具见禁及已决罪人数,申中书省。
三月八日,诏:「大理寺长、贰、丞、簿家属既不在治所,如遇休暇,宜止各轮一员在寺,余归休沐,庶可经久,人无惮倦。」着为令。
九月十七日,诏:「翰林学士李清臣所撰《大理寺记》,凡朝廷修废官事之本末小大,无不该载。惟台符等首被选抡,考举坠典,能剸遣滞讼,狱无淹囚,独不得挂名其间,尚为阙漏,宜送清臣增入。」
三年正月七日,诏大理寺鞫罪人,依开封府例,报纠察司。后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报纠察司,许之。开封府准此,仍照纠察司,如察访得虽非徒以上而出入不当,许索文案点检。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听已画旨公案,批送门下省。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
四月七日,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狱空,诏送史馆。台符减磨勘二年,少卿韩晋卿、杨汲一年。《职官志》云:其后狱屡空,令御史按实,降 奖谕焉。
五月一日,〔诏〕大理寺官差承务郎以上。如无,即差选人充正官,立行守试请受法。
七日,诏以朝奉郎莫君陈等九人为大理寺丞,宣德郎张仲颖等十二人为评事,朝奉郎程嗣先等四人为司直。先是,复置大理狱,有诏已差卿少,自余丞及检
法官,令举官以闻。至是始差官也。
七月三日,诏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自今每岁一次,就本寺以见在案尽数断绝,上中书取旨。
二十一日,大理寺绝断公案官吏共赐四百千,次第均给之。
十月六日,诏:「大理寺狱空,吏人量与支赐。自今大理卿免假日入,止令治狱少卿、推丞更直。」
六年三月六日,尚书刑部〔言〕:「旧刑官、详断官分公案断讫,主判官论议改正注日,方过详议官复议。有差失问难,并于检尾批书,送断官具(讫)[记]改正,上注判官审定,然后判成录奏。自三司并归大理,断官为评事、司直,议官为丞,所断案草不由长贰,日者断案,类多差忒。欲乞分(平)[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复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从之。
六月十三日,诏:「大理寺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奏裁公案,送定断官看详。如非疑虑,情法不称,并免收坐。」从本寺请也。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祠部言:「乞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杂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着为令。其后着令:司直、评事阙,选尚书及侍郎左选人;丞阙,止选尚书左选人,仍经任司直或评事,系亲民资任者。已上二件,其初改官应入知县人,亦选。正阙,选丞或司直、评事见系
通判以上资序者。以上所选,仍不限见任、授讫未赴。即曾失入徒以上罪已决或死罪,若私罪情重及赃罪,或停替后未成任,各毋得入选毋得:原阙,据《长编》卷三三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