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906 页/共 1125 页
明、材中御史者各一员。从御史中丞赵安仁之请也。
四年四月,诏知制诰祖士衡、钱易、御史〔知〕杂刘烨、直龙图阁鲁宗道、冯元各于太常博士已上官举御史一人。
十一月,殿中侍御史王耿言:「自今台官或因谴累除差充知州依旧外,其充通判及监当官者并望比类对换别官。」从之。时侍御史、知凤翔府臧奎差客司宋炎与都巡检使朱能教柘枝,降通判宁州,仍为御史。因耿言,以奎为都官员外郎。
干兴元年正月,御史言见阙台官三员,诏御史中丞王臻、知杂御史王鬷于太常博士已上合入同判者各举两员充。
七年八月天头原批:「寄案干兴无七年,疑仁宗天圣七年。」,上封者言:「旧制三院御史供职后多出为知州,近岁即差充省府判官、转运使,或改赐章服,其间多由知县举充者,若至知州,已免三任通判。近王沿、李弦、朱谏并是知县,只一任省府推判官,便作转运使副,赐金紫,深为侥幸,乞自今请罢曾任知县者。」
仁宗宝元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手诏付中书曰:「自今御史阙官,并依先朝旧制具两省班簿来上,朕自点一名令充御史,免宪司朋党之欺。」先是,令中丞、知杂荐补御史之阙,而孔道辅举姻家王素,仁宗以为比周。故革其制而复故事,因令翰林学士丁度举而易之。
庆历二年正月,诏:「御史台举属官,故事太常博士以上两任通判三人中御笔点一人。如闻难于得人,自今听举一任通判及三丞该磨勘者二人选之。」以中丞贾昌朝
上言也。
三年六月,御史台请选举御史六员,而罢权推直官。从之。
四年八月,诏自今除台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
五年五月,御史梅挚等言:「臣等既不领他务,自来章奏札子秪露白实封。窃观本台有出使、监察二印空闲,乞权借用。」诏如有合奏文字,许用本台印行使。
皇佑二年十二月,诏:「自今如台官相率上殿,并先申中书门下取旨。」
三年十月,仁宗宣谕宰臣曰:「谏官、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以革浇薄之弊。」
嘉佑元年九月,出侍御史范师道知常州、殿中侍御史赵抃知睦州。中书虽有台官二年出知州条,然久不用。宰臣刘沆特申明下台,至是师道等有请而出之。
三年八月,诏今后举台官不拘在京与外任,并行举奏。从权中丞包拯之请也。
四年五月,诏自来两府大臣尝所举荐者不得为台官条约除之。以庆历尝有此禁,而帝务推心大臣,故内降手诏除之。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三日,命江东转运判官、屯田员外郎范纯仁为殿中侍御史,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太常博士吕大防为(临)[监]察御史里行,皆英宗亲选也。近制,御史有阙则命翰林学士与中丞、知杂迭举二人,御笔点其一。至是阙两员,举者未上,内出纯仁、大防姓名而命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近诏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限一日内依条于太常博士已上曾历一任通(前)[判]成资已上,或历通判一年已上堪充三院御史,逐人保举两人以闻。如三丞
内有合该磨勘者,亦听。」诏:「如少得资序合入三院御史之人,许于数内举升朝官知县已上资序人一员充御史里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旧制通为言事官,间诏中丞、翰林学士举之。
七月十四日,诏:「今后台谏官并以二年为一任。其言事称职,有益时政者,候别指挥,仍候任满日令中书勘会取旨。」
神宗熙宁二年七月六日,诏:「御史有阙,委中丞奏举,不拘职高下兼权。如所举非其人,令言事官觉察闻奏。」初,上患御史多不称职,以所举者资序所限,令具条贯进呈,而有是诏。
元丰元年七月一日,上批:「御史台有定夺刑名及承诏治狱,皆有司所不能决者。丞属须得人,乃可以弼佐官长,副朝廷钦恤之政。推直官卢肇、冯如晦年齿衰迟,资性疲 ,不足称办职事,可并送审官东院,令本台举官以闻。」
十二月八日,诏三院御史人增剩员四人,以旧止给六人,番上故也。
十二日,御史舒亶言:「今法度之在天下,其官吏之治否犹有监司按视焉。至于京师之官府,乃漫不省治,而御史莫得行其职也。诚使应在京官局御史得以检察按治,一切若监司之于郡县,庶几人知畏向,而法度有所维持,是亦周官之遗意。」诏:「取编敕所海行在京官司见行条贯并一时指挥,并录送御史台。如官司有奉行违慢,即具弹奏。除中书、枢密院外,仍许暂索文字看详。」后御史中丞李定言:「乞依故事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点检在京官司文字。每案置吏二人,罢推直官
二员。」从之,仍增置台官一员。《职官志》:中丞李定言:「故事,台案有内外弹、杂事、四推、五使,六察独废,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分行检察,即系之。」
元丰三年四月七日,诏太子中允、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范镗罢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黄颜知谏院,兼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为馆阁校勘,罢干当三班院。以御史专领六察,故差遣悉罢。后镗又自言见判尚书礼部,亦罢之。
十五日,御史台言:「奉诏复置六察,在京官司今请以吏部及审官东、西院、三班院等隶吏察,户部、三司及司农寺等隶户察,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等隶刑察,兵部、武学等隶兵察,礼、祠部、太常寺等隶礼察,少府、将作等隶工察。」从之。
二十二日,权御史中丞李定言:「奉行朝廷法令以致之民者诸路监司,〔而〕无钩考之法。(令)[今]令御史台分察官司违慢,若推此法以察诸路监司,宜无不可者。以户案察转运提举官,以刑案察提点刑狱,如此则内外官司各勤职事,朝廷法令不至隳废。」从之。
二十七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官三年为一任,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
五月一日,诏:「御史台复六察案,创法之始,职事甚剧,无容久阙正官,以稽功绪。其见阙御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闻。月增添支钱中丞二十千,察案御史十千。」初,御史台请非应奏者从台关所属鞠罚吏人或改正,不许。又请诸路提举官、提点刑狱
已隶台检察,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司、发运、拨发,提举、提点盐事、籴便粮草、市易、盐税、坑冶、铸钱、茶场、淤田、营田司及河北屯田司、陕西制置解盐司、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措置陕西缘边四路边防公事司外,都水监丞、同提举买马监牧司(邻)[麟]府路军马司、诸路经略、总管、安抚、钤辖司亦合隶台检察。故有是命。
六月二日,御史台言:「六察案点〔检〕诸司库务坊监,乞行札子。」上批:「六察于诸司非统临之官,在理不当行札子。见颁式令,唯中书行圣旨用札子。往时官府僭妄行遣,台察自合纠正,而不知省察,尚有承妄申请,可札与知。」
十月一日,御史台言:「御史所分察案,每半年令中丞、知杂取旨更易。然御史到任月日先后不齐,其更易乞分上、下半年。」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御史六员,令三员分领察案,三员专言事。
二十六日,御史台言:「御史分领察事,逐员各领二案。而六案文字繁简不同,难以次第分定,欲以一员领吏、工,一员领兵、刑,一员领户、礼。」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言:「元丰四年下半年终,御史分察案合取旨更易。」诏宇文昌龄领吏、工案,王祖道兵、刑案,丰稷户、礼案。
二月四日,权知开封府王安礼言:「本府奏断公案,御史台一例取索。窃以公事已奉旨断,方更点检,于(礼)[理]不顺,欲乞自今不许取索。」从之。后御史台言:「刑察案于开封府取索公案,本府称已准朝旨奏决公案,不许御史台取索看详。公事未结案虽有人论诉,不许取
索。已结案系奏断,本府又奏乞不许取索公事,则是事在官司,而所行稽违,许人赴台理诉乃为空文。若访闻官司鍜炼人罪,出入刑名,既无案卷,则无从考察,深恐六察之法文具实隳。」诏令开封府送公案与御史台。
五月十一日,诏:「入内内侍省不隶御史台六察,如有违慢,委言事御史弹奏。其尚书六曹分隶六察。」
十八日,诏两省官各举敏明不挠可为御史宣德郎以上员二人。
六月十四日,诏尚书省得弹奏六察御史失职。
八月四日,诏三省、枢密院、秘书省、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听御史长官、言事御史弹纠。先是,置监察御史,分六察,随所隶察省曹寺监,而三省至内侍省无所隶,故以长官、言事御史察之。
十一月一日,上批谓辅臣曰:「御史分察中都官事已多矣,又令案举四方,将何以责治办,且于体统非是。可罢御史察诸路官司,如有不职,令言事御史弹奏,着为令。」
十二月十一日,诏御史台秋、冬季序差御史一员赴三省点检诸房文字稽滞,毋得干预其事及见执政。
六年正月三日,诏造军器及战车所不隶御史工察。
十七日,诏御史六察罢上、下半年〔更〕易法。
二十四日,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
二月十八日,三省言:「御史台六察案官以二年为一任,欲置簿各书其劾纠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条具取旨升黜,事重者随事取旨。」从之。
三月四日,诏:「御史台察官察诸司稽违,皆按法举察。即诸司所施行失当,
虽无法,亦听弹劾以闻。」
十七日,御史张汝贤言:「弹奏之文宜存大体,有司议罪欲察细微。乞自今察案札子径坐要切因依具弹辞进呈,别录照用情节条贯在后,以备圣问。」从之。
四月三日,御史翟思言:「法有漏泄察事者杖一百。台分言、察,正欲使察官按法而治其稽违,而法所不及,理容可议,则有责在于言官。盖言、察理势相须,宜不与别司同体。况朝夕同见丞、杂议事,岂有所不闻,则事势之实果不能自异。臣欲乞除见推司事虽言事官不许与闻外,其余言事官通知,不为漏泄。」从之。
二十四日,尚书左右司言:「御史台察开封府不置承受条贯聚厅供呈历,据刑部、编敕所〔定夺〕,各言所察允当。然看详敕意,止为外州县立法,于开封府似无所碍。其因台察后旋置历,亦御史所当察。」诏依刑部、编敕所定。
五月十一日,御史黄绛等言:「按《唐六典》,侍御史纠举百僚,推鞫狱讼;监察御史分案尚书六司,纠其过失。今之言事官大率如唐侍御史之职,察官乃监察御史之职。国朝旧制有四推之名,而三院御史皆预领焉。今推鞠狱事独付察官,而近准朝旨又以六曹定夺公事,亦送本察,即于检察职事有嫌。兼言事御史于签书行遣公事全然稀少,欲乞别定条制,以正分守。」诏令〔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御史台本察。
同日,御史黄绛等又言:「事之最难者莫如疑狱,夫以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决而后付之御史台,则非甚疑狱必不至付台再定。若御
史联事之众,非如大理、刑部,必不能胜其责矣。近有旨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本察。臣愚以谓与夺刑名,事体重大,宜仍旧众官参定,余事则随曹付察,如此则大小繁简,皆得其称,是正疑谳,罕有不当。」其后刑部请诸鞠狱言事御史轮治,其定夺刑名则众官参定,余事随曹付察。从之。
十九日,御史黄绛言:「准六察敕,诸弹奏文字本察官与丞、知杂通签,即旧所领任内事,丞、知杂免签书,诸案互察。看详诸案互察,止谓察官有旧领任内事合弹劾,于义有嫌,理当互送。(令)[今]诸案元不承互察妨碍事,既不相关,无从察举。若一案有失,泛责诸案,乃是一官兼有六察之责,恐法意本不如此,大理寺取索互察官吏姓名,未敢供报。」诏自今诸案申台移察,应申不申,从私坐,其互察除之。
六月一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各置御史一员。
闰六月十一日,御史台言:「先准诏每半年轮御史一员,取摘三省诸房簿,点检稽滞差失,未有轮差及置局取吏之法。」诏三省各一员,言事、察官序差,以本台吏就逐省点检。
十月四日,御史中丞黄履言:「准敕诸鞫狱言事御史轮治,缘御史共置九员,六员分领六察,其言事官止三员,欲乞言事、案察御史轮治。」从之。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左、右司状、「御史房置簿书,御史六曹官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御史房举发逐察不当及失察不尽等事,岁终亦乞比较。」从之。
二月十七日,诏:「御史台以侍御史知杂事为侍御史,不带『知杂
事』。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侍御史恩数并如知杂事。左、右巡使及监(察)[祭]使名并罢,左右巡案令本台随事并入朝堂百司案,驱使官仍除去『四团』字,主簿、检法官仍旧各一人。」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有司上狱空,令御史台刑察按实。」上以开封府、大理寺比岁务为狱空,恐希赏不实也。
八月二十一日,诏寺监诸司应有稽违,系所辖省曹寺监失点检者,亦令台察弹奏。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言:「旧置纠察在京刑狱司,盖欲它司总领,察其违扰,所以审重狱事。今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异(议)[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部(每)[毋]得干预,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
二十三日,尚书省请六察旬奏改作季奏。从之。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六年八月六年八月:纪年有误。按:本条注文有「司空吕公着」云云,据《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载吕氏卒于元佑四年二月甲辰。「六年八月」,疑为「六月八日」。,诏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以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充。初,太皇太后宣谕曰:「近时台谏官多是新进,未甚更事,所论不知朝廷大体,近于求名。可依祖宗故事,选用历第二任通判人充。」司空吕公着言近制举官不以资序,因检会旧制而有是诏。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应台察事已弹察后及一月以上遇赦降者,其稽违本罪不得原减,从侍御史盛陶言也「侍」上原衍一「侍」字,已删。。
(高宗绍兴)[哲宗绍圣]元年,臣僚言:「在京官司无
不隶六察者,惟纠察刑狱司职事独归御史。凡审问狱囚事既亲领,苟有不当,无复弹治,恐非严重狱事之意。又本台刑狱皆朝廷所付治,轻重可否宜取决于上。今令右司纠察,甚非尊朝廷、正官名之意。」诏御史台见领旧纠察司职事内合审录问者归刑部右曹,余悉仍旧。
六月十五日,诏:「差殿中侍御史井亮采就左司,郭知章就右司,同取索六曹四月以前未了文字,催促结绝。如违滞多日,或故作迂曲会问,或行遣不当者,人吏等第勘罪,郎官籍记姓名类欸闻奏。」从左司谏翟思请也。
七月二十五日,监察御史刘拯言:「元丰中御史台置六察案,治省曹及诸官司违慢,以防有司之 堕不职者。元佑七年五月十八日立法,除事干刑名因陈诉外,余未结绝,皆不得取索。至九月三日,因臣僚言其不便,方许取索一年已上未绝公案点检。且元佑七年诸曹未绝事纔一千二百余件,今蒙朝廷委御史点检,总六千件,已四倍前日,其养成有司稽违之弊如此,望依元丰条。」从之。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诏内外两制及台谏官等各举才行一人。诏吏部尚书许将、户部尚书蔡京、御史中丞黄履、翰林学士蔡卞、翰林学士钱端、礼部尚书林希、户部侍郎王震不拘资序,各举堪备任使二员以闻。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董敦逸言:「请应隶本台所察
处依在京刑狱条例,许本察官非时就往点检簿书。」诏自今每遇上、下半年,诣三省、枢密院点检讫,许暂赴本察所隶官司检察。是年十二月十七日,再降诏同此。
哲宗元符元年,诏复六察闻奏旧制。
二年,御史中丞安惇言:「元丰法,每半年轮台官就三省点检,各有日限。又恐文簿未明,须呼吏指说,难于限内详究。诏许展日。元佑大臣不务悉心政事,遂改元条,听于限内了毕。被差御史观望,阅三四日便称别无稽滞差失,窃恐因此(寝)[寖]失先朝遣官检察之意。」诏并依元丰法。
徽宗崇宁元年十月十七日,诏御史台纠察案依元丰格隶刑部,其元佑元年五月二十日指挥勿行。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都省勘会:「台官虽已分定所言职事,窃虑未至明白,除已降朝旨合遵守外,欲更申明行下。谏官职在拾遗补阙,凡朝政阙失,悉许论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当,皆得(课)[谏]正。台官职在绳愆纠缪,凡官司稽违,悉许弹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从之。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奉议郎、试御史中丞兼侍读朱谔札子奏:「六察官弹治稽违不法,乃是本职。兼本台条格内即并不该载察官赏罚,近蒙朝廷较考全年察事,量多者推赏,盖出异恩。而察官不安职分,侥幸改法。臣(遇)[遇]欲乞今后全年比较,除察事分数至少合入殿法者依旧责罚外,其察事数
多之人更不推赏,庶使本台察官各安职守,以逭幸赏之谤。」诏札付御史台照会。
大观二年六月十六日,臣僚言:「御史台分置六察,所以察治稽违,实纪纲法度之所赖。今殿中六尚以供奉为职,事目繁重,尤当严整,而台不得察。辟雍、大晟府,礼乐之所自出,亦不得检视。至于筭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其为职局无异于他司,悉皆援例免察,臣所未谕也。乞自今皆隶六察。」从之。
宣和元年三月十四日,中书省言:「臣僚上言:『恭惟陛下励精庶政,凡曰御史,必亲加除擢,方赖以伺察违法慢令之吏,庶以上广陛下明目达聪。迩来官司职事旷阙,漫不省察,日甚一日,岂可概举。若六察其以违法不当事件闻之朝廷,即送刑寺约法,其引赦原免者十常八九。间有朝廷灼见情犯,特令决罚。或不该赦宥者,又复迁延月日,以俟八节前后禁刑日结绝而已,如此则何惮而不为奸哉!前后察弹治不法事件不知具几章而被决罚者百无一二,行移往来,徒为文具,官司翫习,恬不为怪。是致本台取索文字,率多稽滞灭裂,无复畏惮。臣恐台纲不振,而陛下法度日以弛矣。朝廷若将六察所弹之事治胥辈,量其罪之小大,示以必罚,其违法慢令尤重者则取旨施行,如此则人人知警,官修其方,吏宿其业,纪纲复振,诏令必行,无敢弗虔者。检会臣僚上言,伏见迩来官司因循苟简,习为常态,藐视台察,若不足畏者。彼
意不过谓稽留失行,罪止罚金。一遇赦恩,又可原免,事之改正与否在己未有利害也,故一切顽悍如此。矧事有因不隶察官司牵制而不得行者,台臣既难以催督,而稽违容幸官司又复得以为辞,久而纵之,则蹈袭不虔者愈众矣,岂不负陛下平日训敕勉励之意乎!臣猥当言责,目(都)] [斯弊,不胜愤懑,伏望睿旨严赐约束。自今官司稽违有累经弹奏而犹不治者,虽该赦恩,亦乞重赐责贬。见今隶察官司有稽违当改正、而不隶察官司合行报应结绝者,望从本台催督,如或违慢,按罪以闻,所贵台纲振肃,事无底滞。』」诏:「今后官司稽违,三经弹劾违慢如故者,吏人许直送大理寺,以违制论,余依奏。台察事大者不以赦降原减,余申明行下。」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七年:宋代仅「绍兴」为三十年,此条所述应为绍兴二十七年事,不当植于此。下条「三十年」同。,诏:「刑部郎官循行督遣,如勘鞠失实,事理妨碍,直行移送。今后御史点检或有移送公事,许依刑部已得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