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728 页/共 1125 页
、御史台并权放,候至十九日即却依旧。
七月二十三日,诏:「今月二十五日御试应制科人,当日是大忌前一日假,后殿公事更不引。」
九年五月六日,诏:「今月九日,崇政殿御试应书判拔萃科并武举人等七人,仰合门告示两制并三馆秘合、直馆、校理等,至日于崇政殿门外祗候。」
景佑元年二月四日,中书门下言:「今后殿试举人,差初、覆考、详定官,并委中书选择有文学官充,仍与限十日,精审考校。」诏依。
十一日,诏:「后殿试举人毕,皇帝还内,考校举人试卷未了,崇政殿后门令入内内(使)[侍]省差使臣严切监守,仍令近上内臣提举。其崇政殿、延和殿例依呈引公事,乘舆归内,并依例程。」
三月十四日,诏:「御试进士、诸科举人,宜令合门告示两制,并三馆秘阁校理并仰至日于崇政殿门外祗候。」
二十三日,天章阁待制张宗象、殿中侍御史庞籍言:「御前续试特奏名进士、诸科人等送到卷子,依例封弥,送逐处考校。伏缘上件举人并是南省考落人数,圣慈念其老于科场,特推恩泽。其艺业多无所取,不消覆加考校。欲乞分作等第,委自中书,据其等第及年几举数取旨。」诏令宗象、籍编排。
二十五日,诏为放举人,令宗室允宁以下并驸马都尉赴崇政殿祗应。
三月十六日,诏:「御试进士三题,据出处义理,令御药院随题目雕印,至日各赐一纸,更不令解元上请。」
六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
今后御试举人就集英殿,及乞条贯封弥、誊录、编排卷子,并减覆考诸科举人。诏减覆考不行,余从之。
四年三月七日,御药院言:「内降丁度奏贡举条制,御试举人就集英殿考校,位次关防事件,并须改易。」诏仍旧崇政殿试。
五年四月十六日,知制诰李淑言:「昨充崇政殿试详定官,窃见考试条贯,元是贡院编次,颇有未备之处。又缘旋差到官不悉前后体例,以至元有拘执,频烦圣听。又初、覆考定等之际,多不照会,相去颇远。详定官既不别定等,只是斟量就一。或未适中,朝廷择士授官,所系至重,欲望下御药院取索应该条贯,于昨来祗奉御试官内,委经历编次之人参详添修条制,或并考官一处考定,别置点检官三五人,令先点检然后考校,亦恐却得精审,所冀立制经久,上副求人之意。」诏可。
庆历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诏:「为放举人毕,依宴后一日例放歇泊假一日,前后殿不座,永为定式。」
皇佑元年三月九日,翰林学士赵 等言:「差权知贡举,今已考校毕,乞依前次科场例,免正衙。」从之。应昨充贡院考试官等,仍令御试及发榜日殿门祗候。
十九日,合门言:「放举人日,曾宣皇亲并管军臣僚、使相、节度使已下至刺史。」诏特宣正任刺史已上。
嘉佑四年三月五日,天章阁待制钱象先等言:「昨赴资(喜)[善]堂,出明经诸科义题、义由已毕,见祗候崇政殿放牓。窃闻南省小试官并许入殿门
祗候,伏乞依例。」从之。
十三日,光禄卿、直秘书赵良规等言,伏闻崇政殿放牓,窃(知)[如]旧例并预召观。诏令宣入。
二十五日,翰林学士(明)[胡]宿等言:「自来南省点检进士试卷、诸科出义考试官等,御试日赴殿前起居,并放牓日殿前立班。近年却只在殿门外祗候,欲乞依旧例取到合门仪制,知举官等御试日并于崇政殿门外祗候。如奉宣即入,候放牓毕,承受于殿门外报知举官入赴告谢。勘会近例,内知举官候放牓日宣入殿起居祗候告谢,贡院考试官等于御试及放牓日殿门祗候。」诏宜令合门每遇宣知举官,其南省点检试卷、诸科出义考试官等,并令同入。
六年四月十二日,权御史中丞王畴言:「伏以殿庭亲试,所切者漏露之禁。切见放牓日,圣驾未座,而殿后考校、详定官乃有辄至殿门者。盖因祗候起居立班之际,遂得出与外人相见,诵念举人程试,岂不漏泄 虽近去唱第数刻之间,尤当慎密。缘素无条制,理合关防。欲乞今后放牓日,殿后臣僚不得辄至殿屏外,俟驾座方得下殿立班起居。如违,许合门弹奏。」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将来于崇政殿御试举人,考校臣僚并诸司幕次依今来御药院图子贴定去处,应合行事件,令本院检举施行。」
三月五日,诏中书门下:令别定御试举人封弥式样,送御药院。仍本院誊录两本,分送初、覆考官。
七日,合门言:「自
来假日,崇政殿视事,带御器械先延和殿起居。今来集英殿御试举人,起居祗应次第,依假日例,其带御器械,欲令于需云殿先起居。其军头司祗应军员,缘别无公事引呈,欲令更不入。」从之。
十八日,诏御试详定所:如今来初、覆考官考到试卷内等第相远者,更酌中别立等第。
十二月十四日,编修合门仪制例册所奏:「诸发解、考试、对读官等并门辞入见,殿试官更不见,只随班起居。今参详除知举官门辞入见外,其封弥、发解、考试、对读等官,只门赐敕,不门辞,只门见,殿试官更不见,只随班起居,欲乞修入仪制。」从之。
六年三月十一日,中书言:「御药院误以义(田)[由]散《通礼》义张簨等五人作义题义田:原作「义由」,据本卷之三三「嘉佑四年三月五日」条改。,欲别试簨等于中书。从之,令御药院具指以闻。
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自今南省第一甲十人以上,放牓日第四甲唱名未到者取旨。」
二十六日,诏:「殿试进士初考官翰林学士陈绎、集贤校理孙洙、王存、崇文院校书练亨甫、范镗、审官东院主簿陆佃各罚铜二十斤,覆考官翰林学士杨绘、龙图阁直学士宋敏求、同修起居(汪)[注]钱藻、秘阁校理陈睦、崇政殿说书沈季长、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王震各罚铜十斤。并坐考校第一甲进士不精也。
元丰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御试所考官苏颂等六人,覆考官安焘等六人,详定官蒲宗孟等三人各罚铜三十斤。颂等考黄裳(等)[第]下等,上亲擢为第一,故罚之。
《文献通考》:元丰五年,先是帝见黄裳所为文,爱之,至是礼部奏进士有裳名,及进士读试策,在前列者皆不称旨,命求裳名,至末甲始见,乃擢为第一。考官以高下失寔赎金。
八年四月六日,诏:「再试进士及诸科武举人,罢今年御试。内应直赴殿试者,以前举者等第名次编排在今来正奏名之下;不曾赴省试者,即与正奏名进士同场别号试策一道。」先以贡院大试卷三分收不及一,故再试。以上在亮阴,罢御试。
哲宗元佑三年二月十六日,诏殿试经义辞赋举人并试策一道。从监察御史赵挺之请也。
三月二日,三省言:「奉旨,集英殿御试举人,欲依天圣故事,皇帝御崇政殿试举人。」
笏谢恩讫,移班赴内东门,谢太皇太后。」 笏讫,次班于延和殿,谢太皇太后。诏:「旧例,崇政殿试举人,景福殿考覆,自熙宁后移于集英殿。可依已降指挥,就集英殿试。其殿试进呈文卷,唱名发榜,并皇帝御殿,候赐公服 二十二日,太皇太后皇帝御延和殿垂帘,宰臣以下进呈文卷,皇帝御崇政殿,唱名放牓,赐公服
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自今考校特奏名举人进士入第四等中以上,诸科入第三等以上,各不得过就试人数之半。」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太皇太后宣谕曰:「今岁御试,考校定后两日方唱名,于内中火禁非便。其令自今候见考试次第,旋定唱名日。」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省言:「进士御试答策,多系在外准备之文,工拙不甚相远,难于考校。祖宗旧制,御试进士诗、赋、论三题,施行久远,前后得人不少。况今朝
廷见行文字,多系声律对偶,非学问该洽不能成章。若不复行祖宗(三)[之]旧法,则学者未知朝廷所向。检会已降指挥,将来一次科场,如有未习诗赋举人,许依旧法取应,解发合格人不得过解额三分之一,以后并兼试诗赋。取到国子监状,太学见管生员二千一百七十五人,内二千九十三人习诗赋,八十三人经义,不兼诗赋。以此可见,中外学者习试诗赋人数极多。」诏来年御试,将诗赋举人复试三题,经义举人且令试策,此后全试三题。其杂犯举人,未得黜落,别作一项闻奏。
绍圣元年二月二十三日,礼部言立御试三题条并约束。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今来南省下第举人,进士七举、诸科八举、曾经御试,〔进士〕九举、诸科十举、曾经省试,并年四十以上;进士六举、诸科七举、曾经省试,并年五十以上;内河北、河东、陕西举人,于逐项举数内特与各减一举。曾经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前后实得两解,诸科实得三解;及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并免解共及两举,(诸科共及两举)诸科共及三举,勿限年。欲令礼部贡院审会,并特与奏名,许就殿试,及关御药院依例施行。」
三月六日,诏今次御试举人依旧试策。
十四日,诏:「南省下第举人,已曾经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前后实得两解,诸科实得三解,更不限年,并特与就殿试。仍进士第四等以上,诸科第二等以上,各不得过就试人数十分之
三。曾经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并免解共及两举,诸科共及三举,更不限年,亦许就殿试。仍进士只以第四等以下,诸科只以第三(第)等以下为等第,关御药院依例施行。」
十七日,中书省言:「诸科初考所奏,元佑八年四月敕复置通礼科,御试墨义五道、本经义三道。又五路通礼科经义委初考所,《刑统》义、《通礼》墨义委诸科初考所兼管,其书凿等第行遣约束,并依进士试卷法。今欲申明将五路通礼科墨义只依旧诸科墨义,以通祖考校。」从之。
三年八月十一日,礼部言:「举人御试而怀挟、代笔、传义者,并取旨送所属,其罪赏并依省试贡举法。」从之。
徽宗大观三年三月七日,御笔:「贡士兴于乡,而科举较一日之艺,则贡士当冠科举。比览贡士已试程文,未足以魁多士。可令详定所以贡院所奏中选试卷,与庭试人参较,取最优者一名为殿试之首。若所取非贡士,则贡士次之。」
四年八月十三日,诏:「策士于庭,诹以世务,深惟神考盛德美意,所宜遵承,以诏万世。比阅学制,贡士入上等者,引见释褐,止以有司参校而不复策试于庭,岂神考之志哉 自今入上等者,与中等并留太学,以俟殿试。其上等人,遇唱名取旨。于已降学制内增入。」
十九日,诏:「宗子升补上舍,系比旧日宗室应举之人得解。其赴贡士举试,系比省试。今不经殿试,便分三等命官。缘熙宁未有此法,可依贡士已降指挥
,并留候殿试。其上、中等人,遇唱名日取旨。」
政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集英殿唱名人内,褚永为不对所问,其言狂妄,押出,令开封府押归本贯。仍下学士司,具师儒官职位姓名闻奏,取旨责降,并所试乖谬程文送国子监晓示行下。」
八年三月十一日,诏十六日嘉王楷令赴集英殿试,仍给食,就东廊排设幕次什物。
二十五日,诏(王)嘉〔王〕楷依贡士唱名赐敕谢恩。
二十六日,上御集英殿唱名,诏嘉王楷有司考在第一,不欲令魁多士,以第二人王昂为牓首。
宣和六年四月十一日,手诏奖谕周武仲:「朕承祖宗之宏规,招贤能于数路,取士以制,亲策于庭,盖将酌士论,来谠言,以广九重之听。倚在选抡,副兹虚 。尔实主文衡,差次精密,凡预鼎科之目,悉皆魁选之英。胪唱初传,舆情共契。举善以善,固宜从类之求;惟贤知贤,斯有不远之则。惟予以怿,时乃之休。」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九月十日,宰臣黄潜善奏曰:「昨日唱名至申时,圣体良劳。」上曰:「昨日归内,观书良久方 。朕以艰难中,四方之士来会行在,策以时务,高等多得远方之士,朕意甚喜,不觉劳也。」
同日,上宣谕宰执曰:「御药院尝奏,殿试上十名,例先纳卷子,御前定高下。朕谓取士当务至公,既有初、覆考、详定官,自足凭信。岂宜以朕一人之意,更有升降 已处分今次勿先进卷子。」
绍兴二年三月十六日,御药院言:
「自来御试进士,引试唱名并作两日,第一日正奏名并应举宗子等,第二日特奏名并武举取应宗子。昨扬州御试,缘特奏名并举人数不多,共作一日引试唱名。今来未审合作几日 」诏并依扬州例。
二十六日,权礼部侍郎赵子书言:「御试正奏名其取会不圆之人,先次就试,不给唱名号。内有试在上三人或高甲,合殿前祗授恩命,别有曲谢。欲乞权给号唱名,其敕牒候取索圆备给付。」从之。绍兴五年九月九日,诏试在第一甲人,先给敕。二十七年三月八日、三十年三月九日,诏第一甲上三人先给敕。
二十九日,诏:「特奏名进士如试在第五等人,特依扬州例补下州文学。」
四月一日,进呈殿试升降册,因奏有犯御名及文理纰缪者,上曰:「犯御名格当扶出,然使文理可采,亦可惜。至于纰缪,乃不当复收。」宰臣吕颐浩等曰:「圣度如此,真得取士之体。后当守以为法。」
五日,唱名殿试,进士有犯庙讳者,上曰:「犯宗庙讳当依格降等。」至犯御名者,上曰:「此虽格法,朕岂以己名妨士人进取耶 」特命收寘本等。
十七日,进呈新第正奏名助教,乞依特奏名例推恩。上曰:「初降旨令考官以绠正为上,谀佞居下,此以示朕好恶。凡士人当自初进便须别其忠佞,庶可冀其有立。如张九成对策,上自朕躬,下逮百执,言之无所回避,擢在首选,其谁曰不然。然而举子远来,朕悉务优容,命助教九人者,并依特奏名
例推恩。」
闰四月一日,上宣谕宰辅曰:「廷试举人,以绠直者为上,谀佞者降之,朕此举将以作成人材,为异时之用。若其言鲠亮切直,他日必端方不回之士。其言谀佞委靡,他日必无可用之实。故朕因此举崇奖直言,冀士知朝廷所尚,习成风俗。崇宁已来,宰相恶人敢言,当时士气不作,流弊至今,不可不革也。」
五年六月九日,中书舍人刘大中言:「前举登第注官之人,有纰缪尤甚之日,四方传笑。愿诏有司,精加考校,勿尚浮虚,勿讳切直。其文不乖于理,其言有补于治乱,则以充选,庶几所得皆可用之实材。乞前期牓谕。」从之。
八月九日,翰林学士、知制诰孙近言:「祖宗廷试进士,差官初考、覆考、详定,盖欲参用众见,以求寔材。初考既定等第,乃加封印,以送覆考,复定等第,而详定所或从初考,或从覆考,不许别自立等。至嘉佑间,因王安石充详定官,始乞不用初、覆考两处等第,别自立等,至今循袭为法。如此则高下升黜,尽出于详定官,而初考、覆考殆为虚设。欲望复用祖宗旧制,如初、覆考皆未当,即具失当因依奏禀,方许别立等第。」从之。右谏议大夫赵霈言:「崇宁御试贡举令,自有『隔二等累及五人,许奏』之文。臣近充详定官,以试卷与初、覆考等第不同者闻奏,奉御宝令编排所定夺。是使编排官得以兼详定之职,非特废法,恐自此遂为定例。乞今后隔二等累及五人,各开具集号,某说可取合
升某等,某说非是合降某等,许依令奏闻,免令复加定夺。」从之。
二十四日,御药院言进士祝公达妄称该免解赴试过省,诏特免驳放,候唱名降等推恩。
九月四日,诏唱名应不给敕人,依例并赐袍笏。
同日,特奏名进士吕衍等状:「祖宗优恤五路人,唱名乞特赐升等。」从之。七年二月九日,诏王岩叟等三十四人,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诏李斐彝等各并升一等。
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诏:「川、陕进士合预殿试人,发赴行在,仍破五人衙官驿券,经由州县,依条施行。」
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来年礼部奏名进士,可依祖宗故事,更不临轩策试。」时上居谅闇,有司检照典故,预行申请,故有是命。
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御药院言:「在京御试举人,引试唱名并作两日,建炎二年以后三举,赴试人数不多,各作一日。将来御试,欲作一日引试,两日唱名。」从之。
四月十三日,诏:「唱正奏名进士进卷内『升一甲』字下可添入『末』字,其『降一甲』字下亦合添入『首』字,余举人升降依此以为定法。」
十八日,诏:「张弼于唱名唐突,又进状告论有司,为系举子,不欲付于理。令临安府差人押归本贯收管,日后更不得奏名。」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特奏名不该出官人,与免纳敕牒,许赴十五年再试。」
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宣谕宰辅曰:「廷试策题。亦欲使士人初入仕途。皆知趍向之正。」秦桧曰:「士人趍向不正久矣,亦风俗使然。正在陛下力与变革。」上曰:「朕观五十年前人材,皆是仁宗时涵养所
致,以正在作成也。」
四月三日,诏:「太学博士杨邦弼御试进士,对读试卷有所脱漏,罚铜十斤。」
二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诏:「今后内外臣僚不得辄以子弟亲戚陈乞特赴殿试。」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宰执奏事,上曰:「蜀中举人,前此有赴殿试不及者,皆赐同进士出身。恐其间有俊秀能取高第之人,例皆置之下列,甚可惜也。今次若来者尚少,宜相度展日少待。」
三月十四日,御笔宣示殿试官曰:「对策〔中〕有(中)指陈时事鲠亮切直者,并寘上列,无失忠谠,无尚谄谀,用称朕取士之意。」
十六日,上宣谕宰臣曰:「今次策士,考校官编排处极详密,内有犯讳杂犯之人,亦令且与考校,并戒励有司,抑谄谀,进忠亮,盖以临轩策士,正欲闻切直之言也。」
十八日,上宣谕宰臣曰:「今次殿试,举人程文议论纯正,仍多切直,自此人才极有可用。」
二十四日,宰执奏事,宰臣沈该等曰:「两日唱名,上劳圣躬。」上曰:「今次魁选,文武皆得人。朕乐于得士,虽临轩终日,不觉倦也。」
三十二年五月九日,诏:「来年礼部奏名进士,可依祖宗故事,更不临轩策试。」时以钦宗丧,故有是命。以上《中兴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