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703 页/共 1125 页

(置)[罚]铜三千斤,守卫人特决杖一百。真造妖言,越皇城、宫城、殿垣,于法处死,守卫人徒二年半,特矜之。 元丰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上]批:「前安南战棹都监杨从先等,昨以孤军深入贼境,大小数十战,虽无甚斩获,然官军亦不至伤败,而师还系狱,殆将逾年,原其劳于王事,实可矜愍。况昨已经郊赦,宜并释之。其一行有功将士,等第赏录。」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勒停人前梓州司户参军姜适狂妄上书,罔上惑众,特示宽贷,可除籍,郴州编官。」适辟谷,自谓有长年术,馆于金明池,其方不验故也。 五月二十三日,梓夔路钤辖司上泸州路分都监王宣等所部亲兵不救护主将,诏并免死,等第决配,重伤人免杖。 七月十二日,诏:「御史台见鞫安南宣抚招讨司事吴充诸子,有干涉细故,并免根治。」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宣州观察使、入内副都知李宪言:「准朝旨,具析擅归本路因依。臣以粮草蹙迫,不可久留,遂迤逦迎接馈运。」诏宪力图来 ,以赎今罪。 五年正月六日,环庆路经略司言司:原作「使」,据《长编》卷三二二改。,泾原路队将李贵扇摇兵众逃归,乞特行法以惩后。卢秉又言:「贵情非巨蠹,昨以出界兵将上下失律,臣即权宜传放罪指挥,兼已奏得朝旨。若更追劾劾:原作「 」,据《长编》卷三二二改。,恐致惊疑。」诏释之。 二月五日,开封府言:「令文,诸老幼疾病犯罪应罚铜,而孤贫无以入赎者,取保矜放。本府日决狱讼,应赎者多孤寡贫乏,又无邻保,不免责厢巡状,以便取保 之文。自今乞从本府审察本府:原无,据《长编》卷三三补。,贫乏直行放免。」从之。 二月二十一日,桂州张颉言:「昌化军劾符破结九人犯持仗强盗杀人,罪皆死,缘系捕盗官招诱,令解下弓刀,支与酒食,然后擒缚。若从捕获法,虑致生黎疑惧,将来无以示信。」诏释之。 五月十三日,河东经略司言:「丰州屯驻神锐指挥因修葭芦寨,王安等百余人鼓动军众,擅还丰州,及恐喝指挥使张臻,语言不逊。内已捕斩十六人。」诏续捕获人证左明者,并处斩,余更不得推究。为首之家属应缘坐者,押赴丰州处斩。其后经略司言,安等已斩,莫知为首者,而安有母年六十三,上特贷之。 十月六日,诏泾原路第八将戴嗣良、贾辩免所追官。先是,嗣良等出师,亡失二分一厘,当追一官。既而嗣良自陈计数不及二分,故诏免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朝请郎蒲宗闵可免劾,为尚书都官郎中。初,诏张汝贤定夺宗闵与郭茂恂互奏事,多不当,以茶法推行之初,宗闵能协力职事,不为异论所摇,故免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上批:「追官免勒停、冲替人孙谔元犯情为可矜,又经大宥,可除落冲替。」谔初为国子监直讲,坐受参知政事元绛嘱从孙伯虎升内舍,及为绛请求判监黄(复)[履]以伯虎为小学教谕,追两官。谔上书自明,故有是诏。 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太府少卿吴安(特)[持]免勒停,差监曹州酒务。先是,安持诬奏宰臣蔡确弟硕应私罪徒二年,蔡确言:「安持本缘臣家事, 乞特宽赦。」故有〔此〕诏。 递卒死,大理寺当 公罪绞,特贷之。 十二月一日,三班奉职李 贷死,免除名,追二官勒停。坐殴盗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刑部言赵喾等坐父世居尝谋不轨,除名、停降、 闭,今已十年,乞比类流配人。诏免 闭,就僧屋居之。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二日,刑部言:「乞应该登极赦以前杂犯配军,除元系军人及宣敕永不放还者更不移放,其元犯杀人、放火、强盗、伪造符印、谋杀人、持杖窃盗罪至徒,杂犯死罪贷命,并余罪徒已上情理凶恶者,在京令所属及开封府、步军司,诸路令转运使、副、判官、提刑司取索元犯,看详量移。」从之。 四月六日,监察御史孙升言:「知兴国军杨绘、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沈季长,诖误深刑,情非故冒,尝居近侍,义难自陈,望特令理诉断遣所取索元案看详。」从之。 五月八日,殿中侍御史林旦言:「熙宁初改议助役法,知许州长葛县事乐京、知唐州湖阳县事刘蒙,各因入州会议役法,遂自劾待罪,作擅去官公罪,徒二年,各追一官勒停,情实可矜。愿令有司改正。」又看详诉理所言:「乐京言役法不便,自劾待罪,断徒二年公罪,即与擅去官事理不同,合从末减。」诏乐京特与除落致仕,授承议郎,召赴阙。刘蒙物故,赐帛五十匹付其家。 八月十八日,刑部言:「重法地分劫盗因按问首告减等,依常法妻子不缘坐,虑有已行编管者,请令逐便。」从之。 二年二 月十六日,奉议郎、前军器计置材料刘仲昕,前军器少监蔡硕,并贷命,免其决,追毁出身已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仲昕送昭州、硕韶州编管。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赵屼言:「元丰敕,重法地分元劫盗者妻子编管,元佑新敕一切削去,则前此编管者宜不少,请令从便。」从之。 八月十三日,秀州团练副使、本州岛安置、不得签书公事沈括赐绢百匹,仍从便居止,以括上编修《天下郡县图》故也。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诏胜如堡使臣执到西贼四人,特免责罚,熙河兰岷路经略使范育、知兰州种谊并特放罪。 八年九月十五日,诏京东西、河北、淮南路饥民为盗者,特末减。 绍(兴)[圣]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书者言:「闻河东路灾伤所被甚广,虑饥民为盗,请河东路转运司灾及七分处,盗罪至死减等,杖脊刺配牢城。」 五月十五日,诏编管黄州蔡硕特放逐便,从其母请也。 七月二十一日,宰臣章惇等奏曰:「前日再谪吕大防、刘挚、苏辙、梁焘、刘安世,并司马光、吕公着追谥诰赠典,及仆神道碑,既牓朝堂,众论咸以为宽。余人连逮尚众,陛下许其自新,一切不问,莫不忻悦。」上曰:「据其罪状甚可诛,然不欲究其事,乃用轻典,聊示惩责尔。」 十一月十六日,开封府民吕安坐斥乘舆,大理寺论当处斩,上批「特贷死」。再取旨,上曰:「此因醉狂语,与情理悖逆者异,故贷其死。」 二年正月十一日,诏:「开封府寄杖未决罪人,悉缘病 孕,久縻囚系,方春发生,推觉大推觉大:此语无义,似为「推行宽大」之误。。应徒罪情重减从杖一百,情轻减从杖八十,余罪不以轻重并放。殿前马步军司、大理寺准此。」 元符二年二月十七日,上御崇政殿,军头司引见泾原路擒获西界统军嵬名阿埋妹勒都逋等共二十七人,诏并特贷命,释缚,押赴怀远驿。 闰九月十六日,诏东头供奉官、权镇戎军平下城监押刘贵特贷命,除名勒停,留充本路极边巡防使唤。坐擅杀斗子李立,以战功赎罪也。 徽宗崇宁元年二月十六日,诏:「赵谂谋反,从坐者既已伏诛,应曾诖误人未在吏者勿推,亲戚不当缘坐者并释放。」 五月二十三日,诏曰:「昔在元佑,权臣擅邦,倡导邪朋,诬诋先烈,善政良法,肆为纷更。绍圣亲揽政机,灼见群慝,斥逐流窜,具正典刑。肆朕(篡)[纂]承,与之洗涤,悉复收召,寘诸朝廷,而缔交合谋,弥复胶固,唯以沮坏事功、报复仇怨为事事功:原作「为」,据《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改。,訿訿,必欲一变熙宁、元丰之法度为元佑之政而后已。凡所论列,深骇朕听。至其党与,则迁叙不次,无复旧章。或繇冗散之中,登殿阁而抚四面;或既殂谢之后,还旧职而加横恩。挠法惠奸,鲜不类此。稍从屏远,姑务函容,而言路交攻,义不可遏。乃择其尤者,第加裁削,以适厥中。尚虑中外诖误之人未免反侧,盍详示训谕,以慰安众情。应元佑以来及元符末尝以朋比附会得罪者,除已施行外,自今已往一切释而不问,在言责者亦勿复辄以为言。朕 言不渝,群听毋惑。」 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诏曰:「朕嗣承先烈,夙夜究宣,罔敢怠勿,常惧弗及。乃者询谋逮下,而士辄乘间诋訿,无所忌惮。朕惟父子兄弟之分,于义有害,在法靡容,已屈常刑,止从远窜。然士流于俗,见利忘义久矣,朕甚悯焉。盖行法而明教,宥过而示恩,贷其终身不齿之罪,俾之自新,朕之遇士厚矣。应上书(奉)[奏]疏见羁管人,可特与放还乡里,仰州县长吏同监司取责亲属保任其身,仍令三省量轻重,具名立法闻奏。」 九月五日,诏曰:「元佑奸党诋讪先帝,罪在不赦,曩屈常宪,贷与之生,屏之远方,固无还理,弃死贬所,岂不为宜!今先烈绍兴,年谷丰稔,铸鼎以安庙社,作乐以协神(民)[明],嘉祥荐臻,和气浃洽,肆颁赦宥,覃及万方。兴言邪诬,久责遐裔,一夫失所,朕尚(测)[恻]然,用示至仁,稍从内徙。服我宽德,其革尔心。应岭南移荆湖,荆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惟不得在四辅畿甸。」 大观二年四月十三日,开封尹宋乔年奏:「欲乞今后外州军承开封府移送到强盗不曾杀人、但赃满或伤人应死者,并同犯人,并许奏裁。所贵万一有原贷之理,可以广陛下好生之德。」诏:「强盗赃满、伤人法所不贷者已众,及贷于京师而不贷于移送之人,法不一矣,可依所奏。」 政和五年十月八日,诏:「成(中)[忠]郎、监政州清川县市易务沈希能系宗室女夫,因事下狱,今已一年,家极贫乏,无以赡给。其宗室女年少,止有一 婴儿外,并无人照管,兼累经赦宥,可特放罪,仍免根勘。」 六年四月十三日,诏:「眉州违法开井,本路转运司已行改正,栈阁了毕,所有令提刑司取勘漕臣指挥更不施行,特与放罪。」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曰:「朕惟先王以仁为恩,以义为理。仁之施者惟恐其不博,而义之尽者有所不为。朕奉承祖宗令绪德泽之美,垂休无穷,稽唐虞忠厚之政,解汉、唐严苛之法,所以惠天下者甚厚。比年以来,内自畿甸,外薄四海,民重犯法,囹圄屡空,而逆乱之谋、谤议之言与夫妖妄娇诬,撰造非语,不在于乡闾之小民贱吏,而出于勋臣之世、禁从之间,庠序崇养之士,迭相附会,以伪为真。朕照知邪谋,俾加验治,至于旬浃,踪迹既露,乃命有司,佐以近密,研穷究赜,情犯斯得。尚虑狱词或出诬伏,诏遣审录,至于再三,阅实无爽,一听以法,无加损焉。姚立之、王大年一介贱士,不足比数,刘昺出入禁闼腹心之臣,王痴儒馆通籍勋阀之后,而议论交通,踪迹往复,诗歌酬唱,辞所连逮者三十人。悖逆不道,谤讪妖讹,载籍所未尝有,人臣所不忍闻。立之、大年、痴诛止其身,家属悉原;昺特贷死,长流海外,又听其子随逐。非故屈法宥奸,盖所以体天道之贵生,视斯民之觌德。故兹诏示,可出榜朝堂,布告在位,咸使闻之。」 宣和三年五月十五日,通判睦州叶居中特贷命,免真(次)[决]刺配长流琼州,令所在州军枷项,差大使臣一员、 禁军二十人、将校二人管押前去,逐州交替。坐部领管下巡尉弓兵同杭越将兵二千五百余人收捕凶贼方十三等,致损折军兵人数甚多,仍被贼徒入城放火。居中自陈有母亲陈氏年老,见病,别无依倚,又自缘损腰脚,见求医将理待罪,乞赐宽宥,故有是诏。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责授岳阳军节度副使致仕李遘可特从宽贷,降充团练副使,依旧致仕,免除名安置。坐令京东窑务监官收买木植并不依价支钱,又支官钱买卖求玉入家。法寺奏除议减外,徒三年,合追见任并历任两任文字,诏以遘被遇神考及累立战功,故有是旨。 七年五月十七日,诏:「昨处分招安河北京东路群贼,如能出首,应已前罪犯一切不问,并与释放,各令归业。访闻贼徒多有元被驱虏协从入火,已曾作过,后来未经官司招安间,先已出火,并已经招安出首归业后,去失元给公凭者,因而乡里不敢存住,走窜他处。或投刺充填诸军之人,既已自新,其未充军日前若作过为盗等,自合依所降招安前后处分,一切不问,免罪收管。如有见在官司收禁之人,依此施行。」 钦宗靖康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统制官郝怀、张逵并除名勒停,随军自效。以擅离南北关地分,法当斩,河南制置副使解潜有请,特贷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福州将兵作过,杀守臣柳庭俊,已就招安。缘将副刘政、姚成等先不能弹压兵众, 以致作乱,至南剑州乃能擒捕首恶之人。」诏将官许以功赎过,其余军兵并放罪。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一日,诏余大均、陈仲、洪刍各特贷命,除名勒停,长流沙门岛,永不放还。张卿才责授文州别驾,雷州安置。李彝责授茂州别驾,新州安置。王及之责授随州别驾,南〔恩〕州安置。周懿文责授陇州别驾,英州安置。胡思责授沂州别驾,连州安置。以御史鞠治陈仲、余大均、洪刍、王及之等,皆在围城中诱致内人为妾,及因抄札金银,自盗入己,论当弃市。上曰:「王及之等所犯当戮,有司之法如此,但朕新政,重于杀士夫。」故有是命。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修职郎蒋安义、进武副尉张大任并特贷命。内蒋安义除名,免真决,刺配琼州牢城;张大任决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军牢城收管。以安义等坐就番人招安投报,从伪命作知州、通判,及出牓赚人入城,被番人虏杀死不可计数,知番人去,依前入城,伪领州事。法当死,故特贷之。 九月二十九日,范宗尹言:「昨日邵谔传旨,越州禁勘内侍苏渊子,如无显然罪犯,即令日下疏放,已依旨施行讫。」上曰:「朕于有功即赏,有罪即罚,犯罪之人未尝妄贷。止缘其家数人遗骸无人收敛,于人情非所安。傥无显过,且令其子瘗之。」先是,苏渊者夜杀其一妻二妾而自裁,上疑二子预知,因付有司。 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今年春,以前福建路提刑林杞擅杀苗傅徒中张政, 除名勒停,送连州编管,恐罪罚过重,未蒙施行。」诏林 放令逐便。 十一月十二日,保义郎刘涣、迪功郎陆寅、赵雨革、承信张椿、承节郎于正、吏部入品令吏薛舜民、吏部左选守当官杨泽、扬州助教郑垔 按字书无「垔 」字,疑有误。、百姓郑甄、屠奭,诏刘涣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配雷州牢城收管。杨泽、薛舜民、郑垔 、赵雨革、陆寅、张椿、于正、屠奭、并依断。内郑(甄)[垔 ]、赵C、陆寅除名,展三期叙。张椿勒停,于正降一官。郑甄决脊杖十七,送五百里外编管。余依大理寺所申。以涣等伪造尚书省印、吏部印各一颗,伪印官告、差札等,因臣僚上言,法寺鞠实,薛舜民、杨泽、刘涣并合准条于绞刑私罪上定断,合(契)[决]重杖处死,郑甄、陆寅并合于流二千里私罪上定断,赵雨革合于徒三年私罪上定断,张椿合杖一百,屠奭合杖八十,并私罪上定断,故特贷之。 十三日,权知湖口县孙咸赃罪抵死,贷命,特刺配连州牢城。上曰:「祖宗时赃吏有杖朝堂者,黥面特配,尚为宽典。」 十四日,诏迪功郎、邵武军泰宁县主簿吴明卓特降一资。时本军百姓频移出城,而军期司人吏丁宗贤者亦将人口出城,明卓乃虚作知军访闻,将宗贤斩首号令,法当死,特贷之。 绍兴三年二月八日,诏选锋部队将、借补保义郎王福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配琼州牢城。以福有酒殴杀嫂,依法合死,缘累立战功,故特矜之。 三年三月十八日,诏左承直郎、池州东流 县令王鲔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新州编管,其合追赃钱令所属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以鲔节次纳苗米,例外科纳水脚等钱入己,准条于绞刑定断,特贷之。 四月四日,诏李嗣昌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梅州编管,其合追赃钱等令所属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余依大理寺所申。以嗣昌元系保义郎、监汀州宁化县商税盐务,尝兼受纳和籴米,有印给虚钞、折价入己等罪故也。 十月十八日,江南西路安抚制置大使赵鼎言,乞将乔信特降官资,免行取勘,或与放罪,责其后效。诏依奏免勘,特与放罪,令本司责其后效。以信军马把截捕杀彭支等,贼火徒党数多,众寡不敌,是致不能成功,日夕忧疑,不能安职,故贷之。 十一月十七日,诏承直郎、权邵州新化县张师文特贷命,除名勒停,送韶州编管,余依大理寺所申,其合追赃钱等令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以师文除罪轻该恩外,法当死,故特矜之。 四年九月一日,诏吕应问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编管,其合追赃钱等令所属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以应问知秀州华亭县,将职田糙米换到苗米入己,并将赃罚库枋归湖州修屋,刑部称应问于赃罪绞刑上定断故也。 五年八月十八日,淮南东路宣抚使韩世忠言,选差统领官韩彦臣等前往淮阳军,活捉到知军、成忠郎王拱等,并逐人家属共四十二人。诏王拱等不合从伪,罪当 诛戮,缘皆系朝廷赤子,可特贷命,依见今官资,并送忠锐军第五将收管。 六年正月八日,诏承信郎徐如海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化州牢城收管,永不放还。以如海屡往伪齐贩卖,因过江来作奸细,至临安府札探军马起发,法寺鞠实,系情理重,故特贷之。 五月二十六日,诏伪都统华知刚等一十三人不合从伪,罪当诛戮,缘系朝廷赤子,并特贷命,拨与刘光世收管。以郦琼捉获,故矜之。 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诏右宣教郎、知温州永嘉县李处廉特贷命,除名勒停,送新州编管,余依大理寺所申,仍籍没家财。以处廉未赴任间,受所部人周知万钱物,及令人吏代支钱买乳柑不支还;到任受叶芘、郭浩金银事,及买到无主船钱并赃罚钱不即书历,别置私历;及因林蕡为公事在官,有女使高十八娘入城,令吴彻顾本人充本家女使;因理断叶昉与陈褒坟地事,枉法受叶昉等金银。法寺鞫实,准条于绞刑赃罪定断,故特贷之。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诏借补通直郎冯邦杰特免科罪,令临安府追毁借补文字,差人押出本界。以邦杰上书所陈事言实无根,理不足采,故特矜之。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承信郎全胜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宜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胜前监荆南府石首县建宁镇税,坐赃抵法故也。 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诏进武校尉李福除名勒停,不刺 面,配昭州本城收管。以福本太平州驻札军,以合伴持杖行劫,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四日,诏右从政郎、新建康府司户参军张次留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循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次留前权湖州西安镇税,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七月五日,诏保义郎房天倪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天倪前监江西安(府)[抚]司酒务,坐赃法应死,特贷之。 九月十六日,诏从义〔郎〕禹珪除名勒停,送万安军编管。以珪侵盗官钱,妄投北界,为泗州押还,法当死,特贷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左迪功郎曾岩追毁出身以来告 文字,除名勒停,送(阮)[沅]州编管。以岩前任鄂州管内安抚司干办公事,因押经总制钱赴行在,沿路盗贷入己,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六日,诏武节郎杨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林权镇江府驻札右军第二(政)[正]将,冒请逃亡事故军兵钱物入己,为都统王胜所劾,法当死,特贷之。 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右宣义郎詹宗古除名勒停,送南安军编管。以宗古监临安府浙江税,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六月九日,诏保义郎、太平州指挥使周用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配昌化军牢城收管。以用殴击妻阿龚,因伤致死,又逼逐阿龚前夫朱明二子出外,且欲将明阵亡恩泽货卖。至是为其子所告,法寺鞠实,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诏保义郎、监潭州南岳庙赵伯劢特 贷命,除名勒停,令临安府差人押送大宗正司 闭。以伯劢乘酒殴击百姓钱三致死,法寺鞠实,乃有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