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43 页/共 1125 页

七月十八日,诏:「水灾州军,令本路转运判官、提点刑狱分往被灾处照恤。贫民阙食者,支广惠仓斛斗赈济。如不足,量支省仓物。仍于人户便近处减常平物价就粜。若贫人无钱,相度赊粜,令至秋送纳。其非税 户,即与远立日限纳价钱,并委就近施行讫奏。」 三年五月八日,诏雄州以两属人户如遇灾伤,即特贷粮,接续俵散,分作料次送纳。 六月,诏:「在京诸仓米斛之数已丰丰:原作「豊」,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七、《补编》第八一○页改。,访闻日近民间粳米价直稍贵,所有淮南上供新米,仰酌中估定钱数,遣官分诣市置场出粜,以平物价。」 四年二月十三日,诏:「河北转运、提刑司体量贝、冀彻边少雨雪州军乏食饥歉人户,多方赈贷存恤。其见欠残零税赋,并权与倚阁阁:原作「合」,据《长编》卷二二○改。。」 三月十六日,诏判永兴军郭逵,如本路州军有饥荒处,并以官廪赈济。详见《恤灾门》。 十八日,诏:「缘边熟户及弓箭手见欠贷粮未经除放,其见今阙食者,安抚司更量与赈贷。」 六年六月七日,中书门下言:「检正刑房公事沈括状,乞今后灾伤年分,如大段饥歉更合赈救者,并须预具合修农田水利工役人夫数目工:原作「二」,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补编》第五八六页改。,及召募每夫工直申奏,当议特赐常平仓斛钱,召募阙食人户,从下项约束兴修。如是灾伤本处不依 条赈济,并委司农寺点检察举。」从之。 八年十二月二日,诏:「河东岁歉,移屯戍兵马五千归营,以其余粮赈济饥民,仍具次第以闻。」 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诏淮(西)[南]东、西、两浙路:「应劝诱人户所出赈济斛斗免欠未纳数目,特与免放。其熙宁八年已后劝谕已纳斛斗人户,候向去合行劝诱,即拟数却与免放。」 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应经贼杀戮之家余存人口,委是孤贫不能自活者,所在州军勘会诣寔,特日给 口食米:十五岁已上一升半半:原脱,据《长编》卷二八○补。,已下一升,五岁已下半升,至二十岁止。仍令相度每五日一支。」 元丰元年正月十二日,赐广济河辇运司上供米十万石十:原作「一」,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长编》卷二八七改。,付徐州、淮阳军,粜与水灾饥民。 闰正月十三日,诏河北路以常平米赈济饥民。 三十日,诏河北被水户如过河逐熟,即于白马县河桥差官赈之。 四月七日,诏以瀛州陈次米依灾伤及七分例,贷第四等以下户,不得抑配,免出息。 八月二十八日,诏滨、棣、沧三州第四等以下被水灾民,令十户以上立保,贷请常平粮,四口以上户借一石五斗,五口以上户借两石石:原作「口」,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补编》第五八六、八一○页改。,免出息,物税百钱以下权免一季。 二十九日,诏:「青、济、淄三州被水流民,所在州县募少壮兴役。其老幼疾病无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丐人例给口食。候归本土及能自营,或渐至春暖,停给。」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上批:「闻阶、成州去秋灾伤,艰食之民流者未止,官司初不经画赈济。可下司农并本路提举司疾速施行。」 二月十二日,诏:「闻齐、兖、郓州谷价贵甚,直几二百,艰食,流转之民颇多。司农寺其谕州县,以所积常平仓谷通比元入价不及十钱,即分场广粜。滨、棣棣:原阙,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长编》卷二九六改。、沧州亦然。 同日,三司言:「济、淄等州谷贵,春夏之交,虑更艰食,请辍广济河所漕谷二十万石减价粜。」从之。 二十六日,知沧州张问言:「民饥,至相食。今州仓大豆四万九千余石,可支五年,渐有陈腐,乞留二年外,斥其余以赐饥民,可活良 民三万口。」上批:「可下提举常平事李孝纯速相度施行。」 四月十二日,诏河北东路提举常平仓司,所散滨、棣、沧州饥民食,至五月止。 三年七月十三日,入内东头供奉官、泸州勾当公事韩永式言:「利州路雨水溪江泛涨,漂流民田,物价增长,民未安居。乞下本路转运并提举司赈济。」诏提举司依条施行施:原作「旋」,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补编》第五八六、八一一页改。。 九月初二日,权知都水监丞公事苏液言:「河北、京东两路缘河决被患人户,蒙朝廷赈济放税,乞以其事付史餐。」从之。详见《恤灾门》。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诏:「闻阶、成、凤、岷州人户阙食流移,令逐路第四等以下人户支借常平粮斛,每户不得过两石石:原作「口」,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九《补编》第五八六、八一一页改。,仍免出息。」详见《恤灾门》。 五年六月十一日,诏:「宜州主管溪洞安化三州连岁荐饥,已差官广为赈济。朝廷之意非欲取其它,但欲各免饥殍侵略之灾。」 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诏:「甚灾伤处,第四等以下户阙乏粮种,虽非给散月,许结保借请。虽有欠阙,亦听支给支:原脱,据《长编》卷三三五补。,限一月,免纳息。」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河东路提举常平司言:「去年灾伤,民户阙食,义仓谷不多,乞于常平封桩粮支三五万石赈济。」从之。 六月一日,诏:「五路提举保甲司已拨常平粮准备赈济,令相度保甲户遇灾伤不及五分当如何等第赈济,条具以闻。」后提举河东路保甲王崇拯言:「赈济灾伤,保丁四等以下,本户灾伤及五分以上,即依常平司七分以上法。」从之,河北、陕西、开封府界准此。 七月九日,诏尚书户部员外郎张询、干当 御药院刘惟简,赈济西京、大名府被水灾军民。详见《恤灾门》。 二十一日,诏:「河北、河东路被水保甲,令州县考实赈济,小保长保丁一石,大保长二石,都、副保正三石。提举保甲官分诣诸县照管,具赈济人数以闻。」 八月十四日,诏洺州水灾,许借邻近州县常平仓米麦、小豆共五万石。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一日,诏:「大名府自经水灾,民田尚多渰浸,人户艰食,向虽赈济,尚虑官吏拘文,使被灾之民未蒙恩泽,宜委大名府路安抚使韩绛询访赈济。」 四日,诏淮南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体量饥歉,以义仓及常平斛斗依条赈济讫闻奏闻:原作「开」,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九、《补编》第五八七、八一一页改。。 三月二十六日,诏:「府界并诸路提点刑狱司体访州县灾伤,即不限放税分数及有无披诉,以义仓及常平米斛速行赈济,无致流移。」 同日,夔州路提举常平官傅传正言:「州军去年灾伤,放税分数不多,亦有全不申诉者。臣见民间困急,不敢坐视,已依灾伤及七分以上赈济。所有专辄之罪,谨自劾以闻。」诏特放罪,仍候到阙日优与差遣。 四月初二日,左司谏王岩叟言:「访闻淮南旱甚,物价踊贵,本路监司殊不留意。」诏发运司截留上供米一十万石米:原作「来」,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九、《补编》第五八七、八一一页、《长编》卷三七四改。,比市价量减出粜与阙食人户,每户不得过三石。其粜到钱起发上京。 四日,诏:「开封府诸路灾伤,逐县令、佐专切体量,人户委有阙食,速具事实申州及监司。仍许一面将本县义仓、常平谷斛赈贷,据等第逐户计口给历,大者日二升,小者日一 升,各从民便。五日或十日至半月十:原作「一」;月:原作「日」,均据《补编》第五八七页、《长编》卷三七四改。,赍历诣县请印给遣。若本县米谷数少,先从下户给,有余则并及上户。候夏秋成熟日,据所贷过数随税纳。阙食之民,贫乏不能自存,或老幼疾病不任力役者,依乞丐法给米豆。其赈济粜谷,并据乡村阙食应粜之数给历,许五日或十日一粜,无令抑遏。此外若令、佐别有良法,使民不乏食而免流移者,申州及监司相度施行,半月一具赈济次第闻奏。仍体量令、佐有能用心存恤阙食人户,虽系灾伤并不流移者,保明闻奏,当议优与酬奖。其全不用心赈济,致户口多有流移者,取勘闻奏,特行停替。」从三省请么。 同日,诏:「江淮发运司体量灾伤州县阙食处,仍令宿、亳州分析不申奏灾伤次第,及具见今斛价例具:原作「其」;今:原作「令」,均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补编》第五八七、八一二页改。,各疾置以闻。」时宿、亳灾伤尤甚,监司并无奏报,右谏议大夫娉觉言:「淮、浙灾伤,米谷踊贵,虑盗贼咤缘而起,乞差官体量,广行赈济。遍下诸路转运、提刑司,灾伤各以实言,不实者坐之。灾伤虽小,而言涉过当者不问。如此,则诸路不敢不言。朝廷随灾伤之大小,赈济而防虞之,则四海之内无仓卒之忧矣。」 二十六日,殿中侍御史林旦言:「都城比来米麦价长,若翔踊不已,恐细民蒙害。望下户部,依条通计米麦元价,令司农寺止以逐仓官吏每月更代管勾,置四场出粜,以济阙乏。」从之,仍户部差官置场。 五月十六日,尚书省言:「元丰六年,江淮等路发运司奏 兑置在京封桩阙额禁军粮米五十万石,价钱限半年上京送纳。今淮南灾伤,赈济虑有阙乏。」诏令淮南转运司相度,本路如阙斛,仰依元丰六年例。 六月二十六日,诏河北路监司分诣诸州,以义仓、常平谷赈济被水阙食人户。 十一月二十八日,权发遣淮南路转运副使赵捻言:「楚、海等州水灾最甚,乞发运司于常、润州收籴稻种十万石,以备楚、海等州来春布种,以粜以贷。」从之。 同日,户部言:「左司谏王岩叟言:『赈济人户,必待灾伤放税七分以上方许贷借,而第四等以下方免出息,殊非朝廷本意。乞如旧法,不限灾伤分数,并容借贷,不拘等第均令免息拘:原作「均」,据《长编》卷三九二改。。』看详:《元丰令》『限定灾伤放税分数,支借种子』条合依旧外,应州县灾伤人户阙乏种食,许结保借贷常平谷。」从之。 十一月二十九日 ,户部看详《元丰令》『限定灾伤放税分数支借种子条』合依旧存留外 十二月十八日,侍御史王岩叟言:「伏税:原作「岁」,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补编》第五八七、八一二页改。,缘臣元奏本以赈济旧法灾伤无分数之限,人户无等第之差,皆得借贷,均令免息,新条必待灾伤放税七分以上,而第四等以下方许借贷免息,殊非朝廷本意,故乞均令借贷,以济其艰。今户部复将支借种子条依旧存留。切以灾伤人户既阙粮食,则种子亦阙,岂可种子独立限隔 臣欲乞通为一法,于所修『粮食』字下添入『并种子』三字,庶使被灾之民广沾惠泽。」从之。 二年二月四日,诏左司谏朱光庭 乘传诣河北路,与监司一员 视灾荒赈济。有未尽事,并得从宜;事体稍重,即奏稞官吏;奉法不虔,即按劾以闻。是岁十一月二十六日,监察御史赵挺之、方蒙言:「去年北边州郡被水灾,光庭奉使体访赈济,不问民户三等,一 支贷。盖一出使,而河北措置之豹遂空,乞行黜降,以允舆论。」诏光庭具析以闻。 十一月六日,诏运淮南、二浙谷四十万斛赈济京东路。 三年正月十二日,诏发京西南路阙额禁军粮谷五十余万斛,减市价出粜,至夏麦熟日止。以雪寒以:原阙,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一、《补编》第五八七、八一二页改。,物价翔踊么。 二月六日,诏以常平钱、谷给在京乞丐人,至季春止。 同日,诏:开封府界自冬至春阴雪,民间有愿借粮种者,令提刑司量度户等第给贷讫「户」下原衍一「第」字,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一、《补编》第五八八页、《长编》卷四○八删。,具数以闻。 二十八日,诏陕西路转运判官娉路赈济镇戎军被伤及劫虏民户。 十二月十六日,知永兴军韩缜言,本路比岁灾伤阙食,请于法所给米豆更不限数。从之。 五年二月七日,诏:「灾伤处令、佐赈救人户不致流移所推酬奖:灾伤五分已上,与第五等;七分已上,与第四等。」以户部言「于《熙宁 》系第五等,于《元佑 》系第四等,分数未尽立法之意」故么。 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侍御史贾易言:「浙西灾荒,朝廷选差转运使岑象求、判官杨宝赐米百万斛、钱二十余万缗,俾之拯救,州县自亦依条赈济。欲乞明诏本路具灾荒分数赈贷,次第以闻。」 八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虞策言:「两浙灾伤州 县粜米,多为贩夫与公吏相结冒籴,次及强壮之人,其饥羸者转受困饿,或被蹂躏死伤。乞下本路监司觉察,转运、提刑司、提举分布诸处赈粜,务要实惠饥民。内兴贩及强壮者,不得一例粜散。如官吏措置乖方,及公人用情,并令依法。」 八年四月十一日日:原作「月」,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一、《补编》第五八八、八一二页改。,两浙路转运、提刑司申:「检会浙西州县累经灾伤灾:原阙,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一、《补编》第五八八、八一二页。,蒙朝廷相继发米赴本路赈济,除接续赈粜过外,其逐州有见管淮南、江西等路发到赈粜不尽米四十余万石,别无支用,欲趁此蚕月乡民阙食之际,各许令人户赴官请借。每一斗,候至向去秋成,纳新米八升还官,仍限四年均随本户苒税带纳。」诏:其米许兑军粮外,余数仰置场减价出粜。 十二月十四日,以京师流民,诏特出钱、米各十万付开封府,计口支给计:原作「许」,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一、《补编》第五八八、八一三页改。。 绍圣元年二月十四日,三省言:「北京、澶、滑州民被灾最重,艰食者多,及军食阙,未见监司奏请。」诏吕希纯、井亮采咤按阅河北所至,体访所当施行,疾速具奏。 三月二十二日,三省言:「准诏赈恤流民,令还本业。昨已降旨挥,应流民支与口食,遣还本土,所在官司辟官屋权令宿止,疾病者医治,仍不限户口,米豆石斗赈济。令户部旨挥灾伤路分监司,严功督责州县推行,务要民受实惠。如更有合行赈恤事,令速施行。」上曰:「闻京东、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归本土,宜功意安恤,给粮种,差官就谕,使还农桑业。」范纯仁等对曰:「今已给常平米米:原阙,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一、《补编》第八一三页补。, 又许旨所养牛质取官缗钱,免租税,贷与谷麦种矣。」上曰:「更思其未至者行之。」 九月六日,诏遣监察御史刘拯乘传按河北东、西路水灾州军,赈济阙食人户,应合行事,令条具以闻。 二十九日,诏府界、京东、京西、河北路应流民所过州县,令当职官存恤诱谕,遣还本土。内随行别无资蓄者,仍计口给历,经州县排日给食。至本处如合赈济,依灾伤放税五分法。内老幼疾病未能自还及不愿还者,计口给。 十月十七日,诏:「京西南、北路提举司官躬按州县,督视赈济,无令流殍,旬具所存活数申尚书省。」 二十一日,诏:「河北东、西路被灾经放税户虽不及五分,所欠借贷钱斛并抵当牛钱等倚阁,候丰熟日,分十料输。其非被灾放税户所欠钱斛视此,仍除结保均陪之结:原作「给」,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二、《补编》第五八八、八一三页改。。令流民在他路者,官吏以至意谕晓使归业,给券使所过续食给:原作「结」,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二、《补编》第八一三页改。;不愿者,所在廪给之。」 二十三日,诏:「滑州委官于浮桥北岸谕南来流民,以朝廷宽逋移粟赈恤曲折使归业。」 同日,诏:「近者大河东提防未及增缮,以故濒河被害者众,南来者多留京师,流离暴露。隆冬日迫,陷于死亡,坐视不恤,其谓朝廷何 既诏有司悉意赈赡,其令开封府即京城门外行视寺院、官舍以居之,至春谕使复业。」 二十五日,诏:「河北路监司,令州县官谕富民有积粟者毋闭粜毋:原作「母」,据《补编》第五八八页改。粜:原作「籴」,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二、《补编》第八一三页改。,官为酌立中价,毋得过,犯者坐之。」 同日,诏赈济司:「河北重兵所宿,费不赀,其审阅老弱疲癃不 能自存者,厚廪食之,毋专以多散蓄积为功,而实惠不及于民。乃遣使[喻]本意,仍具措画方略申尚书省。」 二十六日,诏:「给空名假承务郎 十、太庙斋郎补牒十、州助教不理选限 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东、西路提举司,召人入钱、粟充赈济。」 二十八日,宰臣章惇言:「军食不可阙,请通约他司米、豆足支一年,悉斥其余以廪饥民。即米、豆阙,散常平钱之在官者。民得钱,亦可以市糟酵糠籺。」上恻然曰:「饥火所迫,麻籸亦以为食,何暇择 其为朕亟行散钱之令。」 十一月十九日,诏:「河北路州县当职官赈济有方河:原作「何」,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二、《补编》第五八八、八一三页改。,能抚存饥民,才能显著者,具事状以闻。府界、京东、京西等路有河北流民所聚州县,仰逐路监司准此。」 二十一日,诏:「河北路灾伤州军赈济,并四月终住给口食外,有非老幼疾病之人,候至三月终,并支与四月分合给粮食,发遣归业。」 二十三日,权发遣河北路转运副使张景先言:「恩、冀冀:原作「辈」,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二、《补编》第五八八、八一三页改。、瀛、莫、雄州、顺安、广信军,约定合用粜、贷粮斛共五十三万石用:原作「行」,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二、《补编》第五八八、八一三页改。。缘本路斛斗不多,虑有阙乏。」诏逐州除准备军粮及赈济外,方许出粜,仍不得一例借贷。 十二月六日,诏京东、西、河东路提举司,将放税不及五分者,审验灾伤稍重,阙食不能自存,或老幼疾病之人,并权依五分法赈济。 二年二月十一日,诏:「河北、京东路赈济灾伤,各令转运、提刑、提举司依先分定州县巡历,如官吏奉行不尽,或措置乖方,以名闻。仍令逐路安 抚司常切觉察。」 十四日,诏内藏库支钱十万贯、绢十万疋,分赐河北东、西两路提举司,准备赈济。从御史董敦逸请么。 四年九月一日,左司谏郭知章言:「两浙岁旱,淮南又不常全稔,乞下本路监司按视,早备赈贷。」诏两浙路转运、常平司应荒政并举行,及预那移廪粟。 元符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户部言:「河北被灾诸郡,近据东路提举常平司申,拨赐到措置斛斗四十五万石,若赈给至四月终,委有余剩数目,即许接续出粜。其西路下提举常平司,将来罢赈济后民仓尚艰,即令依条减价出粜常平斛斗依:原作「掖」,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三改。,并候二麦收成日住罢。其行商兴贩斛斗往灾伤去处粜卖,乞依已得朝旨,与免商税,至五月终。」从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知太原府范纯粹专切体量赈恤河东流亡饥殍之人,河北、陕西帅臣准此。 十二月六日,诏以大雪,令有(常)[司]损价出粜仓米,以惠细民细:原作「纳」,据《补编》第五八九、八一四页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