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439 页/共 1125 页

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宰执进呈牧马赏罚格,上曰:「牧马孳生,为利甚博。朕于近地亲令牧养,今已见效。每岁进呈马驹,皆是好马。若得万匹,分与诸库牧养,数年间便可济用。既免纲马远来死损,又无官兵赏给之费。」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九月三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御马院放牧马草地,除承买承佃并系官地并依旧存留外,应侵占(盐)[监]地民产、寺观等业,并取干照,日下给还,勿纵官吏因事苛扰。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十四日,都督江淮军马张浚言:「殿前步军司诸军战马,见在湖秀州等处牧放。缘淮甸水草利便,望并发遣前来,就扬州牧放。」诏除未出戍诸军战马外,余从之。 十二(年)[月]三十日,诏汉阳军牧发马监,委本军知军选择宽广平易好水草处充牧放之地。 干道四年七月十六日,诏差左亲卫上将军王权往淮西,与淮南运副沈复、权发遣和州胡昉同措置不系民田荒坡水草地,牧养御前驹马。其后权等言:「相见到和州含山县东十家亭西地名乌土冲一段约十余顷,并系荒坡草地,可作监地。内止有营田陆地五十亩。迄西至昭关,约二十余里,可作牧马放场。东南至沥胡草荡约五里,监地前有华阳洞,涧水通流,亦可以用船般运马草。含山县西地名天公榣一段,约五顷,可作马监。迤西至昭关,约十余里,可作牧马放场。东至县河二里及至沥〔胡〕草荡二十里,可以用船般去马草。上(顷)[项]田段,并不系民田。于内山冲有零小熟田,妨碍牧放往来路径去处,共约计有民田二顷有余。如措置马监日,即乞依市价收买,作牧马往来路径。」诏令淮西转运司将相视到条段,尽行从实打量,标立界至。内民田估价承买,并拨与御前马院。仍令所属州县照管,勿令侵占,不得因事苛扰。 五年二月四日,诏令殿前马步军司各差统制官一员,前去建康府,同江东帅、漕臣于本府近便宽闲去处踏逐牧放马五千匹并牧马官兵寨屋地段,措置修益。所有永丰圩收到稻谷,令淮西总(令)[领]所桩管。 六年九月八日,枢密院勘会:「三(卫)[衙]战马,见于浙西州军牧放。缘地气卑湿,并喂饲茭草,多致病瘦。已降指挥,令就移前去建康府,就水草丰美去处牧放。所有三衙日后取到纲马,理合一体。」诏令三衙行下取马官并关牒沿路州军,取径路前去建康府,委统领同统制官审验印烙,日下放行草料,交付逐司牧马官,如法养喂。其赏罚,并依纲马到建康府体例施行。仍具收到马毛色、尺寸、齿岁数目,申枢密院。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令张松将三衙牧放马候青草月分,分拨往逐内殿前司、杨州马军司、和州步军司、六合县一带,就青牧养。 同日,主管殿前司公事王琪言:「本司诸军战马〔共〕四千八百余匹,日食草数浩瀚。其建康府界多是沙田,民产芦荡菜园,少有湖泺出草去处。伏见扬州至高邮军邵百镇一带,多是湖荡茭草茂盛去处茭:原作「菱」,据本卷兵二一之一四同奏改。,望将二千五百匹改移前去扬州牧养。」从之。 二月十三日,主管侍卫步军司公事王友直言:「本司依已降指挥,牧马于六合县,就青牧养。照得六合县一带平陆熟田,即无草荡,今见得真州管下团二带巾颇有青草二带巾:疑有误。,水路便于般刈,与六合县相支不远。乞改拨三两军就真州牧放。团窝至扬州二十余里,窃虑殿前司及镇江牧放人兵前来界内打刈青草,别致争竞。乞令总领所委官同镇(州)[江]摽拨,立定界至。」从之。 六月一日,镇江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成闵言:「镇江府艰得草地,乞发战马七百一十六匹、马军并傔兵等共一千二十人,前去扬州就草地(收)[牧]养。」从之。 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马军司言:「本司诸军官马未起发往建康府日,逐年于姑城牧放。今来步军司指占,牧放纲马。缘本司别无所种草地,望下两浙转运,将元本司西溪所置草地尽数拨还。」诏令两浙转运司将权借拨与步军司草荡地内摽拨千亩,毋令互有争讼。已上《干道会要》。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二一 凉 棚 凉棚 太祖建隆四年五月,诏诸州有战马凉棚露井,并令本县官管勾。 真宗景德二年二月按《长编》卷五九,此条系于三月一日。,诏河北诸州牧马凉棚乏材木者,当以闲散官廨军营及伐官木充用。不足,即市木以充,不得率民及伐其园林。先是,转运司上言当赋棚木于民,真宗曰:「河朔戎寇之后,民力凋弊,不可辄有赋率。又屯兵多罢,战马太半归河南,不须广有营葺。」故有是诏。 三年八月,提点府界凌策言:「中牟县今年计度增修马棚二十七。去年牧马,止用棚十一。望下监牧,来年定合用棚数修盖,庶无枉费。」从之。 四年四月,诏:「闻郓州科率马棚大木于民,而掌纳者复多选退。遣使罢其事,仍劾官吏擅赋之罪。」 天禧元年五月,群牧司言:「赞〔善〕大夫傅蒙请于邢州鹿县南漳河长卢渡造桥,以便放牧。今检本渡课利钱岁止五六十千,望废渡造桥。」从之。 仁宗庆历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开封府界提点诸县镇公事李舜元言:「府界一十三县,牧马棚计一百二十六座。每春初,计料修盖,于乡村等人户税钱上预先科配椽箔材料等,令本户送纳,百姓縻费甚大。追呼催督,搔扰不绝。诸县据逐棚井,便一例修盖。及致人马到棚,内有差出军分不来牧放,虚开棚井十有四五,经夏风雨,复为损坏。臣欲乞今后每遇年终,令诸县行移公文,计会殿前马步军司,取索合要棚井数目,候见的确军分,将在县马棚,相度地势高原水草近便者,速行添修,准备人马到棚。其余更不检计修盖,免致枉费财用,疲困民力。」诏送开封府殿前马步军司。 神宗熙宁元年四月八日, 牧判官李端卿言:「旧条:内外坊监委使臣与县官等,用杂使官钱收买青白杨榆,遶棚界至栽种。欲乞立定赏罚,递相交割。如青活及万数,与理劳绩。如依前不切用心,其点检官员并本监使臣,并以违制论。其监牧提点等司不实,亦乞重行朝典。」从之。 诸监牧地,甚有难置棚井之处,欲乞委自本司擘画,召民耕佃。其钱只得收买马种孳生。」诏令施行,以试一岁之效。 二年十二月四日,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言:「伏 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司农寺、开封府中牟县马棚十七座,召侧近人户三两名看管,许于放牧地耕种上等田三两顷,免纳租课。岁令栽植榆柳,以备棚材。第四等以下,与免本等差役。今后更不以税户棚子祇应。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二二 买 马 宋会要辑稿 兵二二 买马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诏市吏民马十七万匹,以备征讨。 六年十二月,诏:「岁于边郡市马,偿以善价。内属戎人驱马诣阙下者,悉令县次续食以优之。如闻富人皆私市之,致战骑多阙。自今一切禁之,违者许相告发。每匹赏钱十万,私市者论其罪。中外官犯者,所在以闻。」 八年十二月,诏:「先是,禁民于沿边诸郡私市马,及戎人卖马入官取其良而弃驽者。又民不敢私市,使往来死于道者众;戎人少利,国马无以充旧贯。自今边郡吏谨视马之良驽,驽者刻毛以记,许民市,庶羌戎获利而岁驱马通(阙)[关]市,有以补战骑之阙焉。」 雍熙四年五月,以北虏未平,方资战骑,分遣使臣收买京城及诸道私家所畜之马。凡胜衣甲者,三等定价,颇优以市之。次弱者不取,有逸 驵骏不拘常价,皆厚给其直。 真宗咸平六年二月二日,泾原路总管陈兴言陈兴:原作「陈与」,据《长编》卷五四、《宋史》卷二七九本传改。:「渭州镇戎军皆置市马务。然镇戎所须钱帛,皆自渭州辇置。乞废镇戎军市马务为便。」帝曰:「朝廷比置镇戎军,劳费守戍者,盖亦欲通戎人卖马之路。今遽废之,恐部族惑于闻听。令但存之,徐为制置。若渭州优其价直,即戎人皆来渭州,自然免运送钱帛之费,而且无废镇戎买马之名。」 三月,夔州路转运使丁谓言黔南蛮族颇有善马,请致馆设,给缗帛,每岁收市。从之。 七月,诏陕西振武兵依河东广锐例,官给直以市战马。广锐兵官给中金以充马价,相与立社,马死则共市而补之。振武兵愿从其例,因而许焉。 景德二年正月,诏:「沿边诸州所市战马、旧自三岁至十七岁者,官悉取之。自今只市四岁至十三岁者,余勿禁。」 天禧元年八月四日,诏:「戎州市得夷人马,旧送遂州拣选。自今有小弱不任支配者,委峡路钤辖司估其直出卖。」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一日, 牧制置司言:「西路沿边州军所卖马价益高,但欲岁增其数,而多有不任披甲者。望诸州不须增多,但是良马,本司便不比较。」从之。《续资治通鉴长编》、《真宗帝纪》:大中祥符八年七月乙丑,禁河北、河东、陕西缘边部署、钤辖、都监、知州等私买军衣绢染彩,博市府州蕃马。 宝元三年二月十一日, 牧司言和买马价等第。诏第一等五十千,第二等四十千,(等)[第]三等三十千,第四等二十五千。在京以浙绢估实价,外处支见钱。 康定元年二月八日,诏令将三岁已上十三岁以下堪充带衣甲壮嫩好马赴京进卖。经过馆驿,支给熟食草料。 二十七日,诏开封府买马,令权知府郑戬亲躬管勾,仍差同纠察在京刑狱李昭述、三司度支判官王球分置场收买。 五月二十五日,有司上言在京收买鞍马,切虑拥并。诏差群牧判官沈维温、三司勾当公事任颛于开宝寺,群牧判官周越、三司勾当公事张子宪于锡庆院,各置场收买。 庆历元年七月,诏诸路本城厢军军员阙马,听自市三岁以上十三岁以下、高四尺一寸者,官用印附籍,给刍粟。 八月,诏河北置场括市马,沿边七州军免之。 二年三月,诏河北沿边州军置场市马。 六月,诏河北都运司籍民间所养马,沿边有警,则给价市之。 五年七月,枢密院言:「咸平初,陕西振武乡兵许结社买马,以升填广锐军。往岁河东已有此例。今河东诸军阙,广锐指挥人数不足。欲听本路宣毅、义勇、乡军结社买马,官助其价,以升填其阙。」从之。 十一日,诏并、代路许宣毅、义勇、乡军结社买马,官助其价,升填广锐兵之阙。 二十九日,支内府绢二十万匹,付并、府州、岢岚军市马。 六年五月,诏陕西相度兴置屯田夏安期与四路经略司招诱蕃部入中战马。 十二日,诏保安、镇戎军榷场,岁各市马千匹。 八年十一月,环庆路经略使李肃(子)[之]、鄜延路经略使陆诜、陕西制置解盐判官李师锡并言:「本路无系官草地,又去西界咫尺,难以兴置马监。其同州沙苑监近割属陕西监牧司,可以增添牧马。」诏陕西四路都总管司更不兴置马监,仰陕西监牧司广市善种,令蕃息,以备逐路诸军阙马。 皇佑二年八月,群牧司言:「近以河北转运总管等相度权住买马。勘会河北州军诸军阙马至多,乞依韩琦奏,别降宣命下河北诸州军,令依旧收买第一等、第五等鞍马,相兼配填诸军阙数。仍乞令逐处官吏设法招诱收买,逐月依例申奏。其权住收买第六等马,侯丰稔复旧。」从之。 至和元年七月,河北安抚使贾昌朝请以河北诸州军户绝钱并官死马价钱,令逐虏市马,以给诸军。从之。 十二月,群牧司言:「旧制,陕西、河东路十七州军市马,自西事后,止置场于秦州。今内外诸军皆阙马,欲请于环州、保安、德顺军仍旧市马。」从之。 三年八下五日,知并州庞籍言:「勘会本路马军,例各阙马。麟府见管买马物帛数少,乞下三司支拨绢帛五七万匹。」诏令三司支绢三万匹,于府州下卸。是月二十二日,诏三司以绢三万市马于府州,以给河东马军。 嘉佑五年八月,诏权陕西转运副使薛向,专领本路监(收)[牧]及买马公事,仍相度于原州、渭州、德顺军置买马场。(具)[其]同州沙苑监并凤翔府牧地勾当使臣,更不下群牧司举官,并令薛向保荐以闻。初,相度牧马所言:「自古国马盛衰,皆以所任得人、失人而已。今陕西马价多出解盐,三司所支银绢,又许于陕西转运使兑换见钱。今薛向既掌解盐,又领陕西财赋,一切委之移用,仍令择空地置监而孳养之。盖得西戎之马牧之,西方则不失其土性,一利也。因未尝耕垦之地,则无伤于民,二利也。因其材使,久其任而经置之,三利也。又河北有河防塘泊之患,而土多泻卤,戎马所屯,地利不足,诸监牧多在此路,马又不堪,未尝孳息。若就陕西兴置监牧,即河北诸监有可存者,悉以〔陕〕西良马易其恶种。有可废者,悉以肥饶之地赋民,收其课租,以助戎马之费。于此,又利之大者。仍请委向举(薛)[荐]辟官,及论改旧弊。」故有是命。 九月,薛向言:「祖宗朝,环、庆、延、渭、原、秦、阶、文州、镇戎军九处置场市马。泾原路副总管陈兴欲废镇戎市马场,并归平凉。真宗常谕近臣,买马之法不独(蕃收)[收蕃]国马,亦欲招来蕃部,以伺敌情,不可轻易。其后岁月寖久,他州郡皆废,唯秦州一处券马尚行。每蕃汉商人聚马五七十匹至百匹,谓之一券,每匹至场支钱一千,逐程给以刍粟,首领续食;至京师,礼宾院又给十五日并犒设酒食之费,方诣估马司估所直,以支度支钱帛。又有朝辞分物,锦袄子、银腰带,以所得价钱市物,给公凭,免沿路征税。直至出界,计其所直,每匹不下五六十千。然所得之马,皆病患之余,形骨低弱,格尺止及四尺二寸以下,谓之杂支。然于上品良马,固不可得。至于支近上臣僚及宗室,国信往来及拣填马军,岁多不足。请于原渭二州、德顺军三处置场,举选使臣专买马,以解盐交引召募蕃商,广收良马,不支度支钱帛。其券马且以来远人;宜存不可废。岁可别得良马八千余匹。以三千给沿边马军,五千(人)[给] 牧司。」从之。 八年正月月,宰臣韩琦言:「秦州永宁寨元以抄市券马之处,昨修古渭寨,绝在永宁之西,而藩汉多互市其间,因置买马场,凡岁用缗钱十余万、苟荡然流入虏中,实耗国用。请复置场于永宁,而罢古渭城买马。」从之。《涑水记闻》:「八月庚辰朔,节度使王德用自陈所置马,得于马商陈贵,契约具在,非折继宣所卖。诏德用除右千牛卫上将军、徙知随州,仍增置随州通判一员。九月丁未,折继宣责授诸卫将军,徙知内地,以其弟代之。《宋史 吕公绰传》:仁宗时,公绰知秦州安远砦,古渭州诸羌来献地,公绰却之。时弓箭手马多阙,公绰谕诸砦户为三等,凡十丁为社。至秋成,募出金帛市马,马少则先后给之。又,薛向权陕西转运副使,制置解盐兼提举买马监牧。向乃置场于原、渭,以羡盐之直市马,于是马一岁至万匹。《宦者传》:李继和,开封人。庆历中,为河北西路承受。沙苑阙马,诏秦州置场以券市之。继和领职不数月,得马千数,而人不扰「不」下原有「授」字,据《宋史》卷四六八《宦者传三》删。 英宗治平元年八月十二日,群牧副使刘涣言:「所管御马至少,乞令买马州军用心添价收买。勘会到嘉佑四年下陕西、河东路都总管司拣选少嫩迭格尺堪充御马者,鄜延、环庆、泾原、河东路十一匹,秦凤路三十匹。」诏令拣选及收买仍依嘉佑四年匹数,下逐路都总管司。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群牧司言:「据陕西提举买马监牧司言:每年元定买马银四万两、绢七万五千匹。内银本路自有坑冶,兴发银货已多,更不支拨外,欲乞下三司一就兑那紬绢。每年从京畿支拨一十万匹,差使臣管押,递铺般运赴陕府下卸,应副买马支用。」诏令三司于每年合支拨银绢内,只支紬绢共一十万匹,充买马支用。仍支拨堪充军装紬绢,责令易为变转。其四万两更不支。如三司支拨未到,仰监牧司具状闻奏。以上《宋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八月,群牧司言,乞下河东等路市马,每五千匹,赴卫州监牧司。诏令陕西、河东各市一千匹,京东三百匹,仍增价钱有差。 二十六日,诏河北马军并令立社,依陕西、河东例,共备钱助买马。其先给官价钱,并等第增加,仍出内库珠千余万,卖以充用。 十月,陕西同制置解盐李师锡言:「渭州德顺军今年春季买马,比额亏少。访闻秦州界经过道路堡塞,约拦鞍马,不令放来泾原;兼以西事未宁,不敢于西界极边族帐过往。又德顺军界延家族蕃部纳药等称:有贩马蕃客瞎颠等到秦州界,为贼人劫掠,由是少有蕃部贩至军中。渭州蕃部青罗等称:秦州界青鸡寨、董家堡等守把人,要每匹纳税钱百文、盐抄却计作钱数,每千纳十钱足。今已约束,尚虑阻节。欲乞朝廷专委本路经略司觉察,严加约束止绝创并于盐引上纽纳税钱,所贵就近指挥,城寨官吏畏禀,易为止绝。」从之。 三年十月五日,群牧司言:「陕西宣抚使韩绛等奏:比来官私难得好马,盖官价小。乞自今应买马州军添价收买,即客人不愿中官,毋禁吏民收买。本司定骒马不添外,其秦、渭、原、阶州、德顺军见买大马,逐等添钱有差。」诏除阶州马不添外,其余从所请。其价高马小、客人不愿中官者,赴场火印讫,听诸色人收买。 十二月二十七日,群牧判官王晦言:「乞自今原、渭州、德顺军买马使臣任内,每年共添置马一万匹。如使臣买及年额,乞优与酬奖。所少马价,乞下买马司擘划及支川绢,或朝廷支拨银绢应副。勘会原、渭州、德顺军三处,三年买一万七千一百匹。」诏:「今后添买及三万匹,以十分为率,买及六分七厘,与转一官;余三分三厘,均为三等,每增一等,更减一年磨勘。令三司岁支紬绢四万匹,与成都府、梓州、利州三路见支紬绢六万匹,共十万匹,与陕西卖盐钱相兼买马。年终具买马数目及支过钱绢等已支见在,申三司群牧司。其三州军提举买马等赏罚,自依别降指挥。」 六年五月十一日,泾原路经略司言:「德顺军界蕃部收买马,每请官钱外,例各添备价钱。」诏令经略司体量,贴还其价。 七年二月十四日,鄜延路经略司言:「德靖寨管下小胡等族蕃兵见阙战马,乞于本司封桩钱内借支万贯,委官于渭州、德顺军市马,散卖与得力蕃兵。」从之。 八年正月十二日,知成都府路蔡延庆言邛部川蛮王苴 等遣首领,愿以马中卖入汉。诏延庆优加犒设,以示招来。议者以成都府路可市马,特委延庆领其事。原、渭州、德顺军更不买马,以移熙河路置场故也。 九年三月六日,提举熙河路买马司言:「准朝旨,立定起发马纲日限条约。欲令逐场今后如日逐买马数多,才及三五十匹,立便计纲起发。若遇买发数少,五日内买未及上件匹数,即据数解赴合属去处送纳。内熙州马务,受纳熙河州并宁河寨买到官马熙河州:疑作「西和州」。。如三场日逐纳到马数多,才及百匹,合本务于当日编排,次日计纲起发。若纳到五日内未及百匹,即据数拨纲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川路买马,所买不多,及不耐骑压,难为养饲。兼据逐路官司申报榷茶修路等事,于边计蛮情各有不便。欲罢提举买马官。所有买马榷茶指挥,更不施行,余如旧条。」从之。 九月八日,诏自今应干买马事,并枢密院施行。 十年正月十二日,诏:「今后提举市易司应副过买马司钱,令买马司限一年内拨还。其已少下钱二十余万贯,令市易司于本路息钱内除破,仍自今三司逐年于券马钱内桩管一十万贯应副买马。熙宁九年已支者,并行除破。」《旧闻证误》:熙宁八年正月,议者谓成都路可市戎、泸、黎、雅夷人战马。诏委知府蔡延庆领之。《实录》:七年三月戊申,诏梓路察访熊本措置戎、泸、黎、雅州买马。八月庚午,命蔡延庆提举戎、黎州买马事。八年正月乙巳,延庆言邛部川蛮愿卖马。诏延庆招来之。此时延庆领马事近半年,非事始也。注:八年三月庚戌,延庆并领威、雅、嘉、泸、文、龙等州买马事。 元丰元年闰正月十八日,群牧司乞于德顺军置场买马。从之。 二月七日,诏给盐钞三十万缗,付群牧司买马。 同日,河东经略司韩绛言「乞令弓箭手买四尺四寸以上马,仍勒贴纳亏官价钱。」从之。免贴纳价钱。 三月十九日,群牧判官王钦臣请买紬绢、锦绮及虎豹等皮博马。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京东西、开封府界将下马军阙马,委逐将召买四岁已上、十岁已下堪披甲马,钱于封桩禁军缺额请受内借支。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群牧司言:「既许养马人户赴司买马,缘陕西买马司岁发马数无宽剩,欲乞于岁计外添买骁骑以上马三千匹,赴本司交纳。」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令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指挥许令弓箭手依官价自买及格堪披带马,赴官呈印讫给付,关买马场日内支价钱,仍充买马司年额之数。 二月二十八日,京东转运判官吴居厚乞同李察募惯习航海之人,因其商贩,踏行海道之通塞远近,开谕女真入马之利开:原作「闻」,天头原批:「闻,《大典》作开」,据改。,询求海北排岸司所在及其兴废之因,俟得其实,条画以闻。从之。 四月十八日,上批:「闻同主管陕西买马司高士言:凡与蕃部交易,动以恶言慢骂之。其侪类每有怨色,亦是阻其来马一涂。可令郭茂恂体究批闻。」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在先朝时,女真常至登州卖马。后闻女真马行道径已属高丽隔绝,岁久不至。今朝廷与高丽遣使往还,可降诏与国主,谕旨女真,如愿以马与中国为市,宜许假道。」 二月一日,泾原路经略司乞下买马司,买四千匹赴本路。许买民马,相兼给诸军。从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提举陕西买马司言:「本司管总支填递马阙数至多,少有及四尺一寸赴官中卖。欲乞依定价权买四尺二寸或一寸牝马、及十一岁以上,与牡马相兼支遣。」从之,仍不充额。《续通鉴长编》:宋神宗元丰五年秋,鄜延路经略司言:「汉户及归明界弓箭手自买马,乞依蕃弓箭手例,每匹给抚养库绢五匹为赏。」从之。环庆路准此。《宋史长编》:神宗朝,提举陕西买马监牧司言:乞免简发沙苑监捧日马,留为马种。从之。 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知延州刘昌祚言,乞量减监牧司年额马数,增价买四尺四寸以上堪披甲马,增置马军蕃落。从之。 八月十一日,提举经度制置牧马司言,已遣官往诸路选买牝牡马上京,乞逐路专责监司一员提举。从之。诸路差提点刑狱官、开封府界差提点官。 九月四日,上批:「提举河东路保甲王崇拯建议:本路教骑人以十分为率,从上取二分,依麟府和市马价,每匹官给钱二十五千,责令买及格马,作五年买足。据见管人二分当得六千九百一十八匹,价钱十七万二千九百五十缗,可支京东路元丰六年上半年盐息钱。不足,即续支下半年钱付王崇拯,月具买马数以闻。其请给之际,官私人有分毫取与,并依在京河仓法。」 十月十八日,提举陕西买马司郭茂恂言,制置牧马司于熙河路买牝牡马,价高于本司所买年额。诏令提举经度制〔置〕牧马司裁减以闻。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提举京东保甲马霍翔言:「买马法无过八岁,及十五岁,给公据斥卖。切以牡马十岁方壮,牝马十七岁犹生驹。乞许买十岁以下牡马、十三岁以下牝马,至十七岁以上,并许斥卖。买马钱先以提举司钱代支,民户均助钱令随役钱纳下京西路施行。」 翔又言:「约京东路齐、淄、青、郓、密、维六州产马最多,可减为五年。濮、济、兖、沂、徐、单、曹州、淮(扬)[阳]军、南京产马差少,可减为七年。登、莱二州马虽多,往往不及格,可依旧十年取足。」诏五年者展为六年,七年者展为八年。余从之。 二十五日,提举京西保马司言:「本路养马十五年数足,乞每都先买二十匹,限岁终足,许本司较量知佐能否,闻奏升黜。」诏依元降年限,每年买及一分。六月十三日,知河南府韩绛言:「京西保马,诏限十五年数足。今保马司遍牒诸县作二年半。京西地不产马,民又贫乏,乞许于元限减五年。」诏提举京西路保马司遵守元降敕限。 六月九日,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匹,河东路可就给本路,鄜延路以永兴军等路,环庆路以秦凤等路,其少数和即以开封府界户马。如尚少,内鄜延路仍以京西路坊郭户马。所发马,官买者给元价;私买者分三等:上三十千,中二十五千,下二十千。以解盐司卖盐钱、阜财监应副市易钱先借支。开封府界以左藏库钱,余以本路钱。专主管官,开封府界委范峋、河东范纯粹,秦凤等路李察,永兴军等路叶康直。其买过户马,限三年。」 七月五日,诏提举陕西买马官展二年磨勘。以有司言岁买马不及额也。 二十二日,上批:「昨尚书省议宽减京畿户马,人遂有慢令之心。帐内但有马数,因事调发,乃见其情。开封府界提点范峋及知开封县李括所奏如可行,宜令兵部条具以闻。」兵部言:「峋奏户马未买,或乘往别路未回,或有病未发。如当起发,即及一纲乃发。本部看详:如乘往河东、陕西路者,乞就支。余如峋请及如括言。马已起发者,即三年买足。」从之。 二十三日,同主管京西路保马吕公雅言:「奉诏,闻本路保马极苦难买。众既争市,价亦倍费,至驽者不减百千。深恐本司近奏所责之数过多,民间未悉朝廷取 在远之意,遂致如此。宜更消息考验,但如元令,聊增其数可也。臣今相度,当减每都之数。今约年终,各以八匹为限,及本路每都一分四匹。今界增倍,若岁买二分,八年可足。其僻县展为十年。」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陕西买马隶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 八年二月十三日,诏开封府三路保甲所,养官马生驹,不赴官等量,私自市若藏买,并引领牙保及所辖人各减盗及贸易官马法一等,许人告,赏二十千。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六日,枢密院言三路保甲有借到人户私马,并还其直。从之。 五年七月九日,泾原路经略司言:请自元佑三年五月以后根括违法典买蕃部地土人与免罪。许以两顷五十亩出刺弓箭手一人,买马一匹。从之。 绍圣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提举陕西等路买马公事陆师闵言:「请自今使蕃汉商人愿以马给券进卖者,于熙河、秦凤路买马场验印,从逐场见价给券,送太仆寺畀其直。若券马盛行,则买马场可罢。」从之。